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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行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张智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29:55  浏览:95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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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行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张智涛


  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是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重要中间环节,在搞好硬件建设的同时,做好文书处理工作则是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重要基础工作。日益丰富的工作实践表明,虽然文书处理工作与档案工作各有不同的工作任务,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由于文书是档案的来源,档案是文书的归宿,所以,两者又是文档工作流程中紧密相关的工作环节。因此,我们要强化系统思维意识,树立文书处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与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同行的工作指导思想,在实际工作中,把住文书处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入口关,做好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基础工作。

  一、公文制发是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基础性前提

  公文是档案的前身,档案由公文转化而来。可以说公文制发的怎样,不仅仅决定公文本身的质量,同时,也影响日后档案的质量,决定了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质量的问题。因此,我们在公文制发中必须要注意解决好规范化、标准化问题,以提高档案实体质量,为档案工作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打下牢固的工作基础。首先公文用纸质量要好,幅面尺寸规格要统一、规范、标准,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排版形式为横写横排,左侧装订。二要注意检查制发公文是否履行了签发手续,是否符合审批权限,公文标题是否准确,主送单位和抄送单位准不准,落款是否与公文一致,有无日期等。三是公文字迹要牢固清晰。不论是草拟公文,缮印公文,还是做出的各种记录、报表、签字、批注等,都不应使用容易褪色的笔种、墨水和纸张,以保证字迹鲜明、清晰,有利于日后长久保管利用。四是使用文种要合理,拟制格式要规范,行文不要滥用简称和使用不规范的字,以利于日后标准化、现代化检索手段的实施应用。

  二、实施“以我为主”的立卷归档原则是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关键环节

  相近公文的重复与立卷组合的无序是阻碍档案工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的最大问题。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根本目标就是要实现档案保管利用价值的最大化和案卷完整化、检索利用便捷化。而“以我为主”的立卷归档工作则是解决问题、实现目标的关键性工作。“以我为主”的立卷归档原则,即归档的文件要以本单位形成的文件为主的原则,不仅是在我国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实践中形成并坚持下来的一条原则,而且还是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乃至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不归档文件销毁办法》的基础上,要注意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要准确把握文件立卷归档的时效性,完成现行文件阶段任务的,才能予以立卷或归档,而没有完成的,则不能立卷或归档,否则,将会给档案管理造成无序和混乱。二是明确立卷归档的重点和进行合理的立卷分工。要在“以我为主”原则指导下确立立卷归档的重点,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区分文件与资料,特别是要注意区分在内容、形式和作用等方面都具有很多相似之处的文件资料之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减少档案管理中的重复度和信息冗余度,提高档案利用的效率和效果。三是在坚持贯彻“以我为主”归档原则的前提下,要注意有效地维护全宗的完整性。在归档工作中既要掌握重点,分清主次,把住全宗的入口关,使不该归档文件不致混入,同时,又要注意防止应归档文件的散失。特别是在立卷中,要把同类并具有内在联系的文件材料组在一个卷内,保持同一问题的完整性,反映同一问题的全部处理过程及来龙去脉,从而在提高档案利用价值的同时,使立卷归档后所形成的档案既完整,又不庞杂,为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奠定坚实的工作基础。

  三、提高案卷质量是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可靠保证

  不断深化的工作实践证明,案卷材料收集的是否完整是决定和影响档案价值的因素,而立卷方法问题与案卷装订质量问题则可能是决定和影响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质量的操作性因素。因此,在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工作进程中,我们必须一方面要注意解决好立卷方法问题,以有利于档案标准化管理中的分类和检索,另一方面,要注意解决好案卷装订质量问题,以有利于档案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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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实施方案(2012-2020年)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实施方案(2012-2020年)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1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推动各地卫生部门贯彻落实2011年9月卫生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全国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1-2020年)》,我部制定了《全国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实施方案(2012-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全国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实施方案(2012-2020年)

  为加强我国消除麻风病危害工作,积极推进各地卫生部门贯彻落实《全国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1-2020年)》,如期完成消除麻风病危害的目标和任务,结合我国麻风病防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分解
  (一)到2015年,全国麻风病患者数量较2010年减少20%,即控制在5300例以内。到2020年全国麻风病患者数量较2010年减少50%,即控制在3300例以内。
  (二)到2015年,全国所有县(市)麻风病患病率控制在1/万以下,患病率在1/10万以上的县(市)控制在156个以内;到2020年,患病率在1/10万以上的县(市)控制在70个以内,各省份分解指标详见附件1。
  (三)到2015年和2020年,新发现麻风病患者中2级畸残者在一类地区分别控制在20%和17%以内,在二、三类地区分别控制在25%和23%以内。
  二、任务及要求
  (一)建立多部门协调管理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负责牵头成立由各有关部门参与的消除麻风病危害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省级麻风病防治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一、二类地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当地麻风病防治工作进展,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二)完善麻风病防治服务体系。完善各级麻风病防治专业机构建设,合理配备人员。一、二类地区的省级防治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地市和县级不少于1名。三类地区省级防治机构必须有麻风病防治专职人员,地市和县级防治机构应当配备麻风病防治兼职人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参与患者发现、管理、健康教育等工作。
  建立健全省级和地市级消除麻风病危害技术指导组,为辖区麻风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各地在指定麻风病诊治定点医疗机构时,要优先考虑当地有条件的皮肤病专科医院或具备麻风病诊治能力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三)加强麻风病防治培训工作。各地要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麻风病防治知识培训,并纳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培训对象包括麻风病防治专业人员、医疗机构皮肤科和神经科医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医师和防保人员、村医。对麻风病防治专业人员主要开展防治管理、疫情监测、诊断治疗、残疾预防、实验室检查等方面的培训。对皮肤科和神经科医师主要开展麻风病诊断与鉴别诊断、麻风不良反应的处置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主要开展麻风病防治核心知识(见附件2)、不良反应监测、残疾预防等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一类地区省、市、县三级,二类地区省、市级,三类地区省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培训,一、二类地区乡村医生培训由县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承担。到2015年,对防治机构专业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100%;对医疗机构皮肤科和神经科医师培训覆盖率达到80%;对一、二类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覆盖率分别达到80%和70%。
  (四)加大病例早期发现力度。一、二类地区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疫点调查、线索调查、密切接触者检查、治愈者复查、皮肤科筛查等措施,力争做到当年发病,当年发现。对所有新发病例开展疫点调查。对所有麻风病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每年进行1次随访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的医务人员在日常诊治及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过程中,及时发现并报告麻风病可疑线索。患病率在l/10万以上的县(市)至少每2年开展一次消除麻风运动。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于发现的麻风病可疑患者,要及时转诊至当地麻风病防治专业机构进行确诊,对确诊病例须在24小时内进行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麻风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
  落实麻风病病例发现激励机制,对于麻风病确诊病例的线索报告人,要积极争取省级财政给予报病奖励。
  (五)规范麻风病治疗与管理。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推荐,对于少菌型和多菌型麻风患者,分别给予6个月少菌型和12个月多菌型方案的联合化疗。对于发生严重麻风反应、神经炎和药物毒副作用的患者,应当由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给予治疗处置。如患者发生非麻风的综合性疾病,应当由当地医疗机构给予诊治。
  麻风病患者在完成联合化疗规定疗程后,要加强随访,如果其活动性症状(活动性皮损或周围神经疼痛及压痛等)消失,无麻风反应,多菌型患者皮肤涂片查菌阴转,应当及时临床判愈。
  对于联合化疗期间的麻风病患者,前6个月每月1次、以后每3个月1次由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周围神经功能评价,对确诊为神经炎的患者给予及时处置。对于残疾者,应当开展眼、手、足自我护理知识与技能培训,并为其提供相应的防护用品。对于符合手术适应症者,要及时实施手术矫治。
  (六)大力普及麻风病防治知识。各级卫生部门要充分利用“世界防治麻风病日”等契机,加大麻风病防治知识宣传和政府开发力度,利用多种媒体形式,介绍麻风病相关知识和我国防治工作成效,普及麻风病可防、可治、不可怕的理念,促进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关注和支持麻风病防治工作,促进公众消除麻风病歧视。要将麻风病防治知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教育常规工作。要为宣传、教育、广电等部门开展麻风病防治宣传教育提供技术支持。各地要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调查方案,分别于2015年和2020年对本地区麻风病核心知识知晓率进行调查。
  三、督导与评估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消除麻风病危害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纳入对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辖区规划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督导,一、二类地区至少每年组织1次,三类地区至少每2年组织1次。
  (三)2015年和2020年,卫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
  附件:1.全国消除麻风病危害目标进度表
     2.麻风病防治核心知识



附件1

全国消除麻风病危害目标进度表
                             单位:个

省份
2010年底未达标县(市)数
2015年底未达标县(市)限额
2020年底未达标县(市)限额

福建
8
3
0

江西
15
7
0

山东
1
0
0

湖北
6
2
0

湖南
26
14
4

广东
2
0
0

广西
19
9
0

海南
7
4
0

重庆
4
0
0

四川
47
30
18

贵州
46
30
18

云南
77
47
27

西藏
8
6
3

陕西
9
4
0

甘肃
1
0
0

青海
1
0
0

新疆
1
0
0

合计
278
156
70


  备注:未达标县(市)是指患病率大于1/10万的县(市)。对于人口在30万人以下的县(市),现症病人数≥4例的,则定为未达标县(市)。



附件2

麻风病防治核心知识

  一、麻风病可防、可治、不可怕。
  二、麻风病是一种慢性传染病,主要通过飞沫的呼吸道吸入和长期密切的皮肤接触传播。
  三、绝大多数人对麻风病具有免疫力,发病率低。
  四、麻风病早期症状是浅色或红色皮肤斑片,常伴感觉丧失。
  五、怀疑患麻风病,应当尽早到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皮肤病防治所(站))就诊。
  六、早诊早治可避免畸残,规范治疗可完全治愈。
  七、国家对麻风病的诊断和治疗实行免费,报病有奖。














               水果刀背后的司法容忍度

             刘练军.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近日,郑州市民吴伟春因在随身携带的钥匙链上挂了一把小水果刀,而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行政拘留三天的新闻,在社会上引起了热议。这把让吴先生身陷“囹圄”的小水果刀,系他从正规超市购买的,说明书上说其功能是“适合各类瓜果、蔬菜、薯类削皮等”。随身携带这样一把司空见惯的小水果刀也能摊上行政拘留这种“大事”,不但令当事人吴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就是傍观者也难免不知所以、不知所从。
郑州警方对此的解释是,根据公安部发布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第三项之规定,吴先生携带的这把弹簧水果刀属于管制刀具,而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因而对吴先生拘留三天之处罚合法无虞。
警方的这个解释看似有根有据、天衣无缝,实则大谬不然,其处罚明显失当,理应检讨。在此起事件中,至少有以下三个层面的法律问题值得警方深思,同时理应与之反躬自省的还有全国人大等立法者。
首先,那把小水果刀妨碍社会治安秩序了吗?那把水果刀被吴先生随身携带多日,不但此前未对社会治安秩序构成任何危害,就是被警方盘问并处罚的当天,那把水果刀也未对谁的权益构成某种侵害。既然在社会危害方面一片空白,那拘留三日之重罚不就显然不当了吗?
或许有人说,治安处罚的目的之一是预防社会危害,那把水果刀现在没有产生危害,并不意味着以后不会如此。鉴于将来有可能形成某种侵害确实可以依法予以处罚,但正因为它仅仅是一种想当然的可能,所以,处罚时一定要从轻甚至免予处罚。处罚便宜原则所对应的正是此类情形。
所谓处罚便宜原则,是指在特别情形下,违反秩序之不法内涵是如此的渺小,以及其危险是如此的遥远,以致于加以追诉或处罚是不恰当的,或无论如何都是不必要的,故例外地不予追诉或处罚。这种便宜原则在其他执法过程中同样存在,比如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就常常适用起诉便宜原则,对那些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并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作不起诉处理。
如果非要对随身携带水果刀这种管制刀具的吴先生予以处罚,那至少也应该尊重处罚便宜原则,对其从轻处罚,如对他处以警告或没收其水果刀等。毕竟,他主观上对这把水果刀的管制刀具属性毫无意识(又有谁能想到呢?!),而客观上随身携带此刀并未产生任何社会危害性。
最后,此事件中最值得进一步追问的是,为什么所谓管制刀具可以在各种超市堂而皇之地无条件出售呢?为什么任何人都胆敢公开藐视公安部制定的“特种刀具购买证”制度,可以在超市等地恣意“非法”购买各种管制刀具呢?长期以来,警方为什么对这两种普遍存在的“非法”之举听之任之、视而不见?不是身为执法者的警方“违法”不作为在先,怎么会有各种管制刀具满街跑呢?吴伟春先生又怎么会因随身携带管制刀具而被拘留呢?
可以说,警方“违法”是因,吴伟春“违法”是果。对作为因的违法一直熟视无睹、充耳不闻,对偶尔被发现的作为果的违法却追责到底、严惩不贷,天下有这么执法的嘛?这不是典型的选择性执法吗?法律平等首先是执法上的平等。既然警方可以带头不执行公安部制定的管制刀具等规定,为什么却要平民百姓对之奉行不移呢?执法如此人己有别、双重标准,不是公然违背法治的平等精神吗?
上述三个层面的法律问题可以概括为一个问题,即我国立法与执法的容忍度问题,其归根结蒂是我国政治社会的容忍度问题。意识形态尤其敌我观念和专政思维的长期存在,使得我国社会总体上是个容忍度相当低的社会,立法和执法的高度封闭性和严苛性堪称其典型外在表征。无论是公安部发布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其规定都是相当严厉的。前者甚至将我们日常所见的几种刀具统统纳入管制刀具范围,后者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只有一条即第三十六条未设定拘留处罚,其余皆有。
行政拘留处罚如此遍地开花,实乃不符人权保障之时代潮流。须知,包括我国台湾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裁决权划归给法院,而我国最基层派出所的一个民警就可以作出不受司法审查且最长可达十五天的行政拘留决定。我国距离充分保障人权的法治社会距离之远由此可见一斑。
其实,不仅仅只有《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承载着严管制、低容忍的社会治理理念,诸如民政、人事、文化、教育、旅游、卫生、计划生育、城乡建设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无不笼罩在严格管制与低度容忍的思维定势之下。试举一例。我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发布)第十六条要求娱乐场所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第十七条规定“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此等规定表面上看是着眼于娱乐场所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实则是难以容忍娱乐本身的个性化和多元化。对娱乐物理空间的严格管制,必然导致对娱乐本身的低度容忍,最后使娱乐都踏上国家化的道路。
对刀具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严格管制,社会治安未必一定良好。果真如此的话,那人民拥有持枪权利的美国岂不是人人望而却步的犯罪天堂?同理,对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动不动用拘留等严刑峻法伺候,未必能有效抑制违法犯罪的发生。不宁唯是,低容忍度的严刑峻法还往往对人民的人身自由和思想自由构成双重遏制,容易使社会丧失发展所必须的基本活力,从而走向了规制目标的反面,最终被规训的不只是人民,还包括国家本身。社会失去活力的国家,其潜在的国力几何自然可想而知。
维持社会秩序的最好武器,是权利而不是权力。高容忍度的立法和执法,既能充分保障人民的权利,又能造就相对稳定成熟的社会秩序。不管是立法还是执法,都应该容忍人民在自己的钥匙链上栓把小水果刀。对于人民屁股后面挂的那把小水果刀大可不必动用警力,因为它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象征着人民有权利、社会有秩序和国家有魅力。



出处:《东方早报》2013-2-27 A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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