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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工贸易企业拓展内销市场扶持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2:58:50  浏览:84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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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工贸易企业拓展内销市场扶持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工贸易企业拓展内销市场扶持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2〕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加工贸易企业拓展内销市场扶持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东莞市加工贸易企业拓展内销市场扶持办法



根据《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有效推进全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帮助加工贸易企业不断拓展内销市场,结合东莞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外经贸部门与海关对全市符合条件的非联网监管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内销“集中申报”模式,扩大加工贸易产品内销“集中申报”模式的试点范围,将内销“集中申报”模式扩大到全市符合条件的非联网监管加工贸易企业。对有需要的非联网监管加工贸易企业,经企业申请及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并且能够提供有效担保的,在外经贸部门制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范围内,海关允许企业先行内销保税料件或其制成品,并在内销当月内(最迟于次月15日前)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第二条 优化流程,推动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海关对于管理类别为B类以上企业,建立内销“快速通道”,推行“窗口作业”,设置专岗负责办理内销审批。

第三条 优化内销审价机制。尊重加工贸易企业的贸易实际,进一步简便审价手续,海关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实施内销预审核制度,简化质疑磋商程序,切实加快通关效率。

第四条 对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企业,经外经贸部门确认,对已超出了海关监管期限的进口设备,企业可直接用于内销生产。

第五条 外经贸与海关、质监等部门积极开展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业务辅导,对纳入东莞内销百强培育名单的企业实行挂钩扶持机制,指导企业办理内销相关手续。

第六条 外经贸部门设立内销业务办理窗口,对企业非设限加工贸易保税料件转内销的,应做到当天受理,当天办结。

第七条 质监部门根据监督抽查计划,为加工贸易企业免费开展内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公开监督抽查情况,帮助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加强企业产品质量控制能力,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八条 加工贸易企业参加“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东莞台湾名品博览会”等国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展会,拓展内销市场,会展所属的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充分利用保税物流政策,依法采取便捷的监管措施。检验检疫部门设立专门窗口为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具《优先办理联系函》,提供高效便捷的进出境展品检验检疫通关服务,简化进出境展品检验检疫审批和备案登记手续。

第九条 质监部门设立专门窗口为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省质监局。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可列入《转内销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名单》。检验检疫与质监部门对名单中企业实施实验室检测或监督抽查时,免除重复性检验项目的检测,降低检测费用。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与质监部门推进公共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积极申请在东莞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质检中心成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指定实验室或生产许可证的检测机构。

第十二条 外汇管理部门积极推动企业拓展内销市场,适当放宽出口产品转内销企业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控制,保证其内销生产之需。允许“三来一补”企业将开展内销所获得的人民币收入办理对外付汇。

第十三条 用好“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平台,打造成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加工贸易产品内销对接平台。

第十四条 举办好“东莞台湾名品博览会”,增加消费性进口商品国内采购、展销功能。

第十五条 支持“大麦客”等建立专业性或综合性商品交易中心,帮助企业终端消费品进入国内商贸流通领域,加快提升东莞制造产品内销的知名度。

第十六条 东莞市政府与香港贸发局签署框架协议,利用香港贸发局开拓市场的经验、专业展览服务及市场讯息,共同协助在莞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定期举行研讨会、推介会,介绍内销政策,交流创建品牌和内销的经验。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在主要通关口岸设立保税仓和出口监管仓,试点保税仓与出口监管仓功能整合,通过大力促进保税物流业的发展,提供供货商管理库存(VMI)服务,充分发挥保税监管场所涵养税源的积极作用。

第十八条 企业参加市相关主管部门直接或委托组织的境内内销展览会,按照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特装或公共布展费等给予5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万元。

第十九条 对本年度内销额不低于600万元,新增实缴增值税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内销额较上年度实现同比增长的企业,按企业本年度在我市税务部门新增实缴增值税额给予5%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二十条 对向保险公司投保内销保险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实际投保费用给予3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设立3000万元“先销后税”担保金,为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采用银行保函作为“先销后税”集中申报担保模式开展内销提供反担保。如企业未及时补税被海关追收保证金,先由担保金给予补偿,再由财政部门与企业所在镇街按8:2的比例分担。造成损失时由指定机构向企业追偿。

第二十二条 以上规定由市外经贸局会有关部门解释、完善实施细则与操作办法并共同落实。除另有说明之外,以上规定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我市原有相关政策与以上规定不一致的,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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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1997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已于1997年6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9日我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以及根据该办法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与完善海关对保税区的监管,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其他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税区,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
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非保税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第四条 保税区内仅设置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五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
区内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帐簿、编制报表,凭合法、有效凭证记帐并进行核算,记录有关进出保税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
第六条 保税区实行海关稽查制度。
区内企业应当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七条 海关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区内有关场所,有权依照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查验。
第八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区。

第二章 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九条 海关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简便、有效的监管。
第十条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
第十一条 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十二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三)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四)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范围以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应当依法纳税。
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第三章 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三条 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实施监管。
第十四条 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前款货物或者物品,已经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保税区的货物需从非保税区口岸进出口或者保税区内的货物运往另一保税区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按照海关转关运输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对保税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六条 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应当就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备案。
第十七条 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第十八条 区内企业在保税区内举办境外商品和非保税区商品的展示活动,展示的商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五章 对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第十九条 区内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所需料、件进出保税区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区内加工企业生产属于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产品,应当事先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境外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区内加工企业将区内加工的制成品、副次品或者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非保税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依法纳税。
第二十二条 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对所含境外运入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实的,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第二十三条 区内加工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或者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务,应当事先经海关批准,并符合上列条件:
(一)在区内拥有生产场所,并已经正式开展加工业务;
(二)委托非保税区企业的加工业务,主要工序应当在区内进行;
(三)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业务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海关申请展期,展期期限为6个月。在非保税区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保税区;需要从非保税区直接出口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四)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加工的,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委托加工料、件的备案手续,委托加工的料、件及产品应当与区内企业的料、件及产品分别建立帐册并分别使用。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非保税区企业,并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销案。
第二十四条 海关对区内加工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委托非保税区企业进行加工业务的,由非保税区企业向当地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第六章 对进出保税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保税区,应当经内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二十六条 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当持保税区主管机关批准的证件连同运输工具的名称、数量、牌照号码及驾驶员姓名等清单,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未经海关批准,从保税区到非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和人员不得运输、携带保税区内的免税货物、物品,保税货物,以及用保税料、件生产的产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海关可以取消区内企业在海关的注册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备案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非外长政治磋商联合公报

中国 非洲


中非外长政治磋商联合公报


2007年9月26日星期三于纽约

根据2006年11月通过的《中非合作论坛——北京行动计划(2007至2009年)》,中国和48个非洲国家外长或代表于2007年9月26日在纽约举行首次政治磋商。

会议由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外交部长、中非合作论坛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主席艾哈迈德·阿布·盖特阁下和共同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杨洁篪阁下共同主持。阿布·盖特部长致开幕辞,随后杨洁篪部长代表中方发言。喀麦隆、肯尼亚、利比亚、尼日尔、赞比亚5国外交部长分别代表非洲5个次地区发言。阿布·盖特部长在会议最后作总结发言。

在讨论中,部长们回顾并评估了《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宣言》和《北京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迄已取得的进展,就推进2006年北京峰会确立的中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广泛交换了意见,并讨论了双方共同关心的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

就此,部长们:

一、高度评价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对于巩固中非传统友谊、深化相互信任、扩大务实合作、开创中非战略伙伴关系新时代,以及加强南南合作,促进共同发展,推动构建和谐世界的历史性贡献。

二、积极评价落实《北京峰会宣言》和《北京行动计划》迄已取得的进展,重申将致力于进一步推进中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

三、强调中非外长政治磋商的重要意义,及其作为一种新的有效后续机制,对于落实和加强中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加强政治对话,以及增进双方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合作的重要性。

四、重申中非双方的深厚友谊,强调涵盖所有领域的中非合作论坛是独特的,以发展中国家“伙伴关系”为基础。鉴此,部长们强调根据非洲国家具体情况,本着创新的精神探讨包括三方合作在内的多种形式合作的重要性,以进一步加强南南合作,扩大合作范围,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

五、重申双方决心进一步加强合作、履行《北京行动计划》中的义务和承诺;强调决心继续努力把这些承诺化为实际行动和具体项目,满足非洲国家及地区的相关需要,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农业、卫生、教育、信息技术、旅游领域,以及《北京行动计划》中列出的所有其他领域。

六、赞赏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承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增加对非发展援助,到2009年使援助规模比2006年增加1倍,继续免除非洲国家债务并迅速落实免债承诺。

七、重视中非贸易发展潜力,赞赏中方扩大非洲国家输华商品零关税待遇受惠商品范围,强调需进一步扩大中非贸易,促进非洲对华出口。

八、同意双方应进一步鼓励中国公有和私营部门在非洲投资,包括投资基础设施和农业领域,并继续采取积极措施为鼓励此类投资营造更加有益的环境。在这一点上,非方欢迎中方启动中非发展基金。

九、同意加强在非洲地区和次区域组织层面的中非对话,并使中非合作论坛的计划与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的优先领域相协调,以支持非洲联盟、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和所有其他非洲次区域组织通过团结、和平、稳定、区域一体化和经济发展的方式,在加强非洲能力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取得成绩。

十、同意通过支持非洲维和与建设和平的能力及其为此所作的努力,促进非洲的和平建设,使之有助于非洲的稳定、可持续发展和非洲人民福祉。非方赞赏中方为维护非洲和平与稳定发挥的重要作用,欢迎中方任命非洲事务特别代表。

十一、承诺共同致力于尽早结束多哈回合谈判并达成平衡的、有分量的、可以对世界经济发展起到切实推动作用的一揽子方案。

十二、呼吁国际社会积极营造一个有利于非洲国家减贫和发展的国际环境,从而使非洲国家实现千年发展目标。

十三、重申将继续就双方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举行定期磋商与对话,进一步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密切协调,以促进双方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

十四、重申坚持一个中国立场,反对台湾以任何名义加入联合国的图谋。

最后,阿布·盖特部长向部长们介绍了将于2009年在埃及召开的中非合作论坛第四届部长级会议的筹备情况。部长们赞赏埃及为此所作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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