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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贯彻加强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1:10:18  浏览:97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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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贯彻加强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贯彻加强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审人发〔201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人事局,审计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南京审计学院:
  为推进《关于加强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意见》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快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进程,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关于贯彻加强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意见的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审 计 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贯彻加强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适应审计工作需要,加快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进程,为审计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加强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主要目标
  (一)能够直接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的公务员比例。
  审计机关公务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并不断提高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到2013年,各级审计机关能够直接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的公务员比例达到80%以上。
  (二)专业技术资格比例。
  到2013年,审计署具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公务员比例原则上要达到70%,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公务员比例原则上要达到25%。
  省级审计机关具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公务员比例原则上要达到65%,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公务员比例原则上要达到20%。
  市(地、州)、县(市、区)级审计机关具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公务员比例原则上要达到50%,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公务员比例原则上要达到10%。
  (三)专业结构比例。
  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的专业结构要适应审计工作需要。到2013年,各级审计机关具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经济类、管理类以及法律、计算机、工程等专业背景的公务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其中法律、计算机、工程等专业背景的公务员比例,应在2010年的基础上有所提高。
  (四)文化程度比例。
  审计机关45岁及以下的公务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到2013年,审计署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公务员比例达到90%以上;各省级审计机关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公务员比例达到80%以上;市(地、州)、县(市、区)级审计机关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公务员比例原则上达到60%以上。
  (五)审计专业领军人才和审计业务骨干人才比例。
  各级审计机关参照《审计署关于培养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审计专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试行)》,制定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到2013年,审计署符合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审计专业领军人才条件的高层次审计专业人才的比例达到20%以上,省级审计机关符合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审计专业领军人才条件的高层次审计专业人才的比例达到10%以上。
  二、具体措施
  (一)坚持标准,严把进人关。
  1.通过考试录用的公务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与审计工作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关执(职)业资格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2.通过调入方式进入审计机关担任副职领导职务及以下的公务员,特别是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的人员,除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外,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审计业务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以及5年以上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财经、法律、计算机、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
  3.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经省级及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工程审计、资源环境审计、计算机审计等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试行聘任制,按照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管理所聘公务员。
  (二)切实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1.新录用的公务员,应自进入审计机关3年内通过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届时不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公务员,一般不得从事审计复核、审理工作。
  2.审计机关担任项目主审的公务员,一般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审计机关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公务员,符合审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但未取得审计师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关执(职)业资格的,应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3年内取得审计师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关执(职)业资格;尚不符合审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应在符合条件后3年内取得相应资格。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不能取得审计师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主审。鼓励45岁以上的公务员报名参加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关执(职)业资格考试。
  4.审计机关公务员拟取得审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的,应参加全国统一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拟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
  (三)深化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工作。
  1.深化考试制度改革,增强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命题工作的科学性,强化对参加考试人员能力的考察和测试。
  2.完善取得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实施分层次的继续教育培训。加强中、高级审计师研究能力培训,着力提升审计专业人才从审计实践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从理论高度系统地进行归纳总结、科学阐述的能力。
  (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1.鼓励和引导各级审计机关公务员参加审计硕士等专业学位教育,充分发挥学历学位教育在培养复合型、应用型、高层次审计专业人才方面的作用。
  2.各级审计机关认真开展任职和初任培训、审计业务培训、审计项目培训、领导能力培训,审计署要做好对省级审计机关厅(局)级和部分正处级公务员、市(地、州)、县(市、区)级审计局局长的轮训工作。
  3.开展一定数量的考试辅导培训,帮助审计机关公务员考取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4.加强投资、企业、金融等行业模拟审计实验室建设,推广模拟教学、案例教学等培训方法。
  5.加强师资选聘和培养力度,形成规模适当、类别齐全的师资库,促进全国各级审计机关之间师资共享。
  6.加大教材和网络课件建设力度,形成包括纸质图书、网络课件、模拟教材等多种形式,涵盖政治类、公共类、法规类、审计类等多个门类的教育培训教材体系。
  (五)加大在实践中发现、培养和使用审计专业人才力度。
  畅通地方审计机关与审计署之间以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之间公务员挂职锻炼渠道,让人才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培养。审计署原则上每年选派30名左右干部到地方审计机关挂职锻炼,省级审计机关选派30名左右干部到审计署挂职锻炼。
  三、检查指导
  (一)审计署领导全国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省级审计机关负责统一组织本地区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工作。上一级审计机关对下一级审计机关专业化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
  审计署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设定的目标要求和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地专业化建设工作进行重点指导和检查,及时宣传重大举措和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促进解决。
  (二)建立情况报告制度。审计机关在专业化建设过程中遇到重大政策问题,应逐级上报,由上级审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各级审计机关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年度专业化建设工作情况。
  (三)建立年度通报制度。对专业化建设达不到目标的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署要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并提出相关建议。
  (四)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相衔接的专业化建设目标体系,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加强查核,形成统一领导、部署有序、上下协调、稳步推进的良性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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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10月31日 证监发字[1996]31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 股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

监发字[1996]312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和[1996] 169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

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

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支付发行公司,其余部分存放在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的明细磁盘报送我会。





兰泉员工关系室(33)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的十大推进
《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对社会保险事业而言笔者认为将在十个方面有重大推进,但推进的同时又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制定相关细则促进十大推进的实施。
一、企业职工平等地缴纳社会保险
虽然早在1985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但社会保险整个进程并没有做到让企业职工平等地缴纳社会保险。一方面是城乡身份,不能让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另一方面地区差别让一些省市实施的外来人员综合险,让外来人员不能同本地人一样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将打破上述不平等的规定,让企业职工无论城乡、无论地区平等地缴纳社会保险。
由于社会保险法进程上的诸多历史问题,也将让今后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上存在三个方面需要突出解决的问题:
1、缴纳外来人员综合险人员的养老保险如何转移统筹基金,医疗、失业保险如何计算缴费年限?
2、各地开始缴纳医疗保险时间不同,转移中如何认定转移人员的缴费年限?
3、各地实施国法[1997]26号文时间上不同,如何避免转移人员在转出地能够获得过渡性养老金,而在转入地不能获得过渡性养老金?

二、补缴社会保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规定,由于认定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因而补缴社会保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全面否认了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了补缴社会保险即可申请仲裁后提起诉讼,也可以向社保行政部门举报,由社保行政部门责成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三、病残津贴的设立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尚失劳动能力情况经常出现,由于未达到病退年龄如单位效益较好,则由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费;如单位效益不好或者没有用人单位,只能由亲朋好友进行资助;如没有资助的话,只能申请低保。
现在通过社保机构领取伤残津贴,一方面能够更方便地获得生活保障,另一方面可以减轻用人单位、亲朋好友及民政部门的压力。
到目前为止,伤残津贴的标准一直没有出台。同时还要担心的是伤残津贴的出台,是否代表病退规定也将被取消,而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才能领取养老金。
另外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是否还要继续缴纳社会保险,通过什么途径获得医疗保障,都需要出台相关规定加以明确。

四、规定缴纳养老保险不足15年人员的处理办法
社会保险对缴纳人员不足15年人员的处理办法,从人保部《实施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看总的思想是按当地规定进行补缴,补缴仍不足15年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不愿补缴也不愿转入人员可申请退保。
该意见也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全面予以解决:
1、补缴不足15年人员,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否也要满足缴纳15年的条件?
2、由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高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否存在折算的问题?
3、补缴不足15年人员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后,实际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份是否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机构补足差额还是由民政部门补足差额?

五、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失业期间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是否存在前提条件?即在失业期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后,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还是在失业期间即使不缴纳养老保险,只要失业人员提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要求,失业人员就可在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情况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建立医疗、工伤保险费用先行支付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十、四十一条虽然规定了医疗、工伤费用,在责任人不支付(不明确)的情况下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制度。但在医疗保险中如何确定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工伤保险中同样对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不支付、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也没有具体规定。
由于上述两种费用都是在紧急情况下支付的,如果不及时支付职工的生命安全将得不到有效保障。
因而对先行支付的情形认定以及先行支付的程序规定,将是先行支付制定如何落实的关键。不然社保部门要么可能被骗保,要么工作不力可能受到未得到及时医治职工及家属或者社会舆论的一致谴责。

七、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这里的国家规定泛指什么?从人保部学习培训统一资料看,是指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享受这一待遇。
但现实情况为城镇职工一般都在个人流动窗口缴纳社会保险,也不可能同时缴纳两种不同形式的医疗保险。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该费用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费用待遇由男方单位申报将是比较现实的报销方式。否则将出现职工未就业配偶为获得生育费用待遇要么缴费两种不同性质的医疗保险,要么在个人流动窗口不缴纳医疗保险,改在所在社区申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将对职工未就业配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将造成一定的影响。

八、确定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证号码
这一做法将与国际惯例接轨,这一规定的实施也得利于公民身份证正规化的结果。但又不得不认识到的是,到目前为止公民身份证号码重复的人员还在100万左右。如何将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与公民身份证号码一致,并在全国范围内成为单一号码,这是社保、公安部门共同努力的目标。

九、确定社保经办机构定期将社会保险缴纳情况邮寄职工的义务
大学集体户口的设立,导致现在企业招收的非本地员工出现了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同的现状,再加上这类职工流动性比较大,要想让社保经办机构定期将社会保险缴费情况邮寄给他们将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如何确定职工的邮寄地,这不仅仅是维护员工知晓其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保障,这也是今后建立职工信用制度的基础。
现在已实施的公民居住证,虽然也是确定职工实际居住地办法之一,但社保与公安部门共同分享该系统需要相关部门的努力,而社会保险全国统一查询系统的建立将是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定期邮寄制度实施的真正保障。

十、加大了对骗保处罚力度
《社会保险法》对骗保行政处罚的加强对遏制骗保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真正做到遏制骗取社保基金关键在于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相结合。到目前为止《刑法》并没有将“骗取社保基金罪”列为专门的罪名,而是按诈骗罪追究骗保人员的刑事责任。由于诈骗罪定罪的数额较高(至少5000元以上),造成骗保人员实际追究刑事责任的较少。
这也使得现阶段骗取社保基金的情况在各地频频发生,让社保部门防不胜防。只有专门设立“骗取社保基金罪”,确定追究刑事责任不同情形,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社保基金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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