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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22:26  浏览:80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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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适应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建设事业的需要,加强园林绿化工程管理,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系指专门从事园林工程(包括植物造景、假山、水池、喷泉、园路、园中给、排水、供电等)、园林建筑(亭阁廊榭、园桥和建筑小品等)以及城市绿化(街道、广场、公共建筑、住宅区等)的施工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凡在本市承接园林绿化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独立组织生产和进行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
(二)有与承担的施工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工人;
(三)有与承担的施工任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四)有健全的会计制度和经济核算办法,能独立进行经济核算;
(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的手段和设施。
第四条 凡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可向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批,核发《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证书》和《施工许可证》后,向市工商局和税务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任务。
第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按技术资质和企业规模,分为一、二、三级。具体条件如下:
(一)一级企业:
1.具有10年以上的园林绿化施工经历,担任过两个以上大中型项目的总包工程,拥有50名以上固定职工;
2.设有对口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师、会计师;
3.具有技术经济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少于5名;
4.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机械设备,全员平均技术装备率达人民币2000元以上。
(二)二级企业:
1.具有7年以上园林绿化施工经历,拥有30名以上的固定职工;
2.设有对口专业的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和助理会计师或从事会计工作15年以上的会计人员;
3.具有技术经济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4.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机械设备,全员平均技术装备率达人民币1500元以上。
(三)三级企业:
1.具有4年以上园林绿化施工经历,拥有20名以上的固定职工;
2.具有对口专业的技术员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从事会计业务5年以上的会计人员;
3.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机械设备。
第六条 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必须按规定的范围营业,不得越级承揽工程任务。
(一)一级企业可以承担本行业、本专业的各类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任务;
(二)二级企业可以承担本行业、本专业的普通园林绿化工程,但不得承包公共绿化工程和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重点园林绿化工程;
(三)三级企业只限于承包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下的小型绿化工程。
第七条 一切园林绿化工程都应严格按设计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用于绿化工程的苗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必须达到验收标准,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
第八条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厦门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提供竣工资料和统计资料。
第九条:外地企业和境外(地区)企业在厦门承揽园林绿化工程必须持所在省、市(地)政府或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证件,向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经资格审查批准后,向厦门市工商局和税务局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方可承揽园林绿化工
程。
第十条 对违章企业,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进入本市的职工人数和需在本市雇佣的劳力,均应按本市有关施工队伍与使用劳力的规定办理,任何企业未经批准不得私雇劳力,违者将予以停工及罚款处理。
(二)如企业违反本办法,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提出警告,并限期改正,如未能在限期内改正,将酌情予以罚款、停止其承包活动、吊销施工许可证。
(三)未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施工者,为无证施工,为甲、乙方将处以罚款或停止施工。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承担任务的所有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在本办法公布前已经承揽园林绿工程的企业,一律于1987年10月底前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补办审批手续。今后每年进行一次复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198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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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50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提供退税凭证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1〕319号)收悉。关于部分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采用转贷方式出口的援外物资,因无法提供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优惠贷款协议而不能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考虑到上述转贷方式的变化并未改变援外优惠贷款性质的情况,为支持我国援外项目国产货物的出口,对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采用转贷方式出口的货物,援外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可免予提供援外出口企业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协议,但要附送援外出口企业与受援国业主签订的出口合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具给税务机关的证明出口企业转贷业务的证明。在项目执行完毕后,援外出口企业还要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其支付货款的付款凭证。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六月四日

关于台胞来京探亲困难补助费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委对台办 市财政局


关于台胞来京探亲困难补助费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委对台办 市财政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局(总公司)、区县对台办公室、财政局:
自台湾当局于去年11月2日开放探亲以来,到我市探亲观光的台湾同胞,半年内已逾3万人。由于某些特殊原因,有的台胞来京后,在食、宿、交通方面发生困难。根据财政部《关于台胞来祖国大陆探亲困难补助费的暂行规定》〔(88)财外字第39号〕,现将我市实施办法通知
如下:
一、接待好来京探亲台胞,是一项具有政治意义的工作,各单位应予重视。台胞来京探亲费用,原则上应全部自理;对个别确有困难者,可从严掌握,给予适当补助。
二、台胞探亲困难补助费,只限于个别台胞在京探亲期间,发生重病、意外事故而无力支付的有关费用,或确实无力支付最低标准的食、宿、交通费用,其在京亲属又无力援助者。凡享受困难补助的台胞,除因病无法离京外,在京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周。台胞在京的旅游费用、住
高级饭店的费用、超期不走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它高标准的开支费用,以及旅游团体,一律不予补助。
三、台胞探亲困难补助费的标准,一般每人每天住宿伙食费合计最高不超过30元,返台路费一般按直达出境城市的硬卧票标准掌握。
四、台胞探亲补助费均以借款方式办理。享受困难补助的探亲台胞,需提出申请并提供借款证据、还款方式及还款时间,经批准后作挂帐处理。收到台胞还款时,冲减借款。挂帐1年以上,可在“其他支出”款“其他费用”目中列支。
五、台胞探亲困难补助费的审批权限和经费支出,按下列情况办理:凡区、县所属单位接待的,由区县对台办审查后报主管区县长批准,由区、县财政支出。市直属企业,由所在单位负责对台工作部门审查后,报经总公司一级主管领导批准,从企业开支,纳入成本。市属行政事业单位
,由各局审查后,报经市委对台办批准,由市财政支出。
六、台胞探亲困难补助费是市各级财政安排的一笔特殊费用,一定要管好用好,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开支范围。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198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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