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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41:10  浏览:98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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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洪方针,制定措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责任制。
第五条 防洪工作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分级实施。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下列规定执行:
(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至5000平方公里的中型河流;
(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的小型河流;
(四)跨市、县的河流,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除辽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绕阳河、大凌河、鸭绿江主要河段外,其他省管江河、河段,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七条 国民经济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必须考虑防洪安全,必须有防洪除涝等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者进行专项论证。
第八条 防洪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制定:
(一)辽河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按照《防洪法》第十条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二)浑河、太子河、大辽河、绕阳河、大凌河重要河段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鸭绿江、跨省江河和城市的防洪规划按照《防洪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跨市江河的防洪规划,由江河所在地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县江河的防洪规划,由江河所在地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
他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其他江河、河段的防洪规划,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安排防洪规划工作经费,按计划完成防洪规划。
第九条 沿海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加强海堤、防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防御风暴潮工程体系建设,制定和落实相应的防台风预案。
第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的防治纳入区域性防洪规划,划定重点防治区,加强观测、预警、预报设施建设,制定和落实避险、逃险方案。
第十一条 辽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按照《防洪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大辽河、大凌河、鸭绿江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制定;其他河流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在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开发滩涂或者从事其他活动,应当按照河口整治规划进行。
第十二条 江河规划治导线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鸭绿江和跨省江河规划治导线,按照《防洪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跨市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江河所在地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县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江河所在地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防洪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设施;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的,按照《防洪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对防洪规划保留区内现有的工矿工程设施及村屯,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外迁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划拨或者调剂解决。
河道整治占用土地的补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低限标准减半执行。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十五条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标本兼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固堤防和水库,疏浚河道,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
第十六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洪规划,制定河道整治、涝区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段及工程,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优先安排资金进行
整治。
第十七条 河道、水库管理范围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入海口管理范围的划定,按照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出口宽度的2至3倍执行;出口的划定,不得超过最低潮位线。
第十八条 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
(一)新开河道、改变河势的;
(二)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
(三)爆破、钻探、打井的;
(四)挖筑鱼池(塘)或者从事水产品养殖的;
(五)修建设施的;
(六)存放物资的;
(七)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
第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不含护堤护岸林);
(四)设置拦河渔具。
第二十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或者为提高河道防洪标准进行河道整治需要改建、扩建或者拆除的跨河、穿河、临河、跨堤、穿堤、临堤等工程设施,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工程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逾期不改建、扩建或者拆除的,由县
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处置措施,所需费用由工程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跨河、穿河、临河、跨堤、穿堤、临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工程建设方案,必须由具有水利资质资格的设计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并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对防洪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洪工程设施的维修加固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营造护堤护岸林以及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植树造林,必须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护堤护岸林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非法砍伐。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原有功能;在行洪范围内占用水域、陆域的,应当向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河费。拒不缴纳的,责令停止占用。
因施工、排污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承担清淤和赔偿责任。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防洪任务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地区在制定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时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防洪避洪措施,编制并落实蓄滞洪区安全转移方案。
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地区,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划定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病险水库、险闸、险堤,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必须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必须优先安排所需资金。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常设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专人负责防汛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辽河干流、浑河、太子河、绕阳河、大辽河、大凌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和省管大型水库的洪水调度方案,由省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柳河、大洋河、浑江、艾河、清河、六股河、小凌河的主要河段和省辖市城市防御洪水方案以及其他大型水库洪水调度方案,由所在地的市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三)鸭绿江和跨省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照《防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跨市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的市防汛指挥机构拟定,分别报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防汛指挥机构备案;跨县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江河所在地的县防汛指挥机构拟定,分别报所在地
的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四)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水库的洪水调度方案,按照河道和水库分级管理权限由县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工作。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料。
防汛抢险所需的主要物资,由计划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三十一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具有《防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物资调用权和紧急处置权;对不服从调用和紧急处置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汛期,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免交过路(桥)费。防汛车辆标志按照行政区域由防汛指挥机构制发。
第三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已有的建筑设施和林木等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方案,并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 气象站、水文站、雨量站、海洋站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洪涝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指挥机构提供雨情、水情、风暴潮预报和工程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防汛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排水等原设计功能,并将防洪责任和违约责任纳入合同。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年度计划所需的资金。
财政、计划部门每年应当从预算内资金、水利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工补农资金等专项资金和贴息贷款中安排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修复;
(二)水文测报、通信设施、生物措施等防汛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修复;
(三)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四)防汛工作经费;
(五)储备防汛物资。
防洪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筹集水利建设基金。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保证防洪工程设施建设资金及时到位,确保配套资金的足额落实。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逾期不缴纳的,按规定交纳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防洪除涝的总体规划,采取自办或联办等多种形式,兴修水利工程和营造护堤护岸林。
第四十条 防洪工程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不得非法转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围海造地、开发滩涂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
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新开河道、改变河势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二)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属于经营性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爆破、钻探、打井的,处50000元以下罚款;
(四)挖筑鱼池(塘)、从事水产品养殖、修建设施、存放物资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树木、设置拦河渔具的,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原有功能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六条 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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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05]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的电子政务网络建设与管理工作,于2005年12月底前完成将本部门局域网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并将业务系统迁移到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运行的各项工作。各县区要按照《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规定》要求规划建设好本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于2006年12月底以前完成此项工作,并将本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方案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
  国家有明文规定或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局域网及业务系统,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不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另行研究解决方案。
  统一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是南宁市电子政务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各单位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完成《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规定》中所要求的各项任务。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建设,充分发挥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作用,提供标准、规范、安全、统一的电子政务服务功能,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实现市属各部门、各县区的网络互联互通和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节省投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是覆盖全市包括市属委办局、县、区,与国际互联网逻辑隔离的网络系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的文件精神,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属于政务外网。
  第二条 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是以市为单位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实现全市范围内各部门、各县区信息互通、业务互动的政务处理网络系统,是政府的业务专网。该平台具有网络管理、数据中心、应用服务、安全认证等功能,主要运行政务部门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业务和非涉密的内部办公、公文传输、数据交换、资源共享等业务,为全市各部门、各县区开展电子政务提供服务和保障,同时该平台也为政府门户网站提供网络服务。
  第三条 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由市、县区两级政务网络平台构成。市属各委办局局域网和城区网络分中心通过光纤与市电子政务网络中心连接,市属各县网络分中心和暂不具备光纤联网条件的单位通过专线与市电子政务网络中心连接,构成市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县区下属单位、乡镇、社区等通过光纤、专线、ADSL等方式与县区网络分中心连接,构成县区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
  第四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市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运行、管理及维护;县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在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统一指导、协调下负责本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运行、管理及维护。
  第五条 县区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是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划、设计等要求进行建设。根据南宁市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县区网络分中心建设要求如下:
  (一)各县区要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专用计算机机房,机房设备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平方米;
  (二)各县区要配置本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核心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网络管理系统、病毒防护系统等;
  (三)各县区要为本级统一的应用系统提供支撑环境,包括硬件服务器、数据库系统、应用中间件服务器等,在该中心部署县区统一的公共应用系统;
  (四)各县区要为本级电子政务提供统一的网络平台,该平台提供统一的数据共享与交换平台、政务资源库、数据备份系统等功能服务。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业务和非涉密的内部办公、公文传输、数据交换、资源共享等业务系统必须统一运行在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全市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已有的尚未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局域网络及基于网络的业务系统,需完成局域网络与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接入,并将业务系统迁移到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运行,此项工作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新开发的联网业务系统不得另行建设独立的网络平台。如有特殊安全要求(如有政治、经济等特殊安全要求的系统等)必须与政务外网物理隔离或有明确行业规定必须独立建设的网络系统,经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以不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独立组网,但必须在安全许可的前提下,保证与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信息互连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第七条 市属各部门要推广使用全市统一开发建设的OA等通用性应用系统,避免重复开发建设。在县区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运行的应用系统必须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划进行建设,各县区要推广使用全市统一开发建设的OA等应用系统,避免重复开发建设。各县区直属部门及下属单位的业务系统必须接入本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
  第八条 市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设立统一的国际互联网出口,各接入单位不允许单独设立互联网出口,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不得再通过其他线路连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外部网络。县区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原则上不允许设立独立的互联网出口,因业务需要确需建设互联网出口的,需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按照统一的技术和安全方案进行实施。未经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自行开通国际互联网出口的且由此引起的网络安全等责任自行负责,并将根据我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稀土行业标准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稀土行业标准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
1995年1月24日,国家计委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使我国稀土标准体系与国际惯例接轨,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统一部署,国家计委稀土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对稀土标准体系进行了清理整顿。现将截止到1995年1月1日的清理整顿结果公布如下:
一、目前稀土行业共有国家标准105个。其中基础标准1个,产品标准28个,分检标准76个(见附表一)。
二、目前稀土行业共有行业标准44个。其中产品标准26个,分检标准17个,能耗标准1个(见附表一)。
三、经过清理整顿,有6个冶标、专标被国家标准代替(见附表二)。
四、经过清理整顿,有4个原国际、22个原冶标、2个原专标按稀土行业标准编号原则重新编号发布(见附表三)。在这些标准中,除氟碳铈矿一独居石混合精矿已修订外,其余标准在未修订公布之前,仍按现有标准执行,但在引用时,应采用新标准号。
五、稀土行业共有强制性标准2个,其中国家标准1个,行业标准1个(见附表四)。其余均属推荐性标准。在推荐性国家标准中,包括从原强制性转为推荐性的国家标准37个(见附表五)。这些标准的在未修订公布之前,现有文本继续有效,但在引用时,应采用新标准号。
以上清理整顿结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表:一、稀土标准目录
二、被国标代替的冶标、专标
三、转为稀土行业标准的原国标、冶标、专标
四、强制性标准目录
五、由强制性转为推荐性的国家标准
附表一:
稀土标准目录
-----------------------------------------------
序 号 标 准 号 标 准 名 称 代 替 标 准 号
一、基础标准
1 GB/T 稀土术语(正在报批)
二、产品标准
1 GB/T2525-89 金属铈 GB2525-81
2 GB/T2526-89 氧化钆 GB2526-81
3 GB/T2968-94 金属钐 GB2968-82
4 GB/T2969-94 氧化钐 GB2969-82
5 GB/T3503-93 氧化钇 GB3503-83
6 GB/T3504-92 荧光级氧化铕 GB3504-83
7 GB/T4137-93 稀土硅铁合金 GB4137-84
8 GB/T4138-93 稀土镁硅铁合金 GB4138-84
9 GB/T4148-93 混合氯化稀土 GB4148-84
GB4149-84
ZBD43003-90
10 GB/T4150-84 纱罩用硝酸钍
11 GB/T4151-84 硝酸铈
12 GB/T4153-93 混合稀土金属 GB4153-84
YB1516-83
13 GB/T4154-93 氧化镧 GB4154-84
14 GB/T4155-92 氧化铈 GB4155-84
15 GB/T4383-89 打火石(F-40) GB4383-84
16 GB/T5239-93 氧化镨 GB5239-85
17 GB/T5240-92 氧化钕 GB5240-85
18 GB/T9967-88 金属钕
19 GB/9968-88 农用硝酸稀土
20 GB/T12144-89 氧化铽
21 GB/T13219-91 氧化钪
22 GB/T13558-92 氧化镝
23 GB/T13559-92 金属钇 YB4045-91
24 GB/T13560-92 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 ZBH58003-90
25 GB/T14633-93 灯用稀土红色、绿色、蓝色荧
光粉
26 GB/T15071-94 金属镝
27 GB/T 金属镧(正在报批)
28 GB/T 氧化铒(正在报批) YB4041-91
29 XB/T101-95 高稀土铁矿石 ZBD43002-90
30 XB/T102-95 氟碳铈矿一独居石混合精矿 GB8634-88
31 XB/T103-95 氟碳铈镧矿精矿 YB4030-91
32 XB/T104-95 独居石精矿 YB832-87
33 XB/T105-95 磷钇矿精矿 YB838-87
34 XB/T106-95 褐钇铌矿精矿 YB831-75
35 XB/T107-95 稀土富渣 ZBD43001-90
36 XB/T108-95 高钇混合稀土氧化物 YB4046-91
37 XB/T109-95 富铕混合稀土氧化物 YB4047-91
38 XB/T201-95 氧化钬 YB4039-91
39 XB/T202-95 氧化铥 YB4042-91
40 XB/T203-95 氧化镱 YB4043-91
41 XB/T204-95 氧化镥 YB4044-91
42 XB/T205-95 镧铈氧化物富集物 YB4048-91
43 XB/T206-95 镨钕氧化物富集物 YB4049-91
44 XB/T207-95 钐铕钇氧化物富集物 YB4051-91
45 XB/T208-95 重稀土氧化物富集物 YB4050-91
46 XB/T209-95 氟化稀土 GB4152-84
47 XB/T210-95 富铈氢氧化物 GB5241-85
48 XB/T211-95 钐铕钇富集物 GB8751-88
49 XB/T212-95 金属钆 YB/T046-93
50 XB/T213-95 金属铽 YB/T047-93
51 XB/T501-93 六硼化镧
52 XB/T502-93 钐钻1-5型永磁合金粉
53 XB/T503-93 汽油车排气净化球型稀土催
化剂
54 XB504-93 稀土有机络合物饲料添加剂
三、分 析 检 验 标 准
1 GB/T2125-80 磷钇矿精矿中氧化钇的测定
萃取色层分离-EDTA容
量法
2 GB/T2126-80 磷钇矿精矿中二氧化锆的测
定EDTA容量法
3 GB/T2127-80 磷钇矿精矿中二氧化钛的测
定双安替吡啉甲烷吸光光度

4 GB/T2128-80 磷钇矿精矿中二氧化硅的测
定硅钼蓝差视吸光光度法
5 GB/T2591.1-81 氟碳铈矿—独居石精矿中铁
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容量法
6 GB/T2591.2-81 氟碳铈矿—独居石精矿中铌
量的测定 氯代磺酚S比色

7 GB/T2591.3-81 氟碳铈矿一独居石精矿中二
氧化硅量的测定 硅钼蓝比

8 GB/T2591.4-81 氟碳铈矿—独居石精矿中氧
化钙量的测定EDTA容
量法
9 GB/T2591.5-81 氟碳铈矿—独居石精脑筋中二
氧化钍量的测定 偶氮砷Ⅲ
比色法
10 GB/T2591.6-81 氟碳铈矿—独居石精矿中钡
量的测定 重量法
11 GB/T2591.7-81 氟碳铈矿—独居石精矿中氟
量的测定 硝酸钍容量法
12 GB/T2591.8-81 氟碳铈矿—独居石精矿中五
氧化二磷量的测定 磷钼蓝
比色法
13 GB/T3824-83 磷钇矿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5Br-PADAP光度法测定
铀和钍试剂光度法测定钍
14 GB/T4101.1-83 氟碳铈矿—独居石精矿化学
分析方法 重量法测定稀土
氧化物总量
15 GB/T4101.2-83 氟碳铈矿—独居石精矿化学
分析方法 极谱法测定氧化
铕量
16 GB/T8761-88 荧光级氧化钇、氧化铕粒度
测定 光透沉降法
17 GB/T8762.1-88 荧光级氧化钇、氧化铕中稀
土氧化物总量测定 乙二胺
四乙酸二钠容量法
18 GB/T8762.2-88 荧光级氧化钇、氧化铕中氧
化钙量测定 一氧化二氮一
乙炔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19 GB/T8762.3-88 荧光级氧化钇中二氧化硅量
测定 钼蓝分光光度法
20 GB/T8762.4-88 荧光级氧化钇中氧化铁、氧
化铅、氧化镍和氧化铜量测
定 发射光谱法
21 GB/T8762.5-88 荧光级氧化钇中微量稀土氧
化物测定 化学光谱法和直
接光谱法 YB1508-77
22 GB/T8762.6-88 荧光级氧化铕中氧化铅、氧
化镍、氧化铁和氧化铜量测
定 发射光谱法
23 GB/T8762.7-88 荧光级氧化铕中氧化铈、氧
化镨、氧化钐、氧化钆和氧化
镝量测定 化学光谱法和直
接光谱法 YB1506-77
24 GB/T11065.1-89 钐铕钆富集物化学分析方法
重量法测定稀土氧化物总

25 GB/T11065.2-89 钐铕钆富集物化学分析方法
P507萃淋树脂分离DTPA
滴定法测定氧化钐、氧化铕、
氧化钆、氧化钇量
26 GB/T11065.3-89 钐铕钆富集物化学分析方法
X射线荧光光谱法测定氧
化钐、氧化铕、氧化钆、氧化
钇量
27 GB/T11074.1-89 氧化钐化学分析方法 发射
光谱法测定氧化镨、氧化钕、
氧化铕、氧化钆和氧化钇量
(一) YB1505-77
28 GB/T11074.2-89 氧化钐化学分析方法 发射
光谱法测定氧化镨、氧化钕、
氧化铕、氧化钆和氧化钇量
(二) YB1505-77
29 GB/T11074.3-89 氧化钐化学分析方法 硫氰
酸钾、1,10—二氮杂菲分光
光度法测定铁量
30 GB/T11074.4-89 氧化钐化学分析方法1,10
—二氮杂菲分光光度法测定
铁量
31 GB/T11074.5-89 氧化钐化学分析方法 钼蓝
光度法测定酸溶硅量
32 GB/T11074.6-89 氧化钐化学分析方法 火焰
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氧化钙

33 GB/T11074.7-89 氧化钐化学分析方法 硫氰
酸汞—硝酸铁分光光度法测
定氯量
34 GB/T12687.1-90 农用硝酸稀土化学分析方法
重量法测定稀土氧化物总量
35 GB/T12687.2-90 农用硝酸稀土化学分析方法
汞量法测定氯含量
36 GB/T12687.3-90 农用硝酸稀土化学分析方法
发生氢化物火焰原子吸收
光谱法测定砷含量
37 GB/T12687.4-90 农用硝酸稀土化学分析方法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汞
含量
38 GB/T12687.5-90 农用硝酸稀土化学分析方法
二苯氨基脲分光光度法测
定铬含量
39 GB/T12687.6-90 农用硝酸稀土化学分析方法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
铅、镉含量
40 GB/T12687.7-90 农用硝酸稀土化学分析方法
CI-TBP萃淋树脂分离分光光度法测定钍含量
41 GB/T12687.8-90 农用硝酸稀土化学分析方法
重量法测定水不溶物含量
42 GB/T12690.1-9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化学分
析方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发
射光谱法测定氧化镧中氧化
铈、氧化镨、氧化钕、氧化钐、
氧化钇量
43 GB/T12690.2-9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化学分
析方法 发射光谱法测定氧
化镧中氧化钕、氧化铈、氧化
镨、氧化钐和氧化钇量 YB1503-77
44 GB/T12690.3-9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化学分
析方法 发射光谱法测定金
属铈及氧化铈中氧化镧、氧
化镨、氧化钕、氧化钐和氧化
钇量
45 GB/T12690.4-9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化学分析
方法 化学光谱法测定氧化铈
中氧化镧、氧化镨、氧化钕、
氧化钐和氧化钇量
46 GB/T12690.5-9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化学分
析方法 X射线荧光光谱法
测定氧化镨中氧化镧、氧化
铈、氧化钕、氧化钐和氧化钇

47 GB/T12690.6-9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化学分
析方法 发射光谱法测定氧
化镨中氧化镧、氧化铈、氧化
钕、氧化钐和氧化钇量
48 GB/T12690.7-9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化学分
析方法 X射线荧光光谱法
测定金属钕和氧化钕中氧化
镧、氧化铈、氧化镨、氧化钐
和氧化钇量
49 GB/T12690.8-9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化学分
析方法 发射光谱法测定金
属钕和氧化钕中氧化镧、氧
化铈、氧化镨、氧化钐和氧化
钇量 YB1504-77
50 GB/T12690.9-9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化学分
析方法 化学光谱法测定氧
化钕中氧化镧、氧化铈、氧化
镨、氧化钐和氧化钇量
51 GB/T12690.10-9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化学分
析方法 发射光谱法测定氧
化钆中氧化钐、氧化铕、氧化
铽、氧化镝和氧化钇量 YB1507-77
52 GB/T12690.11-9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化学分
析方法 发射光谱法测定氧
化铽中氧化镧、氧化铈、氧化
镨、氧化钕、氧化钐、氧化铕、
氧化钆、氧化镝、氧化钬、氧
化铒和氧化钆量
53 GB/T12690.12-9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化学分
析方法 脉冲—红外吸收法
测定金属钕、金属钐中氧量
54 GB/T12690.13-9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化学分
析方法 高频—红外吸收法
测定金属钕、金属钐中碳量
55 GB/T12690.14-9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化学分
析方法 发射光谱法测定氧
化镧、氧化铈、氧化钕和氧化
钆中钴、铁、锰、铅、铬、镍、
铜、锌的氧化物量
56 GB/T12690.15-9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化学分
析方法 偶氮砷Ⅲ分光光度
法测定钍量
57 GB/T12690.16-9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化学分
析方法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
法测定钙量
58 GB/T12690.17-9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化学分
析方法 氧化亚氮—乙炔火
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钙量
59 GB/T12690.18-9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化学分
析方法 硫氰酸汞—硝酸铁
分光光度法测定氯量
60 GB/T12690.19-9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化学分
析方法1,10—二氮杂菲分
光光度法测定铁量
61 GB/T12690.20-9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化学分
析方法 硫氰酸钾、1,10-
二氮杂菲分光光度法测定铁

62 GB/T12690.21-9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化学分
析方法 钼蓝分光光度法测
定磷量
63 GB/T12690.22-9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化学分
析方法 钼蓝分光光度法测
定稀土氧化物中的二氧化硅

64 GB/T12690.23-9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化学分
析方法 钼蓝分光光度法测
定酸溶硅量
65 GB/T12690.24-9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化学分
析方法 AL-CAS-
CTMAB-乙醇四元体系分
光光度法测定铝量
66 GB/T12690.25-9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化学分
析方法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
法测定镁量
67 GB/T12690.26-9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化学分
析方法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
法测定钠量
68 GB/T12690.27-9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化学分
析方法 重量法测定灼减量
YB1509.25-77
69 GB/T14634.1-93 灯用稀土红色、绿色、蓝色荧
光粉试验分析方法 相对亮
度测试方法
70 GB/T14634.2-93 灯用稀土灯色、绿色、蓝色荧
光粉试验分析方法 色品座
标测试方法
71 GB/T14635.1-93 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分析方
法 草酸盐重量法测定稀土
总量 YB1509.3-77
72 GB/T14635.2-93 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分析方
法 EDTA滴定法测定单
—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中稀
土总量
73 GB/T14635.3-93 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分析方
法 EDTA滴定法测定重
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中稀土
总量
74 GB/T 稀土硅铁、稀土镁硅铁合金
化学分析方法(正在修订) YB2503-77
75 GB/T 钐钴永磁合金粉化学分析方
法(正在报批)
76 GB/T 硝酸钍化学分析方法(正在
修订) YB1502-77
77 XB/T601.1-93 六硼化镧化学分析方法 酸
碱滴定法测定硼量
78 XB/T601.2-93 六硼化镧化学分析方法 火
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钙量
79 XB/T601.3-93 六硼化镧化学分析方法 火
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镁量
80 XB/T601.4-93 六硼化镧化学分析方法 火
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铜量
81 XB/T601.5-93 六硼化镧化学分析方法 火
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锰量
82 XB/T601.6-93 六硼化镧化学分析方法 硅
钼蓝分光光度法测定酸溶硅

83 XB/T601.7-93 六硼化镧化学分析方法 1,
10—二氮杂菲分光光度法测
定铁量
84 XB/T601.8-93 六硼化镧化学分析方法 二
苯氨基脲分光光度法测定铬

85 XB/T601.9-93 六硼化镧化学分析方法 高
频感应燃烧红外吸收法测定
碳量
86 XB/T602-95 褐钇铌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YB875-76
87 XB/T603-95 独居石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YB877-76
88 XB/T604-95 氧化铕中稀土杂质的发射光
谱测定方法 YB1506-77
89 XB/T605-95 氧化钇中稀土杂质的发射光
谙测定方法 YB1508-77
90 XB/T606.1-95 稀土产品化学分析方法 二
十一氟量的测定硝酸钍容量
法 YB1509-77
91 XB/T606.2-95 稀土产品化学分析方法 二
十三硫的测定次甲基蓝比色
法 YB1509-77
92 XB/T606.3-95 稀土产品化学分析方法 二
十四水分的测定(适用于氟
化稀土中含水分0.2%以上
的试样) YB1509-77
93 XB/T606.4-95 稀土产品化学分析方法 附
录镧量的测定(适用于富镧
混合稀土金属中镧量的测
定)离子交换-EDTA容量
法 YB1509-77
四、能耗标准
1 XB/T801—93 稀土冶炼产品能耗
附表二:
被国际代替的冶标、专标
-----------------------------------------------
序 号 标 准 号 标 准 名 称 代 替 标 准 号
1 GB/T4148-93 混合氯化稀土 ZBD43003-90
2 GB/T4153-93 混合稀土金属 YB1516-83
3 GB/T13558-92 氧化镝 YB4040-91
4 GB/T13559-92 金属钇 YB4045-91
5 GB/T13560-92 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 ZBH58003-90
6 GB/T 氧化铒(正在报批) YB4041-91
附表三:
转为稀土行业标准的原国标、冶标、专标
-----------------------------------------------
序 号 标 准 号 标 准 名 称 代 替 标 准 号
一、国 际 转 行 标
1 XB/T102-95 氟碳铈—独居石混合精矿 GB8634-88
2 XB/T209-95 氟化稀土 GB4152-84
3 XB/T210-95 富铈氢氧化物 GB5241-85
4 XB/T211-95 钐铕钆富集物 GB8751-88
二、冶 标 转 行 标
1 XB/T103-95 氟碳铈镧矿精矿 YB4030-91
2 XB/T104-95 独居石精矿 YB832-87
3 XB/T105-95 磷钇矿精矿 YB838-87
4 XB/T106-95 褐钇铌矿精矿 YB831-75
5 XB/T201-95 氧化钬 YB4039-91
6 XB/T202-95 氧化铥 YB4042-91
7 XB/T203-95 氧化镱 YB4043-91
8 XB/T204-95 氧化镥 YB4044-91
9 XB/T205-95 镧铈氧化物富集物 YB4048-91
10 XB/T206-95 镨钕氧化物富集物 YB4049-91
11 XB/T207-95 钐铕钆氧化物富集物 YB4051-91
12 XB/T208-95 重稀土氧化物富集物 YB4050-91
13 XB/T212-95 金属钆 YB/T046-93
14 XB/T213-95 金属铽 YB/T047-93
15 XB/T602-95 褐钇铌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YB875-76
16 XB/T603-95 独居石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YB877-76
17 XB/T604-95 氧化铕中稀土杂质的发射光
谱测定方法 YB1506-77
18 XB/T605-95 氧化钇中稀土杂质的发射光
谙测定方法 YB1508-77
19 XB/T606.1-95 稀土产品化学分析方法 二
十一氟量的测定硝酸钍容量
法 YB1509-77
20 XB/T606.2-95 稀土产品化学分析方法 二
十三硫的测定次甲基蓝比色
法 YB1509-77
21 XB/T606.3-95 稀土产品化学分析方法 二
十四水分的测定(适用于氟
化稀土中含水分0.2%以上
的试样) YB1509-77
22 XB/T606.4-95 稀土产品化学分析方法 附
录镧量的测定(适用于富镧
混合稀土金属中镧量的测
定)离子交换-EDTA容量
法 YB1509-77
三、专 标 转 行 标
1 XB/T101-95 高稀土铁矿石 ZBD43002-90
2 XB/T107-95 稀土富渣 ZBD43001-90
附表四:
强 制 性 标 准 目 录
-----------------------------------------------
序 号 标 准 号 标 准 名 称 代 替 标 准 号
1 GB9968-88 农用硝酸稀土
2 XB504-93 稀土有机络合物饲料添加剂
附表五:
由强制性转为推荐性的国家标准
-----------------------------------------------
序 号 标 准 号 标 准 名 称 代 替 标 准 号
1 GB/T2125-80 磷钇矿精矿中氧化钇的测定
萃取色层分离-EDTA
容量法 GB2125-80
2 GB/T2126-80 磷钇矿精矿中二氧化锆的测
定 EDTA容量法 GB2126-80
3 GB/T2127-80 磷钇矿精矿中二氧化钛的测
定 双安替吡啉甲烷吸光光
度法 GB2127-80
4 GB/T2128-80 磷钇矿精矿中二氧化硅的测
定硅钼蓝差视吸光光度法 GB2128-80
5 GB/T2591.1-81 氟碳铈矿—独居石精矿中铁
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容量法
GB2591.1-81
6 GB/T2591.2-81 氟碳铈矿—独居石精矿中铌
量的测定 氯代磺酚S比色
法 GB2591.2-81
7 GB/T2591.3-81 氟碳铈矿—独居石精矿中二
氧化硅量的测定 硅钼蓝比
色法 GB2591.3-81
8 GB/T2591.4-81 氟碳铈矿—独居石精矿中氧
化钙量的测定 EDTA容
量法 GB2591.4-81
9 GB/T2591.5-81 氟碳铈矿—独居石精矿中二
氧化钍量的测定 偶氮砷Ⅲ
比色法 GB2591.5-81
10 GB/T2591.6-81 氟碳铈矿—独居石精矿中钡
量的测定 重量法 GB2591.6-81
11 GB/T2591.7-81 氟碳铈矿—独居石精矿中氟
量的测定 硝酸钍容量法
GB2591.7-81
12 GB/T2591.8-81 氟碳铈矿—独居石精矿中五
氧化二磷量的测定 磷钼蓝
比色法 GB2591.8-81
13 GB/T3824-83 磷钇矿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5-Br-PADAP光度法测
定铀和钍试剂光度法测定钍
GB3824-83
14 GB/T4101.1-83 氟碳铈矿-独居石精矿化学
分析方法 重量法测定稀土
氧化物总量 GB4101.1-83
15 GB/T4101.2-83 氟碳铈矿—独居石精矿化学
分析方法 极谱法测定氧化
铕量 GB4101.2-83
16 GB/T4150-84 纱罩用硝酸钍 GB4150-84
17 GB/T4151-84 硝酸铈 GB4151-84
18 GB/T4383-89 打火石(F-40) GB4383-84
19 GB/T8761-88 荧光级氧化钇、氧化铕粒度
测定 光透沉降法 GB8761-88
20 GB/T8761.1-88 荧光级氧化钇、氧化铕中稀
土氧化物总量测定 乙二胺
四乙酸二钠容量法 GB8762.1-88
21 GB/T8762.2-88 荧光级氧化钇、氧化铕中氧
化钙量测定 —氧化二氮—
乙炔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法 GB8762.2-88
22 GB/T8762.3-88 荧光级氧化钇中二氧化硅量
测定 钼蓝分光光度法 GB8762.3-88
23 GB/T8762.4-88 荧光级氧化钇中氧化铁、氧
化铅、氧化镍和氧化铜量测
定 发射光谱法 GB8762.4-88
24 GB/T8762.5-88 荧光级氧化钇中微量稀土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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