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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2:50:06  浏览:89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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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已经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9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4月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廉政勤政,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宪法和法律,熟悉人大工作的有关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常委会的工作;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安排。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会议通知的建议议程,做好审议准备。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秘书长请假。常委会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或者召集人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和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情况,在常委会公报上公布。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服从会议主持人的安排,不得从事有碍会议正常进行的活动。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提议案权、质询权、询问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在审议议案时必须围绕会议议题,按照民主、平等的原则发表意见并对议题明确表示态度。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在议案交付表决前,可以发表对议案的意见。议案交付表决后,不得再对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除外。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服从议案表决结果。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活动。在活动中可以向被视察、检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应当经常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在专门委员会兼任职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六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监督本守则的执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规定的,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9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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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到远郊县(区)的讲师团干部和参加一年教学工作的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文教办 市财政局 等


关于到远郊县(区)的讲师团干部和参加一年教学工作的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文教办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高教局 市教育局



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门头沟区及远郊各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6〕15号文件精神,市委、市政府领导决定,从今年起,我市将从党政机关、高等院校、厂矿企业和科研单位选派干部组成讲师团,赴远郊县(区)担负初中师资培训任务,同时组织一部分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到远郊县(区)担任
一年的初中教学工作。现对他们在远郊县(区)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暂做如下规定:
一、从在职干部中选派的人员,在参加讲师团期间,与原单位在职干部享受同等待遇,其工资福利(包括奖金、洗理费、书报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等,下同)仍由原单位发给。
二、到远郊县(区)参加一年教学工作的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应先去分配的工作单位报到。他们在担任教学工作期间,与所分配的工作单位在职干部享受同等待遇,其工资福利均由该单位发给。但他们在见习期间的工资按市人事局京人(83)第35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分
配到远郊区县工作见习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即“不再实行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从报到之日起即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发给”。
三、他们在远郊县(区)工作期间的交通费,按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82)财行字第844号《关于试行职工交通费补助办法补充修定的通知》规定的标准,即“每人每月固定补助四次往返的郊区专线汽车、长途汽车和火车费,但每月最高补助额不得超过八元”。由原单
位补助。
四、他们在远郊县(区)工作期间患病,可在指定医疗机构内医疗,其医药费按公费医疗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五、他们在远郊县(区)工作期间,由原单位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八角。
六、他们在远郊县(区)工作期间,执行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84)财行字第879号,京教人字〔1984〕第67号,京人(84)第53号《关于分配本市山区中小学教育补助费的通知》中规定的山区津贴、向上浮动工资以及部分县(区)自行规定的郊区津贴,山
区津贴办法,此项费用由远郊县(区)的学校发给。



1986年6月18日

基层供销社定额管理试行办法

供销合作总社


基层供销社定额管理试行办法

1982年2月20日,供销合作总社

一、目的、任务
定额管理是企业依靠和组织职工,根据计划要求,对企业内部各业务经营单位(或个人)制定各项定额指标,明确经济责任,以定额为尺度,核算与考核业务经营情况,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方法。它是企业全面经济核算的组成部分,也是推行经营责任制的基础工作。
实行定额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一)落实国家计划,划清经济责任,分别考核各业务经营单位的经营成果,调动与发挥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不断改善企业经营管理。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扩大购销业务,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为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
(三)加强经济核算,合理使用资金和人力、物力,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范围、注意事项
基层供销社经营业务的店、柜、组,包括零售、收购、仓库、运输、饮食服务、生产加工、其他附属企业和代购代销店,以及承包的个人,都应实行定额管理。县级批发和各级社的零售企业,可比照本办法的原则精神组织试行。
实行定额管理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定额指标的制订、执行和考核,都要充分依靠群众,坚持领导、专业人员、群众三结合的方法,充分调动与发挥职工群众经商理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把上级要求、企业领导的通盘考虑和职工群众的积极性结合起来。
(二)各定额单位制订哪些定额指标,应根据其主营业务、规模大小、管理水平以及其他有关条件确定,因地因事制宜,不要“一刀切”。
(三)各项定额指标,既要积极先进,又要留有余地,把革命热情和科学态度结合起来。
(四)定额的计算方法和核算时的凭证帐表要从实际出发,繁简适当,讲求实效,做到算而有用,管而合理,不搞形式主义。
(五)定额管理要同其他管理制度相结合,互相衔接,相互促进,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三、定额指标
(一)定额指标与计算要求
1、经营商业的单位一般定五项指标
(1)购销额。这是考核业务经营的基本指标。一定要在制定商品必备目录和经营品种的基础上,根据国家计划、货源情况、市场变化、历史资料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零售柜组定销售额,收购柜组定收购额和销售额。仓库定拨货额或批发额。
(2)商品资金和周转天数。这是考核资金使用状况的一项指标。可根据历史的先进的商品资金周转天数和预测定额期的变化情况综合计算确定。也可以按商品大类和主要商品测算,使定额更接近于实际。
平时主要按定额资金掌握、检查、期末按平均商品资金周转天数考核。允许商品资金随购销额的增减而相应浮动。
季节性强的大宗农副产品收购和化肥、农药供应所需资金,仍按计划供应。
(3)费用和费用水平。这是反映成本和节约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要求定得准、算得了、管得着。一般以核定定额单位能够直接管理和计算的开支为宜。既定费用额,又定费用率,以费用率为主要考核指标。
为了计算、考核利润,也可以核定全部费用,即包括由企业会计集中核算分摊的费用。
(4)利润。这是考核经营成果的一项综合性指标。根据业务经营额、毛利、费用、税金和其他收支等因素确定。实行利润承包的和有条件的,应该按实际毛利率计算。条件不具备的,可以按计划毛利率计算,也可以暂不核定利润指标。
(5)人员和劳动效率。这是反映劳动力组织情况和劳动效果的重要指标。根据购销任务和经营管理的需要确定人员定额,然后核定每个人员的劳动效率。要按不同单位、行业的从业人员,分别确定平均先进的劳动效率指标。在正常情况下,劳动效率应逐步提高,不能低于历史水平。
此外,还可以根据加强管理的需要和可能,制定重点商品升耗率、综合升耗率或公差率、节约利废、有问题商品推销等指标进行考核。
2、饮食服务单位一般定七项指标:营业收入、毛利率、费用、利润、人员、资金、经营品种(服务项目)。
3、生产加工班组一般定八项指标:产品的产值、产量、质量、成本、销售收入、人员、劳动生产率、利润。
4、运输业务班组(或单车、单船)一般定五项指标:人员、运输收入、费用、吨公里运输成本和耗油量。
实行经营承包的单位和个人,可按上述规定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根据承包的要求,合理地制订定额指标,至少要制订购销额、商品资金(或流动资金)、利润三项基本定额指标。并联系奖惩制度,明确规定经营承包者对房屋、设备、资金等财产应负的经济责任。
对基层供销社的行政管理人员也应明确经济责任。要有考核指标,并且要和定额单位的定额执行情况恰当地联系起来。
(二)制订定额的时间和程序
定额一般一年核定一次,可以年度分季,也可以按季分月。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随时调整。
核定定额指标要上下结合,一般由基层社提出初步意见,经店柜组职工充分酝酿、讨论,制订定额,再由基层社集中平衡、批准,下达执行。也可以由定额单位提出建议数,然后经基层社平衡、批复执行。
四、核算、分析
(一)核算形式
企业应从实际出发,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原则,把专业核算和群众核算密切结合起来,搞好各环节的经济核算。企业内部各业务经营单位的核算形式,可根据规模和营业额的大小、管理水平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半独立核算或报帐制。对实行经营承包的,要进行单独核算。
商店一般可实行半独立核算,设专职核算员,负责编制计划,搞好核算,编报报表,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活动和经营成果。
柜组一般实行报帐制,设兼职核算员,负责记帐、核算、编表和组织柜组经济活动分析。
对实行经营承包的柜组或个人,要进行单独核算,核算的具体指标由企业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做到核算真实、数字准确。
凡有条件的大型商店、饮食服务企业、生产加工企业,经有关单位批准,可以实行独立核算。
不论哪种核算形式,都应充分利用会计、统计、业务等原始凭证、帐表,力求简便适用,避免繁琐重复。
(二)定额的核算和检查、考核
核算员和基层社会计必须搞好对各项定额指标的核算、检查、考核,随时掌握定额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以便采取措施,保证全面、均衡地完成各项定额指标。


对购销额的核算必须真实完整。检查考核时,不仅要看定额完成情况,还要看执行政策、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对经营品种,可按上期商品盘点表上实有品种加本期购进的新品种进行考核。
对商品资金定额要进行日常的监督与控制,防止无故突破,流于形式。一般可以采用“定额余款补货”办法,利用交款、提货凭证,每次结出“余款”,基层社会计和仓库据以控制拨货或控制定额单位进货。
对利润指标的核算,要加强审核,按制度规定计算毛利、费用、税金,并认真按期盘点商品、财产。按计划毛利率计算的,只作为对店组的考核指标,不能作为专业核算的依据。
对定额指标的检查、考核,实行基层社领导、会计和定额单位相结合。检查以定额单位自查为主,一般要求每旬检查一次,并向基层社领导汇报。考核主要由基层社领导和会计负责,至少每月对各定额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与考核,并报告县社。
(三)经济分析
建立领导、专业人员和职工群众三结合的分析制度。基层社、商店、柜组、个人要逐级组织定期的经济分析,充分利用定额和核算资料,结合业务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措施,改进工作。
基层社应每月定期召开一次有领导人员、计统、会计和店组负责人、核算员、个人承包员参加的经济活动分析会,检查上月定额执行情况,分析原因,找出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安排下步工作,以保证全面完成各项定额指标。
(四)核算资料的保管
各定额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应由企业财会部门按会计制度规定要求,统一妥善保管。属于群众核算内部的有关资料,也要建立档案,保存三至五年。
五、几个结合
实行定额管理,要同其他经营管理制度通盘考虑,搞好以下几个结合。
(一)同岗位责任制结合。按责、权、利统一的要求,基层社的干部、职工(包括领导干部),都要结合岗位责任制的规定和分工,明确其对有关定额所应负的经济责任及应受到奖惩的条件。
(二)同“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结合。经营零售业务的,应尽可能以实物负责单位为定额单位,充分利用“货计价,实物负责”原有凭证、单、表作为核算依据,以期手续上一致,避免重复,便于考查。
(三)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奖惩制度结合。要把定额指标列为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主要内容,定期检查评比,要按定额指标完成情况和劳动态度、服务质量等其他劳动竞赛条件记分计奖,有奖有惩,实行按劳分配,克服平均主义,把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起来。
(四)同经营责任制结合。企业无论实行什么形式的经营责任制,都必须搞好定额管理。要把责、权、利结合起来,并把定额管理情况作为对责任制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六、组织领导
(一)基层社应把定额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一名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建立领导、专业人员、职工三结合的管理组织,负责日常工作。县社在推行定额管理工作中,处于关键地位,应有得力干部负责组织领导,并建立定额管理、核算、报表制度,定期检查、考核。
(二)基层社会计负责对定额管理工作有关会计核算业务进行指导,定期检查考核,随时掌握定额执行情况,辅导定额单位搞好核算和分析工作。
(三)培训定额单位的核算员,建立群众性的核算队伍。以基层社自培为主,县社轮训为辅。核算员力求做到懂购销业务,懂核算技术,会制订定额指标,会检查、分析定额执行情况,辅导本单位职工学会定额制订和核算办法,把定额管理真正置于广泛而又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上。
七、本办法从一九八二年起施行。一九七七年总社财会物价局所发的《基层供销社群众核算试行办法(草稿)》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地在试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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