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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部分条款的变通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04:30  浏览:82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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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部分条款的变通规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部分条款的变通规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11月18日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5月22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1993年5月22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提倡、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育。
第三条 自治县境内的哈萨克族直系血亲和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至重外孙)禁止结婚,并继续提倡七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结婚的传统习惯。
第四条 本规定第二条适用于居住在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内的哈萨克族及其他各少数民族公民。
第五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公布施行。



199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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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部地区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对西部地区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通知



建综综函(2001)7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

  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廉租房供应保障体系”的目标,推动西部地区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研究解决最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问题,我部综合财务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政策研究中心将联合对西部地区廉租住房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一、调查内容

  1、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基本条件:

   (1)建筑面积(合居住面积)标准(平方米/人)


   (2)人均收入标准(元/月)

  2、租住房保障方式:

   (1)实物配租方式

 (2)房租补贴方式

   (3)现住公房租金减免方式

   (4)其他方式(请具体说明)

  3、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渠道、数量及管理方式。
  4、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济条件改善后,采取何种方式使其不再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优惠政策。

  5、现行廉租住房管理体制及存在的问题。
  6、本市政府解决廉租住房问题的财力分析及未来五年发展趋势预测。

  7、对西部地区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解决资金问题的建议,是否考虑过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内银行长期贷款。

  8、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二、填报口径

  调查表中指标除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财政支出、人口、人均GDP为行政区划范围的数据外,其余指标均为设市城市(不含市辖县)的数据。

  三、要求

  请各省(区、市)尽快将本通知连同调查表转发到全省(区)所有设市城市的有关部门,并要求各城市认真填报,于2001年8月20日前将文字资料连同其电子版直接报送给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不要求按省(区、市)进行汇总。

  四、联系人及联系地址

  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综合财务司 金一平 李莉敏 (010)68393884

  Email: cwszhc@mail.cin.gov.cn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姜万荣 张学勤

  (010)68393057 68393167

  Email: zhangxq@mail.cin.gov.cn

  政策研究中心 赵路兴 文林峰

  (010)68393996 68393935

  Email: wlf163@163.com


附件:西部地区设市城市有关廉租住房情况调查表(1~3)


综合财务司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2001年8月1日

附件:

西部地区设市城市有关廉租住房情况调查表

城市名称: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表1

序号
经 济 指 标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1
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2
年末总人口(万人)
 
 
 

 
其中:非农业人口(万人)
 
 
 

3=1÷2
人均GDP (元/年)
 
 
 

4
财政收入(万元)
 
 
 

5
财政支出(万元)
 
 
 

 
其中: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
 
 
 

6
廉租住房支出实际发生额(万元) (注1)
 
 
 

7
城镇居民家庭总户数(户)
 
 
 

8
家庭户均人口(人/户)
 
 
 

9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元/人月)
 
 
 

10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 (万人)
 
 
 

11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年)
 
 
 

 
其中:人均居住支出(元/年)
 
 
 

13
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
 
 
 


说明:1. 除特别注明外,调查表中有关住宅面积指标均为建筑面积。

   2.表3中的数值以2001年6月底的数据为准。如没有,则填列2000年底的数据,并注明。

   3. 如需对指标展开说明,可加附页。


表2

序号
经 济 指 标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1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
 
 
 

2
城镇住宅建设投资总额(亿元)
 
 
 

3
城镇年末实有住宅面积(万M2)
 
 
 

 
其中:私人拥有住宅面积
 
 
 

4
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M2)
 
 
 

 
合人均住宅居住面积(M2)
 
 
 

5
城镇住宅竣工面积(万M2)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万M2)
 
 
 

6
商品住宅竣工面积(万M2)
 
 
 

7
商品住宅销售面积(万M2)
 
 
 

 
其中:个人购买 (万M2)
 
 
 

8
商品住宅平均售价(元/ M2)
 
 
 

9
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售价(元/ M2)
 
 
 

10
住宅租金水平(元/ M2·月)
 
 
 

 
市场平均租金 (注2)
 
 
 

 
公有住房平均租金
 
 
 

 
廉租住房平均租金 (注3)
 
 
 


表3

序号
指 标
数 值

1
现有人均居住面积6 M2以下缺房户(户)
 
   其中:无房户(户) (注4)
 
2
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标准的户数(户) (注5)
 
   其中:社会优抚对象、五保户、残疾人(户)
 
3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元/ M2·月) (注6)
 
4
新建廉租住房的成本价格(元/ M2) (注7)
 
5
收购旧廉租住房的价格(元/ M2) (注8)
 
6
现已安置廉租住房的户数(户) (注9)
 
  其中:社会优抚对象、五保户、残疾人(户)
 
7
廉租住房物业管理费标准(元/ M2·月)
 


注:

  1.廉租住房支出实际发生额:指本市每年以各种渠道和方式实际用于解决廉租住房的资金总额。

  2.市场平均租金:指通过对当地不同地段、不同类型住宅的租金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得出的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元/ M2使用面积.月)。

  3.廉租住房平均租金:指采用实物配租的方式为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提供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水平(元/ M2使用面积.月)。

  4.无房户:指婚后无房、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或暂住亲友住房等,但不包括尚未安置的拆迁户。

  5.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标准的户数:指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廉租住房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户数。

  6.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指采用租金补贴的方式,对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对象发放的住房租金补贴。尚未采取租金补贴方式的城市可填写未来计划实行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

  7.新建廉租住房的成本价格:指按当地优惠政策新建廉租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平均成本价格。请注明当地新建廉租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标准(M2/套)。

  8.收购旧廉租住房的价格:指在存量住房交易市场上收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旧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平均价格。请注明当地旧廉租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标准(M2/套)。

  9.现已安置廉租住房的户数:指根据廉租住房政策以各种方式获得安置的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户数。

  10. 表中建筑面积与居住面积的换算公式为:建筑面积=居住面积×2

  11.其他指标请参照《中国统计年鉴》和建设部《城市建设统计》。


关于执行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特 急 国质检食函[2002]119号



关于执行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防止牛海绵状脑病(以下简称“疯牛病”)传入我国,保障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2002年第1号联合公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化妆品,有关进口商必须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提供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说明该化妆品不含有牛、羊的脑及神经组织、内脏、胎盘和血液(含提取物)等动物源性原料成份(以下简称“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份”)。

二、对于在4月20日前抵达我国口岸的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入境进口。凡不能提供检疫证书的化妆品,须存放在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仓库。进口商应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相关证书,经审核合格后,方准予销售使用;对不能提供合格证书的相关货物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三、对擅自进口或销售来自疯牛病国家或地区含有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份的化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四、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执法,加强对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进口化妆品的安全。

二○○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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