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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8:45  浏览:84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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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1989年8月8日,最高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沪高经核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但是,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你市虹口区,合同承揽方所在地在你市松江县,松江县应为合同履行地。故,虹口区法院和松江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现两院在管辖上发生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由上海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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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专利纠纷调解处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专利纠纷调解处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调解处理专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条 本省各专利管理机关有权调解处理省内的专利争议或纠纷。

第二章 受 理
第四条 收案范围
(一)关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以及对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二)关于专利申请权的争议;
(三)专利权授予后,关于在专利申请被公开或公告,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四)关于侵犯专利权的纠纷;
(五)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合同纠纷;
(六)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纠纷;
(七)其他应当由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纠纷。
第五条 管辖
(一)前条第一、二、三、七项的争议或纠纷,由被请求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第五、六项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第四项的纠纷,由侵权行为地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二)本省各专利管理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或认为需要由上级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专利管理机关或省专利管理局。
(三)省专利管理局负责处理对地、市专利管理机关在调处前条中第三、四、五项不服的纠纷,地、市专利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纠纷,以及认为应当由地、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纠纷。
第六条 时效
(一)第四条第三、四项纠纷请求处理的期限为两年,分别自专利权批准之日、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二)第四条第五、六项纠纷请求处理的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得知或应当得知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超过处理期限但有正当理由的,可提供请求延长处理期限的有关证据,由专利管理机关决定。
第七条 请求处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二)在请求处理的期限内,符合收案范围,属于接受请求的专利管理机关管辖;
(三)纠纷双方均未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处理请求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向专利管理机关请示处理纠纷,必须递交请求书,并按被请求人数提出副本。请求书应当写明:
(一)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被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
(三)请示处理的理由、事实和要求,并列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第九条 专利管理机关接到请求书,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在十五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亦应在十五日内能知请求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 处理前的准备
第十条 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七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请求书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请求人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案人员必须认真审阅请求书、答辩书和有关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取证工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在调查取证时,可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材料、帐本和原始凭证等。
第十二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十三条 专利管理机关在立案受理后,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解,由办案人员主持,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技术专家或有关人士协助。
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现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调解书应由当事人签字,由办案人员署名,并加盖专利管理机关印章后送达。
第十六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不应久调不决。
第十七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时,应通知当事人按时到达处理地点。
当事人经专利管理机关两次正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达的,或未经专利管理机关许可中途退出的,如果是请求人,则视为自动撤回请求;如果是被请求人,则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缺席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在对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前,请求人要求撤回请求书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允许撤回,所交费用不退。
第二十条 专利管理机关对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省专利管理局在对第四条中第三、四、五项的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还应将处理决定书副本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有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其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职务;
(二)请求的理由和要求;
(三)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四)处理决定的内容;
(五)处理费用的负担。
处理决定书由办案人员签名并加盖专利管理机关印章。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可酌收费用。收费标准应不超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同类案件标准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专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3月26日

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我市经济建设步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精神及《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软科学奖励范围和评审标
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授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分市级、局(公司)级或县(区)级。
各局(公司)或县(区)可参照本办法自行规定奖励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属市内首创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是本市同行业先进的、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有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的新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含动、植物和微生物等新品种)和资源新发现。
(二)在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或实践证明有较高科学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
(三)在推广、转让、应用国内外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的。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结合本市实际,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的。
(五)为各级各类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与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其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的软科学成果。
(六)在标准、计量和科技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的。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级的评定,必须根据各成果的特点、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研究周期、对生产和推动科技进步作用的大小、推广应用情况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综合进行评定。
自然科学理论成果主要依据其科学水平、学术意义和实用价值进行评审。
软科学、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等成果主要依据其科技水平高低、创造性贡献大小、促进科技进步作用大小和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及在学术理论与实践应用方面对国内外产生的影响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 获得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发给奖状、荣誉证书和奖金。
奖金按获奖等级分为:
一等 1000元
二等 700元
三等 500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原则上由项目或课题负责人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应发给奖金总额的70%。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的业务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和技术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项成果不得重复奖励。已获省级或省厅(局)级以上奖励的科技成果不得再申报市科技进步奖。已获奖的项目又经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高于原奖金的差额部分,其余部分作为原授奖单位的奖励基金,不得挪为他用。
第六条 设立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专业评审小组。市评委会负责对全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奖励和推荐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等工作。市评委会设立主任一人(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人及委员若干人,人选由市
科委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商产生,评委委员任期3年,根据需要经聘任可连任。
市评委办公室设在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工作。
专业评审小组按行业归口,由市评委会指定市业务主管局(公司)为组长挂靠单位,组长单位根据当年初审推荐上报项目的情况提出组成专业评审小组人选名单报市评委会批准。专业评审小组成员主要由科研、生产、教学、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各专业评审小组对本行业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认真的复审。经复审符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条件的项目,由专业评审小组提出评审意见及建议奖励等级,报市评委会批准;符合三等奖的项目,原则上由专业评审组评定,报市评委会核准。如申报项目的评审涉及到多专业,则由
市评委会指定所涉及的专业评审小组同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及建议奖励等级分别报市评委会审定。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渠道:
1.请奖项目如系一个单位完成的,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审查上报。市属单位的项目由其主管局(公司)负责组织初审,县(区)属单位的项目,由县(区)科委负责组织初审。经初审合格的项目报送市评委会办公室。
请奖项目如系几个单位(含完成、协作单位)共同完成的,应由该项目的主持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签章(或出具证明)上报。如属重大攻关项目,其中某个单项系某单位独立完成,又符合本办法规定者,也可单独上报。
2.国家或省属驻厦单位完成的项目,除系承担我市有关部门下达科研任务或接受本市有关单位委托研制并直接为本市服务的项目,经下达或委托单位签署意见后可直接向市评委会办公室申报以外,原则上应向所属主管部门申报奖励。
3.华侨、外籍华人和在厦门工作的外国人,内联企业、内地在厦门的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完成的项目,如对我市经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并符合本条例规定者,也可按隶属关系申报奖励。
4.个人完成的项目(包括在职和不在职的)由所在县(区)按行业归口逐级审查上报。
(二)申报奖励项目必须是按《厦门市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严格鉴定(或评审)和登记,凡未经鉴定(或评审)和尚未领取登记证书的项目均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凡属在申报前还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有关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申报请奖。
(三)凡申报市科技进步奖项目应报以下材料:
1.《申报书》(国家科委规定统一格式),一式三份;
以下材料各一式二份:
2.《科学技术成果报告表》;
3.《技术鉴定证书》或评审综合意见书(国家科委和省科委规定的统一格式);
4.《计划任务书》或《专项合同》、《任务委托书》、《协议书》等;
5.鉴定、验收、评审的全套技术材料(包括必要的技术关键图或组装图及实物照片),调查报告、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科学论著)等有关技术资料(其中属于科技保密范围内的或对涉及有偿技术转让暂时不对外公开的技术材料需注明);
6.推广应用情况(或实际使用效果)及已取得的经济效益(直接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均净增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材料。经济效益需由受益单位财务出具证明,农业项目还需经所在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签署具体意见。
(四)凡属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采用国内外新技术成果,软科学、科技情报和标准、计量等方面的科技成果,均需经一年以上生产实践或实际应用并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方可申报。软科学成果的申请还必须有成果应用单位的推荐意见和10
名以上专家(必须包括3名省外专家)的评审意见。
(五)凡属医药新产品科技成果,需经卫生部正式批准可以投产或试产,并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方可申报。
(六)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其论文(或研究报告、科学论著)必须在全省性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或在省内外重要学术会议上宣读过)并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其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方可申报。同时,还应在任务全部完成后按选定的研究课题申报,不能以论文(或论
著)按篇(按册)申报。
(七)填报《申报书》时,对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包括主持单位和协作单位)主要完成者均不得超过5个。填表时单位和人员均应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申报书》与《科学技术成果报告表》、《技术鉴定证书》关于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者的填报要一致。
主要完成者是指在科研、生产第一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他们在项目研制中负责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或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贡献,或直接参与解决在投产、应用推广过程中的主要技术难点。申报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上级部门干部确曾
参加了某课题研究作为主要完成者,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所做的技术贡献,并需所在单位签章、本人签字才能作为主要完成者上报。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了重要作用。除软件科学项目外,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的政府部门原则上不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参加申报。
(八)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市评委会办公室交纳评审费。
第八条 经市评委会批准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无异议的项目,即可授奖;如有异议的,应在公布后20天内以书面形式并署上详细地址和姓名向市评委会办公室反映。专业评审小组负责对有异议的项目复议,并将复议结果报市评委会
裁决;经正式公布后有异议的项目,在超过2个半月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撤销该项目当年获奖资格。
第九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核实,除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证书、奖状外,由有关部门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属单位的,要追究其领导者责任。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颁发一次,奖金从市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经费中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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