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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有线电视网络采用加解扰技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32:40  浏览:86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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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有线电视网络采用加解扰技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电部


关于发布《有线电视网络采用加解扰技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7月22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部属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有线电视网络采用加解扰技术进行电视节目服务和管理,以加强全国有线电视事业的管理,现发布《有线电视网络采用加解扰技术的暂行规定》,请结合行业标准GY/T114-94《有线电视加解扰系统通用技术要求》贯彻执行。

附件一:有线电视网络采用加解扰技术的暂行规定
一、在我国有线电视网络采用加解扰技术进行电视节目服务,必须遵循广播电影电视部第2、5、12号令的规定进行经营和管理。该项服务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批准的有线电视台开办,并必须向省级以上的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批准。
二、我国采用加解扰技术进行电视节目服务的管理体制为两级加扰管理体制。一级加扰用于中央、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通过卫星、微波、光纤等传输的加扰电视节目;二级加扰用于经授权接收后的中央和省级加扰电视节目或用于各地有线电视台自办的加扰电视节目。经授权接收的中央和省级电视节目可以解扰后采用不同于原加扰方式进行加扰,也可以不解扰只更换管理控制信息,向本有线电视网络用户传送。
三、现阶段适用于一级加扰的技术方式有:采用数字压缩技术的全数字加扰方式;对模拟电视信号进行数字处理加扰的方式,例如行切割、行搅乱(行转移)。一级加扰必须采用计算机系统进行寻址,对解扰信息进行管理。
现阶段适用于二级加扰的技术方式有:对模拟电视信号进行数字处理加扰的方式,例如行切割、行搅乱(行转移);对模拟电视信号进行模拟处理的加扰方式,包括基带处理和射频处理方式,例如同步抑制、同步位移、视频倒相、视频载波倒相等。
四、二级加扰万户以上的有线电视网络加解扰系统,应具有计算机寻址和授权解扰信息管理功能。万户以下的小型有线电视系统允许选用简单加扰方式。
五、采用加解扰技术进行电视节目服务的单位,可以因地制宜选用加解扰系统,对图像和伴音的加扰深度可以从无法视听到略可辨认的范围选择。在同一个网络内,只能采用一种加扰系统,并能满足同时对多个电视频道的电视信号进行加扰传送的要求。
三、四、五条可参照附件《有线电视网络选用加解扰技术的意见》执行。
六、在有线电视网络中采用的加解扰系统应符合“有线电视加解扰系统通用技术要求”,使用的加解扰设备应具有《入网认定证书》,未经入网认定的产品不得使用。
七、现阶段加解扰系统原则上不设专用数据线传送解扰信息,以节省频率资源。需设专用数据线的单位,必须报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司批准。
八、使用加解扰系统的单位与提供加解扰系统的单位应对安全性作出定量评估,双方要分清责任,如果系统的安全性遭到破坏,要各负其责。
九、除中央电视台通过卫星传输的加扰电视节目外,在有线电视网络中传送的无线电视台的电视节目不能加扰。
十、无线电视台和差转台不得使用无线电视广播频率和设备自办或收转加扰电视节目。

附件二:《有线电视网络选用加解扰技术的意见》
一、概述
为了加强对我国有线电视事业的宏观科技管理,适应有线电视网络急需采用加解扰技术进行电视节目服务和管理的发展趋势,并为我部电影、体育、综艺等卫星电视频道的开播做好有关技术准备,根据部领导指示,由部科技司负责和中央电视台共同对国内外电视加解扰技术的发展状况进行了技术调研。自1993年5月至1994年4月,先后组织了有关领导和专家近400人次,对国内外厂家(公司)和研制单位进行了现场设备演示、专家评估和技术测试调研工作,部分领导和专家还应一些国外从事加解扰专业生产厂家和运营部门的邀请,先后赴英国、美国和法国进行了技术考察。
通过技术调研不仅对目前国内外电视加解扰技术现状与发展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为制订我国电视加解扰技术标准,应用技术政策,合理选用技术设备,加强对有线电视采用加解扰系统宏观科技管理,提供了技术依据和可供借鉴的经验。同时也促进了国外厂商的公平竞争,竞相降低了产品销售价格,并积极在我国寻求合作的途径和伙伴,以求进一步降低产品成本。在客观上维护了消费者利益,促进加解扰设备的国产化。
为便于我国各级有线电视主管部门和运营部门选用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加解扰技术,根据这次技术调研结果,在广泛征求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现提出以下有关目前加解扰技术选用的背景情况和意见。
二、目前国内外加解扰技术背景情况
1.国内情况:
国内参加演示的10个单位共7场演示,其中6个系统都是对基带电视信号进行模拟加解扰处理,只有1个系统是对模拟电视信号进行数字加解扰处理。大体上分为以下5种系统。
(1)同步抑制。加扰后图象扭曲,仍能困难地看出图象内容;解扰后的图象基本不被察觉损伤。
(2)同步抑制和视频倒相并用。加扰后图象扭曲,黑白反转彩色混乱;解扰后的图象基本不被察觉损伤。
(3)同步位移。加扰后图象如锯齿状撕裂,仍可困难地看出图象内容;解扰后的图象稍可察觉出有损伤。
(4)视频倒相。加扰后图象黑白反转彩色混乱,仍能困难地看出图象内容;解扰后的图象基本不被察觉损伤。
(5)行切割分段交替位置。加扰后完全看不出图象内容;解扰后的图象还原质量较好。
2.国外情况:
国外参加演示的11家公司共12场演示,大体上分为以下6种系统。
(1)同步抑制和视频倒相并用。
(2)同步压缩或位移和视频压缩或倒相并用。
(3)同步抑制和对已调制高频电视信号倒相。加扰后图象扭曲彩色混乱,仍可困难地看出图象内容;解扰后的图象基本不被察觉损伤。
(4)行扫描顺序搅乱。
(5)行切割分段交替位置。加扰后完全看不出图象内容;解扰后的图象还原质量较好。
(6)行扫描顺序搅乱和行切割分段交替位置并用。
3.国内外加解扰系统中管理和解扰信息的传送方式:
对用户的管理系统是加扰电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已演示的国内外厂家和公司中,除一家外都使用了计算机管理系统对用户进行寻址、授权、解扰。管理信息和解扰信息都采用数字信号,在进行编码和加密后,插入到电视信号的场逆程中与加扰的电视信号一起传送到用户终端解扰器,保证用户解扰后正常收看。
对用户的授权方式常见有以下几种:
(1)磁卡 (2)IC卡
(3)智能卡 (4)前端集中控制
在已经演示和考察的加解扰系统中,未见使用磁卡的授权方式。
三、各种加解扰技术和管理方式的比较
1.目前已考察过的加解扰技术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型:
(1)对模拟电视信号进行模拟处理的加解扰技术。包括对同步信号进行抑制、压缩、位移,对视频信号进行倒相、压缩、延时,对已调制高频电视信号进行倒相等技术。

在国外加解扰付费电视发展过程中,早期曾普遍使用这一类技术,由于在使用过程中不断有被破译的情况发生,所以当前国外正在向数字加扰处理的方式过渡。但由于这一类技术具有技术简单、生产成本低等特点仍有为数不少的有线电视网络还在使用。
目前我国各单位开发的各种加解扰技术,基本上都属于这一类型,而且多数只采用单一的加扰技术,比较容易被破译。
(2)对模拟电视信号进行数字处理的加解扰技术。即行扫描顺序搅乱、行切割分段交替位置,以及这两种技术并用。
目前北美、西欧大型加解扰付费电视网正在推广应用这一类型的加解扰技术。较前一种类型它的加扰级别高(也称为高密方式)、安全性好、图像恢复质量好,但目前生产成本较高。随着大规模集成电路开发并引进技术在国内组织生产,解扰器的价格可以较大幅度降低,基本上能为我国广大用户所接受。
从性能价格比和广播电视技术正处于模拟向数字过渡两方面考虑,有较高要求和有条件的有线电视网络,以选用数字处理的加解扰技术为宜。
2.管理方式的比较
目前已考察过的加解扰系统的管理方式基本上可分为四种:
(1)实行人工授权的管理方式;
(2)实行IC卡授权的管理方式;
(3)实行智能卡(smartcard)授权的计算机寻址的管理方式;
(4)实行前端计算机授权和寻址的管理方式。
第(1)种方式由于对用户管理方面的缺陷只宜于在户数很少的网络中使用。
第(2)、(3)种方式授权信息贮存在IC卡或智能卡中,解扰器中要设计有读卡机,这样会增加解扰器的成本;另外IC卡其本身是一片小型的IC,容易被破译和仿制,大的有线电视网络应慎重采用,但可用于中小型的有线电视网络。这两种管理方式的优点是授权信息贮存在卡片上,减少了解扰信息的传送量,如果发生破译和其他问题,可采用更换卡片的方法来解决,也可以采用定期更换卡片的方法,增加加解扰系统的安全性。
第(4)种方式是由前端计算机进行授权管理,解扰信息存贮在解扰器的大规模IC中,很难仿制和破译,安全性好,但技术比较复杂,对生产条件要求较高。
四、采用数字压缩技术的全数字加解扰技术情况
在演示和考察活动中,只对英国NTL公司的数字压缩技术进行了考察,而且该公司没有同时进行加扰和解扰的技术。其不同压缩比的图象质量如下:
4-8Mbit/s,每个卫星转发器能传送四路电视信号,图象质量可供有线电视网络前端使用。
2-4Mbit/s,每个卫星转发器能传送八路电视信号,图象质量可供用户直接收看。
去年,国际统一的数字压缩编解码标准尚未建立,国外尽管已有采用数字压缩技术的全数字加解扰系统投入运行,但仍需继续观察了解。目前,国外不少公司正在加紧研制符合国际数字压缩编解码标准的编解码器,声称明年初可提供产品。我国一级加扰是否采用数字压缩全数字加解扰系统,要进一步组织技术考察和做必要的可行性研究。
五、对加解扰技术的选用意见
根据现阶段加解扰技术调研的结果,在暂不考虑使用数字压缩技术的全数字加解扰系统的情况下,从技术经济综合的因素考虑,建议选用顺序为:
1.加解扰技术顺序
(1)模拟信号数字处理的行顺序搅乱的加解扰技术;
(2)模拟信号数字处理的行切割分段交替位置的加解扰技术;
当(1)、(2)项技术尚不能达到有线电视网络对加解扰系统安全性要求时,可采用模拟信号数字处理的行顺序搅乱和行切割分段交替位置并用的技术。
(3)同步抑制和对已调高频电视信号进行倒相并用的加解扰技术;
(4)同步抑制和视频倒相并用的加解扰技术;
(5)只进行同步抑制、或同步位移、或视频倒相、或视频延时等较简单的加解扰技术。
2.管理方式顺序
(1)前端计算机进行授权和寻址的管理方式;
(2)使用智能卡进行授权和计算机寻址的管理方式;
(3)使用IC卡进行授权的管理方式;
(4)使用人工授权的管理方式。
在一级加扰网络中,主要任务是保证把信号源质量的节目传送给各地有线电视网络或集体用户。要求加解扰设备技术指标高,价格方面的考虑可适当放宽。建议在一级加扰网络中,宜选用加解扰技术建议顺序中的前两种和管理方式建议顺序中的前两种。
在二级加扰网络中,应重点考虑用户解扰器的性能价格比,在功能相同、技术指标相当、安全性相当的情况下,应选用价格低的解扰器;在价格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要选用安全性、技术指标高的解扰器。如果价格基本相当,采用的顺序与上述建议的顺序相同(有其它有利附加条款的除外)。
对于一级加扰网络所用的解扰器,由于质量要求高,而且数量不大,如果时间紧迫,建议第一期使用进口设备。国内能批量生产时,再选用国产设备。
对于二级加扰网络所用的解扰器,预计需求量大,且广大用户对价格的承受能力有限,因此要选用安全性能好,价格低的产品。为此可采取技术引进在国内生产或国内研制生产的方式,生产符合我国需要并在世界上有竞争力的产品,促进我国这一方面电子工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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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国家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国家林业局令
  第 4 号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已于2002年10月15日国家林业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局 长 周生贤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行为,保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举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听证,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听证范围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二)公开、公正、效率;
(三)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条 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机构为同一机构或者没有设立专门法制工作机构的,应当遵循听证与案件调查取证职责分离的原则,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受委托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前需要举行听证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国家林业局依法作出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罚款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三)拟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
(四)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提出听证的期限和组织听证的机关。
  第七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三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录附卷。
  第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听证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九条 本规则所称听证参加人,是指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当事人是指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人是指向听证主持人申请要求参加听证的,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与所听证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一至三人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指定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应当指定本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书记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参与本案调查取证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听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或者首席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按照程序主持听证;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就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询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或者批评;
(六)按规定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七)就案件的处理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
(八)本规则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二)根据听证认定的证据,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写出书面建议。
  第十四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听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
  第十六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质证权,就本案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证人提出问题并进行对质的权利;
(二)申辩权,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申述、辩解的权利;
(三)最后陈述权,听证结束前就本案的事实、法律及处理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十七条 当事人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遵守听证纪律。
  第四章 听证准备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或者首席听证主持人。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按照听证主持人的要求在三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案件调查人员移送的案卷之日起五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通知案件调查人员时,应当同时退回案卷。
  听证应当在受理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举行。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公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第五章 听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由听证主持人主持,设有首席听证主持人的,由首席听证主持人主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又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案件调查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听证主持人有权责令其到场参加听证;案件调查人员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不得对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听证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中途退场;
(四)不得使用侮辱性和其他不文明语言;
(五)在听证会场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鼓掌、喧哗、吵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活动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听证会场。
 第二十五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听证纪律,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翻译人员名单;
(二)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及拟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四)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就案件事实进行申辩,并提交证据材料;
(五)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
(六)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七)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八)当事人最后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到场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主持人的;
(三)发现有新的重要事实需要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拒的理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三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中途退出听证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听证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签字。
  听证笔录在听证结束后,应当交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第三十条 所有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中出示,并通过质证进行认定;未经质证认定的证据不得作为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提出对听证案件处理的听证报告。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报告确定的事实、证据和给予处罚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的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认定的案件事实、证据;
(五)给予处罚的依据;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森林公安机关、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等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单位举行听证的,由该单位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自行组织。
  第三十四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作出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林木采伐的行政措施,不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听证经费,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评估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评估的通知

国税办函[2005]7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强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建设,提高网站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站税法宣传咨询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发〔2005〕36号)的要求,总局决定对省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进行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方法和步骤
  本次评估分为单位自查、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综合评分和公布评估结果四个阶段。
  (一)自查
各单位要按照国税发〔2005〕112号和国税办发〔2005〕36号文件的要求,围绕网站管理制度、信息发布、纳税咨询、网站功能、网页设计、技术性能等方面,认真开展自查,撰写自查报告,于2006年2月底前报总局办公厅。
  (二)纳税人满意度调查
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上进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网站满意程度的专题调查。由纳税人对各网站的满意程度按好、中、差三个等级进行评定。
  (三)综合评分
  在各地自查基础上,总局于2006年3月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评估标准,现场浏览评估网站,并逐项打分。
  (四)公布评估结果
根据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和综合评分结果,计算各省税务机关网站最终得分,按得分高低排名,向各地通报网站评估得分、排名及有关评估情况。
  二、评估标准
  以国税发〔2005〕112号和国税办发〔2005〕36号文件为基本标准,本次评估分项计分如下:
  (一)纳税人满意度调查(30分)。由纳税人对各地网站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二)网站制度建设(5分)。评估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纳税咨询辅导制度、信息存档制度、信息安全应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信息发布(25分)。评估网站信息发布的舆论导向正确性,政务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税法宣传的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创新性,办税流程公开等情况。
  (四)纳税咨询(15分)。评估答复纳税咨询的情况。
  (五)网站服务(15分)。评估网站办税指南、网送税法、税收法规库、表格和软件下载、意见箱、投诉举报、网站搜索、网站导航等栏目设置情况。
  (六)网页设计(5分)。评估网站页面设计、网站中文名称、英文译名、域名、网站标志规范统一情况,网站页面布局,网站导航和使用便捷性等情况。
  (七)技术性能(5分)。评估网站访问速度、网站检索和法规检索等性能情况。
  三、相关要求
  各地接通知后,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进行自查,并按时上报自查报告。2005年底以前尚未建设互联网站的单位,要高度重视网站建设工作,制定网站建设计划,尽快开通网站,并报告有关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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