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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收购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以抵顶其债务执行案/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4:12:52  浏览:87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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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收购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以抵顶其债务执行案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房地产经营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
  法定代表人:陆锁宝,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哲,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无锡新江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通扬路。
  法定代表人:张少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中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房地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南长公司)、上海浦东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公司)和被告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都是第三人江苏省无锡新江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江南公司)的股东。在新江南公司8000万元的股本金中,恒通公司持有4400万元的股份,为新江南公司的控股股东;南长公司持有1450万元股份,浦东公司持有400万元股份,其余股份由各小股东占有。恒通公司派张少杰出任新江南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并由张少杰提名任命恒通公司的石桂祥为新江南公司总经理。
  1998年8月20日,被告恒通公司和第三人新江南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债务处理协议书》,确认至1998年6月30日,恒通公司欠新江南公司3971万元。恒通公司以其在深圳上水径工业区的第13号厂房,第9号、第10号、第12号宿舍楼等共计17897.04平方米的房产,作价40352784元给新江南公司冲抵债务,房产与债务冲抵后的余额642784元,作为房产过户费用。
  协议签订后,因第13号厂房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被告恒通公司将其他房产过户给第三人新江南公司。1999年5月6日,新江南公司第二届四次董事会决议:责成经营班子对恒通公司抵债的房产组织评估。评估后如价值缩水,以恒通公司的股权冲抵。新江南公司委托无锡恒茂房地产中介评估行(以下简称恒茂行)进行了评估。经评估,恒通公司的抵债房产,价值为2516.88万元。据此,新江南公司的非控股股东认为:恒通公司利用担任新江南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优势地位,将评估价值仅为2516.88万元的房产,作价4035万余元给新江南公司抵债,损害了新江南公司和他们的利益,遂决定起诉恒通公司侵权。但由于恒通公司是新江南公司的控股股东,新江南公司无法在董事会上形成起诉恒通公司的决议,非控股股东遂委托南长公司、浦东公司作为他们的代表,对恒通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诉讼期间,恒通公司对恒茂行的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法院又委托深圳市宏厦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厦公司)重新评估。宏厦公司以1998年8月20日(即恒通公司与新江南公司签订协议之日)的基准价进行了评估。扣除已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并已执行给他人所有的房产,其余恒通公司给新江南公司抵债的房产,评估价为119.74万元。此次的评估费用19800元, 由南长公司、浦东公司垫付。

【法院审理及判决】
案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恒通公司给第三人新江南公司抵债的房产,实际价值仅为1119.74万元,根本不能抵偿其欠新江南公司的3971万元债务。恒通公司利用自己在新江南公司的控股地位,用以物抵债、低值高估的方法为本公司牟取非法利益,给新江南公司造成2851.26万元的损失,侵害了新江南公司以及其他非控股股东的权益。恒通公司与新江南公司于1998年8月20日签订的债权债务处理协议,其中有关恒通公司以房产作价抵偿新江南公司债务的条款,违背了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认定为无效。恒通公司对其侵权行为给新江南公司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据此判决:
  一、被告恒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第三人新江南公司2851.26万元及利息(自1998年8月20日起按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恒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南长公司和浦东公司垫付的房产评估费19800元。
  案件受理费152573元、财产保全费125000元,合计277573元,由被告恒通公司负担。
恒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因该公司未按期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效力。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恒通公司没有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00年11月10日,原告南长公司、浦东公司和第三人新江南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接到执行申请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并向被执行人恒通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了解到,除持有的新江南公司股份以外,恒通公司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遂于2001年1月16日查封了恒通公司持有的4000万股新江南公司股份,并委托无锡普信会计师事务所对该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新江南公司的股份,每股净资产约为0.92元。
  2001年4月16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无锡华东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查封的4000万股新江南公司股份。拍卖未成交,该股份也无法变卖。
  至此,被执行人恒通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新江南公司的全部本金和利息,以及所欠新江南公司以及新江南公司非控股股东垫付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等,已达36426331元。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研究认为:被执行人恒通公司所欠主要是申请执行人新江南公司的债务,而现在执行回来的只是恒通公司持有的4000万股新江南公司股份,该股份目前无法拍卖和变卖,只有由新江南公司收回以抵顶恒通公司欠其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公司是不能收购本公司股票的,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公司按照法定程序收购公司的股票。新江南公司如果收购了恒通公司所持的股份,恒通公司在新江南公司的股份才能注销,新江南公司的资本也必然会减少,从而符合了法律对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特殊要求。但是要作到这一步,必须经新江南公司的股东大会同意授权。恒通公司至今仍然是新江南公司的控股股东,新江南公司无法在股东大会上作出这样的决议。为维护法律的尊严,规范和完善股份公司制度,依法保护股份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制裁股份公司内部发生的侵权行为,只能由人民法院强制新江南公司收购恒通公司持有的新江南公司股份。据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于2001年4月28日裁定:
  以新江南公司对恒通公司享有的36426331元债权作为收购款,强制收购恒通公司持有的39593838股新江南公司股份。收购后,新江南公司依法相应减少其注册资本并注销股份。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恒通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新江南公司的债务已清偿。恒通公司所持有的新江南公司股份也相应地由4400万股减为4576162股。新江南公司注销股份的法律手续已办理完毕,并已召开了新一届的股东大会,选举、组成了新的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目前,新江南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到的公司法律问题主要是公司股份收购和注册资本减少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以下例外情形:(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由此可见,新公司法增加了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法定情形。但旨在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公司股票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新法的这一规定与股东大会的职权相吻合,也有利于保证减资的依法进行。本案中,新江南公司因债权实现而依法回收本公司股份4000万股,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可以为实现债权而回购本公司股份,但新江南公司收购了恒通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以后,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这样新江南公司的资本也必然会减少,从而符合了法律对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特殊要求。不过因减少资本而回购股份的,必须经新江南公司的股东大会同意授权。又由于恒通公司仍然是新江南公司的控股股东,新江南公司无法在股东大会上作出这样的决议。所以本案最后裁决由人民法院强制新江南公司收购恒通公司持有的新江南公司股份,实属一个突破和革新性的判决,反映了我国司法裁判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司法裁判的灵活性和主动性日益增强。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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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

国办函 〔2010〕 169 号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国管局、法制办、新闻办、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全面贯彻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要求,根据部门和单位职责,经国务院同意,现对有关工作任务提出如下分工:
  一、加大生产源头治理力度
  (一)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标签企业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和非法加印、出售标识标签等印刷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取缔无证照经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公安部、工商总局负责)
  (二)加大对新出厂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监督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商务部负责)
  (三)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依法查处以假充真、冒用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的行为,依法查处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四)强化从种子生产源头治理侵权假冒行为,在粮食主产区,针对玉米、水稻等重点品种,加强品种真实性鉴定,重点打击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的行为。坚决取缔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和侵权、假冒植物新品种的单位(个人)和窝点,打击无证、无标签生产、经营林木种苗行为。(农业部、林业局负责)
  二、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五)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行为;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制止恶意商标抢注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经营管理者责任,加强监督和检查。(工商总局负责)
  (六)加强娱乐、网络游戏、网络音乐及动漫市场监管,严厉打击私自架设服务器、提供外挂程序,擅自从事网络游戏经营等侵权盗版行为,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文化产品;深入开展版权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对图书、软件、音像制品的市场巡查,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牵头)
  (七)加大对专利领域反复、群体、恶意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知识产权局负责)
  (八)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要求企业加强配送商品管理,防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商务部负责)
  (九)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肃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
  (十一)为专项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配合开展互联网版权保护工作,协助对侵权盗版网站进行处理,停止境内违法违规的接入服务或域名解释服务,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市场检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三、强化进出口环节和互联网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十二)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查实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企业的处罚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对外贸易投资中知识产权保护预警应急、海外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严格执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做好重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商务部、知识产权局牵头)
  (十三)根据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构成和区域分布,在重点口岸依法加大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查处力度。(海关总署负责)
  (十四)加大对假冒伪劣进出口商品的查处力度。(质检总局负责)
  (十五)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重点打击影视剧作品侵权盗版行为;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站播放正版节目的监督工作。(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文化部、广电总局牵头)
  (十六)加强网络购物、电话购物和电视购物活动监管,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和电视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商务部、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公安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四、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
  (十七)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及时立案侦查,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及时审查,对涉嫌犯罪的抓紧依法立案侦查。(公安部负责)
  (十八)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要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公安部负责)
  (十九)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高检院、监察部牵头)
  (二十)加强对地方法院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指导,依法从严惩治一批犯罪案件,出台有关司法解释。(高法院负责)
  (二十一)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司法部负责)
  (二十二)主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立案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审理工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五、在政府机关全面使用正版软件
  (二十三)对政府机关使用计算机软件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督促各级政府机关对使用计算机软件情况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加大软件正版化工作力度。购买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更新计算机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国管局牵头)
  (二十四)对政府机关需要采购的正版软件给予必要资金保障,将正版软件购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软件作为资产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财政部、国管局负责)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
  (二十五)大力宣传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成效,及时报道专项行动进展和成果;曝光一批违规违法企业和个人,树立一批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先进典型。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性教育,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向,及时解疑释惑。(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新闻办牵头)
  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二十六)加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建设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受理机制,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申诉和咨询渠道,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负责)
  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政策和体制,形成长效机制
  (二十七)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工作,及时修改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其实施条例。(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二十八)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完善知识产权确权和侵权诉讼程序,简化救济程序,加大民事赔偿和裁判执行力度,提高审判效率。(高法院负责)
  (二十九)加强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审核管理,坚决防止侵权假冒商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财政部牵头)
  (三十)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三十一)探索建立更有效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中央编办负责)
  (三十二)研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加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打击力度等问题。(知识产权局、商务部牵头)
  九、加强督导检查,完善工作机制
  (三十三)建立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督办重大案件,统计专项行动信息,通报进展情况,抓好信息交流。加强督促指导,组织联合检查组适时对各地专项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对表现突出的地方和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奖励,并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国务院。(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
  (三十四)督促地方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动员部署和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的监督考核体系,及时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阶段性效果以及案件查处情况;对本地区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制药机械新产品技术鉴定条例(试行)

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制药机械新产品技术鉴定条例(试行)

1982年6月1日,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第一条 新产品鉴定前,应拟定鉴定大纲,并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1.项目计划任务书;
2.设计计算书;
3.设计说明书;
4.设计图纸;
5.新产品设计所采用的标准;
6.必要的工艺文件及特殊材质成分分析;
7.使用说明书;
8.性能试验,及质量分析报告;
9.新产品工业性试验考核报告;
10.试制和试验总结。
第二条 根据国家保密委员会有关规定,凡申请新产品鉴定单位应注明保密级别。
第三条 新产品试制鉴定标准,应符合国颁标准,部颁标准的要求,没有国颁标准的,应拟定出企业标准(报总局备案)按设计标准进行鉴定。
第四条 根据新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考核时间,得出实验数据后,方可申请鉴定。
第五条 新产品技术鉴定,应对样机,评定其性能、结构、质量、工艺性能等,并指出其优缺点和改进措施,对样机能否批量生产,做出结论。
第六条 新产品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1.听取新产品设计,试制的汇报。
2.听取主要结构、工艺性能以及主要材质的介绍。
3.听取设计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的介绍。
4.听取新产品使用(生产考核)介绍,及用户对使用设备的意见。
5.空运转及实际生产操作情况。
6.拆卸机器,检查易损件情况。
7.检查拆装,维修工艺的合理性。
8.综合鉴定结论性意见,填写技术鉴定证书。
9.鉴定委员会签字。
第七条 鉴定组织级别。
1.新产品鉴定由下达计划任务书的单位进行组织。
2.鉴定级别分为三级。
(1)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2)省局(直辖市、自治区)。
(3)企业。
3.总局委托各省、市、自治区……组织鉴定者,应同国家医药管理总局鉴定,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颁发技术鉴定证书。
4.各省、市、自治区医药局,委托其它单位,组织鉴定,应视同各省、市、自治区医药局鉴定,由各省、市自治区颁发技术鉴定证书,并报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备案。
第八条 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鉴定工作。
2.对样机做出的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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