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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12:22:22  浏览:83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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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9〕14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乌兰察布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为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行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计划或行动方案,用以规范事前事件预防、事发应急响应、事中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应急保障及事后恢复重建等各个流程的应对程序和措施,明确发生什么事“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合理利用相应应急资源等方面的行动指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启动、宣传、培训、演练、检查和修订等工作。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逐级监督、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充分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专业处置、部门联动,军地协同、社会参与”的指导方针。

第六条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工作实际,组织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做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全市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监督、检查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实施工作。

第八条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各级财政必须在预算中列支专项经费,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在办公费中列支专款,为预案编制、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资金保障。

第二章应急预案体系和内容

第九条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分管、谁负责”的要求,组织、指导、督促编制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确保全市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市政府应急办具体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各业务单位负责本级及下级单位的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

第十条应急预案体系由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现场应急预案、旗县市区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八个类组成。

(一)市级总体应急预案。是指我市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是明确我市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处置原则、标准及程序,是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纲领性预案。

(二)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指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需要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牵头,按部门职责协同处置的某一类突发事件的行动方案。

(三)应急保障预案。是指针对市和旗县市区涉及全局性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行动而制定的保障行动方案,一般与专项应急预案配套实施。

(四)现场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等所制定的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

(五)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是指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市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具有很强针对性的行动方案。

(六)旗县市区应急预案。是指旗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等。

(七)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指乡镇苏木(街道)、村嘎查(居委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

(八)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各级部门、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时,主办单位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的应急行动方案。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基本内容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测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与措施、应急保障措施、恢复与重建措施、监督管理、附则、附件等。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突发事件应对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的组成及其职责等。

(三)预测与预警机制。包括监控、排查风险隐患等应急准备措施、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的预警分级标准、预警信息发布或解除程序及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信息报告与发布、应急预案启动、分级响应、先期处置和应急结束的程序与措施等。

(五)应急保障。包括资金、物资、技术、通信、治安、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队伍、社会动员、交通、医疗卫生救援、法制保障和气象水文信息服务等。

(六)恢复与重建。包括善后处置、调查评估、恢复与重建、信息发布等。

(七)监督与管理。包括应急预案学习、宣传、培训、演练及责任、奖惩等管理内容。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预案生效时间等。 (九)附件。包括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应急处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和相关应急预案名录等。

第十二条各类应急预案的内容,应根据其不同功能和作用科学确定,做到切合实际、重点突出、便于操作、注重实效。

(一)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突出原则性、指导性,着重对突发事件分类分级、工作原则、预案体系、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等内容做出原则规定。

(二)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在总体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某种具体的事故类别、危险源特定的特点,对突发事件的类型级别、处置机构、应对方式、措施、程序等做出明确、具体规定,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其职能,落实岗位责任,内容要简洁规范,明确应对突发事件职责权限、工作任务和应对措施。

(四)现场应急预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做到相关人员应知会用,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

(五)基层单位应急预案,应当着重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先期处置的具体程序和措施,力求做到措施要具体详实,简明扼要、好记管用。

(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应当针对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预先对相关应急机构的职责、任务和预防性措施做出安排,防患于未然。

第三章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遵行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符合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等应急管理的工作原则。

(二)可行性原则。认真进行风险评估,全面分析应急资源需求与现状,力求应急措施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

(三)简便性原则。内容完整,格式规范,重点突出,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表述准确,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四)协调性原则。加强与应急预案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确保上下级应急预案之间和同一层面应急预案之间的衔接协调,增强应急预案体系的协调性。

第十四条编制应急预案的基本步骤:

(一)成立应急预案编写小组;

(二)开展风险分析研判,主要是危险识别、脆弱性分析、风险评估等。

(三)进行应急能力评估,对现有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评估。

(四)组织起草;

(五)评审;

(六)审批;

(七)发布。

第十五条市级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

(一)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安排,应急办具体负责起草;

(二)征求旗县市区、相关部门和市应急管理专家组意见; (三)组织专家评审;

(四)市应急办将总体应急预案连同专家评审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

(一)由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负责起草; (二)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相关单位的意见;

(三)起草单位会同市应急办组织专家初审;

(四)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七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

(一)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二)起草单位组织评审;

(三)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八条现场应急预案,由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九条专项、单项及保障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审核时,应当提交书面说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编制背景材料;

(二)应急预案编制原则;

(三)应急预案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

(四)应急预案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

(五)对存在的分歧意见处理依据和结果;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对应应急预案的编发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基层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和单位负责起草、组织评审、征求意见,报其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起草。由市委、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市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办理。由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编制简本或操作手册。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议、备案、报批和公布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市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市应急管理专家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专项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七条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制定单位按有关程序审议。

第二十八条各级各部门在评审应急预案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预案重要程度,可以自行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预案进行业务性评审,费用由聘请单位负责或由财政列支。

第五章应急预案发布与备案

第二十九条预案的发布。

市级总体应急预案,以市政府文件印发。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并冠“经市政府同意”。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以本部门文件印发,并冠“经市政府同意”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以编制单位名义印发。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印发。

第三十条预案的备案。

市总体应急预案报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备案。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报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中央驻市单位、自治区属企业、市内高校应急预案应当报市政府应急办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

基层单位应急预案报所在地政府应急办备案。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均需于举办活动5天前报送市政府应急办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报送应急预案应以书面文件一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WORD格式)。同时,各级各部门应急预案必须自行采取多种方式保存、多个地点存放和多个人员管理的方式,确保应急预案随时在手、应急人员随时在岗、应急工作随时开展。

第三十二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三十三条案制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和预案操作手册。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应遵守保密规定,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

第六章应急预案启动

第三十四条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等,分析突发事件级别分类,按实际需要,及时启动本级预案,适时发出预警,科学实施先期处置,并按规定上报事件信息。属于上一级预案适用范围的,应及时提出应急救援请求。

第三十五条总体应急预案的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涉及我市跨旗县市区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总体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并发出响应指令,发布相关信息。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确认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立即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提出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的建议向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必要时提请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同时提出启动预案应急响应的具体建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调动全市各有关部门及一切资源开展应急处置。[JP]

第三十六市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同时报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经分管副市长批准后(必要时提请市突发事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审议决定),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市专项预案应急响应指令,调动市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及资源进行应急处置。涉及几位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情况,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常务副市长决定。

第三十七条旗县市区级总体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参照市总体应急预案办理。市级启动Ⅲ级以上响应,相关旗县市区对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并服从市政府应急办的统一组织、协调和调遣。县级启动Ⅳ级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县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必要时可向市应急办提出救援请求。

第三十八条部门应急预案和单位应急预案的启动由部门及单位负责同志决定并组织实施。乡镇苏木(街道)和村嘎查(居委会)、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各类预案启动后,应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统一指挥救援处置工作,预案涉及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进入紧急状态,及时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和任务。预案编制单位要加强组织管理,加大预案运行控制力度,按照预案规定的处置流程,督促预案的实施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情况,适时终止实施相关的应急响应。

第七章应急预案演练

第四十条应急预案发布后,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应急办制定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安排,及时组织预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完善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

第四十一条市、旗县市区政府应急办统筹安排本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演练计划,并派员督导演练活动。

第四十二条应急预案演练前,组织实施演练的部门、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演练方案应当包括演练名称、演练队伍及人员、演练装备、器材、物资保障标准、演练经费来源、演练程序与方法、演练目标等内容。

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应当在演练开始前10天报同级政府应急办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应急预案演练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实战,适应需求”的原则,按照计划准备、组织实施、评估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第四十四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原则上三年组织一次。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原则上二年组织一次。基层应急预案演练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演练可适时组织。演练可采取实战演练、模拟演练、桌面推演、计算机演练等形式。[KH*2D]

第八章应急预案的修订

第四十五条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修订中涉及组织职责、工作流程、预警和事件等级指标等变化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应急预案的程序办理;其他修订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将变更部分报本级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四十七条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一)不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不能与上级或者同级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三)应急指挥体系或者职责调整;

(四)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影响预案效用时; (五)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者应急演练结束后,发现应急预案与实际情况不相适;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下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负责协调修订;必要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修订。

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以及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修订;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修订。

第九章应急预案宣传与培训

第四十九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工作,使各级领导、应急管理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掌握、了解应急预案内容和要求。

第五十条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部门应在应急预案批准发布20天内,将该应急预案的要点解读、宣传通稿和应急预案简本报本级政府应急办,由同级宣传部门审核,经本级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其他应急预案,由起草部门或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简本,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第五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把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公务员培训的内容,由本级组织、人事、司法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章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二各级应急办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预案编制、指挥机构、应急准备、应急保障、宣传演练、信息报送和常态管理等。

第五十三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给予表彰和奖励。五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发布、备案、宣传、培训、演练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五条对于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人员、经费以及其他条件,而导致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未能及时开展,造成突发事件处置不力、损失和影响扩大的,依法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在应急处置中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或者适时调整的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处置的,造成突发事件事态和影响扩大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信息交流,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管理信息化水平。市政府建立应急预案库,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建立分级分类应急预案库。

第五十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纳入市政府应急管理年度目标考核,由市政府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责任状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以市政府正式文件形式通报全市。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内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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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荆州市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荆州市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6〕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荆州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和规范全市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实现以“中国·荆州”(www.jingzhou.gov.cn)政府门户网站为龙头,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手段,全方位宣传荆州、服务公众,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建设效能政府,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由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立的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中国·荆州”政府网站是市政府在互联网上建立的政府门户网站,是全市在互联网上对外宣传的总窗口和对外统一发布政府信息,为企业、群众服务,推进政务公开的总平台。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及其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网站是“中国·荆州”政府网站的子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注重应用、资源共享、方便群众”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保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政府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推进网上办事服务,开通和完善网上互动功能,进一步提升政府“一站式”服务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政府办事效率的提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网站的主管机构。市政府网站实行总编负责制,由分管秘书长任总编,下设网站编辑部,具体负责全市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政府网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配备专班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网站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专业技术技能,并定期接受市政府网站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章 政府网站功能
第八条 公开政务信息。按照“合法、真实、便民、及时、无偿”的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以下政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一)政府规章和与社会公众相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产业导向目录、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项目规划及实施情况等。
(二)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审批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理结果、服务时间、地点和咨询投诉办法等。
(三)政府机构设置、职能和依据,以及办公地点、通讯方式,政府和部门领导成员及变动情况,公务员录用程序和结果。
(四)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重大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主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和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
(五)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及水、电、气价格变动情况和依据。
(六)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理过程和结果。
(七)重点企业和名优产品展示。
(八)其它适宜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九条 提供查询和检索服务。各级政府和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应及时将文件和掌握的公用数据资源整理后,通过政府网站面向公众提供查询和检索服务。
第十条 实行网上咨询。各级各部门在网站上设立咨询窗口,通过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职责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并安排专人及时答复咨询请求。对带有普遍性的咨询问题,应将答复意见整理后在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推行网上办事服务。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行政管理事项,应统一在网站上提供表单和范文下载,逐步实行网上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公示的应在网站公布结果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接受网上投诉。开通市政府网站政务公开自助管理系统(www.jingzhou.gov.cn/jz),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并分发至各相关责任单位,按照网上投诉处理的业务规范和流程,在规定的时限内,由专人负责办理并答复。
第四章 网站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的域名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荆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的主域名为www.jingzhou.gov.cn,中文域名为“中国·荆州”,代表荆州市人民政府。
  (二)政府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www.xxx.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各县市区政府和荆州开发区网站的域名可自行申请www.xxx.gov.cn格式的一级政府部门专用域名,也可以向市政府网站申请xxx.jingzhou.gov.cn格式的二级域名。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网站应使用市政府网站免费提供的政府网站平台的服务器,不得租用商用主机或磁盘空间。  
第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统一使用市政府网站OA系统(oajingzhou.gov.cn)及系统中的电子邮箱,相互传输政务信息。
第五章 网站运行和维护
第十六条 “中国·荆州”政府网站栏目设置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其信息来源由各责任单位共同参与建设。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网站建设方案报送市政府网站备案,网站设计应将“中国·荆州”政府网站图形链接标识放置在网站主页的首要位置,并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网页设计应庄重、大方、美观,体现政府形象。
第十八条 建立政务信息上网审批制度。政府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按照“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由本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审批上网。各网站责任单位要制定严格的自编上网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以规范上网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按照“依法公开、客观真实、方便公众、宣传荆州”的要求,搞好信息资源的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做到政务信息7×24小时公开和更新,确保政府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权威、及时和实用。
第二十条 建立网上信息发布安全责任制。各政府网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对出现网上信息安全问题的,将严格追究提供信息部门及其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遵守国家、省和本地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政府网站应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和电子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信息和资料,不得私开用户信箱。
第二十三条 加强网站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障工作,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应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
第六章 培训、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十四条 参与荆州政府网站内容建设的单位,其信息员需经市政府办公室培训上岗。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网站定期对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发布监测结果,并责成有问题的网站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监测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六条 对政府网站建设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和网上评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办法另作制定),对年度考核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违反本办法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市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长春市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执行。
对小型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是我市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增强企业活力,推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望市政府各有关委、局加强领导,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施行中的问题要及时向市体改委反映,以便把这项工作切实搞好。

长春市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七五”计划建设》中关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国营小型企业可实行集体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精神,积极探索新的经营方式,进一步把企业搞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是把租赁机制与按劳动分配原则、民主管理制度紧密结合起来的新型社会主义经营方式。
第三条 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其所有制性质和行政、党群隶属关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租赁时间一般为三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实行租赁经营的小型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或年利润在十五万元以下的国营商业、粮食、饮食、服务企业和供销企业,也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单个车间进行租赁经营。

第二章 租赁程序
第五条 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出租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审查批准;集体企业的出租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经其主管部门会同税务局审查批准。
第六条 企业的租赁方式,可以集体承租,也可以个人承租。
第七条 企业出租的招标,可以在企业、本系统内进行,也可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标。
第八条 承租投标人必须具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较好的政治素质;必须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组织能力和相适应的企业管理水平;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个人财产和两名以上具有正当社会职业并拥有一定财产的担保人(集体承租不用保人)。
第九条 出租方对承租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认定的合格者提供企业的各种资料数据,为其进行实地调查、编写投标书和治厂方案提供方便。
第十条 由企业职工代表、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考评委员会,对投标者进行公开答辩考评,从中选择优秀者。再经过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品德、业绩考核后确定承租人。
第十一条 承租者自行确定担保人。在主管部门的配合下,同出租方的原法人代表进行清产核后资后的财产移交。
第十二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租赁期限、产值、利润指数、租金额标的基数与缴纳方式、利益分配、债权和债务的处理等事项。在合同书上签字的出租方代表是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企业是职代会负责人),承租方式代表
是承租者本人和担保人。
第十三条 在签订合同时,要由出租方、承租方、财政、税务及银行的代表对出租企业的资产进行核查评估注册,作为租赁合同的主要附件。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租赁双方持合同书到公证部门申请公证后,租赁合同正式生效,租赁合同与公证书一式若干份,分别由企业主管部门、出租企业、承租人和公证处各留一份。并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及有关银行备案。
第十五条 承租人(集体承租的指代表)如不是企业租赁前的法人代表,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更换法人代表手续。
第十六条 租赁手续完备后,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陪同承租人到所承租的企业,当众宣读租赁合同,承租人正式就职。

第三章 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承租人是租赁企业的法人代表,是当然的厂长(经理),是从事社会主义经营活动的组织者和劳动者。
第十八条 承租人对租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会权负责。有权决定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干部的任免和人员配备;有权自主使用、支配企业的财产;有权决定企业内部的分配形式;有权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承租人必须自觉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必须保证企业财产的完整和设备不断更新,必须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必须主动地接受企业党组织的监督。

第四章 租 金
第二十条 实行租赁的企业,除了照章纳税外,承租人要向出租者按期规定缴纳租金。
第二十一条 租金的核定要兼顾国家、企业、职工、承租人四方利益,依据企业的固定资产、自有流动资金、经营条件等实际情况,采用一定的科学方法由出租方进行计划,也可以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租金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固定租赁,是指不受利润增减变化的影响在承租各年度内向出租方缴纳的固定租金数额;二是基数递增租金,是指在基数租金基础上,按计租年度企业的实际利润与基数利润的比例适度上浮计算的租金,当实际利润低于基数利润时,承租人要照缴
基数租金。
小型商饮服修企业或亏损企业可采用固定租金形式,其它企业一般应采取基数递增租金形式。
第二十三条 租金按年度由承租方依据财务决算缴纳,不足部分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不能足额交纳时,由担保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承租人的收入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的收入,按租赁合同规定的比例分成,为个人劳动所得,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的个人收入扣除每月预支后,其余部分作为承租风险金存入企业,以丰补欠。租赁期满后从企业全部提出,归租者所有。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停发原工资、奖金及一切生活福利待遇,但保留原有工资级别,享有晋级权。日常生活费每月可预支二百元左右,在年终个人所得中扣回。若个人所得不足预支的全部生活费用时,租赁者则以个人财产抵补。
第二十七条 承租者的个人收入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风险金在提取前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解除
第二十八条 租赁双方在租赁期未满出现以下情况,可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一、承租人经营管理不善,企业经济效益达不到租赁前水平或完不成合同中规定的指标的;
二、承租人所进行的经营活动超过合同规定所赋予的权限,并使出租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的;
三、承租者个人收入得不到兑现的;
四、承租者因特殊情况无力继续承租的;
五、出租者违背合同规定,干扰承租人行使经营自主权的;
六、租赁合同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城市统一规划、自然环境变化等影响无法继续实施,经租赁双方协商或经有关部门调解仲裁得不到满意解决的;
七、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实行租赁的。
第二十九条 租赁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解除及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按国家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租凭合同在执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随意修改;必须修改或补充时,须由双方共同协商,必要时须经出租方主管机关审定,并经公证后才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租赁期满时,由租赁双方和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部门一起对企业核查无疑后,按法定程序解除租赁关系并通知有关部门。需要延长期限时,要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七章 经 营 管 理
第三十二条 实行租赁经营的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按集体企业的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进行管理,但商饮服修企业免征能源税开继续享受国营企业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用承租者个人收入支付给担保人和有特殊贡献人员的报酬,不计入奖金总额。
第三十四条 用承租方所得收入投资购买的固定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租赁期满后由承租方收回或双方协商折价卖给企业。
第三十五条 企业租赁前的历史遗留问题,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由双方协商解决,具体办法要列入租赁合同条款。商饮服修企业的承租人,不承担原有企业的财产挂帐损失和国家贷款之外的债权债务。
第三十六条 租赁企业的职工保留原有身份,晋级和评定职称不受影响,职工所得不应低于上年收入,如低于上年收入,其差额由承租人以个人财产抵补。
第三十七条 租赁企业的主管部门按其业务范围,本着归口管理的要求,对年度内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经营上遇到的困难进行服务、协调。
第三十八条 租赁期间,企业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租赁合同继续生效,原主管部门承担的合同义务由新的主管部门继续承担。
第三十九条 租赁人的身份、待遇在租赁合同解除时随之解除,其工作由原工作单位负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市各企业主管部门,可依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以利贯彻实施。
第四十二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体改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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