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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刘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49:04  浏览:97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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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刘宇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5条至第17条规定了诉讼程序中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对诉讼的各个阶段均起到了指导作用。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就是基本原则之一。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诉讼权利平等,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要求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在民事诉讼中,不论当事人的社会地位和身份如何,不论当事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他们在诉讼中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不允许一方享有更多的权利或特权,也不允许一方只享有诉讼权利而不承担诉讼义务。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是“公民在租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必然体现。诉讼权利平等,同时也反映了民事纠纷一特点。民事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完全平等,这就要求在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也必须具有平等地位,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法中表现为当事人同等或对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权利义务平等,并不等于诉讼权利义务完全相同。例如:原、被告都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提起上诉和再审等诉讼权利,这些权利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同等的。又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答辩权和反诉权;原告有权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反驳和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等。这些权利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是对等的。总之,诉讼权利平等,目的是使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能够获得均等的攻防手段,均衡地进行对抗。
(二)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但这只是当事人切实享有平等诉讼权利的前提。实现这些权利,必须有人民法院的保障。因此,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有责任给予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均等机会和便利条件,主动告知双方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对于不了解法律规定,不懂行使诉讼权利的当事人,应给予具体帮助,这样才能使平等原则在诉讼中真正得到落实。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适用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通过三个途径得以体现:
  首先,民事诉讼法通过规定各种程序制度使该原则具体化。民事诉讼法吕的各个程序阶段和各种程序制度,无不体现了该原则的要求,使原、被告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例如,在赋予原告选择管辖权利时,使被告相应地享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
其次,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例如,为了使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法院在原告起诉和向被告送达起诉状时发给双方《举证须知》,告知其收集、提供证据的内容、范围和时间。为了使双方当事人更好地行使当庭陈述的权利,法官可指导当事人陈述,告知双方陈述应围绕的重点。
  最后,当事人根据这一原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一方面应全面了解自己享有哪些诉讼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另一方面可以监督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时是否平等地给予保障和便利。如发现法官不适当地限制自己行使诉讼权利,可要求纠正和作为上诉和申请再审的理由提出。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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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工人,必须有国家下达的增人指标,不得在计划外招用工人。
第三条 企业招用工人,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
第四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公布招工简章,其内容应包括招工人数、对象、条件、行业、工种、男女比例、试用(培训)期、合同期、录用后待遇以及报名办法、考试科目、考试时间等。
第五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在有城镇户口和粮油关系的待业人员中招收。从农村招收工人,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招工条件,由省劳动局规定。
第六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优先从经过各种职业技术培训的专业对口的人员中招收。对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应与其他被招用的人员同等对待,工种、专业对口的,经考核合格,应优先录用。
第七条 企业招用工人,一般应在本地区范围内招收。中央部属企业和省属企业的招工区域由招工单位和省劳动局商定。跨地(市)招工的,由省劳动局批准。
第八条 被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由公安、粮食部门按规定办理户口粮油关系迁移手续。
第九条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暂行现定》第四条的规定负责招工管理工作。企业招工的具体考核工作,由用工单位组织,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用工单位共同组织。招工所需经费由用工单位支付。报考人员应交纳报名费和体检费。
第十条 本细则不适用于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和农民合同制建筑、搬运工,及临时工、季节工。这些工人的招用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军队招用工人,比照《暂行规定》和本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1986年11月24日

关于国内合资建设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国内合资建设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1984年12月1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省、市、自治区计委、经委、财政厅、工商银行分行、建设银行分行、统计局: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一九八二年十月十四日以计基[1982]878号文《关于国内合资建设的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兴建了不少国内合资项目,对加快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各项管理体制改革和生产、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对原定《暂行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为了鼓励国内合资建设,以弥补国家资金之不足,合资建设的资金来源,除原规定的五项以外,其他按国家规定能用于合资建设的资金都可利用,但要首先保证现有企、事业单位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需要。
二、合资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指标,应分别列入合资建设各方所属的地区或部门基建计划,但应作为统一完整的项目,按主要投资或负责建设的一方列入地区或部门的建设项目计划,并在建设项目计划中注明合资各方的投资数量和收益分成比例。在统计完成情况时按照项目所在地区、部门对投资额、建设规模、新增生产能力、新增固定资产等指标进行统计,建设单位应抄报给合资建设各方所属地区或部门,以便投资单位观察工程进度和检查计划完成情况。
在自筹基建指标安排上,根据合资项目签订的合同和每年的工作量计划,国家在核定地区和部门指标时,给予照顾。
三、合资建设项目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属于国家投资部分由国家安排;属于地方、部门投资部分由地方、部门安排,如项目是国家所急需的,国家可根据物资平衡的可能,酌情予以适当补助,但均按议价供应。
四、合资建设项目的原材料、燃料和产品运输,由运输部门统一纳入计划。不属于国家指定的重点建设项目,运价按议价计算。
五、合资建设企业所产产品的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执行统一价或浮动价,或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国家不下达计划的产品,实行市场调节。
六、合资企业的收入按第二步利改税等规定向国家交纳税款和进行收入分配。
七、合资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凡资金、能源、材料、设备能自行解决的,原则上由各部或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审批,但其投资需纳入基本建设投资总规模;生产性建设项目,按规模划分,属于大中型项目仍按原规定由国家计委审批,按资金限额划分,国家计委审批限额由1,000万元以上提高到3,000万元以上,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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