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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是杜绝错案的关键/黄桂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3:04:52  浏览:82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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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是法国著名律师勒内·弗洛里奥写于20世纪中后期的一部著作,笔者认为,因其内容与现实司法工作的关联性,值得每一位法官认真品读、思考。作者一开始就告诫读者,错案并非只会被那些地位低下的倒霉蛋碰上,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例如在杜培武冤案中,被告人杜培武曾经是一名警察,却也同样遭受了刑讯,成了冤案受害者。因此,讨论如何避免错案,绝不仅仅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保护,而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保障。不难发现证据是导致冤假错案的关键,那么我们应当怎样杜绝错案呢?笔者认为须做到以下两点:

首先,杜绝冤假错案需要我们做到证据归证据、口号归口号。以证据为核心,而不是过去发生的事实,更不是以司法口号为核心。司法活动是不可能像精密仪器一样精确,特别是在自由裁量空间中,有一种司法经验和实践理性所凝结的“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东西。即使我们有再先进的侦查设备也难以复原案发当时的案件事实,但是我们目前的口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容易引起民众对于司法的误解,并以此为依据申请上诉上访,不达目的誓不罢休,要求司法机关完全以其认定的所谓“事实”为依据,对于司法机关提出过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我们民众正确理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的真实含义。现代诉讼证据理论认为,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需要通过证据加以证明,才能分清相互区别,再现法律事实。否则,就会出现佘祥林、赵作海式张冠李戴的冤假错案。所以,证据裁判原则中的事实,是指需要通过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也有人称其为待证事实。所有这些“事实”都是审判机关适用何种法律、如何适用法律的前提及依据,而所有“事实”的认定,均取决于法官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大小的判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疑罪从无,就必须做到认定案件事实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也就是说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物证、书证等8种法定证据形式,因此,所有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都必须建立在这8种证据形式之上。

其次,杜绝冤假错案需要我们明确法官非圣人、程序须坚守。民众及媒体需要明了法官并非洞察一切的圣人,法官须坚守程序公正。一个常识性的问题是我们的法官也是人,是人那么他的能力就是有限的。在民众心目中、媒体报道中、理想状态中,我们的法官应该具有圣人般的道德修养、教授级的理论功底、洞察一切的阅历经验、百科全书式的渊博学识。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绝对不是全知全能的神探狄仁杰,不能包办一切,法官只有按照正当的程序走下去,才能得到公正的实体处理结果。而错误的不切实际的期待实际上预设了一种结果,在这种结果的指引下,法律规定的运行程序被重新设置了另一个路径。与实体规定大多情形下预期效果单向性不同的是,程序规定效果往往无论向哪个方向偏移,都有其合理性或者不合理性。在错误的期待下,法官被神话被拔高,程序公正却被忽视,甚至走偏。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哪一个冤案的侦破案件的司法人员在当时没被吹嘘和宣传?一些学者往往把发生冤假错案的原因归结于司法权制约不足的结果,笔者认为,造成这些冤假错案相当程度上正是案件承办人思想上受制于全知全能的办案神人。但在这一期待重压下,一些司法人员为了追求所谓的破案率,不惜突破法律禁区和职业底线,人为地将错案办成所谓的“铁案”。错案是在特定语境中形成的,对事实的误读与对法律的误解的叠加,造成了法律对话的错位。

总之,实体公正是司法的不懈追求,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唯一路径。法官应当循着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去探索案件事实,而不是按照神话的期待要求另辟蹊径,这样才能防止误入歧途。作为司法决策层与管理层的上层人士,更应当少些非理性的期待口号式的鼓噪,多些冷静而成熟的思考。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防线,其稳固性取决于我们每一个人能否始终坚持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这样的努力,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不会遥远,这也是实践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的要求。


(作者系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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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11月12日 生效日期198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发展两国贸易,同意缔结本协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承认,存在着发展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有利条件。考虑到各自的发展条件以及使外贸多样化和改善外贸结构的意愿,双方表示愿意积极努力扩大两国间的贸易。

  第二条 在海关关税、捐税以及外贸手续和进出口商品交换方面,双方相互给予已给予任何第三国的最惠国待遇。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
  (一)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可能给予邻国的优惠;
  (二)由于参加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区域性或小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协议而产生的优惠;
  (三)由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而产生的优惠。

  第三条 双方的商品交换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及各自国家有关进出口的现行法律和规定进行。

  第四条 双方同意,两国间的商品交换将由两国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或私营企业通过签订合同进行。

  第五条 本协定范围内所签合同的支付,应按照两国各自的现行法律和规定,以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办理。

  第六条 双方同意,两国间交换商品的价格应根据相应产品在主要国际市场上的现行价格确定。

  第七条 双方同意,每年交换双方特别有兴趣向对方出口的商品及劳务参考清单,并予以适当的宣传。该清单并无限制之意,其宗旨在于尽可能使双方的货物及劳务交换达到平衡。

  第八条 对产自和来自双方中任何一方的产品,未经原出口国许可,不得向第三国转口。

  第九条 双方同意促进两国间贸易代表、代表团和小组的往来并提供便利,鼓励举办博览会、贸易展览会和开展其它促进两国贸易的活动。

  第十条 双方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下列物品发放许可证、批准进口,并免征进口关税及其它捐税:
  (一)样品、商业宣传材料、样本、价目单及小册子;
  (二)不作出售的,用于博览会和展览会的物品和货物;
  (三)生产厂家或经营商为履行各自提供的保证而运往对方国家用于更换的商品,只要这些商品产自发运国并符合该国现行法规。

  第十一条 本协定的执行不应妨碍双方中任何一方在以下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一)保护国家安全;
  (二)保护民族艺术、历史和古文物遗产;
  (三)保护人类的生命和健康,保护动植物的生存。

  第十二条 对本协定范围内两国企业和机构间签订的供货合同,双方在必要时应尽量保证为所交换的机器设备提供维修服务和必要的零配件。

  第十三条 在执行本协定的商品交换运输方面,双方应尽量优先使用分别挂有两国国旗的船只。双方同意,通过两国政府有关机构就缔结两国海运协定尽早开始技术性谈判。

  第十四条 双方同意指定以下机构负责协调和执行本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对外经济贸易部,委内瑞拉共和国为外贸协会。

  第十五条 双方将成立贸易混合委员会,并在双方同意的日期在北京和加拉加斯轮流举行会议,以检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第十六条 对本协定的解释或执行如出现争议,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本协定在双方相互通知已履行完毕各自法律手续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期满六个月前,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如果缔约双方均不提出异议,则本协定的终止将不影响在本协定有效期内所签合同的执行。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在加拉加斯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五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 慕 华         孔萨尔维
      (签字)          (签字)

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报关办法

海关总署


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报关办法

1986年12月1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外国驻中国使馆(以下简称使馆)运进运出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以托运、邮寄方式运进运出的自用物品,运进的在到达口岸后,运出的在发运前,应当由使馆填具《外国使领馆公私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一式三份,送交北京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对《申报单》所列项目,应当填写清楚,并附送物品清单、发票等有关单据。《申报单》应当加盖使馆馆印,并由馆长或馆长授权的外交代表签字。
使馆和外交代表邮寄进出小包邮件,可以免填《申报单》。海关分别凭使馆的公函和中国外交部颁发的外交身份证件办理手续。
第二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运进无线电收发信机及其器材、枪支、子弹,必须持中国外交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批准文件放行。
第三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运进属于中国法律和规章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珍贵文物、金银及其制品等物品时,应当向海关提供物品清单,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复运出境时,海关凭原入境时的申报放行。
第四条 携运文物出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对在中国国内商店购买的文物,海关凭文物外销发票和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查核放行;对在中国国内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文物,海关凭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许可出境凭证和钤盖的鉴定标志查核放行。
第五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让免税运进的物品,应当事先填具《外国使领馆公私用物品转让申请书》一式三份送交北京海关。经批准后,才能办理转让手续。除离任或其他特殊情况外,汽车必须在运进使用两年后方准转让。
第六条 使馆应当将下列样本及名单一式五份送交北京海关备案:
(一)用于报关文件的使馆馆印、馆长或馆长授权的外交代表的签字样本;
(二)外交邮袋的加封样式和外交信使证明书样本;
(三)使馆所有外交代表、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名单,包括职衔、到任时间、住址。
上列内容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函告北京海关。
第七条 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到任后半年内运进安家物品,应当填具《申报单》向北京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任职期间以托运方式运进自用物品,海关凭本人所持中国外交部颁发的身份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第八条 使馆运出为其本国国内机构或本国驻其他国家机构在中国市场购买的物品时,应当填具“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予以查验放行。
第九条 以下机构及其人员运进运出物品的报关手续,参照本办法向本机构所在地海关办理:
(一)外国驻中国领馆及其领事官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二)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与中国签有协议的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代表、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外交官进出口物品报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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