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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的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探讨/钟建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6:09  浏览:94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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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的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探讨
——张三诉李四民间借贷纠纷案
   钟 建 林

  【问题提示】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如何确定出借人的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
  
  【要点提示】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或者是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各持一词。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亦即原告不能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则要面临因缺乏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这一请求权基础而不能主张被告归还借款的不利后果。

  【案例索引】
  一审: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0)芙民初字第XXXX号(2011年1月20日)
二审: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民二终字第XXXX号(2011年4月19日)

  【案情】
  原告张三(女)。
  被告李四(男)。
  原告张三诉称:2008年,我借款给李四买房。出于对李四的信任,我没有要求李四出具借条。后来李四归还了部分借款,但仍有26000元未还。在双方协商下,李四曾承诺于2010年春节归还,但后来还是没有履行承诺。之后我又多次催促还款,李四也一直承诺还款,但总是不见他履行。2010年7月2日,我因购房急需钱用,再次通过短信催促李四履行还款承诺,但李四仍然拖延至今未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李四立即归还借款26000元,并偿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被告李四辩称:我与张三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为我没有借张三的钱。我自己虽然买了房子,但并没有因购房而向张三借钱。我和张三原本存在一段恋爱关系,感情也还不错。我们原来都是高中同学,在2003年高三时就已认识。双方从进大学起开始谈恋爱,直到2008年10月底11月初的样子,都是处在恋爱阶段。期间的2008年年中,我们在银行自动柜员机办理业务时,因故吵了一架,没想到发生了银行卡里的款项就在柜员机里被盗的事,大概损失了6万余元。银行卡是张三的户名。当时我们报了案,但直到现在都没有侦破。由于张三说银行卡里的钱实为单位公款,故必须想办法弥补。我作为男友,责无旁贷地付出了5万元。剩余一万余元就由张三自己解决了。就这么一件不愉快的事发生之后的同年10月底,张三及其母亲就不知不觉地从我的生活中消失了,我再也找不到他们。我和张三的感情本来是很好的。现在到了这个地步,我仍然不愿伤害我们的感情,也不愿因我俩个人之间的事而影响到双方的父母,毕竟双方都已经是成年人了。总之,我没有欠张三的借款不还。请求法院驳回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张三与李四系认识多年的朋友关系。关于双方朋友关系的性质及历史,李四认为:双方原来都是高中同学,在2003年高三时就已认识,之后双方从上大学开始谈恋爱,这样直到2008年10月底;期间的2008年年中,有一次双方在银行自动柜员机办理业务时,因故发生吵架,同时就发生了银行卡里的款项在柜员机里被盗的事,损失6万余元;该损失经公安侦查至今未能追回;张三说银行卡里的钱实为单位公款,必须填补;李四作为男友,遂责无旁贷地付出5万元,剩余一万余元则由张三自己负担了;就这么一件不愉快事情之后的同年10月底,张三及其母亲竟然和李四不辞而别,至今未能见面;但双方自始至终没有因李四购房之需而发生借贷的事情。
法庭审理中,张三为证明其主张的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提交了一组双方的短信往来作为证据。短信内容:第一条,时间为2010年2月9日11:13,发件人李四XXXXXXXXXXX,内容:“张三新年好!因年底在家又添购一套住房,去年收益也不佳,手头确不宽欲,加上过年开销不小,请你转告你母亲,我就不联系了,等宽裕些会主动联系的,见谅。”;第二条,时间为2010年7月2日19:50,收件人李四XXXXXXXXXXX,内容:“李四,你好。我家现在有急事需要用钱。你承诺归还的二万六千元现在是否可以兑现?”;第三条,时间为2010年7月2日20:32,收件人李四XXXXXXXXXXX,内容:“你考虑一下,如明天再没有答复,我只能与你父母取得联系,看看他们的意思了。”;第四条,时间为2010年7月2日20:54,发件人李四XXXXXXXXXXX,内容:“抱歉,暂时恐怕不行。至于父母完全不关他们的事。他们比我们情绪急端些,到时弄得不愉快就不好了,再缓缓可以吧。”
针对张三举证的上述短信,李四质证认为,不否认上述短息的真实性,但上述短信不能证明李四曾经因为购房而向张三借了钱。上述短信只是相应时段内双方短信联系的一部分内容,而张三发给李四的短信内容充满了诱导,李四甚至有理由怀疑上述短信是否真的就是张三本人编辑和发送。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双方当事人身份户籍资料、手机通信缴费收据、手机通信客户业务详单、手机短信四条及当事人法庭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审判】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张三主张李四因购房而向张三借款若干元,已归还部分借款,尚欠26000元未予归还,进而起诉要求李四归还借款本金26000元并偿付逾期还款利息。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张三负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确实是真实存在的举证责任,因为李四对张三主张的因购房而向张三借款的事实是根本否认的。
张三所举证据就是四条手机短信。两条是李四发给张三的,两条是张三发给李四的。从李四发给张三的手机短信内容中,看不出李四认可曾经因购房而欠张三借款26000元未还的事实。本案争议的借款本金数额26000元只是出现在张三发给李四的手机短信内容中。关于李四因购房向张三借款的事实,张三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本案中张三就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所进行的举证是不充分的。
另外,关于借贷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以上规定表明,要主张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当事人就要举证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具备以上法律规定所要求的内容。而本案中,张三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具备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内容的借贷关系。
综上所述,张三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李四关于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抗辩成立。张三要求李四还款付息,没有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张三要求李四归还借款26000元并偿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张三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张三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欠款关系是错误的。经庭审质证核实,双方均认可的往来短足以证明李四尚欠张三26000元未还。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四向张三支付欠款26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上诉人张三主张李四因购房而向即借款,并已归还部分借款,尚欠26000元未予归还,上诉要求李四归还借款本金26000元并偿付逾期还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张三对其主张的借贷关系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张三提供了四条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但上述手机短信内容并不足以证明上述借贷关系存在,本案争议的借款本金数额26000元只是出现在张三发给李四的手机短信内容中,而关于李四因购房向张三借款的事实,张三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此,认定张三与李四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证据不足,张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张三负担。

  【评析】
  本案为何一、二审法院都判决驳回张三要求李四还款付息的诉讼请求,理由就是张三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确实成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这就涉及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出借人的证明对象如何认确定,出借人在何种情况下才算完成了自己的证明责任的问题。
民事诉讼证据法学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又称民事诉讼的待证事实,其内涵是指诉讼参加人和法院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对案件的处理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一般而言,成为证明对象须必备三个条件:第一,该事实对正确处理案件有法律意义,可以是实体法上的意义,也可以是程序法上的意义;第二,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第三,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免予证明的事实。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外延,一般包括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即能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或对解决诉讼程序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等等。
与证明对象紧密相关的一个概念就是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法院的指定对自己诉讼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证明责任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由谁负责举证证明案件事实,亦即举证责任的承担,又称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在起诉时必须说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即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的规定。另一方面是指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时应承担什么样的后果,亦即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这种责任是指在其主张不能得到证明时,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表现为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确认和保护,并同时要因败诉而承担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此即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的联系在于,只有法律确定的证明对象在诉讼过程中得到证据证明时,当事人才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完成了证明责任,其相应的诉讼请求也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证明对象的确定,一般都是民事实体法律规定的。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质上就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这两条法律规定,表明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要主张还款付息,就必须举证证明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亦即当事人之间成立了“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双方合意,并且具备“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借贷关系构成要素。如果出借人不能举证证明以上证明对象,即缺乏依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还款付息的请求权基础,亦即不能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因而必须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本案中,张三主张要求李四还款付息,因而有义务证明其与李四之间成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证明对象就是双方是否达成了借贷关系的合意以及合意的具体内容如何,即“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构成要素在合意中是如何体现的。张三为此提供了四条与李四的往来短信作为证据。但上述手机短信内容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存在,因为双方争议的借款本金数额26000元只是出现在张三发给李四的手机短信内容中。根据双方往来的短信内容,根本不能确定双方达成了借贷关系的合意,更谈不上具备“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借贷关系的构成要素。而关于李四因购房向张三借款的事实,张三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张三没有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其最终面临败诉的不利后果也就成为必然了。
总之,本案的一、二审判决,都较好地运用了法律、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明对象、证明责任的规定,依法驳回张三要求李四归还借款并偿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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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
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青政〔2004〕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初步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进行的专门性审批,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技术工艺调整、重大方案变更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投资概算调整的审批。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范围和权限

  第三条 凡青海省境内,使用政府性资金,采用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其投资概算的审批和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投资资金(含国债资金);

  (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基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建设厅、交通厅和水利厅等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负责省内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的审批权限,按照谁投资、谁审批的原则,根据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不同,实行分级审批。中央直接投资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和中央补助投资委托省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审批;其他项目按照职责由州(地、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审批。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

  (二)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文件已编制完成;

  (三)投资概算调整的审批项目,还应提供全部有效的项目调整标准、规模、内容和概算总投资依据性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含统建、代建单位)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要件及项目资料,向项目所属的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发展改革部门接到审批投资概算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有效性和完整性检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有效完整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与相应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协商后,正式受理审批投资概算。

  (四)审批时限: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机构的评审时间)。

  (五)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委托有资格的专业评审机构,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会,对投资概算进行专业评审。

  (六)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应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或调整概算进行审批。

  投资概算评审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与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程序协同衔接。具体审批工作程序为: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审查初步设计时,联合发展改革部门同时对投资概算进行审查;征求相关单位及专家书面意见,对审查提出的投资概算问题责成编制单位补充修改或重新编制投资概算文件后上报;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建设厅、交通厅和水利厅等相关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进行概算审批。经省发展改革部门与相关初步设计审查部门会签后,由发展改革部门下达投资概算审批文件。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

  第九条 投资概算或调整概算的批复文件,作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的主要依据。凡按规定应审批投资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审批不得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的依据和标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定额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限定的范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内容和规模实施建设,因违反规定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而引起的概算投资增加,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或调整概算,经审查总投资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规定的控制投资额10%及以上的,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投资概算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或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十四条 投资概算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参与投资概算审批的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强化投资概算审批工作。对按规定应进行审批而未申报审批的项目或虽然申报但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审定的项目投资概算控制及要求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由相应投资概算审批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务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务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务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请示》中所提处理意见。此复。



199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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