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院长打招呼:“从公正的角度!”/钟建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5:57:10  浏览:80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院长打招呼:“从公正的角度!”
钟建林
“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
多有烦扰、枯燥乏味的民事审判工作中,偶尔也会掀起一些灿烂的浪花,令人感怀,催人奋进!
   忙里偷闲间,记起几年前我曾供过职的某区法院的院长给我正在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打招呼的经历了。
  那是几年前的某个星期五下午五点半左右,我还在办公室奋笔疾书一份甲公司诉张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好不容易写完了,正在关电脑时,电话响了。
  接通电话,传来一声不是很熟悉的声音:“建林,你手里是不是有个甲公司诉张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案子,已经开庭了吧,准备怎么判?”
  知道我手里的一个案件已经开庭?而且直接问准备怎么判?这会是谁呢?
  一看来电显示,居然是院长办公室的电话号码!
  原来是新来我院当院长才两个月之久的关怀院长!
  关怀院长来我院任职之前,我就曾听同事们谈起过他:出身于农村,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从政法中专毕业后招干到邻近某县法院工作,从书记员干起,先后当过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一直干到了副院长。后来又在那个县当过几年的乡党委书记,最后当上了那个县的县法院院长。五年任期过去,全市干部交流,他来到了我们区法院。
  他在我院履新后的第一次全院干警大会上讲话,开头一句让大家至今记忆犹新:“我从农村出来走了二十多年,今天总算进了城,总算和各位城里人一起共事了。你们不要欺负我这个农村来的啊!”
  由于他新来不久,又因人微言轻的我很少有工作上的事情需要直接向他汇报,我与他面晤的机会也就很少,只是偶尔在电梯中碰碰面而已,因此两个月过去了,彼此都还谈不上了解和熟悉。
  而在甲公司诉张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已经开庭完毕只待宣判的时候,他突然打电话来询问案件进展,是不是甲公司或者张三向他寻求支持了?他是不是要为甲公司或者张三打招呼了?
  很自然地,我不得不谨慎地考虑该如何回答他的问话了,因为他极有可能是在向我打招呼。
  说起打招呼,就不得不多说几句了。在我们这个法治精神严重贫瘠、人情风气特别浓厚的社会里,对于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来说,被人打招呼是经常碰到的事情,也是最让人心烦、心累的事情。所谓“官司一进门,两边都托人”,说的就是这个现象。
  绝对不是所有的“存在的都是合理的”。打招呼与民事审判绝对应该是水火不相容的。因为为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向办案法官打招呼,是对法官的不信任、是对法律的不信任,更是对法治精神的蔑视和否定!在建设法治国家、和谐社会的道路上,我们没有理由不对打招呼这一现象围追堵截,口诛笔伐!
  为了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为了不办“关系案”、“人情案”,办案法官必须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打招呼!这既是法律法规、组织纪律对法官办案的基本要求,更是法治精神对法官办案的根本要求!
  然而,打招呼现象就如城市牛皮癣一样顽固地存在着,令法官难当,令司法难为,令法治难行!
  值得警惕的是,如今的打招呼也“与时俱进”了。一些打招呼者利用手中的权力,假借“监督”的名义,愿意在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汇报材料上签署“依法妥处”的意见并签上自己大名的打招呼形式都已不多见了,更多的是一个电话打给办案法官声称他认为哪一方有道理,要求办案法官采纳他所支持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但就是不“批条子”,不“留墨宝”,不留半点痕迹!但如果办案法官没有按他的电话指示行事,那么很有可能在不知不觉间就得罪了他,说不定将来哪一天就要“吃不了兜着走”!
  还有更高明的打招呼的,在电话里只是表示关注某个案子,不明确表示要求支持哪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这种情况下办案法官就更难为了,必须从打招呼者的话语中认真辨别他是支持哪一方的诉讼主张。如果办案法官判断失误,自以为只要依法裁判就行,不管三七二十一就把案子判了,那么将来可能连自己是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得罪了他都不知道,甚至连自己是怎么“死”的都不知道!
  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十多年了,碰到的招呼真的是不计其数,可从来没有碰到过不是为要求支持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而进行的打招呼!关怀院长的招呼难道就会有什么特别之处?
  我必须探明他是在为哪一方当事人打招呼!这可是为我自己的将来着想!
  于是我小心翼翼地问道:“您是从甲公司的角度还是从张三的角度?”
  “从公正的角度!”
  电话那头的声音斩钉截铁,又似乎有些怒气了!
  真稀奇!还真有站在公正的角度打招呼的?
  我于是汇报了简要案情:甲公司通过司法拍卖执行程序从乙公司破产清算组依法取得了原属乙公司的某房屋所有权,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张三作为原乙公司开发部负责人,在甲公司取得某房屋的所有权后,以甲公司取得某房屋的司法拍卖执行程序违法、乙公司破产清算中职工安置不到位为由,持续占用某房屋用于办公,控制水电,并向某房屋的承租人收取租金。甲公司为保护自己的物权,起诉要求张三停止侵权,交还房屋,赔偿损失。张三则主张如果未解决乙公司破产清算中的职工安置问题,就坚决不向甲公司移交某房屋。
  我并没有说自己已经准备怎么判,虽然刚才起草完的判决书就是这个案子的。原因有二:一是坚决不能泄露审判机密;二是如果说出了自己准备支持哪一方的诉讼主张,那么和他的意见相左又该怎么办?
  但说实在的,我还是不得不反复思考着要不要告诉他我已经准备怎么判了?如果不告诉他,那么将来判决结果令他不满意,他会不会给我“穿小鞋”?他可是一院之长啊!
  如今做法官,尤其是民事审判法官,真是难啦!
  正思前想后举棋不定间,电话那头传来了关怀院长的声音:“原来案情是这样的。你站在公正的立场判就是了。”声音深沉而有力!
  一颗悬着的心落了地!
  后来关怀院长再也没有就那个案子向我打招呼了。
  案子宣判了,我自己也认为确实是从公正的角度下判的。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息诉服判,没有形成涉法涉诉信访。
  光阴荏苒,日月如梭。关怀院长在区法院的五年任期很快届满了。由于五年间的工作业绩突出,他又被组织提拔到上一级政法机关担任了重要职务。
  如今关怀院长从区法院离任又已经好几年了,但区法院的干警们都还经常念叨他。更有同事戏说,凭关怀院长的能力和人品,当年组织上真应该安排他当市委书记的!
  我则永远记得关怀院长因一个案子给我打过的绝对“空前”但不应是“绝后”的招呼:“从公正的角度!”
(作者单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政办发〔2012〕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日照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管理,探索实现专职消防队伍职业化,增强全市防火、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在公安消防部队从事防火、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管理工作。
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经费保障、招收工作。
第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管理实行公开招聘、集中招收、准军事化管理。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设下列岗位:
(一)防火工作岗位,分为辅助监督、宣传、文秘、档案管理等岗位;
(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岗位,分为战斗、消防车驾驶、维修等岗位。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收计划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报考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并且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以上文化程度。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以及报考消防车驾驶、维修岗位的,年龄可以放宽至35周岁。
第九条 报考防火工作岗位的,应当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建筑学类、电气工程、消防工程等相关专业的,可以优先录用。
报考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岗位的,退伍消防战士和有驾驶技术专长的人员可以优先录用。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符合《日照市招收政府专职消防员政治条件》和《日照市招收政府专职消防员体格条件》。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招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进行为期30天的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后,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胜任工作的正式录用。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与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人才(劳务)派遣,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工作协议为期四年,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公安消防部门考核合格,可以续签。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职业津贴和奖励工资等项组成,工资水平与从事的高危性职业相适应,达到本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并与城镇职工工资同步增长。
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高危补助和岗位补贴,其他岗位政府专职消防员不享受。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伙食标准参照本地公安消防部门普通消防站义务兵标准执行,实行集体就餐,伙食费不发放给本人。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中代扣,其余由财政部门拨付,公安消防部门代为缴纳。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服装供给标准参照本地公安消防部门普通消防站义务兵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从签订协议正式录用起,实行轮休制度,往返不报销路费;节假日期间,在保证执勤力量的前提下,实行轮休,不轮休的发放补贴;从签订协议第二年起,每年享受一次为期15日的探亲假,报销往返路费,不退伙食费。
轮休方式由市公安消防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正式录用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由公安消防部门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日常教育参照现役官兵日常教育学习相关要求,由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下达教育计划,由所在大队、中队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日常管理实行市公安消防部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队条令条例、劳动合同及工作协议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参照部队条令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考核奖惩细则,每季度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量化考核。
第二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被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每季度给予绩效津贴,连续两个季度被评为优秀的发放奖励工资,连续两个季度考评不合格的离岗培训3个月,离岗培训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第二十五条 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
从事防火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参加公安消防岗位资格考试,取得三级岗位资格证书,参加消防辅助执法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消防辅助执法资格。
第二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安消防部门。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能履行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
(二)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三)严重违反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者犯罪的;
(五)连续两个季度考评不合格,经离岗培训后仍不合格的;
(六)因身体等原因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由劳动仲裁部门仲裁。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统筹,拨付公安消防部门统一使用。
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应当根据经济增长比例逐年增加。增加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






民政部新闻发布工作办法

民政部


民政部新闻发布工作办法

(1993年5月6日部长办公会通过)

民政部新闻发布工作办法
一、新闻发布工作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和“一要稳定、二要鼓劲”的原则,主动、及时地向国内外新闻媒介介绍我国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民政事业改革开放及发展情况,扩大民政工作的社会影响,唤起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关心支持民政工作,进一步促进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1.国务院和民政部关于民政工作的重大决定和改革措施;
2.有关民政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情况;
3.民政部举办的重大社会活动;
4.与民政工作有关的国内较重大的突发性事件(包括严重的自然灾害等);
5.民政工作的改革成果和取得的重大成就;
6.国内外关注的民政工作有关问题;
7.其他有必要发布的事项。
三、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
1.重大的需向国内外发布的内容,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由部长或主管副部长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组织的中外记者招待会上发布,部新闻发言人和业务司的有关领导参加并回答记者提问。
2.重要的需要新闻媒介宣传的内容,由民政部召开新闻发布会( 视内容决定可否邀请外国记者参加),由新闻发言人发布,主管业务司领导参加并回答记者提问。
3.随时接待中外记者来访,根据记者提出的问题,由新闻发言人或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回答问题。
四、新闻发言人由部办公厅主任担任。新闻发布的具体组织、接待工作由办公厅宣传处负责。宣传处要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经常沟通情况,保持联系。
五、新闻发布的书面材料由主管业务单位准备,经新闻发言人审核后,报主管部长审定。书面材料包括:(1)新闻发布稿及有关背景材料;(2)有关问题的答问口径。
六、为加强新闻发布工作的计划性,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职业务和工作的一般规律,会同办公厅共同制定好年度新闻发布计划。各单位的计划于每年三月底前送办公厅汇总。临时需要发布的事项,可随时组织安排。
七、新闻发布是一项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内外有别”、“注重实效”的原则,互相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