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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18:59  浏览:90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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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主新区)建设步伐,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及有关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久向型经济为主,同时带动传统产业的发展,有明确的地域界限,实行经济特区的某些政策的相对独站的经济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境内经省政府授权省科委批准建立的邯郸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及永年、邯郸县、武安市、=磁县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第四条 高新区所在地政府设立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当地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政府对高新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发布高新区的管理夫定。保证国家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在高新区的贯彻落实。

(二)负责组织编制高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按照批准的高机关报区总体规划,对高新区规划内的规划建设、土地进行统一的管理。

(三)管理高新区的财政收支。

(四)对高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监督、协调、服务。

(五)依照规定管理高新区进出口业务,处理高新区涉外事务。

(六)负责举办和管理高新区内的名项社会事业。

(七)行使《河北消息 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中规定的有关职权。

(八)行使所在地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管委会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财政、规划建设、计划统计、劳动人事、抬商、农村工作等职能机构。高新区所在地政府的土地、税务、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应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受管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

第六条 高新区实行行政、经济一体化封闭式管理,管委会按照政府委托的权限管理高新区内的一世行政事务。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管委会批准,不得到高新区进行评比、考核、检查、达标、收费先进活动。有关的收费由管委会统一收取。

第七条 高新区应建立一级财政,实行独立的一级预决逄体制,业务受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指导。

第八条 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除上缴中央和省税收外,其他各高新区除上缴中央、省、市税务收外,其地方税收全部留在高新区,用于高新区建设和建立高新技术发燕尾服基金。

第九条 高新区的总体规划应纳入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管委会组织编制的高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经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所在地政府批准。

第十条 管委会管理高新区地土一级市场。放开和搞活高新区地土二级市场。高新区内地土出让的收入除依照国家规定上缴中央和省部分外,其余部分全部留在高新区,用于高新区的地土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高新区的年底用地计划指标,由管委会根据建设项目情况提出,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高新区所在地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高新工铁用地计划指标要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管委会建立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简称创业中心),负责引进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资金、项目和人才,为进区企业提供商务、信息、资历金、法律、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全方位服务,培育高新技术新兴企业。

第十三条 高新区所在地政府对高新区的供电、供水、排水、供热、电信、交通等基础设施给予优先保证。

第十四条 管委会建立高新技术发展基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与开发。其主要来源为:

(一)高新区所在地政府从1999年开始,五年内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额度拨给管委会,由管委会和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共管,滚动使用。

(二)企业自留资金在高新区内部有偿调剂使用部分。

管委会与金融机构合作,条件成熟时建立风险投资公司。

第十五条 邯郸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应对高新区发展方向、规划、科技计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等进行指导;参与高新区重大问题的决策;对申请认定讥新技术企业进行初审、上报,并按规定复审;协助高新区引进技术的项目。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逢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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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政办发〔2007〕109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绍兴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绍兴市电子政务网络(以下简称政务网络)是绍兴市电子政务系统运行的基础,为保证政务网络安全、可靠、高效地运行,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务网络的所有联网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三条 绍兴市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中心)是市政务网络的主管单位,负责全市政务网络规划和市政务骨干网络建设,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务网络和市级各部门或因需接入的其他单位的网络建设的监督及技术支持,负责全市政务骨干网络运行监督和日常管理,负责对各联网单位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 各县(市、区)信息中心是本县(市、区)政务网络的主管单位,负责本县(市、区)政务网络建设,负责对本县(市、区)各单位网络建设的监督及技术支持,负责本县(市、区)政务骨干网络运行监督和日常管理,负责对本县(市、区)各联网单位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市、县(市、区)各部门或因需接入的其他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内部局域网络及部门业务专网的建设和管理,负责配合市、县(市、区)信息中心做好电子政务网络的接入,负责对本单位接入政务网络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管理,负责对本单位接入政务网络的网络与安全设备及计算机相关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并接受网络主管部门对安全管理状况的检查。

第三章 网络运行维护

  第六条 根据绍兴市政务网络建设原则,市政务网络与省政务网络相连;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通过市政务网络接入省电子政务网络,实现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务网络互联及信息交换。
  第七条 政务网络保证24×7小时不间断运行,各联网单位须建立相应的值班制度,保障相关设备和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各联网单位通过光纤专线线路与市政务网络相连。
  第九条 各联网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政务网络接入设备配置;不得擅自切断政务网络设备电源、挪动相关设备和切断、移动相关通信传输线路;不得擅自和其他网络对接;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占用政务网络资源。如需进行以上变动,应向市信息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条 各联网单位发现市政务网络状况异常时,首先应对本单位的联网设备和系统进行检查;如果不能消除网络故障,应及时向市信息中心报告。市信息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各联网单位在市政务网络上新增或变更业务系统、变动IP地址、设置虚拟专网、租用主机空间、托管主机或占用其它网络资源的,必须向市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任何设备接入政务网络,占用网络资源。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市政务网络分为政务内网与政务外网,政务内、外网之间物理隔离。政务外网为非涉密网,各联网单位不得将涉密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接入政务外网,不准在政务外网上传输和存储涉密信息。
  第十三条 各联网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网络管理制度,要定期对联入市政务网络的设备状况和网络设置进行检查,并必须建立运行日志,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必须进行定期备份。
  第十四条 各联网单位应健全和完善应急处理制度,针对可能发生的网络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保证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及时、有效;对于重要系统,要做好灾难备份建设,实施系统数据灾难恢复措施。
  第十五条 各联网单位的计算机必须安装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市政务网络遭受病毒、黑客、木马等非法手段攻击时,各联网单位必须与市信息中心积极配合,共同排除网络故障。
  第十六条 各联网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市政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市政务网络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及其他不良的信息;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市保密局等有关单位报告。
  第十七条 各联网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市政务网络玩网络游戏、下载占用非正常网络带宽等活动(如利用BT、电驴、迅雷等工具的下载行为)。
  第十八条 建立政务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市政务网络接入单位发现网络安全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向市信息中心报告。
  第十九条 各联网单位违反上述第九、十、十一、十五、十七条规定的,市信息中心将采取技术措施限制其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在全市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务网络的建设、维护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5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2006年底全国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以下简称一机多票系统)已全部推行到位。但据部分地区反映,目前一些属于一机多票系统推行范围的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以下简称一机多票企业)仍然不通过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影响了增值税“以票控税”的效果。为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7年6月30日前,各地税务机关要尽快对一机多票企业普通发票的领购、开具和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企业存有非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必须进行收缴。
二、各地税务机关必须通过防伪税控发售子系统向一机多票企业发售普通发票,不得利用其他方式发售普通发票,也不得批准纳税人使用自印发票。凡应收缴普通发票而未收缴或擅自向企业发售非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的,要按违规违纪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一机多票企业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四、一机多票企业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不包括出口货物)和劳务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应通过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对2007年7月1日以后仍然利用其他方式开具普通发票的一机多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偷税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五、要切实加强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在审核时务必注意“表票比对”。要加强企业纳税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隐瞒销售、虚抵进项等问题,加强税源监控。
六、各地税务机关在2007年7月10日前要将检查清理情况(包括检查户数、违规户数、收缴发票数量以及纠正情况等)书面报告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报告的电子文档可上传至税务总局FTP服务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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