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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49:55  浏览:83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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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1〕第9号



  《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2月28日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 钮茂生
                          
二00一年三月一日

             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失业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领取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四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六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至百分之八十五确定。具体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五年的,按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按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
  (三)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发放;
  (四)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十三个月起,一律按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


  第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 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以领取相当于本人失业保险金百分之十的医疗补助金;患重病(不含因违法行为致伤、致残的)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补助标准为医疗费用的百分之八十,但累计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二百。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参加一次职业培训或者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可以免费接受一次职业指导和三次职业介绍服务。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凭其营业执照,可以一次性全部领取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一条 招用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介绍的工作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领取期限为连续工作每满一年领取一个月的生活补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领取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第十四条 建立省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金的比例为设区的市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
  省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由设区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预算,按季编制使用计划,经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由设区的市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使用计划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拨付。
  职业培训补贴的支出额不得超过当年失业保险费收缴总额的百分之十五;职业介绍补贴的支出额不得超过当年失业保险费收缴总额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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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法警队构建“四、二、一”管理体系

            作者:北安市人民法院 安丽佳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多年来在司法警察管理工作中始终处于全市前列,曾获得全市连续三年第一名的优异成绩,其成绩的取得,与其院在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中探索出的“四、二、一”管理体系密切相关。
  一、警队分成四个执法小组,明确责任,分工明细,司法警察职能全面开展。
司法警察职能越来越多,责任重大,任务繁重,加之近年来司法形势面临的严重挑战,对司法警察全面履行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为适应形势和工作中面临的新要求,该院结合司法警察人员情况,将司法警察大队细分为四个执法小组。分别由大队长、教导员、两个警长任组长,第一小组由大队长任组长,负责教育训练工作、简易庭的值庭、押解、看管、信访;第二小组由教导员任组长,负责思想政治教育、业务理论学习、参与执行、对查封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及没收财产等强制执行工作;第三小组由警长任组长,负责送达工作;第四小组由另一名警长任组长,负责安检、机关日常保卫、安保工作及处置较小规模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在大型活动时,由大队长通知各小组长召集全体司法警察进行处置。由于分工明细,职责分明,司法警察各项工作开展的井然有序,所有职能全面积极发挥,为服务审判、参与执行、信访、安保、机关保卫、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长期坚持两个常规训练,强化司法警察技能。
  司法警察多年来逐渐形成了春秋两季的常规训练。春秋两季训练坚持以全面、系统、实用高效、利用工作之余的四原则。每季训练均由主管院长亲自抓组织、落实。由司法警察大队长负责训练,全体司法警察全员参加,训练内容科学部署,训练成绩每日公布,使全体司法警察业务能力、体能长年保持在军事化训练状态下。在常规训练中,不仅重视体能的培养,同时,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和业务学习工作也同时进行。由于两个常规训练开展的扎实,我院司法警察个人素质一直保持在全市前列,常年参加各种比武比赛,均获得了优异的成绩。
  三、坚持一个量化考评体系,全体司法警察工作安排科学合理。
  量化司法警察每日工作量;量化司法警察每日训练量;量化司法警察每日学习量。统一建立每名司法警察廉政档案,每日进行廉政执法记录。通过量化考评体系的建立,对严格要求、监督司法警察的全部执法行为,平衡全部司法警察的工作量,使得全体司法警察工作安排科学合理,也为科学合理考核每一名司法警察提供了直接的评价依据。
  通过多年管理,甘南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四、二、一”管理体系对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和保障力,建设一支敬业奉献、作风过硬、勇于攻坚、政治、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队伍起到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其管理体系对司法警察职能全面发挥,规范司法警察队伍管理探索出一条简易务实的新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的批复

2004年3月18日
国函[2004]19号


商务部:
  你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对外开放制订〈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办法〉的请示》(商资发〔2003〕4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商业利用外资工作由试点转入正常开放,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逐步扩大开放的领域和范围。
  二、为确保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由你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订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办法并发布施行。届时,废止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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