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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26:45  浏览:83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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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林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绥化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1年10月9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绥化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的投资效益,推进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具体包括:

(一)上级财政性基本建设、专项补助、国债资金;

(二)财政一般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三)非税收入政府安排的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五)政府债务、国债转贷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委托具有建设招标资格和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或采购活动。招标或政府采购活动应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参加。

第二章 项目管理与投资评审

  

第四条 财政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概算、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及项目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管理与监督,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投资和规模,确保工程不超预算。财政部门在检查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质量认证,并暂停拨付工程款;如果不按要求进行整改,财政部门可相应收回财政建设资金。

  第五条 对在建项目,原则上不做设计变更或临时签证,如确实需要少量变更而临时签证的,需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财政评审部门出具认证资料后报市政府审批。若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核,由市政府审批,经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方可进行施工。

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计划下达预算并做好资金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施工图预算及各类工程招标文件,对招标项目造价的合理性实施监督并负责与建设单位共同审定招标项目控制价格。

  第八条 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的投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供必备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填报竣工决算报表。财政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批复,经审计部门审计后作为项目划转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在上报投资计划的同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建设资金筹措计划,财政部门据以编制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对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应先立项后建设,对未列入年度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又确需当年开工建设的应急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发展和改革委批复立项,财政追加预算。

  第十四条 年度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正式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五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确需通过贷款等方式筹措的,项目建设单位和国有投融资公司需事先制定借债或融资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债和融资。

  第十六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实行财政报账、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建设单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开立基建账户,专门用于核算和反映基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结束后应及时撤销。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工作,拨款方式主要对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于开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投资计划、项目预算、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开工报告等相关资料。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工程进度报告、质检或监理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资金申请文件等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据此拨付建设资金,在确认完成工程总量的50%后拨付首批资金,资金额度不得低于总造价的20%,不得超过30%;之后,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拨付;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拨付建设资金累计不超过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额的80%。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书,经财政评审后报市政府,由审计部门审计,总投资以市政府批准后的审计报告为准,以此为依据清算,并向建设单位拨付工程尾款,工程尾款中含5%的质量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待保修期满进行清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自筹和融资、置换形成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适合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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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3月23日)

深办〔2006〕13号

   《深圳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和《广东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全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切实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条全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承办工作人员直接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信访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违法行政或者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损害群众利益,激化矛盾,或者对上访苗头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过激违法上访;
   (二)发生群众越级到市以上(含市级)机关上访时,未按市信访、应急指挥部门的要求按时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协助处理;
   (三)发生群众越级到市以上(含市级)机关上访后,没有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处理意见,没有及时答复和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没有做好群众疏导教育和稳控工作,造成群众重复到市以上(含市级)机关上访;
   (四)未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内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拒不受理,应当告知信访人的事项拒不告知,应予支持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
   (五)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不认真办理,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办结,或者上报的材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甚至弄虚作假;
   (六)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七)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违反规定将信访人提供的检举、揭发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八)其他信访工作失职、渎职行为。
   第五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对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有关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同时对该单位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同时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对区和市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责令限期改正的,由市委、市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建议,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决定后,由市委、市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文并监督执行;
   (二)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的,由市委、市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建议,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决定后,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并监督执行。同时,对被责令书面检查的单位,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对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被通报批评的单位,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市委、市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建议,报经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交由纪检、监察或者其他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四)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对区属单位、街道办和市直部门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程序,由区、市直部门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中,受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条本市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进”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进”工作的通知

教社政〔2003〕2号
2003年2月12日


  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特别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对高校特别是“两课”教育教学用科学理论武装大学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通知》(中发[2002]14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各类大中专院校要把学习十六大精神作为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和党团组织活动的重要内容。”《通知》中还提出,“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首先要抓住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个中心环节。”中央领导同志最近强调,要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热潮引向深入,就“要进一步抓好以县以上领导干部和高校为重点的学习。县以上领导干部的学习,关系到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高校的学习关系到教书育人,关系到党的理论工作。这两个方面的学习抓好了,就会带动全党全社会学习的深入。”当前高校特别是“两课”教育教学的首要任务是要下大力气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编成教材,进入课堂,武装大学生的头脑。近年来,各地和各高校认真贯彻党中央的有关指示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课堂、进教材、进学生头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为在高校“两课”教育教学中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深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进”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 
  一、将《邓小平理论概论》课调整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各高校从2003年秋季开学开始,应普遍开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有条件的高校可在2003年春季开学后开始实行。我部将发布《<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教学基本要求》,作为本门课教学与教材编写的基本规范。
  二、支持、鼓励“两课”教育教学条件和基础较好的高校,进行单独形态开设《“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试点。我部将组织编写《“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作为本门课的示范教材。
  三、在“两课”目前开设中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等课程中,全面渗透“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我部《关于印发<“两课”贯彻十六大精神教学指导>的通知》(教社政司函[2002]216号)要求,紧密结合教学实践,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精神和主要观点与各门课程的学科内容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体现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
  四、要积极开拓“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进”工作的新途径。充分发挥第二课堂、学生理论社团的作用,支持、指导学生研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到社区、村镇中宣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实践中深化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
  五、加强教材建设。教材建设是进一步深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进”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高质量开好“两课”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的基础。我部将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两课”教学基本要求进行全面修订,于近期发布《普通高等学校“两课”教学基本要求》,作为“两课”教材新一轮编写、修订的基本规范。要认真总结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两课”教材建设的经验,用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及新的教学研究成果全面修订“两课”教材,不断丰富完善教材内容,进一步增强教材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可读性。我部将于近期集中组织高校有关专家、学者编写《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示范教材,并全面修订“两课”其他各门课程的示范教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根据我部将发布的《<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教学基本要求》和《普通高等学校“两课”教学基本要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抓紧编写相关教材。“两课”教材的编写,要继续严格执行我部的有关规定。
  六、要切实抓好“两课”教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和培训。“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进学生头脑,首先要进“两课”教师头脑。“两课”教师必须多学一点,早学一点,学好一点,学深一点,这是高质量上好“两课”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证。要科学理解和掌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科学理解和掌握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这个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做到真懂、真信、真用。我部将在2003年第一季度举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骨干教师培训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在2003年暑期前或暑期集中一定的时间,精心举办本门课的骨干教师培训班、讲习班、备课会和教学观摩活动。在学习和培训中,要注意把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结合起来,同学习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结合起来,掌握本门课的教学基本要求,研讨教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理论水平,切实保证开课质量。
  七、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是增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进”工作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的根本保证。广大任课教师要深入实际,了解社会发展和大学生的思想动态,加强科学研究,敢于和善于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提出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以及在变化了的新形势下大学生所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解,不断增强说服力、吸引力。要注意抓好读(原著)、听(专题报告)、讲(系统讲授)、谈(讨论交流)、看(录像)、走(社会实践)、写(调查报告、读书心得、学术论文)等教学环节,特别要重视发挥社会实践教育的作用和现代教育技术的作用,力争在教学方法和手段上有新的突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高校要为“两课”理论联系实际提供制度、条件和环境保证,并注意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八、要加强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进”工作的领导。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武装大学生,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放到十分重要的位置,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对“两课”的教学、教材编写和师资培训给予有力的指导和支持。各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两课”的建设,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加大投入,保证教学所需经费和物质条件。要抓紧组织协调工作,切实作好开课的各项准备。
  九、成人高等教育和民办高等教育“两课”相关课程,参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

  各地和各高校应尽快将本通知内容传达到学校“两课”教学部门的全体教师,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请及时总结经验,并将出现的新情况报告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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