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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专员办关于做好2010年度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0:20:21  浏览:93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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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专员办关于做好2010年度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江苏专员办关于做好2010年度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财驻苏监[2010]144号


各驻苏中央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制发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通知印发,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审批管理与年检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8〕299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2010年度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账户年检范围

  驻苏中央预算单位截止2010年12月31日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备案管理类的零余额账户、贷转存账户、保证金账户、定期存款账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公务卡账户、通知存款账户、协定存款账户等)。

  二、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申报程序

  非系统性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年检,直接报送我办办理;系统性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年检,先由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预审并汇总所属下级单位的年检资料,再报送我办办理。

  (二)申报时间要求

  驻苏中央预算单位应于2011年1月31日之前,将银行账户年检资料报送我办。

  三、年检需报送的资料及要求

  (一)《2010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即“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预算单位版]”导出的年检申请表,以下简称《年检申请表》),并附电子文档。

  (二)《驻苏中央预算单位2010年度银行账户年检承诺书》(见附件,以下简称《年检承诺书》)。

  《年检承诺书》填写要清晰、准确。《年检承诺书》年检账户排序必须与《年检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中的年检账户排序一致。年检账户排序要求:先排列审批管理类账户,如基本账户、基建账户、收入汇缴账户、其他存款账户、房改账户、党费工会账户等;后排列备案管理类账户,如零余额账户、贷转存账户、保证金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等。《年检承诺书》中的会计报表合计数,是指资产负债表、基建报表和工会报表的银行存款金额之和。报表合计数与实际存款数如有差异,应将差异的原因及构成情况在“备注”栏中作说明,或单独作书面说明。

  《年检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和《年检承诺书》中的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应根据已申报备案的账户的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填写。如有差异,应在年检之前补办备案变更或审批变更手续。

  (三)201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基建报表和工会报表,2010年12月31日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包括定期存单复印件)。

  报送的银行对账单装订排序必须与《年检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年检承诺书》的年检账户排序一致,并在对账单右上角标明在《年检申请表》上的账户序号,标注账户类别和用途。

  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开户银行印鉴复印不清晰的,需补盖开户行印鉴章或在旁边填写清楚补盖申报单位财务章。《年检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和《年检承诺书》中的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应与银行对账单的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一致。对不一致的,如果是因为银行机构撤并、升级等原因造成的,需报送备案变更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如果是因为开户行变更造成的,则需履行审批手续。

  上述报送的年检资料必须按照以下排序装订:《年检申请表》、《年检承诺书》及相关情况说明、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

  四、其他有关事宜

  (一)为提高2010年度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成效,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各预算单位务必做好年检前的备案管理工作:

  1、对已开设仍未备案的账户(包括备案管理类的账户,下同),应在报送年检资料之前将有关开立备案资料报送我办办理备案手续。

  2、对2009年度年检结论中审核为合格的,但在2010年度已到期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以及贷转存、保证金等账户,应在报送年检资料的同时一并报送有关撤销备案资料。

  3、请各预算单位结合2010年度年检申报工作,认真清理已报备案的信息是否准确和规范。例如:对于开户职能部门,除个别单位外(如地震台),一般应为单位的财务部门或办公室,而不应是单位全称;对于开户银行,除地区性银行外(如南京银行鸡鸣寺支行),排序应是行名、地区、分支机构(如中国建设银行南京中山北路分理处)。备案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银行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开户职能部门、账户用途、账户类别、账户有效期等。请各预算单位将备案申请表与批复书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确保备案资料准确。

  (二)请各预算单位按照《办法》、《补充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清理本单位和本系统的银行账户,做好2010年度银行账户年检的前期准备和资料申报工作,系统性驻苏中央预算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布置、督导及预审汇总工作。

  (三)年检审核工作结束后,我办将根据预算单位年检申报情况和审核结论情况,确定2011年我办对驻苏中央预算单位的现场检查名单,检查内容包括银行账户管理使用、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收支、收支两条线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方面,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理和处罚。

  本《通知》电子版本、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以及银行账户年检操作规程等规定,可登陆我办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jsz.mof.gov.cn/)查询下载。对于今后新出台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办法以及我办开展银行账户监管情况,亦将及时通过该网站予以公布,请及时查询并对我办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反馈。

  附件:驻苏中央预算单位2010年度银行账户年检承诺书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下载: 账户年检通知附件.doc
http://jsz.mof.gov.cn/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1012/P02010122730334823668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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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静电复印机》等六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27号




关于发布《静电复印机》等六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为促进开发和使用有益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规范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现批准发布《静电复印机》等六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的编号、名称如下:

1、HJBZ40-2000 静电复印机

2、HJBZ41-2000 消耗臭氧层物质(DOS)替代产品

3、HJBZ42-2000 无CFCs泡沫塑料

4、HJBZ43-2000 气雾剂

5、HJBZ 1-2000 家用制冷器具(代替HJBZ1-1994)

6、HJBZ30-2000 生态纺织品(代替HJBZ6-1994和HJBZ30-1998)

以上技术要求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HJBZ27-1998、HJBZ1-1994、HJBZ6-1994、HJBZ30-1998同时废止。

二〇〇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
地质环境监测是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经过4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已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监测体系,并列入全国六大社会公益监测网之一,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履行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地质环境的政府职责,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地质环境
管理体系和监测网络,现就进一步做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地质环境监督管理职能。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领导。提高对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保监测工作保质、保量的正常进行;增强监测工作对政府职能的服务意识,拓宽监测工作服务范围,
重点加强对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及评价。
各省(区、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条件,在全国规划指导下,全面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扩大监测研究领域,增加监测研究内容。大力加强地质灾害调查、监测与评价,建立完善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同时要继续做好地下水环境动态监测并开展矿山地质
环境调查评价工作;及时做好地质灾害和地下水情预测预报工作。
二、建立健全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是分别隶属于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政府履行地质环境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日常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从事技术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要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在业务管理上,应采取分级分网
的管理方式,同时接受上一级地质环境监测站的业务指导,按规定及时汇交监测资料。当前,在省级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组建省(区、市)及以下监测机构的工作要同时进行,并应注意掌握以下原则:
1.监测机构应根据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特点和管理方式,并借鉴其他部门具有相同性质的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设立。
2.充分利用原地矿部各级监测站网的基础。各级监测机构原则上应在原地矿部省(区、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所属的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分站的基础上建设,并将其划归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有关资料、仪器、设备等也应随机构一并划转,未办理交接手续之前,人员、资产
等不得调动或调拨。
3.在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区和地质环境较为复杂的地区原则上应建立专门的监测机构,具体情况由省(区、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
三、加强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建设。各单位必须保证已建成的信息系统正常运转,不能因机构改革,将其撤销合并或停止运行。为了保证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分析处理及提供使用的时效性,加强并完善信息系统建设,逐步更新设备和技术。
四、保证经费投入。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是一项长期、稳定的日常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因此,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保证监测工作足够的经费投入,确保监测资料的质量和时效性。各单位要将中央财政划拨地方财政的地勘费中的监测经费全部用于监测工
作,在此基础上,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还应根据各地监测工作发展的需要,安排适当专项资金用于监测工作,专款专用。



200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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