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06:09 浏览: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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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1990年4月14日,人事部
留学回国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留学回国人员能充分发挥专长,更好地为祖国建设服务,我们制定了《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逐步解决部分留学回国人员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问题,更好地发挥留学回国人员在祖国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缺少开展工作必需的基本条件等原因,在原工作单位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三条 调整工作一般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系统内进行。在本地区、本系统确实难以调整的,可以跨地区、跨系统调整。
第四条 调整工作按照“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原则,由组织或本人联系落实单位,调出、调入单位协商,所在地区(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并办理调整手续。调整工作发生争议,可以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条 跨地区、跨系统调整的留学回国人员,应持调入地市,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调入证明,到当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其配偶及子女的随迁,按有关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第六条 对于确因特殊需要,必须调整进京到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按有关规定由接收单位的主管部委报人事部审批。
第七条 国家公派、单位公派的留学回国人员在调整工作时,个人与单位签订了协议(合同)的,培训费按协议(合同)规定办理。未签订协议(合同)的,国家公派的,所在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单位公派的,所在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总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人事部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商标侵权法庭非常规抗辩
一、消费者混淆是判断商标侵权铁的定律
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区分商品来源,只有构成消费者混淆,才构成侵权。在国内没有销售、流通,不会导致国内消费者混淆,当然不构成侵权。虽在国内销售、流通,但消费者可以通过产品本身、产品本身主商标区分产品来源,则亦不宜认定为构成混淆、侵权。具体到该事件,直接区分标志是给消费者带来身心愉悦、满足感的苹果图形商标,是标有苹果汉字或图形的专卖店、柜台。
二、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有悖社会公共利益
电子产品并非一次性消费品,需要维修,需要配件,面对巨大的销售数量,如判决停止侵权势必对已购买上述产品的大量消费群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得不面对无配件、无售后、难升级等系列问题,这并非个体事件及利益,应当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如果停止有关行为有悖社会的公共利益,可以审慎地考虑不再责令停止相关行为,在个体商标专用权与社会公共利益面前做艰难选择。是否判决停止侵权(生产、销售),是案件涉及大陆销售者切身利益的实质性问题。
三、停止有关行为是否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
如果停止有关行为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则不适宜刚性判决予以停止有关行为。当涉及到一方巨大的市场商机及利益,另一方仅付出千余元的商标注册费而无实际市场(销售)利益,选择前者维护市场稳定与经济利益还是选择后者单纯维护法律的直接现有表述,亦是一个比较艰难的抉择,但法律为经济服务是大众普遍的认同观点。
虽然一汽客车无锡汽车厂客车专利侵权案,山东省景阳岗酒厂《武松打虎》案最终均判决停止使用,但此判决值得商榷。而香港荣华月饼与佛山顺德荣华月饼的市场利益、商标专用权面前,广东高院也有相关判例,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保护了市场占有率极高但无商标专用权的香港荣华。
四、权利人是否商业化使用商标,关乎是否侵权及侵权赔偿数额
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可以酌情考虑未商业化实际使用的事实,除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如果确无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一般不根据被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注册人或者受让人并无实际使用意图,仅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可以不予赔偿;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可以不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
权利人产品是否进入消费者可以接触到的市场流通领域,该领域是全国性还是区域性,或是狭小的地方性,也是消费者是否混淆的重要判决依据。无流通、无宣传,则不知情,只知甲不知乙,则不够混淆。
除法定赔偿外,应首先考虑己方损失,再考虑对方获利。无市场流通的证据,则无法适用己方遭受损失原则进行索赔;仅有区域性市场流通证据,如主张全国获利进行索赔则有悖公平。
五、产品销售获利的附加值来源,影响赔偿额
生产成本之外的产品附加值,例如苹果案,是来源于苹果图形商标、自身品质,还是依赖于IPAD,是决定赔偿额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目前也有考虑产品附加值贡献的判例。
六、产品名称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产品系列名称功能是区分同一商标产品内部不同系列、型号,商标功能是区分商品来源。例如,大众可能将IPAD1、IPAD2、IPAD3理解为是苹果平板电脑的系列名称。将他人商标作为产品名称使用肯定降低了商标显著性,而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否能够对抗商标专用权,可能有不同理解。但不得不考虑的是,在使用产品系列名称时,是否显著的附有自己的商标。需要指出的是,现有生效判决是有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对抗商标专用权先例的。
七、通用名称
以苹果案为例,PAD可以翻译为“(电脑)输入键盘”,将PAD描述成产品通用名称,处于对市场的控有,可能是目前焦点双方均不愿看到的。否则除乐PAD外,将来将有更多的“前缀+PAD”产品面市。选择通用名称抗辩,实在是无奈之举,且不一定被采纳。
高文律师所
商家泉 律师
13911558353
国防科工委关于鼓励国内用户使用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的若干意见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鼓励国内用户使用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的若干意见
科工一司[2007]1191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委管各单位:
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是中国与巴西合作研制的卫星,是我国主要的民用陆地遥感卫星。近年来,发射了01和02两颗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提供了稳定的对地观测卫星数据,在国土资源调查等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2007年,又发射了中巴地球资源卫星02B星。根据《航天发展“十一五”规划》,我国还将陆续发射系列中巴地球资源卫星,以保持连续、稳定地提供对地观测卫星数据。
为促进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的充分开发利用,推进数据共享,扩大卫星数据应用的领域和范围,提高我国自主卫星数据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降低卫星应用成本,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归国家所有,由国家授权统一接收,由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统一集中标准处理、统一存档、分发。国防科工委将针对不同卫星特点制定相应数据管理办法。
二、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的应用应确保国家重大应急反应和国家安全的需要。积极支持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在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和国防建设中的应用;重点满足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业务系统数据的批量需求,充分发挥主用户在行业应用中的作用;鼓励科研与教育、商业和其他行业的应用。
三、对中巴地球资源卫星中低空间分辨率的一、二级数据产品,国家实行公开免费分发;在卫星试运行阶段,对空间分辨率优于5米(含5米)的一、二级卫星数据产品实行授权免费分发,试运行结束后实行授权收费分发。
四、政府投资项目应优先使用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产品;鼓励国内用户优先使用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产品;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数据应用技术开发与增值服务,进一步拓展卫星数据的产业化应用市场。鼓励国内用户利用中巴地球资源卫星获取的境外数据开展增值服务。
五、用户要加强对所获取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的管理,不得用于从事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活动,有义务保护数据的国家所有权,不得擅自将数据向第三方(含境外用户)提供。
六、鼓励各行业应用部门积极组织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的应用培训和示范推广,地方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动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在本地区的应用,促进应用成果的转化,提高卫星应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七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