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育督导团若干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5:49:49  浏览:83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育督导团若干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育督导团若干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1994年9月9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国家教育督导团若干工作制度(试行)》,经国家督学会议讨论,并经我委领导审查同意,现印发试行。国家督学按规定所开展的督导或调研活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予以支持。

国家教育督导团若干工作制度(试行)
为适应国家教育督导团开展工作的需要,特制订如下几项工作制度,先予试行。
一、国家督学主要工作职责
1.参与教育督导团安排的有关教育督导工作法规、文件的拟订工作。
2.参加教育督导团组织的教育督导活动。
3.参加教育督导团组织的调研活动。
4.接受邀请,参加地方的教育督导或调研活动。
5.对我国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二、工作计划、总结
1.每年年初,由督导团办公室草拟教育督导团年度工作计划,经督导团工作会议或督导团办公会议讨论后组织实施。
2.全国性的教育督导和调研活动,由督导团办公室提出具体工作方案,经督导团办公会议讨论后组织实施。
3.每年年底,对上述工作计划或活动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作出总结。
三、会议制度
1.国家教育督导团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总督学主持,副总督学和全体国家督学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确定教育督导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制定教育督导工作法规和重要的政策文件。
2.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总督学主持,副总督学、专职国家督学、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视情况可请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其他干部列席参加。会议主要任务为:研究落实教育督导团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全国性教育督导活动方案;研究有关教育督导重大工作事宜。
3.有关教育督导工作的全国性或地区性会议,本着精简会议的原则,按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召开。
四、文件审批制度
1.凡属对教育督导行政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均以国家教育委员会名义下发,由委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审批;以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有关文件,由委办公厅负责同志审发。
2.凡以国家教育督导团名义印发的文件、函件,或发表的教育督导报告、公报,由总督学签发;或由总督学授权,副总督学签发。
3.凡向国务院或李岚清同志的请示、报告,均按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由委主任或主管副主任签发。
4.凡以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有关行政事务工作的文件,由督导团办公室主任签发。
5.其他有关文件的办理、运转,均按国家教育委员会的规定要求办理。
五、办好《督导通讯》
1.《督导通讯》系工作简报,刊载有关督导工作文件、领导同志讲话和工作指导性的言论,交流各地督导活动信息,选登有关工作经验。
2.《督导通讯》的编辑工作由督导团办公室负责。
六、条件保证
1.国家教育委员会向国家督学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2.国家督学参加教育督导团组织的全国性教育督导活动,所需经费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此项经费,由督导团办公室按年度提出预算(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出专项预算),经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负责同志审核批准后,负责具体安排。
3.国家督学根据教育督导团安排,在地方进行教育督导或调研活动,所需经费,除国家教育委员会拨发的以外,请原工作单位或所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协助解决。
4.国家督学接受邀请参加地方的教育督导或调研活动,所需经费,由邀请单位负责。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表彰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决定

国家教委、人事部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表彰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决定
国家教委、人事部



在实施科教兴国、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加速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全国教育系统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涌现了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他们热
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品德高尚,刻苦工作,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是我国教育战线上的优秀代表。为表彰他们的先进事迹,国家教委、人事部决定授予田沛发等586名同志“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授予夏洁等
5364名同志“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并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以资鼓励。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继续发扬无私奉献,开拓进取的精神,谦虚谨慎,发扬成绩,不断前进。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号召教育战线上的广大教职工向受到表彰的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学习。要以他们为榜样,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指引下,进一步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教育法》、《教师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为我
国的教育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1995年9月6日

关于出版物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出版物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补充规定

京财税[2002]2065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出版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88号文件中“违规出版物及多次违规出版社不得享
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之规定,并参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六条的相
关行政处罚类别,现对违规出版物及多次违规出版单位的增值税先征后返适用政策明确如
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违规出版物及多次违规出版单位的处罚行为,均以市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
门的正式处理意见为基础。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不予认定或暂缓、取消退税资格的处
罚。

(一)违反国家出版管理规定的出版物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对已经退税的出
版单位追回以前年度该出版物所退付的税款;

  (二)在申请退税期间内(2001-2005年)受到过停业整顿(含内部整顿)行政处罚,
或者3次(含3次)以上其他行政处罚的出版单位,取消其全部出版物(含自办报、刊)处罚
期所在年度的退税资格,次年进行重新认定;

  (三)未通过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出版单位,取消其全部出版物(含出版单位
自办报、刊)当年的退税资格,次年重新认定;

  (四)违反国家《统计法》和《北京市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未能按照新
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期、如实、完整地提供新闻出版统计数据的单位,按情节轻
重,暂缓或取消出版单位全部出版物(含自办报、刊)当年的认定或退税资格,次年进行重
新认定;

  (五)对于提供虚假“非退税图书剔除明细”、“退税出版物销售情况”的出版单位,
一经查实,应追回提供虚假非退税图书明细年度已退付的税款,并取消两年一般增税先征后
返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会计法》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
单位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六)各出版单位的出版范围、出版内容发生变化后,应持相关材料及时到北京市新闻
出版局办理变更手续,重新开具认证函,并需在六十日内,持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的认定函,
到北京市财政局及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重新认定。逾期不办的单位,一经发
现,取消该单位当年度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

  二、北京市新闻出版局作为北京地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北京市财政局和
北京专员办通报违规出版物及多次违规出版单位的处理情况。对于退税审核中发现的出版单
位的违规行为、违规出版物及多次违规出版单位的处理情况等重要的信息应及时相互通报。

  三、凡被取消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的出版单位,处罚期满后,均需依据《一般增值
税先征后返审核退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财驻京监[2002]73号)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资
格认定手续。

  四、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受新闻出版总署委托,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8号)
第一、第四条规定的出版单位及其申报的出版物进行认定前的初审并发给《出版单位增值税
先征后返资格认证函》。列入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范围的图书、报纸、期刊,其出版单位应
当持下列文件到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开具《出版单位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证函》: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单位的出版范围,应当列入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范围的报
纸、期刊的名称,图书的种类、数量以及出版发行情况等;

  (二)图书、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出版社登记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或《期刊
出版许可证》;

  (三)党政和人大、政协及工、青、妇机关报、机关刊物的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其享受一
般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需提供发行图书目录;

  (五)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教学用书目录的规范性文件;

  (六)列入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范围的报纸、期刊的样报、样刊。

五、认证函出具部门为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

   查询电话: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84253629

  六、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