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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10:42  浏览:83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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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规范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确保规划编制质量,保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土地局令第七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审查组织
省土地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商省直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省直有关部门包括:省计划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政府农业办公室、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交通厅、省水电厅、省环境保护局、省统计
局,省军区等。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党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原国家土地局令第七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三)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四)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其相关调查资料。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的内容、标准。
(一)基本要求
1.编制原则。规划的编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编制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2.目标和方针。规划是否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和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并落实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主要规划指标。
3.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是否充分,分区和布局是否科学、合理,交通、能源、水利等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有保障,土地开发、复垦、围垦、整理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4.实施措施。是否体现了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是否具体、可行。
5.规划文本、说明及图件。规划文本、说明内容是否符合原国家土地局令第七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的要求,论述是否清楚。规划图件内容是否全面,编绘方法是否正确,图面是否整洁清晰,规划各类用地面积与规划图上图面积是否一致,特别是城镇建设用地区、独
立工矿用地区占用耕地面积与上图面积是否一致。
6.基础资料。规划的土地基础数据是否采用1996年土地详查变更的汇总成果,其他基础资料是否采用了1996年国民经济统计数据及相关部门的规划资料。
7.与其他部门规划的协调与衔接。是否做好与其他部门规划特别与城镇规划、村镇规划的协调、衔接,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是否控制在上级下达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规划控制指标的50%以内,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分解与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是否紧密衔接并控制到位。
(二)各级规划审查的重点
各级规划审查内容在上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还应突出重点。
1.地(市)级规划
(1)地(市)级规划是否根据省级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分解下达各类用地指标。
(2)是否确定地(市)行署(政府)所在地中心市区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安排好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利用;是否编绘1∶1万的地(市)行署(政府)所在地中心市区建设用地规划图,并使市区建设用地规模与规划图上图面积一致以及市区建设占用耕地的规划控制指标与城市规划建设
用地区内占用耕地的上图面积一致。
(3)是否落实地(市)下辖县(市、区)的市(城)区建设用地规模,并对县(市、区)其他建制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进行总量控制。
2.县级规划
(1)是否根据地(市)级规划的要求并结合当地土地资源特点、土地供需趋势,落实土地利用主要控制指标。
(2)是否重点划分了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农业用地区等,并落实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规模和布局,确定各区用地规则,为土地用途转用规划许可提供依据。
3.乡级规划
是否按照县级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管制等要求,划定土地利用区,将各类用地指标、规模和布局具体落实到地块,明确每块土地的规划用途;各类土地利用区的界线是否清晰,能否满足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开发、整理、围垦选址的图上定位和实地踏勘需要,并做到规划用
地指标和规划图上图面积一致。
(三)是否已根据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的规划评审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程序
(一)申报
规划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必须在其上级规划批准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上报材料包括:
1.规划文本、说明各15份,规划专题报告2份。
2.地、市、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2份;地(市)行署(政府)所在地中心市区1∶1万建设用地规划图2份。
3.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同城镇等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扩大和新建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预留相衔接的专题报告15份。
4.申请审批的报告15份。
(二)审查
省人民政府收到报件后,将上述报送材料批转省土地局组织审查。
省土地局收到省人民政府交办的报件后,分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提出同意批准或原则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综合审查意见。
省土地局完成组织规划审查的时间为一个月。有关部门和单位自收到审查规划征求意见之日起10天内,应将意见书反馈省土地局,逾期按无意见处理;有关部门对规划有较大意见分歧时,省土地局应组织有关各方进行协调。
(三)批复
省土地局将综合审查意见和附件及有关部门不同意见一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凡属原则批准,但需对规划作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地(市)政府应按省人民政府批复要求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报省土地局备案。
规划审查批复的周期一般不超过50天。
福州市、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199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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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罚没款的收缴和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7月14日

黑龙江省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暂行规定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等


黑龙江省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暂行规定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档案的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是对文书、档案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全面建设的重要手段,是从整体上强化机关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的有效措施。
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和自愿的原则,由单位自主申报。
第三条 省、市(地)、县成立升级考评领导小级。
(一)省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两个办公厅的秘书处和省档案局文档、科档指导处组成,负责对全省升级工作的组织、监督、检查和省直各单位的升级考核评定工作。
(二)市(地)、县由党委、政府办公部门和档案局共同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所辖区内升级工作的组织、监督、检查及所属机关的升级考核评定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大专院校。
驻在全省各地的中直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参加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活动。
第五条 本规定由省、市(地)、县档案局监督实施。

第二章 等 级 划 分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定为三个等级,即黑龙江省机关文书、档案管理一级、二级、三级。等级分数划为省直和市(地)县两个档次。省直机关及格分数为:一级九十分;二级八十分;三级七十分。市(地)县属机关及格分数为:一级八十分;二级七十分;三级六十分。定级后
,按等级发给证书。
第七条 升级证书是衡量机关文书、档案管理水平和文书、档案管理人员素质的标志,是评价其工作的依据之一。
机关文书、档案管理达到某一等级,可作为机关文书、档案专业人员评奖、晋升、评聘专业职务的参考条件。
第八条 等级划分要按升级考核项目、内容与等级标准进行(见附件一)。

第三章 升 级 程 序
第九条 机关单位根据升级标准,先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升级评定小组提出申请,提交升级自检报告,并填报《黑龙江省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申报表》(见附件二)。
第十条 升级评定小组根据升级单位的申请,按照升级标准组织检查、考核,按所得分数评定相应的等级。
第十一条 凡经考核评定、批准升级的单位,由本级考评领导小级颁发等级证书。

第四章 监 督 与 检 查
第十二条 升级评定小组每年对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发现管理水平下降的,责成受检单位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者,吊销其证书,并重新评定等级。
第十三条 升级评定小组每年通报一次文书、档案管理的升级单位名单。对升级的文书、档案部门,其主管单位及档案管理机关应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黑龙江省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暂行标准》。(略)
2、《黑龙江省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申报表》。(略)



1988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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