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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2:22:37  浏览:91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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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20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专门发展化工产业的化工园区、化工企业聚集的集中区或工业区(以下统称园区)安全管理,降低园区系统安全风险,增强园区安全应急保障能力,提升园区本质安全水平,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准入、一体化管理”的原则,做好园区的规划选址和企业布局,严格园区内化工企业安全准入,加强园区一体化监管,推动园区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责任明确、管理高效、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园区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将园区内企业之间的相互影响降到最低,强化园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控,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强应急救援综合能力建设,促进园区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

二、科学规划与建设,从源头上提升园区本质安全水平

(二)统筹规划。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特点、化工产业资源、自然环境条件、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生产规划,制定化工行业发展规划,确定专门区域发展化工产业,并将园区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发展规划。园区选址应把安全放在首位,使园区规划与城市发展规划相协调、园区功能与其他主体功能区相协调,使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留有适当的发展空间,将园区安全与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降到最小。

(三)合理布局。园区内各企业的布局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并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企业装置之间的相互影响、产品类别、生产工艺、物料互供、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区。科学评估园区安全风险,确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降低区域风险,预防连锁事故发生。

(四)严格准入。规划设立园区的当地人民政府要建立园区内的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要充分考虑园区产业链的安全性和科学性,有选择地接纳危险化学品企业入园。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园区产业链安全和安全风险容量要求,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大力支持产业匹配、工艺先进的企业入园建设,严格禁止工艺设备设施落后的项目入园,严格限制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项目建设。凡入园企业,应依法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严格安全设计管理,严格控制涉及光气、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从严审批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企业、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新建化工生产储存装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储存装置必须装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应装备安全联锁系统。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园区内。

(五)科学建设。负责园区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化工行业发展特点,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安全环保、公用设施、物流输送、维修服务、应急管理等各方面的需求。园区的建设以有利于生产安全为原则,完善水、电、汽、风、污水处理、公用管廊、道路交通、应急救援设施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实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设施的专业化共建共享。

三、建立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体系

(六)建立健全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园区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设置或指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实施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协调解决园区内企业之间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统筹指挥园区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园区企业开展安全管理情况检查或互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满足园区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员,其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具有化工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部门可向园区派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切实落实园区安全监管责任。

(七)树立园区整体安全风险意识。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工作,科学评估园区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或控制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并将该方案报园区主管部门备案。已建成投用的园区每5年要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建立园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并明确紧急状况下各企业的联络方式、通报机制和指挥体制。园区内企业应树立整体安全意识,防范系统风险,防止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周边企业,产生“多米诺”效应。企业生产出现异常状况或较大安全风险时,应及时报告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园区管委会,通报周边企业,周边企业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八)强化园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构建一体化应急管理系统。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全面掌握园区及企业应急救援相关信息,制定园区总体应急救援预案及专项预案。督促企业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园区总体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做好预案登记、备案、评审等工作。园区应建立健全园区内企业及公共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要明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分级原则、响应方法和程序,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做到应急救援功能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在因地制宜、合理规划、节约资源的原则下,整合园区内各企业所配置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自动化监控措施,构建园区一体化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并依托信息平台,对园区安全生产状况实施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建立与园区周边社区危险性告知和应急联动体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要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可采取企企联合、政企联合或相关职能部门单独出资投入等方式,整合和优化园区专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资源,组建园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开展地方应急救援力量和企业应急救援力量共同参与的应急演练。

四、严格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九)指导督促园区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要督促园区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的要求,通过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全面加强安全管理,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十)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建立园区企业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隐患排查治理、自动化控制、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培训等方面的安全监管信息档案。加强对园区内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安全监管,强化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登记、申报以及备案等规定。督促园区内使用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强化在役生产装置安全诊断,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装置本质安全水平。

(十一)持续深化隐患排查整治。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督促企业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要素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确保各类安全生产隐患能够及时发现、及时整改,防止隐患演变为事故。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隐患严重而且难以整改的企业,要及时淘汰退出园区。

(十二)切实加强园区承包商管理。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承包商管理制度,对进入园区施工、检维修及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作业的承包商进行登记,建立相关档案、台账,并加强监督检查,制定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要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对企业内部承包商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危险性作业的安全措施。

(十三)推进园区封闭化管理。要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要求,结合园区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逐步推进园区封闭化管理。原则上要按照核心控制区、关键控制区、一般控制区的防护等级,通过采取不同的封闭监控管理手段,实行封闭化管理。要建立完善的园区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严格控制人员、危险化学品车辆进入园区。进出园区的危险化学品车辆都要安装带有定位功能的监控终端,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和限时限速行驶措施,由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实施统一监控管理。对暂时无法进行封闭化管理的园区,要首先对重大危险源和关键生产区域进行封闭化管理,加强安全防控。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采取科学有效措施,降低园区系统安全风险。要建立健全园区安全生产部门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园区安全生产问题,有效保障园区安全发展。

(十五)落实保障措施,加强舆论监督。各地区要加强园区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以专业人员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加强技术装备和资金投入、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园区安全生产及应急保障能力。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注重宣传园区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和存在重大隐患的园区要予以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各省级安委会要迅速将本指导意见精神传达至本辖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园区安全管理细则并抓好贯彻落实,强化园区安全管理,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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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斗门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斗门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府〔2008〕6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斗门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日



珠海市斗门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市斗门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结合我市斗门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价格,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和有偿划拨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五通一平”(通电、通路、供水、排水、排污、土地平整),但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在斗门区范围内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四条 斗门区国有土地价格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用地功能类别(共分十三类):

1.商业和服务业(含商场、市场、展销、餐饮、娱乐、健身等)、金融证券及保险业的营业场所、营业性公用事业的营业场所、加油(气)站用地。

2.住宅(含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别墅、停车楼(库)用地。

3. 办公、写字楼用地。

4.宾馆、酒店(含公寓式酒店)、旅店、招待所、会展业用地。

5.工业用地。

6.港口、码头和陆路交通运输站场用地。

7.物流、仓储用地。

8.旅游用地。

9.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按农用地处理)。

10.营业性公用事业(含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污水处理等行业)的设施用地。

11.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和部队用地。

12.社会力量兴办的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用地。

13.教育设施用地。

(二)用地级别(各级别用地界限由市国土资源局斗门分局制作级别图予以明示):

商业、住宅用地:

一级地:Ⅰ-1井岸:东至黄杨河,南至尖峰南规划路(见图),西至环山北路、环山中路,北至井岸大桥所围的用地;Ⅰ-2白蕉:东至桥湖路、虹桥二路(规划路),南至白蕉路,西至黄杨河,北至连桥路所围用地;Ⅰ-3白藤湖:东至友谊河,南至规划路(见图),西至黄杨河,北至尖峰大桥所围用地。

二级地:Ⅱ-1井岸:东至黄杨河,南至里维埃拉(含里维埃拉和珠峰大道以北的新青工业园),西至城市快速干道或山边,北至黄杨大道,除一级地范围以外的用地;Ⅱ-2白蕉:黄杨大道以南,除一级地以外的用地;Ⅱ-3白藤湖:东至友谊河,南至腾山路(金湾区以北),西至与湖心路平行的规划路(见图),北至规划路(见图)所围的用地。

三级地:Ⅲ-1沿珠峰大道、珠港大道、黄杨大道两侧200米,将乾务镇中心城区、富山工业园、龙山工业园、斗门镇中心城区连成一片的用地(含井岸黄杨大道以北、白蕉石场以南除二级地以外用地和里维埃拉以西、珠峰大道以南的规划用地以及西埔村);Ⅲ-2白蕉:白蕉新镇(见图);Ⅲ-3白藤湖:除一、二级地以外的用地;Ⅲ-4鹤洲北:距珠海大道南北约1000米的两条水道、磨刀门水道以及白藤湖所围用地。

四级地:Ⅳ-1除一、二、三级地和莲洲镇以外的用地。

五级地:Ⅴ-1莲洲镇范围用地。

工业用地:斗门区行政范围内除山体和水域以外的用地。

以上级别界限以市国土资源局斗门分局制作的级别图为准。

第五条 斗门区有偿使用土地出让价格按本规定附件1所列标准计算;斗门区使用划拨土地价格按本规定附件2所列标准计算。地价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别墅用地按以下规定和标准计收地价:

(一)别墅用地的容积率小于或等于0.4时,按用地面积计价。

(二)容积率大于0.4小于等于0.6时,超出容积率0.4的建筑面积另按容积率等于0.4时地价标准的3倍计收地价。

(三)容积率大于0.6时,超出容积率0.6的建筑面积另按容积率等于0.4时地价标准的5倍计收地价。

(四)别墅用地的容积率不得大于0.8。住宅用地内不得建别墅和连排住宅,只能建5层以上住宅。

(五)对住宅、别墅功能混合的用地,要按原合同约定的规划指标严格控制各自用地范围;若原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每种功能各占50%用地计算,分别按规定核算地价。

第七条 港口码头用地根据码头停泊的吨位按占用岸线的长度加收地价:

(一)1千吨以下的,每米8000元。

(二)1千吨以上(含1千吨)5千吨以下的,每米15000元。

(三)5千吨以上(含5千吨)1万吨以下的,每米25000元。

(四)1万吨以上(含1万吨)5万吨以下的,每米40000元。

(五)5万吨以上(含5万吨)10万吨以下的,每米55000元。

(六)10万吨以上(含10万吨)的,每米70000元。

游艇码头用地占用海(河)岸线的,按占用岸线的长度每米加收8000元。

其他用地占用海(河)岸线的,按占用岸线的长度每米加收3500元。

第八条 临街用地根据所临街道宽度按临街长度加收地价:

(一)街道宽度40米(含40米)以上的,每米收取4000元。

(二)街道宽度30米(含30米)以上40米以下的,每米收取3000元。

(三)街道宽度15米(含15米)以上30米以下的,每米收取2000元。

(四)街道宽度不足15米的不加收。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收地价:

(一)国家规定不计算建筑物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建筑物设计标高在±0.00以下非经营性用途的部分。

(三)顶面标高在+1.5米以内的地下车库。

(四)市政设施中的道路、广场、排洪渠、走廊、公厕、公用绿地和公园用地。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关规定计收地价:

(一)工业用地的计价规则按珠府〔2007〕50号文执行。

(二)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时,按工业项目地价标准计收;超过部分按相应使用功能出让地价标准另行计收,其工业用地功能不变,且不能分割单独转让。

(三)旅游项目用地内,为其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超过用地面积3%时,不另计收地价;超过部分按相应使用功能出让地价标准另行计收,旅游用地功能不变,且不能分割单独转让。

(四)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项目用地内,为其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超过用地面积2%时,不另计收地价;超过部分按相应使用功能出让地价标准另行计收,原项目用地功能不变,且不能分割单独转让。

(五)动漫产业、信息产业和文化产业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

第十一条 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用地为住宅用地功能,可分割销售及登记发证,其地价按同级别住宅用地功能计收。

公寓式酒店用地为酒店用地功能,不得按公寓单元分割销售和登记发证,只能作为酒店项目整体登记发证,其地价按同级别酒店功能计收。

第十二条 经过经贸部门认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交易场所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物流项目用地,其用地功能登记为物流、仓储用地,物资交易场所部分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按仓储用地标准计收地价;物资交易场所部分用地确权面积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7%的部分,按商业用地标准计收地价。

物流项目用地内各单体建筑物只能整栋办理《房地产权证》,不得分割销售及办证。物流项目用地内物资交易场所部分单独转让的,须按商业地价标准补交地价款。

第十三条 旅游用地以现状提供土地,“五通一平”及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以现状提供土地,“五通一平”及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市、区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的办公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无偿以现状提供土地,“五通一平”及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中央、省、市批准的办学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无偿以现状提供土地,“五通一平”及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使用期为2年的经营性租赁用地的年租金,按现行商业用地价格标准年平均数额的3倍一次性计收,其它租赁用地的年租金,按其相应功能现行地价的3%计收。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存量建设用地(集体留用地),用于工业厂房、办公、商业等建设的,不计收地价。

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存量建设用地(集体留用地)建房,在政府批准的建筑面积标准范围内,不计收地价。

经市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应按附件1相应功能的地价标准的25%缴纳土地出让地价。

第十九条 以划拨、协议方式提供项目用地,其地价标准低于本规定的,应报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 地价款应在用地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延期付款的,每月按应缴地价款的1.2%加收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后,市政府可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产业政策对其进行调整并颁布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已颁布的其它地价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珠海市斗门区有偿使用土地出让价格表

2.珠海市斗门区有偿使用土地划拨价格表

3.珠海市斗门区商业、住宅用地级别图

4.珠海市斗门区工业用地级别图



关于执行中法先进研究计划项目的通知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


关于执行中法先进研究计划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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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湖北、新疆、陕西、山东、辽宁省科技厅,重庆、上海市科委,教育部、卫生部、国家地震局国际合作司,中国科学院、中国农科院国际合作局:

  根据中法先进研究计划合作协议,中法先进研究计划双方专家指导委员会分别对2004年征集项目申请进行了评估,从中选出并确定了30个正式项目和4个替补项目(详见附件项目清单)。

  请通知你单位所属的项目中选单位尽快启动项目。此次没有立项的申请为落选项目,请通知有关单位,我司不再另行通知。

  有关项目执行的具体要求说明如下:

  此次中选项目执行期为2年,即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项目原则上不延长。

  请尽快与法方合作伙伴联系,启动项目,并于2005年2月28日前将有关项目的合作计划和预算表报我司,以邮戳和我司的签收为准。在此日前未收到合作计划和预算表的项目视为未启动项目而被取消,并立即为替补项目所取代。

  我司将承担中法先进研究计划中选正式项目的部分国际交往费用(详见附件:中法先进研究计划项目国际交往费报销办法)。

  联系人: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欧洲处 周隆超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 邮编:100862
  电 话:010-58881356
  传 真:010-58881354
  特此通知。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1、中法先进研究计划项目清单http://www.most.gov.cn/tztg/P020050118320701095034.doc
附件2、中法先进研究计划项目预算表http://www.most.gov.cn/tztg/P020050118320701402010.doc
附件3、中法先进研究计划项目国际交往费报销办法http://www.most.gov.cn/tztg/P020050118320701565246.doc
附件4、中法先进研究计划项目国际交往费报销表http://www.most.gov.cn/tztg/P02005011832070187969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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