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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地方骨干煤矿建设的优惠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18:34  浏览:85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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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地方骨干煤矿建设的优惠办法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六盘水市地方骨干煤矿建设的优惠办法》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府发[1997]7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六盘水市地方骨干煤矿建设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特区、县、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六盘水市地方骨干煤矿建设的优惠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

 

六盘水市地方骨干煤矿建设的优惠办法

  为了整顿我市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加快骨干矿井建设,结合六盘水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地方骨干矿井建设坚持“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
  第二条 地方骨干煤矿是指企业法人依法开办的设计能力年产3万吨以上(3万吨)的各类煤矿。
  第三条 开办地方骨干煤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大力扶持、热情服务、认真组织和协调。凡是申请开办地方骨干煤矿的,煤炭管理部门要及时立项,立项后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煤炭管理部门牵头,汇同计划部门,经济管理综合部门、环保、土地管理、工商、设计、金融和有关部门开好联席会议,共同对项目进行评价、评估、审核、论证,实行一次性审批,颁发证件。
  第四条 地方骨干煤矿一律享受省、市规定的所有优惠政策。
  第五条 优惠政策。
  1、煤矿建设中的一切生产和生活设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2、煤矿建设期间(3万吨/年18个月、6万吨/年24个月、9万吨/年30个月、15万吨/年36个月)销售的工程煤,可按程序申请免收煤炭发展基金、维简费、排污费、育林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教育附加费、水土保持费、工商管理费。依法申请免收所得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权有偿取得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3、煤矿竣工验收投产后,维简费的40%由收取单位直接返回煤矿。因各种原因特别困难的煤矿还可申请全额减免煤炭发展基金和维简费。
  4、煤矿建成投产后,可申请免征所得税3至5年。
  第六条 地方骨干煤矿扶持措施
  1、煤炭管理部门对骨干煤矿生产的煤焦产品的调运,在指标分配上重要点倾斜。
  2、金融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为地方骨干矿井建设提供必要的贷款和信用资金。
  3、有关部门要主动为煤矿培训瓦检员、安全和特殊工种人员,及时发放证件。
  4、邮电部门要积极为骨干煤矿提供通讯服务。
  5、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维护骨干煤矿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对干扰煤矿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的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责及时处理,对破坏煤矿设施的,有关执法部门要严肃查处。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六盘水市物价局制定的《六盘水市煤焦收费项目和标准》。为保护地方骨干煤矿的合法权益,不得另行新增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 过去的文件与本文不符的,按本文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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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已经开展职称改革工作的单位档案专业人员职务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国家档案局


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已经开展职称改革工作的单位档案专业人员职务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1986年12月12日,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

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开展的职称改革试点单位,以及高教、科研、卫生三个系统中的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单位,首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完成后,受聘的档案专业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可按照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文化部所属文化艺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4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指档案专业人员聘任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职务的,分别按《文化部直属图书馆、博物馆(院)专业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中相同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在本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规定不在本市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在本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经核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应按本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条 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
(1)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在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2)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3)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本条第(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4)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单位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扣(收)缴。
本条所指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第五条 凡在本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向征收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务机关缴纳。
第六条 对在集市上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人,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税时,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七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京市税务局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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