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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30:10  浏览:82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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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巩固和发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 本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按下列规定划分为1类区域、2类区域、3类区域和4类区域:
(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
1、西片区域范围
东面界限:一环路(西二段)、南河。
南面界限:武侯祠大街、川藏公路城区段。
西面界限:二环路(西一段至西二段)。
北面界限:清江东路。
2、南片区域范围
东面界限:府河。
南面界限:二环路(南一段至南三段)。
西面界限:玉林路(北路、中路、南路)。
北面界限:一环路(南一段至南三段)。
3、华西医科大学及其附属医院、成都气象学院、四川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四川省教育学院、西南民族学院、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委党校、四川省行政财贸管理干部学院界墙内的区域。
4、成都大熊猫繁育基地和成都植物园界墙内的区域。
(二)2类标准适用区域
1、二环路内除1类区域和4类区域外的区域。
2、二环路外除3类区域和4类区域外的区域。
3、3类区域内的集镇。
4、成都动物园、成都理工学院及成都军区总医院界墙内的区域。
(三)3类标准适用区域
1、宝成铁路接站西二路至二环路以东,二环路北二段至北四段,二环路东一段至东五段,二环路南一段以南,科华北路南延线以东,沙河及府河以西,成渝高速公路以北的建成区。
2、二环路外经市政府或区政府批准建成的其他工业区。
(四)4类标准适用区域
1、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和在建的城市主、次干线为交通干线道路,主要有:
(1)人民路(含人民北路、人民中路、人民南路)。
(2)解放路(含昭觉寺南路、驷马桥街、解放路、北大街、草市街、锣锅巷、玉带桥街、锦江路、烟袋巷、新光华街、红照壁街、南大街、浆洗街、洗面桥街、永丰路、成新公路城区段)。
(3)蜀都大道(含清江中路、清江东路、十二桥路、通惠门路、金河路、少城路、人民西路、人民东路、总府路、大慈寺路、东风路、水碾河路、双桂路、成渝高速公路城区段)。
(4)金牛线(含金牛坝路、营门口路、花牌坊街、石灰街、西月城街、西大街、八宝街、东城根街、东城根南街、西御街、东御街、上东大街、紫东楼街、紫东正街、牛王庙街、一洞桥街、一心桥街、大田坎街、得胜上街)。
(5)红星路(含府青路、红星路、新南路、科华北路及南延线)。
(6)光三线(含光华村街、青华路、青羊街、青羊正街、外南人民路、羊皮坝街、城边街、滨江路、半仙桥街、顺江路、三官堂街、成仁公路城区段)。
(7)一环路。
(8)新华大道(含沙湾路、马家花园路、通锦桥路、江汉路、文武路、德盛路、玉沙路、三槐树路、双林路及东延线)。
(9)高三线(含川藏公路城区段、武侯祠大街、太平南街、太平南新街、共和路、文化路、劳动路、九三公路)。
(10)二环路。
(11)三环线(含驷马桥路、八里庄路、二仙桥东路、崔家店路、跳蹬河路、牛龙公路)。
(12)建设路(含建设北路、建设路、猛追湾街)。
(13)新鸿路(含新鸿、沙板桥路、跳蹬河北路、多宝寺路、槐树店路)。
(14)太北延线(含提督街、太升路、太升路北延线)。
(15)青东北延线(含青龙街、东城根街北延线、站西二路)。
(16)西九线(含西安路、三洞桥街、南巷子、北巷子、金仙桥街西体路、西体北路、九里堤南路、九里堤中路)。
(17)羊市街西延线(含线香街、西玉龙街、羊市街、东门街、槐树街、抚琴东路、抚琴西路、羊市街西延线)。
2、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1)临街建筑物高于三层楼房(含三层)或高于10米(含10米)为主的,其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
(2)高于三层楼房(含三层)或高于10米(含10米)的临街建筑物之间,存在低于三层楼房或低于10米的临街建筑(含开阔地),属两建筑物之间距离小于50米视为连接其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属两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或等于50米及临街建筑物以低于三层
楼或低于10米以下(含开阔地)为主的其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其距离的确定由市环境保护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街口形成的建筑断带处视为连接划定。
(3)火车站广场、长途汽车站及公交汽车总站和中心站、大中型运输企业的停车场内。
3、铁路(含轻轨)两侧一定距离内区域。其距离的确定由市环境保护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划分的适用区域,可详见《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图》,适用区域小,图中无法标注的,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五条 两类功能区之间的边界处,执行较严一级标准。
第六条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1类标准。
第七条 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及《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经市政府批准发布的《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图(略)



1997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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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9年4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9年4月29日)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免去陈燕麟、黄明性、袁庆祥、韩长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广安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管理,规范竞争性谈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活动适用《广安市比选规模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广安府办发〔2011〕9号)。

  第三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主体合格、程序规范、有效竞争和客观公正原则。

  

  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范围

  

  第四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依据采购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五条 货物、服务、工程项目采购预算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或货物、服务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为规避公开招标,故意拖延时间的除外。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项目价格总额的。

  第六条 属于公开招标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根据财政部门审批的政府采购申请表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的责任等。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方式和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制定采购谈判文件。

  (二)发布谈判公告。

  (三)成立谈判小组。

  (四)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五)开展谈判。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公布谈判结果。

  第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应当制定采购谈判文件,竞争性采购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主要构成格式有:采购公告、供应商须知、投标资料表、需求一览表、采购合同(范本)、首次报价投标函(格式)、首次报价表(格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等。

  第十条 竞争性采购谈判文件确认后,应将竞争性采购谈判文件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从发布公告的次日起计算,下同)。涉及保密性的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 采购谈判文件公示期间需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规定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个工作日(不足的应顺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经报名并领取采购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收到澄清修改文件后,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澄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所有澄清修改和更正内容均应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谈判小组由有关专家三人以上单数组成。谈判小组的专家成员从四川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当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需求时,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可实施选择性抽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派代表到现场监督抽取专家过程。

  第十四条 参与该项目论证或咨询的专家不得进入谈判小组。

  第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竞争性采购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地点和截止时间前,接受供应商递交的密封完好的供应商谈判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供应商谈判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十六条 谈判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邀请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所有供应商进行谈判,并向其提供采购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需要不少于三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且谈判小组专家书面确认采购谈判文件没有限制性、排他性或歧视性、不合法、不合理等条款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但只有一家供应商满足采购谈判文件要求,不再继续进行谈判。

  (一)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第十八条 供应商参加谈判的代表须为其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如法人授权委托人参加谈判,须向谈判小组出具法人授权书。

  第十九条 谈判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和规则:

  (一)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应首先对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递交的谈判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依据在有效媒体上公告的采购谈判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谈判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供应商谈判文件是否对采购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未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为无效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次项目的谈判。

  (二)资格条件与实质性完全响应采购谈判文件的有效谈判供应商,应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三)谈判中采购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但不得增加排斥参加谈判供应商的内容,已公布的评定成交标准不得变动。

  (四)竞争性谈判可实施多轮报价。采取多轮报价方式,每轮报价供应商应同时报价,最后一次报价应提前告之所有有效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所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有效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集中进行竞争性报价,原则上后一次报价不得高于上一次报价,最终报价内容应现场公布,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有效报价最低者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次低价者可预设为替补候选人。

  (五)替补候选人的设定和使用应在采购谈判文件中明确约定,并按采购谈判文件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谈判过程应在完全封闭的谈判室中进行,谈判过程中应严格纪律要求:

  (一)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谈判场地。

  (二)谈判小组成员不得与外界联系。

  (三)谈判小组成员不得单独与采购单位或供应商接触。

  (四)参与谈判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监督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与谈判有关的内容。

  (五)采购单位一名代表进入谈判室现场。

  (六)采购人代表、谈判小组成员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谈判现场发表引导性、暗示性或其他影响谈判公平、公正的言论。

  第二十一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及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成交结果。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不得签订背离竞争性采购谈判文件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由采购人组建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原则由采购单位相关领导、熟悉该采购项目技术需要的技术人员和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单数组成。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验收前熟悉掌握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采购谈判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规定要求和供应商的响应承诺情况。

  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对采购项目验收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验收小组应按照双方谈判文件、供应商响应承诺与采购项目合同严格验收把关,验收小组成员需在验收记录报告上签字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记录报告要准确、详细记载项目名称、数量、单价、总价、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设备配置、验收结果及参与验收小组人员等内容事项。

  第二十六条 采购工作完成后5日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编制谈判采购报告,作为政府采购档案备查。谈判采购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谈判小组人员组成。

  (二)采购谈判文件。

  (三)参加谈判供应商情况概要。

  (四)谈判过程记录和情况说明。

  (五)评审报告(包括谈判结果、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或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建议、无效供应商名单及原因等)。

  (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第一次采购失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分析调查采购失败的原因。如采购谈判文件存在单一性、限定性、排他性或歧视性等不合法、不合理的条款,或采购项目预算偏离市场价格较大等,则应修改完善采购谈判文件或按资金审批程序调整项目预算后,重新组织第二次竞争性谈判采购;如采购谈判文件合法、合规、合理,应继续组织第二次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加强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环节的监管,视其情况选择部分采购项目特别是重大或涉及民生的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擅自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其他方式实施采购活动,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竞争性谈判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背采购谈判文件要求,允许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采购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评定成交标准进行评审或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擅自降低质量、服务和价格标准进行项目验收,造成质次价高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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