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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31:10  浏览:95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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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广东省劳动局 总工会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广东省劳动局 总工会


(1989年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是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力机构,其任务是调解、仲裁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以维护企业行政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独立行使仲裁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仲裁决定。
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同级总工会和企业综合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兼职组成。
三方的人数相等,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仲裁会议,可以委托本部门其他负责人代为参加,由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力。被委托的代理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按法定程序及时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解、仲裁;
(三)总结交流办案经验,协调与有关部门的业务关系;
(四)组织培训仲裁工作人员和企业调解工作人员;
(五)指导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作;
(六)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第八条 上级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可以检查、指导下级仲载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
各级仲裁委员会可以互相委托办理有关劳动争议事项。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邀请仲裁工作人员和与争议事项有关的部门的代表列席仲裁会议。列席代表没有仲裁权。
第十条 各级劳动行政机关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处、科、股)是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它受劳动行政机关和仲裁委员会双重领导。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向仲裁委员会提交需要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指派仲裁工作人员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受仲裁委员会的委托,处理简易的劳动争议案件;
(五)整理、保管仲裁委员会的档案资料;
(六)负责劳动争议问题的咨询,解释劳动法规和政策。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工作人员若干人办理案件。根据需要可聘请兼职仲裁工作人员协助办案。
兼职仲裁工作人员在办案时,享有与专职仲裁工作人员同等的权力。
第十三条 仲裁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审查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申诉,提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建议;
(二)接受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三)在查明事实,取得证据的基础上,拟定处理方案,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五)及时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工作;
(六)宣传劳动法规和政策,协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 仲裁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法规、政策;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依法办案,不徇私情;
(三)坚持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刻苦钻研业务;
(四)保守国家机密,模范遵守仲裁规则和仲裁纪律。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198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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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区建设工地容貌管理暂行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城区建设工地容貌管理暂行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地容貌管理,创造整洁、文明、优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区的城镇。
县(市)城镇是否适用,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建设工地容貌管理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执法。
市建筑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环保、规划、房管、市政、环卫、交通等部门和城管监察队,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建设工地容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建设工地的“门前三包”管理工作。所有施工单位应当到建设工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施工标牌和门前三包责任书,主要管理人员在现场应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二)施工现场设置不低于1.8米的牢固围墙,其中,各区主干道旁的建筑施工应有全封闭遮档措施,管线、道路施工应设置隔离护栏和档土板,有条件的建设工地,经批准可以房代墙;
(三)施工道路出入口必须硬化处理有沉沙井、排水沟、砼门挡及冲洗车辆的设施;
(四)涉及临时占道的,施工材料等应堆放整齐,临时工棚等设施应规范搭建并保持整洁;
(五)施工现场周边涉及行车行人安全的部位,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五条 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任废水、泥浆沿道路流淌或将泥浆排放下水道;拆除建(构)筑物的,应实行湿法作业;
(二)不准在施工现场洗石灰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熬煎沥青,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从高空向下抛物倒污水;
(三)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建筑渣土管理实行建筑渣土准运制度。凡需处置建筑渣土的施工单位或个人,须持《施工许可证》和运输建筑渣土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到建设工地所在的区环卫部门办理由市于建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共同制作核发的《建设渣土准运证》,方可进行出渣清运。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建筑渣土准运证》,严格按照准运证规定的时间、路线装运渣土,不得带泥上路或沿途扬、溢、撒、漏,禁止在非指定渣场倾倒渣土。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四条规定不具备施工条件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委托城管监察队,下同),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二)违反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环卫部门或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三)违反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或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四)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处罚;
(五)违反第六条规定的,由环卫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处以警告或者罚款,并可由发证部门收缴其《建筑渣土准运证》。
(六)市建筑管理部门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管理的行为给予处罚。
前款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罚款幅度为50元以上500元以下。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7年3月20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告》(重府发〔1995〕23号文)同时废止。



1997年3月3日

关于外国公司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纳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关于外国公司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纳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所发生的转包(出包)价款;代为采购或在中国境外代为制造本工程所需的机器设备实际垫付的价款;以及在中国境外进行数据资料分析处理的价款,我部一九八三年七月五日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
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中,已明确在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为照顾承包工程作业的特殊情况,现增列以下项目,在征收工商统一税和按核定利润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计算纳税。
一、按合同的规定,为委托方(雇主)代为购买材料而实际垫付的款项;
二、为工程作业和劳务服务的需要,委托其它公司将机器设备运往作业场地,实际支付的合理的运费。
本通知从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各地税务局在清理过去的遗留问题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198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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