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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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08〕6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推行和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交易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所称排污权是指在排污许可核定的数量内,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在交易机构对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的原则。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机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
转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供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
受让方是指因实施建设项目(国家或者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许可量的排污单位。
第八条 排污单位通过实施工艺更新、清洁生产以及强化污染治理,主要污染物年度实际排放量少于年度许可排放量的,可以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减排登记,减排量可以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也可以储备。
第九条 依法取缔、关闭的排污单位,其无偿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
第十条 转让无偿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所得收益,应当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标准和收取、使用办法,由省财政、物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主体须向交易机构提交交易申请,建立交易帐号。
第十二条 交易机构根据交易申请,在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信息。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名称;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三)挂牌价格;
(四)挂牌时间及期限;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三条 交易机构应当建立电子交易系统,根据转让标的情况,采取电子竞价等方式实施交易。
第十四条 交易完成后,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向交易双方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凭证。
第十五条 交易双方凭交易机构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凭证,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确认手续。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确认文件,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变更手续,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十六条 通过交易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交易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细则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比利时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12月9日 生效日期1980年1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希望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相信双方在文化、教育和科学领域内的合作有助于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决定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为促进两国之间的文化合作,将采取相应措施:
一、举办报告会、展览、文艺演出、体育表演、青年活动,互换出版物,翻译文学作品,并通过广播、电视、电影以及其他宣传手段,使两国人民在文化和人文方面更好地相互了解。
二、为造型艺术、文学、戏剧、音乐、电影、广播电视、体育、青年和成年人组织以及图书馆各界代表之间的直接接触提供方便。
三、鼓励艺术院校、体育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剧院以及其他文化机构之间的合作。
四、通过相互提供奖学金,为在艺术院校和体育院校间互派留学生和进修生提供方便。
五、鼓励各自的有关人员参加由对方组织的研究会、讨论会、展览、比赛以及文化方面的专家之间的会见。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教育方面的合作,为此:
一、鼓励在高等院校、博物馆和科研部门之间互派教授和科研合作人员,并根据双方国内的现行规定,允许他们进入图书馆、档案馆等,为他们的研究工作提供方便:
二、通过奖学金的办法为高等院校互派留学生、进修生和研究生提供方便;
三、为各级教育经验的交流提供方便,为此提供教育专家赴对方国家进行考察和学习,并经常交流教育结构、方法和改革的情况;
四、审议是否可能圆满解决毕业文凭和证件的对等问题。
五、双方相互鼓励在高等院校教授和研究另一方的语言和文学。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扩大两国之间的科学合作,为此:
一、为科学机构、研究所和研究中心之间的接触提供方便;
二、鼓励科学机构之间高级人员及其他专家的交流;
三、提供奖学金以促进互派研究人员;
四、交换专业性科学出版物;
五、鼓励举办科学讲座、讨论会和研究会。
第四条 为执行本协定,缔约双方将成立常设混合委员会,委员会成员最多八人。双方各派出相等人数,分成两组:即中国组和比利时组。至少每三年举行一次全会,会议主席由双方轮流担任。会议将轮流在中国和比利时举行,以便制定工作计划和执行计划的财务条款。
混合委员会可聘请专家给予合作。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为此,双方正式授权其全权代表在本协定上签字盖章以资证明。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十二月九日在布鲁塞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法文和荷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比 利 时 王 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康 矛 召 夏尔·费迪南·诺东
(签字) (签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通知》(国办发〔2005〕3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56号)要求,为保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实施政务公开和为民服务的官方网站,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权威信息和提供网上办事服务的重要平台。
各级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网站,称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系统各部门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网站,称为政府网站。
第三条 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定位是:宣传广西、公开政务、发布信息、提供网上办事服务。
第四条 在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按照国家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真实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政务公开管理规定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第二章 网站内容
第六条 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内容有宣传信息、政务公开信息、为民服务信息和网上办事指南等,并按服务对象划分相关的专题页面。
第七条 宣传信息是指宣传广西的相关信息,包括投资、旅游等专题。
第八条 政务公开信息是指按照国家政务公开规定应对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政务公开、办事指南以及公民、企业等专题。
第九条 便民服务信息是指涉及便民服务栏目的行、食、住、购、游、信等相关信息,内容与社会公众生活密切相关,能为社会公众生活提供便利。
第十条 网上办事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国际互联网实现社会管理职能,向社会公众提供网上办事服务。
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重点提供办事指南及网上办理链接,网上办理功能由各职能部门网站提供。
第三章 信息来源
第十一条 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来源于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采取网上抓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和栏目共建等方式保障。
第十二条 网上抓取是指由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收集系统从各级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网站上自动抓取相关信息,导入政府门户网站的相应栏目。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通过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系统,直接将拟发布的信息报送到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
第十四条 网站链接是指将各级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网站的主页及相关栏目与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链接,方便用户访问。
第十五条 栏目共建是指由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与各有关单位合作共建相关栏目,主要用于热点专题等栏目的内容保障。
第十六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采取网上抓取、网站链接和栏目链接方式,为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内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内容保障工作,确保网站内容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区直各部门采取信息报送、网站和栏目链接方式,为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内容保障,以栏目链接方式提供网上办事功能。
各单位要重点做好政务活动、办事指南等政务公开类信息的报送,同时要加强本单位网站建设工作,增强网上办事功能,不断提高网站服务水平,每年按照一定的进度要求实现行政许可项目在线办理,并及时为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提供链接。
第十八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出台的政策规定,应同时提供相应的政策解读。
第四章 审核发布
第十九条 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采取“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由信息提供单位负责审核把关。
第二十条 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由信息发布单位负责审核把关,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二十二条 信息发布方式:
(一)由各单位按照信息内容分类,通过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后台管理系统直接报送到相关栏目。
(二)经过审核的信息发布到本单位网站后,将链接方式以书面形式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三)经过审核的信息以书面形式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时,应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办公室(厅)是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政府网站建设和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责任者,负责开展本级政府、本部门网站的建设工作,以及向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内容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落实责任,确保网站建设及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和更新的督促检查及内容保障协调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要加强本级政府、本部门网站的建设工作,积极推动电子政务建设,不断提高网上服务水平,增强网上办事的功能,做好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支撑工作。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定期通报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为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内容保障工作情况,并将各单位的内容保障工作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报送考评内容。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建立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绩效考评办法,定期组织对全区政府网站建设工作进行评比,对在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和网站建设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内容保障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将视情况对有关人员和单位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失、泄密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