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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08:06  浏览:97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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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的暂行规定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襄政发[200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十日


  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市区城市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广场(游园)管理

  第一条广场(游园)是城市公共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广大市民服务的公共产品,其所有权属国家。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丝毫改变其用途,市园林局、市城 市管理局负责监督。

  第二条鼓励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单位、个人依据城市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广场(游园)。市区所有广场(游园)的管理都要接受市城市管理局和市园林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广场(游园)的管理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园林局依据有关标准制定。

  第三条新建广场(游园)方案由市园林局会同市规划局依据市区绿地系 统总体规划制定,尽可能运用市场运作方式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由市建设局、市园林局负责全程监督。市城市管理局参与新建广场(游园)的竣工验收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局对工程质量未予认可的广场(游园)不得进入管理移交。

  第四条市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包括政策投入)的广场(游园)建设期间 的管理工作由建设业主负责,市建设局、市园林局负责监督,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再监督。竣工后,均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选择经营管理主体。市政府根据不同情况将广场(游园)管理权( 指招投标、日常管理考核),或授权市园林局负责;或授权有关城区、开发区负责;或授权 经营广场(游园)资产的法人负责招标,具体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园林局提出方案,报市 政府批准。

  第五条由市财政支付维护管理费的广场(游园),先由负责招标的部门和单位会同市城市管理局提出招标的预算草稿后,再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招标,市城市管理局参与招投标的监督。中标通知书下达后,由负责招投标的单位与中标单位签署合同,市城市管理局作为监证单位监督其合同的制定与签署过程,中标单位依据合同进行经营管理。

  第六条中标单位对广场(游园)的管理效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按“需补贴”或“有盈利”两种情况,确定不同等次的系数,中标单位实得(或实交)的费用为中标基数与系数之积。

  第七条由市财政支付维护管理费的广场(游园),负责招投标的部门和单位根据招标合同及考核办法,对中标单位的管理效果进行考核,提出初审意见,送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市城市管理局审定的经费不得高于负责招投标的单位审定的经费,下同),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直接对中标单位支付维护管理费(或收取应上交的经费)。

  第八条不由市财政支付维护管理费的广场(游园),由市城市管理局与经营管理部门签订管理合同,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奖惩,市园林局负责监督。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中标单位可以向城市监察支队(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同)聘请监察员,聘请的监察员依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工资由中标单位发放,接受市城市监察支队的考核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定期对各类广场(游园)的管理效果(包括负责招投标单位的初审意见和市城市管理局的审核意见)以适当的方式予以通报。

  第二章城市道路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是城市的重要载体,属国有资产。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功能,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督。

  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其建设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由市建设局负责。市城市管理局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并对验收后的工程质量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知市财政局、市建设局扣除承建单位工程质量保证金,并依据合同进行必要的处罚。

  第十二条对城市道路实行分级管理,市区主干道清扫保洁(包括绿化带保洁)、经营秩序(包括出店经营、游散摊点、车辆停放)等管理项目均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选 择管理主体。招标前,先由负责道路管理 招投标的部门和单位会同市城市管理局提出招标的预算草稿,再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招标。中标通知书下达后,由负责招投标的部门和单位与中标单位签署道路管理合同,市城市管理局作为监证单位监督其合同的制定与签署过程,并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路段中标单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主干道所在地的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市城市管理局进行再监督。

  市财政支付道路管理费用前,先由负责道路管理招投标的单位根据招标合同及考核办法,对中标单位的管理效果进行考核,提出支付经费的初审意见,送市城市管理局审核,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道路管理中标单位。

  第十三条中标单位在管理活动中发现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违反“门前三包” 管理规定),应予及时告知和纠正。经告知、纠正无效的,应向市城市管理局报告。市城市管理局接到中标管理单位的报告后,应根据有关城市管理规定,及时处理。

  “门前三包”管理可以根据“三包”责任单位的意愿委托路段管理中标单位进行有偿服务。“门前三包”管理必须执行《襄樊市市区“门前三包”管理规定》,并接受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和中标单位的监督。

  第十四条市区主干道以外的其他城市道路一律实行路段管理招投标制,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道路管理中标单位可以向城市监察支队(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聘请监察员,聘请的监察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工资由中标单位发放,接受市城市监察支队(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考核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章城市道路开挖维修管理

  第十五条市区城市道路挖掘申请、办证等工作均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

  凡属城市道路维修养护项目,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根据轻重缓急提出维修养护计划 ,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市建设局组织实施。所有项目必须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开向社会招标或采取其它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招标前,先由负责招投标的市建设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提出招标的预算草稿,再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招标。中标通知书下达后,由负责招投标的单位与中标单位签署维修养护合同,市城市管理局作为监证单位监督其合同的制定与签署过程,中标单位依据合同进行维修养护。市城市管理局应对招投标全过程和维修养护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督。

  由市财政拨付维修养护经费的项目,应由市建设局根据招标合同及考核办法,对中标单位的管理效果进行考核,提出初审意见,送市城市管理局审核,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直接对中标单位拨付维修养护经费。

  第十六条经规划部门批准,需挖掘道路的单位应于施工前30天向市城市管理局报送有关文件并附地下红线图,由市城市管理局商市公安交警部门安排好交通,同时,由挖掘道路的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按规定缴纳挖掘道路修复费和保证金。

  第十七条挖掘道路临时中断交通的,应经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并核定恢复交通的期限和登报通告。

  第十八条因特殊情况,对挖掘新建、扩建竣工不满五年的主次干道,必须明确申述理由并经市城市管理局和公安交警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因供水、燃气管道、电缆等地下管线设施发生故障,急需挖掘抢修的,由有管 理责任的单位边挖掘边通报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或该局在行政服务中心人员)必须及时派人到现场勘察并办理相关手续。市城市管理局监督挖掘单位在核定的期限内抢修完毕。

  第二十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对挖掘道路的单位及其恢复道路的过程进行监督。竣工后,市城市管理局与道路挖掘单位签定维修养护工程质量责任书。

  第四章城市客运市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客运市场的管理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接受市城市管理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场需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实行总量控制,总量指标由市城市管理局提出,报市政府核定。城市公共客运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市城市客运 管理机构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领取经营许可文本(免费),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在发放许可文本的同时,将副本送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城市客运车辆的种类和车型必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客运营运车辆的车型由市城市管理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城市客运营运线路及站点设置,由市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市 城市管理局、市建设局和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城市管理需要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城市客运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选择经营主体。招标前,先由负责经营权招投标的部门和单位会同市城市管理局提出招标的预算草稿,再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采取招标、拍卖或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实行有偿转让,市城市管理局参与招投标 的监督。招标、拍卖城市客运经营权的收入全部上交市财政。

  第二十六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城市货运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交通局是城市货运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城市货运市场的管理,接受市城市管理局的检查、指导、监督,在市区营运的货运车辆的总量指标及车型由市交通局会同市 城市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八条城市货运车辆实行营运许可证制度,市运输管理部门在市行 政服务中心市城市管理局窗口领取城市货运经营资格许可文本(免费)。市运输管理部门在发放许可文本的同时将副本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城区货运经营权原则上可比照城市客运经营权的办法办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货运站点的设置,由市规划局牵头,会同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建设局、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城市管理需要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十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城市货运市场管理工作中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城市道路照明的维修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制定城市道路照明的专业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建设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的维护管理,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编制年度的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项目计划,市城市管理局对灯型、照度等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道路照明设施所需材料均进入 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政府采购。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提出招标的预算草稿,再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招标,市城市管理局参与招投标的监督。中标通知书下达后,由负责招投标的部门和单位与中标单位签署合同,市城市管理局作为监证单位监督其合同的制定与签署过程,中标单位依据合同提供材料。

  拨付材料款时,由负责招投标的部门和单位根据招标合同,对中标单位提供材料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初审意见,送市城市管理局审核,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直接对中标 单位拨付材料款。

  第三十四条道路照明设施的新建和维修(指施工)项目,均应向社会公开招标。招标前,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提出招标的预算草稿,并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招标,市城市管理局参与招投标的监督。中标通知书下达后,由负责招投标的单位与中标单位签署合同,市城市管理局作为监证单位监督其合同的制定与签署过程,中标单位依据合同进行经营管理。

  道路照明设施维修后,市城市管理局参与验收,并会同市建设局签定验收合同,明确维修单位承担的维修质量和保修期限的责任。

  日常维护管理由市建设局与城市道路照明维护单位签订合同,市城市管理局作为监证单位监督其合同的制定和签署过程,城市道路照明维护单位依据合同进行维护管理。

  由市财政拨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经费的项目(包括施工招标项目和日常维护管理项目),应由负责招投标的部门和单位根据招标合同及考核办法,对中标单位的管理效果进行考核,提出初审意见,送市城市管理局审核,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直接对中标单位拨付维护管理费。

  第三十五条市建设局必须对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及时督促更换和修复破损的照明设施,亮灯率不得低于95%。

  第七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按照《襄樊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执行,户外广告设置地点及外型核准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

  第三十七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处罚,罚金全部上交市财政。

  第三十八条凡在城市道路绿化带、桥梁、路灯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其方案必须报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交警部门审查批准,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相关窗口收取广告载体的有偿使用费,全部上缴市财政局,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督。

  第八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区园林绿化管理以市园林局为主,由市园林局牵头,会同市城市规划局和市城市管理局、市建设局共同制定园林绿化专业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对园林绿化维修养护项目一律通过招投标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招标前,应由负责招投标的部门和单位会同市城市管理局提出招标的预算草稿后,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招标,市城市管理局参与招投标的监督。中标通知书下达后,由负责招投标的单位与中标单位签署合同,市城市管理局作为监证单位监督其合同的制定与签署过程,中标单位依据合同进行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市财政拨付维修养护经费的项目,应由负责招投标的部门和单位根据招标合同及考核办法,对中标单位的管理效果进行考核,提出初审意见,送市城市管理局审核,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直接对中标单位拨付维护管理费。

  第九章严禁乱搭乱盖和违章建筑

  第四十二条进一步严格城市规划管理,规划管理部门既要不断加强依法、依规审批发放“一书两证”,也要加强及时检查、监督,治理乱搭乱盖和违章建筑。市城市管理局和各城区、各开发区同时要加强监管工作。

  第四十三条市规划局在市规划控制区内依法、依规核发“一书两证”的同时(限7日以内),应将“规划建筑项目审批表”复印给相关单位和部门。其中,主干道两旁的规划建筑项目审批表送市城市管理局,其他规划建筑项目审批表分别送所在城区或开发区。规划建筑 项目审批表的收交工作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由相关单位和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负责,收交工作必须办理签字手续。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过程中,如需更改原设计,应履行报批手续。对不影响景观效果的一般性修改,由市规划局负责审批;对有可能影响景观效果的重大修改(包括增减楼层数、外部结构、装饰及色彩等),需按原审批程序,报市政府领导审批。该项工作的检查、监督由市规划局负责。

  第四十五条主干道两旁建筑的楼前环境设计,应与主建筑设计一同送审 。由市建设局、市园林局负责对环境施工进行监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竣工工程的质量与效果进行再监督 。

  第四十六条依法及时制止和拆除乱搭乱盖和违章建筑,主干道两旁由市规划局和市城市管理局共同负责;其他地方由市规划局和相关城区、开发区负责。对不能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乱搭乱盖和违章建筑的责任单位,将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第四十七条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和各城区、开发区均应定期(每季度末)将 发现、制止、拆除、乱搭乱盖和违章建筑情况书面向市政府报告(包括无事报“平安”)。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的市区是指建成区。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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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卷烟纸》等4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

中国烟草科技教育司


国烟科监[2003]40号



关于对《卷烟纸》等4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卷烟材料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及先进性,促进相关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高,满足卷烟生产的需求,适应“国内市场国际化”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卷烟纸》、《烟用接装纸》、《烟用二醋酸纤维丝束》和《烟用聚丙烯丝束》等4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从而为相关标准的进一步修订奠定基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工作由国家局科教司和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共同提出,并委托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标准化中心”)具体实施。
  二、调研工作采取函调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以函调为主。在函调的基础上,将组织有关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实地调研。函调工作的具体要求由标准化中心另行通知。
  三、函调范围包括36家重点卷烟生产企业,部分国内卷烟纸、接装纸、二醋酸纤维丝束、聚丙烯丝束生产企业。
  四、国内各有关单位在收到函调资料后,要抓紧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讨,并认真、负责地填报相关表格后于今年8月15日前提交给标准化中心,联系电话:(0371)6251192或6237553,联系人:范黎、韩云辉。
  五、请标准化中心做好有关的协调和督办工作,并及时将各单位反馈的意见整理、汇总后,于8月底前报国家局科教司和中国烟草物资公司。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
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




四川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
  《四川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6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宋宝瑞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展销会的监督管理,建立正常和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销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生产经营者单独举办的推销本企业生产经营商品的订货会、调剂会展示会等;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织的交易会;
(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为落实国家计划组织的专业订货会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举办者组织、由多个或者众多经营者参加、在指定场所和一定时期内集中进行交易的经营活动,包括博览会、展览会、交流会、调剂会等集中商贸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展销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及机关法人,可以申办展销会。
单独举办展销会的,举办者即为申办者;共同举办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以协议方式明确一个举办者为申办者。
第六条 申办展销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二)具有与所办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组织服务机构、人员和措施。
第七条 企业法人申办展销会,由原企业工商登记主管机关负责审核登记;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申办展销会,由其登记主管机关的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审核登记;机关法人申办展销会,由其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审核登记。
跨越市、县行政区域举办展销会,按照前款规定由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异地展销证明,由展销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审核登记。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审核登记的展销会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登记。
第八条 外省单位到我省举办展销会,须经所在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并向展销会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九条 展销会申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日之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举办展销会的目的、名称、期限、地点、内容、形式及负责人;
(二)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三)展销会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五)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批准文件。
申办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共同举办展销会,应当提交举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条 申办国际性展销会或者冠有“中国”、“全国”等字样的全国性展销会,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申办冠有“西南”、“四川省”等字样的省际和全省性的展销会,需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申办涉及人身安全以及其他特殊商品(如药品、医疗器材、保健品、化妆品、金银饰品等)展销会,需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展销会进行评奖活动的,应当经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展销会申请材料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7天内核发展销会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核准登记的,应当在7天内书面通知并载明理由。
第十四条 展销会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展销会名称;
(二)展销会负责人;
(三)申办、举办单位名称;
(四)举办地点;
(五)起止时间;
(六)经营商品的范围。
第十五条 展销会名称、展销会负责人、举办单位名称、举办地点、起止时间和经营商品的范围发生变更时,申办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7天内对变更申请作出审核决定,并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登记的书面通知。
第十六条 展销会举办者负责展销会的组织管理,与参展者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收费标准、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将参展者的主要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参展者应当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参加展销会,其参展商品应当符合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
第十八条 参展者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展销会举办者因组织管理不善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消费者在展销会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参展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后,也可以向展销会举办者要求赔偿。举办者赔偿后,有权向参展者追偿。
展销会举办者为两个以上的,消费者可以向申办者要求赔偿;其他举办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登记擅自举办展销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其终止展销会的经营活动,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伪造、涂改、出租、转上展销会登记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给予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展销会举办者和参展者违反法律、法规,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199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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