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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57:11  浏览:86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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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土资源部


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2009年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会议的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抓好《工作规划》落实,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解决党员干部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成效,为国土资源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一、积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促进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纪律保障机制。


认真开展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的监督检查。积极主动服务与严格规范管理相结合,建立“快速通道”,加快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审查,落实土地审批、供应和矿产资源保障,确保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等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供应。加强对建设用地全程监管,严防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用地,保证土地供应符合中央规定的投向。对项目用地申报和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把关不严、随意变通的,对贯彻落实中央政策措施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严格追究责任。


加强对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坚决纠正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以及落实耕地保护政策中弄虚作假的问题。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严肃处理违反土地流转政策的行为。强化执法监察和土地督察,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各类土地违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二、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


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关于作风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导干部作风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在改进作风方面取得新成效。


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在全系统要起表率作用。一要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遵守政治纪律、保证政令畅通,自觉维护中央大政方针和国土资源政策的严肃性。二要心系群众、服务人民。体察社情民意,倾听群众意见,在履行职责中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好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三要真抓实干、务求实效。沉下身子深入基层调研,提出解决重要问题的实招、破解难题,使国土资源管理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四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有效落实公务购车用车、会议费、接待费和出国(境)经费支出零增长的要求,抵制铺张浪费之风。五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加快实施国土资源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强重大专题研究,把解决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难点、热点问题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增强执行力紧密结合,完善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


加强对党员干部作风状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有效解决党性不强、作风不正、执纪不严等方面的问题。积极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严肃追究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负起领导责任。


三、加强党风廉政教育,认真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开展党的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做到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深入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政文化活动,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要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同培养、选拔、管理、使用干部结合起来。


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重点抓好以下工作:(1)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等行为。(2)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从业、投资入股、到国(境)外定居等规定和有关事项报告登记制度,严禁发生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行为。(3)治理违规组织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建房、在风景名胜或公园区建房等问题;纠正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发放住房补贴、多占住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住房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占用住房等问题。(4)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和操纵招商引资项目、资产重组项目,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5)严禁领导干部相互请托,违反规定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深入开展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从严控制出国(境)经费、团组数量和规模,从严控制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继续开展治理“小金库”和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工作。严格控制新建楼堂馆所,纠正超预算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的问题。


四、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强化监督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要推进监督工作创新,把防治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各个环节。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监督遵守政治纪律、贯彻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继续做好对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的经济责任审计。继续做好巡视工作,规范程序,提高质量,扩大范围,深入开展对机关司局、直属单位和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巡视。把巡视监督与日常监督、干部任用相结合,注重巡视成果的运用。


落实对重点部位和环节有效监督的措施。强化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监督。严格规范土地、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程序,执行国土资源法定行政许可、资金项目安排、规划计划等事项会审制度;推进门户网站建设,扩展政务大厅统一受理、限时办结、结果公开的审批事项范围,实行网上申报审批的效能监督;扩大民主推荐和公示范围,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继续开展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投资办企业工作;规范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发挥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监督作用,开展预算单位经常性财务审计。


五、加强征地监管,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严格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各项政策,严把征地补偿安置审查关,对征地补偿偏低、没有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的,一律不予报批用地。依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指导各地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布实施工作,防止随意改变或降低补偿标准,使补偿及时足额到位。认真做好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积极探索多元化安置途径,推进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保等问题。建立健全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的长效机制。


认真治理征地中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坚决纠正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不到位、基本保障不落实等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问题;严肃查处违规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甚至强行侵占农民土地等违纪违法行为。


六、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发挥办案治本功能


以查办发生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利用行政审批权、执法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查处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非法利益的案件;查处违法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违法入股矿产资源开发的案件;查处土地出让和资源开发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查处领导干部违规违法收受财物、经商办企业、干预市场交易活动、公款出国(境)旅游等行为。


认真排查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并做好核实工作。要注意把案件处理与教育挽救有机结合,既要严肃执行纪律,又要宽严相济,严格区分一般错误和违纪行为界限,保护干部的合法权益。要用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干部自觉抵御诱惑;对案件暴露的漏洞健全制度规范;善于从案件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改进监督工作,切实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七、深化改革创新,促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治本抓源头工作


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抓好《工作规划》落实。以解放思想为先导、深化改革为动力、创新制度为保证,把规范权力运行、健全市场机制、强化监管惩处结合起来,深化治本抓源头工作。以修改《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为重点,完善增强参与宏观调控能力、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提高保障发展能力、规范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制度体系,建立市场配置资源新机制,着力土地和矿业权市场建设,认真治理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突出问题。


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逐步缩小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范围,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管理制度。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行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当地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上以公开、规范的方式出让转让。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规定,开展矿业权市场建设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统一配号制度,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全面落实《土地市场和矿业权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国土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及运行机制。


中国共产党国土资源部党组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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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若干条款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修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若干条款的通知

1990年9月2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适应我行开办外汇担保业务的需要,总行在1989年8月制定下发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根据该规程一年多来的执行情况和各分行反映的意见,总行决定对该规程中若干条款做如下修改:
一、第一章 第一条 修改为
凡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分行,均不得向境内外机构出具任何形式的外汇担保(包括意向书和备用信用证)。
二、第一章 第二条 修改为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分行,其向境内外机构出具各类保函(指本规程第六条所列各类保函,以及备用信用证和保函加保)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外汇资本金的十倍。凡单项保函金额超过200万美元(包括20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外币)时,应事先报总行批准。
分行一般不得出具借款保函,如需出具,不论金额大小均应事先报总行批准。
凡经总行批准的外汇担保,如需发生保函的展期或修改,分行应重新报请总行批准。
各分行不得将外汇担保业务下放给所属机构办理。
三、第三章 第十条 第1款 修改为
为确保我行的担保权益,各行应要求申请人交存我行一定金额的外汇保证金。外汇保证金占保函金额的具体比例一般由各行根据各类保函风险程序的不同和其他情况自行确定,但申请人要求我行出具进口类保函(包括付款保函、延期付款保函和租赁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时,申请人必须存入我行百分之百的保证金或该进口属我行贷款项下,否则我行不予出具。
以上各点请转知所属并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管委会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动)管理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湖州市开发党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管委会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动)管理的若干规定

湖开发党委[2004]15号

委机关各部门、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机关及各直属单位的行政效能建设,按照“精简效能”的要求,严格把好用人进人关,经开发区党委研究,制定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人事(劳动)管理的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所有涉及干部职工的人事(劳动)调动、转任、借调、聘用等事宜,均需由开发区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开发区党委授权人事(劳动)职能部门处理。

2、坚持“精兵简政”、提高效能的原则。开发区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动)管理要服从、服务于开发区经济及社会发展,注重提高办事效率和机关行政效能,反对任人唯亲,杜绝人浮于事。

3、坚持改革开放和创新开拓的原则。开发区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动)管理,要积极主动地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注重知识化、专业化和复合型、开拓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4、坚持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的原则。要积极探索,努力实践,认真总结,逐步建立健全具有现代特征的、适合开发区工作实际的干部(劳动)管理制度。要积极试行机关及直属单位职位说明书制度和竞争职位制度。

二、范围和对象

1、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各分局中层及以下的所有公务员序列人员;

2、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各分局、各直属单位所有合同制工人及其他在编人员;

3、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各分局、各直属单位所有临时合同制工人、借用人员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

三、职能部门

开发区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动)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开发区管委会政治处。

四、一般程序

1、用人单位凡涉及人事(劳动)事项,无论何种用人用工方式,均应编制年度计划报开发区党委同意。具体用人用工时,还需事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并向开发区党委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人事变动的原因、理由及拟调入(出)人员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由政治处向党委提出建议方案,由党委研究决定是否调入、聘用。所有用人用工名额均不得突破年度计划。

2、人员的调入、借用、聘用(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实行公开招聘(招考)的方式进行。具体方式可以采用新闻媒体公布和人才(劳动力)市场公布的方式。临时性、突发性工作用工,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提出,并经党委讨论同意,可采取特殊的方法。

3、特殊人员(如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等)需要商调、商借和聘用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政治处初审,报开发区党委研究决定。

4、用人单位招收临时用工(指3个月以下),应事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政治处备案。

5、除临时用工外,无论何种用工方式,均需由开发区管委会下达调入、借用、聘用的书面通知,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调入、借用和聘用。

五、基本条件

1、业务骨干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条件:政治思想素质较好,身体健康,文化程度大专以上或具有工程师(即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2、一般人员的基本条件:身体健康,文化程度一般在高中、中专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六、其他事项

1、继续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由用人单位进行聘任,并报开发区管委会备案。聘任期限一般为二年。

2、继续完善劳动合同制。由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到劳动管理部门鉴证后报政治处备案,合同期限一般为二年。

3、军转干部、退伍战士、随军家属等政策性安置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调动等,各单位应服从大局,予以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其它涉及人事管理方面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施期限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湖开发党委[2000]43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00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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