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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国际SOS儿童村组织无偿赠送物资免税手续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0 11:58:38  浏览:99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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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国际SOS儿童村组织无偿赠送物资免税手续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国际SOS儿童村组织无偿赠送物资免税手续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据民政部来函反映,总部设在奥地利的国际SOS儿童村组织自1984年开始与我国政府合作,并对我国已建成的7所中国SOS儿童村(天津、烟台、齐齐哈尔、南昌、开封、成都、莆田)提供资金援助和按该组织管理方式抚养孤儿。几年来,该组织向我国提供的物品和资金共约
3000万美元,全部用来抚养和帮助我国孤儿。为了更好地与该组织合作,促进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民政部已商外交部同意,特申请将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纳入我署署税〔1999〕565号文件公布的国际组织名录范围。
考虑到国际SOS儿童村组织对我赠送的物资均属无偿赠送,且外交部已同意对其按国际组织对待的实际情况,同意对国际儿童村组织向我国无偿赠送物资按署税〔1999〕565号文件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总署关税征管司联系。



200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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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1978年)

中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8月21日 生效日期197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的科学技术合作,加强两国人民的友谊,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在尊重主权、民族独立、权利平等、不干涉内政和互利原则基础上,通过交流有助于两国经济发展的科学技术成就和经验,开展科学研究和设计工作,促进两国科学技术合作的发展。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两国的需要与可能,努力促进实施下列各种方式的科学技术合作:
  一、相互派遣专家考察科学技术成就和经验;
  二、相互邀请科学家和其他技术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或讲学;
  三、相互派遣实习生进行生产技术实习;
  四、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在两国有关的科研和设计单位之间进行共同科研和设计;
  五、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组织双边科学技术讨论会;
  六、相互交换科学技术资料、科技情报、科技刊物、样品、种子苗木等;
  七、双方同意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了保证顺利执行本协定的规定,缔约双方同意:
  一、一九五三年成立的中罗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继续工作。
  二、双方可根据各自的机构情况,委托专门指定的部门进行联系,以便讨论和商定有关具体的合作项目计划。

  第四条 在科学技术领域内,双方商定共同科研和设计项目后,由双方指定的对口合作单位共同编制具体的合作计划,并根据各自国内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后付诸实施。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另行商订为执行本协定的共同条件。

  第六条 缔约双方保证,根据本协定相互提供的技术资料与情报以及双方的科学技术合作成果,未经缔约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第七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六三年六月八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即行失效。

  第八条 本协定期满时,根据本协定签订的议定书、合同和合作计划所规定的义务如尚未完成,应继续履行,直至全部完成为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政府全权代表            政府全权代表
     纪 登 奎            格·奥普雷亚
     (签字)              (签字)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7】2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有效防止能源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兰州市节约能源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经委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决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发改、国土、规划、城建、交通、水利、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专题篇(章)。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或年耗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在节能篇(章)中进行合理用能评估;年耗能1500吨标准煤或年耗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必须对节能篇(章)进行合理用能审批的项目进行专题审查。没有节能篇(章)或节能篇(章)未通过专题评估或审查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予备案、核准或批复立项,也不得越级上报有关部门申请核准、备案或者申报国债资金。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篇(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耗指标及分析。包括分品种的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艺(序)单耗以及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对比。
(二)采取的节能措施。主要工艺流程应采取节能新技术新工艺,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应进行回收利用,对炉窑、热力管网系统应采取有效保温措施,按要求配装能源计量仪表。
(三) 单项节能工程。对不能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或拟分期建设的节能项目,应单列节能工程。单列节能工程应包括工程节能量、单位节能量造价、投资预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四) 建筑节能。应包括采暖、空调、照明、热水和燃气等能耗指标,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建筑面积的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指标水平,建筑围护结构、供热管网保温隔热措施,采暖供热、热水及空调制冷系统规模的合理配置及调节控制装置和计量仪表,节能性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选用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筑、设备、工艺能耗指标,以及产品生产的能源利用效率或能耗指标,要以国内先进水平或参照国际先进水平作为设计依据,符合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的节能要求。
第七条 节能篇(章)的专题评估,由市经委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节能篇(章)的专题审查,由市经委组织市上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
节能篇(章)评估机构名单,由市经委负责审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工作。评估工作结束后,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工作的机构,不得作为该项目节能篇(章)的评估机构。
第九条 评估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际)先进水平;
(二) 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和标准;
(三) 主要工艺流程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单项节能工程和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四) 有无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以及行业已公布限制或停止的工艺;
(五) 节能措施的综合评价。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篇(章),评估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及时报市经委。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只需进行节能篇(章)专题评估的项目,由市经委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核意见》;对需要进行节能篇(章)专题审查的项目,在评估的基础上,由市经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上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审批、核准和登记备案部门根据审核意见或审查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篇(章)的编制和评估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设计和评估取费规定及标准,从项目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用能方案发生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经委重新报批变更修改后的用能方案。
第十四条 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实际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设计规范和节能标准的,要责令项目建设单位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限期纠正,同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将节能作为重要的内容纳入其中。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由负责该项目节能篇(章)评估审查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和纠正。
第十六条 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项目,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不按时出具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节能篇(章)评估资格。
第十八条 评估审查管理部门及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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