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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案例分析/王斌周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04:09  浏览:97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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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王斌周 山西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

张媛口头委托其弟张利代其在某基金会存款,先后八笔共13万元人民币,张利系该基金会储蓄部副主任,每次存款时在存款人栏填写张媛,在经办人栏还是填写张媛。其后,张利伙同该基金会会计李丽以张媛的名义从该基金会贷款8万元人民币,以张媛在该基金会所存13万元存单质押,借款人栏、经办人栏和出质人栏都是填写的张媛。

张利将上述8万元擅自打入甲公司的账号,有去无回。因未按时向基金会还本付息,基金会行使质权,从13万元存款中扣下8万元及其利息。

在此期间,张媛口头委托张利将2万元借给李村,没有任何书面文件,对此张媛承认张利有代理权。

张媛以其未借款和未设立质押,张利的借款和质押均系其自己行为为由,向该基金会主张13万元的存款及其利息。基金会则认为张利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张媛应当承受法律后果。

问:本案如何处理?


本案的关键在于张利以张媛名义订立的借款合同和存单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张利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基金会是否有行使存单质权的法律及法理依据。

张媛委托张利代其在基金会存款13万元,属于建立在委托合同基础上的委托代理,委托事项为代理存款13万元,委托和接受委托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代理行为当属合法有效。从代理效果看,张媛也实际与基金会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完全符合委托人张媛的意愿。虽在张利行使代理权过程中存在瑕疵(未如实填写经办人是张利,而填的张媛),但对委托人张媛与基金会建立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并无实质影响。


张利以张媛名义贷款8万元、以张媛所有的13万元存单出质的行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属效力未定的合同之一,欠缺生效要件,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时则属无效。从本案事后情况看张媛明确拒绝追认,因此该贷款和出质行为对张媛均不发生效力,全部责任均应由张利自行承担。需要注意,张媛委托张利存款13万元以及后来委托张利借款2万元给李村分别都是独立的委托合同,每一次委托都有张媛明确的委托意思和具体的委托事项,张媛从未有过委托张利以其名义办理贷款和以存单出质的委托意思,因此张利的行为完全符合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从另一角度看,存单质押合同属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因借款合同被张媛拒绝追认而归于无效,作为从合同的质押合同依法亦归于无效。

张利的代理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关键在于本案情况是否足以使相对人基金会认为张利对张媛贷款一事享有代理权。贷款是为自身设定大额债务的行为,作为发放贷款的贷款人,基金会负有对借款人身份、资信、贷款意思等情况谨慎的调查义务,在没有借款人本人书面授权的前提下,显然不能以张利曾代理张媛存过款的事实就推定张利对张媛贷款也必然享有代理权,可见张利以张媛名义贷款的行为对基金会不构成表见代理。

基金会可否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行使其质权?我国《担保法解释》第84条仅规定了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其设立基础是基于相对人信赖无权处分人对本无处分权的动产具有处分权的表象特征,而本案中以存单出质属权利质押,存单上已载明权利人为张媛,显然张利在无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对该存单无处分权,基金会在明知的情况下仍与张利订立存单质押合同,自然无法与动产质权一样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其不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行使其所谓的“权利质权”。

当然,在实务中,首先还应当审核该基金会是否具有合法的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资格,否则其全部行为自然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由于张利擅自以张媛名义贷款、以张媛所有的存单出质的行为事先未经张媛同意、事后也未得到张媛的追认,故其以张媛名义订立的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均归于无效,对基金会而言张利的贷款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基金会行使质权无法律及法理上的依据,其8万元及利息损失只能向无权代理人张利主张,存单权利人张媛基于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当然地享有对基金会13万元存款及利息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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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部分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国政府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部分互免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3月10日 生效日期1993年8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便利两国公民的往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互免持外交、公务或官员护照人员的签证问题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一、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由其授权的机构颁发的外交、公务护照的中国公民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和持有效的阿根廷共和国外交、国际贸易和宗教事务部颁发的外交、官员护照的阿根廷公民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二、前款所述偕行人,仅限于护照持有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偕行人的照片应附贴在同一本护照中。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双方公民,须从缔约另一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并应当依照该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三条 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如需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逾三十日,应当在入境后依照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居留手续。

  第四条 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的如下权力:拒绝不受欢迎和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者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五条
  一、由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公共卫生等原因,缔约双方均可临时中止本协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当及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
  二、缔约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采用换文的方式补充和修改本协定。

  第六条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缔约一方如需对护照进行任何变动,都应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第七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并以照会相互通知之日起第三十日生效。

  第八条 本协定无限期有效。缔约任何一方可以终止本协定。本协定自终止一方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之日起第九十日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十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吉·何·马·迪特利亚
    (签字)               (签字)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


遂府发〔2006〕22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五届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遂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市级机关履行职能工作需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参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45号),结合遂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的事业单位和上述单位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简称市级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市级各单位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国家拨款、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依据法律认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原则是: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分离;权利、义务统一;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明晰资产产权关系,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科学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界定与登记;资产清理、审核、处置、纠纷调处;管理方式选择及组织实施;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资产统计报告、评估备案和核准、绩效评价、监督等。
第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以产权管理为基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产权集中统一管理。
第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方式有:直接管理、委托管理、授权经营和处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机关,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管理机制,为市级各单位履行职能提供保障;
(三)通过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促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四)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理、核实、登记、性质界定、调配、纠纷调处及档案管理等;负责对纳入产权统一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备案、核准工作;
(五)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资产处置的审批;加强监管,强化责任,促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采取切实措施,严防经营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六)负责监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并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
(七)对市级各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考核奖惩;
(八)协调解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资产分类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类,是指区分满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资产和用于经营的资产,分别确定其资产性质。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性质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含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为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而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十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明确,科学配置、物尽其用的管理原则,建立国家所有、相关管理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分级管理体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五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招待所、会议中心、培训中心,以及对外投资、出租用房和使用国有资金、物资所形成的股份、股权等。
第十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运用市场机制,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和经营者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资产产权登记与使用

第一节 资产登记
第十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根据授权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依法确认资产所有权的行为。市级各单位所使用的国有资产都必须进行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动登记、年检登记和注销登记。市国资委负责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进行定期检查。
(一)新设立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资委申报,并办理资产设立登记的有关手续;
(二)单位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或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资产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在被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资委申报,并办理资产变动登记的有关手续;
(三)撤销、合并后终止活动的单位,应在被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资委申报,并办理资产注销登记的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成立时间、负责人、性质、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类别、数量、总额等。
第二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申办程序。市级各单位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市国资委申领或换领《遂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二节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市级各单位应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负责向市国资委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级各单位应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市级各单位应优化资产配置,防止资产使用中的损失和浪费,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市级各单位应严格资产管理责任制,对因使用、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流失、损坏等,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方式

第一节 直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直接管理,是指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以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管理与监督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直接管理的主要内容:权属管理与登记、调配与使用、购建管理、物业管理等。
权属管理与登记。直接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产权属实行统一管理。纳入直接管理范围的市级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由市国资委统一办理资产权属证。特殊用途的资产,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国资委批准,可由资产使用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市国资委备案。
调配与使用。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统一进行资产调配。市级各单位按规定使用核定资产。
购建管理。纳入直接管理范围的市级各单位需要新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由市国资委按基本建设程序,统一规划,科学论证,提出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批立项。购置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及大宗办公设备,报市国资委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国资委编制购置计划报市财政部门,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物业管理及维修。由占有、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公有住房的物业管理及日常的维护、维修。

第二节 委托管理
第二十七条 委托管理,是指市国资委委托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对指定的国有资产行使管理职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直接委托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程序是:
(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系统(部门或单位)国有资产清理,清理结果经审计核实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根据本系统(部门或单位)国有资产情况和工作需要,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管理意见,并向市国资委提交委托管理申请及相关资料;
(三)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与委托管理部门(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受委托管理部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部门或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节 授权经营
第二十九条 授权经营,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通过经营权招标或直接授权等形式,将其所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授权给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或其他机构经营的行为。
第三十条 市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维护国家资产所有者权益,尊重、维护授权对象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其合法利益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一条 被授权营运机构应严格按规定权限行使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权,全面履行授权经营书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节 处 置
第三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有或使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四条 资产处置的范围:闲置、罚没、已达到报废期限、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经批准置换或转让的资产和经认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五条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拍卖、重组、置换、报损、报废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
第三十六条 资产处置根据情况可由市级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或市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由市国资委根据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十七条 涉及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应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除市人民政府特殊批准外,其处置行为原则上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处置。

第六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市级各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将非经营性资产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四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用非经营性资产投资注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领取《营业执照》开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合资、入股、联营、出租、出借等。
第四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并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内容。
第四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批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由市国资委按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后,资产的所有权性质不变,仍为国家所有,并按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七章 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与绩效评价

第四十四条 市级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按规定的报表格式和内容定期向市国资委作出报告。
第四十五条 市级各单位在报送资产情况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第四十六条 市国资委负责编制和汇总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情况报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七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绩效评价,以资产配置标准为基准,以资产的安全完整为中心,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节约办公运行成本为目标,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办法进行考核。
第四十八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绩效评价,参照《国有资本金绩效评价规则》、《企业绩效评价操作细则(修订)》、《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根据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的绩效考核结果,市国资委会同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提出奖惩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应承担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一)监察部门负责督促各部门依法对参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追究违纪违规者的责任;
(二)财政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部门(机构)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放松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损失浪费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资产处置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抵押或为他人担保的;
(三)在国有资产管理、经营、处置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三条 市级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管理不善的;
(二)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填报资产报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移、转让、隐匿、处置国有资产或未经许可将资产用于经营投资、抵押、担保的;
(四)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经营性资产,不按规定上交资产收益的;
(六)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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