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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获得全国性综合荣誉单位主要负责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1:44:08  浏览:84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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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获得全国性综合荣誉单位主要负责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获得全国性综合荣誉单位主要负责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获得全国性综合荣誉单位主要负责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洛阳市获得全国性综合荣誉单位

主要负责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努力实现“福民强市”总体目标,鼓励和引导全市各单位按照“真学真干”、“创先争优”、“环境创优”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促进洛阳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各单位,在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获得全国性综合荣誉的,适用本办法。

全国性综合荣誉特指在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获得的先进集体或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第二章 奖励等级

第三条 在党中央、国务院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各单位获得综合性荣誉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记二等功一次。

第四条 在国家各部委联合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各单位获得综合性荣誉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记三等功一次。

第五条 在国家各部委单独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各单位获得综合性荣誉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记嘉奖一次。

第六条 因同一事由获得多次全国性综合荣誉的,按奖励级别最高的执行,原则上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以领导小组名义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奖励的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获奖单位提出申请;

(二)对全国性综合荣誉进行认定;

(三)市纪检(监察)、组织、人社、绩效、综治、计生和信访部门对被表彰对象进行资格审查;

(四)提出奖励建议,报请市政府研究批准实施;

(五)组织填写《洛阳市奖励审批表》并颁发奖励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表彰奖励情形的,审批机关应撤销奖励。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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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陈某是某货车的所有人,于2008年9月10日为该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于某是陈某雇佣的驾驶员。2009年8月,于某驾驶该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经法院调解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7440元,被告于某和陈某赔偿原告16557.91元。保险公司于2010年4月2日履行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0年5月,保险公司以于某持过期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为由,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保险理赔款17440元。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驾驶证过期后未换新证,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是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主要理由是: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与追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赔付保险金。主要理由是:虽然于某在驾驶证过期后未及时更换新证,具有一定的过错,但是对于这种过错于某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没有及时换领新证并不代表其不具有驾驶资格。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来免除其赔付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交管部门的解释,驾驶证是公安部门颁发给驾驶员证明其能够驾驶车辆的资格证书,只要领取了驾驶证且未被吊销或注销,驾驶员就具有驾驶资格。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于某所持有的驾驶证确实超过了有效期未及时换证,但并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

首先,对保险合同中的“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应作狭义理解,即该驾驶员从来都没有取得过驾驶资格,而不应包括已取得驾驶资格而后又因故失去的情形,更不应包括驾驶证过期后未及时换领新证的情形。其次,机动车驾驶证验收是机动车管理部门准予驾驶员从事特定驾驶行为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中规定:“持证人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也就是说,驾驶员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其驾驶证并不必然被吊销,在接受公安部门处罚后仍可办理换证手续。

综上,于某在取得驾驶证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存在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依据“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作者单位: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贵州省征收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规定

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物价局 等


贵州省征收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规定
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计委”


(1993年7月2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或改建等各种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中小学教学设施建设、规划的开发小区按规定进行综合配套开发的免交配套费。
第三条 配套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1)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预算造价(土建、水电、征地及拆迁费)计算,贵阳市8-10%,其余县、市6-8%。生产经营用房取上限,民用房取中限,其他用房取下限。
(2)不便于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按投资总额3%征收。
第四条 凡需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城建登记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征收标准核定缴纳金额。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付款凭据,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套费由市、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第五条 配套费征收,必须由收费单位向同级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同意印制的收费收据,按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
第六条 收取的配套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由市、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第七条 配套费收入作为城市建设的补助资金,由市、县建设部门编制使用计划商同级财政、计划部门,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计划部门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建设部门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第八条 配套费由于城镇供水、排水、消防、防洪、道路、桥涵、供热、供气、环卫设施和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九条 配套费坚持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不能超支和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奖金、福利支出。
第十条 地方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配套费使用的监督,发现违反规定使用的。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纪律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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