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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抚顺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31:27  浏览:85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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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抚顺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印发《抚顺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定》业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抚顺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促进城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是城市(包括县辖镇)按居民居住地区建立的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居委会的任务:
(一)向居民宣传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动员居民响应政府号召,对居民进行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
(二)发动和组织广大居民搞好家庭和环境卫生,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环境优美的文明社区;
(三)开展尊老敬贤爱幼活动,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四)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调整居民之间的一般纠纷;
(五)开展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搞好本居住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预防保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拥军优属、社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社会公益福利事业;
(八)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事业,管理本居委会的财产,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和外来人口管理等工作;
(十)及时向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 居委会的区域范围根据地理条件、居民居住状况等情况进行划分。市区一般为五百至一千户,县城镇为三百至五百户。
居委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条 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均由居民依法民主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户数由5至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4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民政福利、公共卫生、计生妇女等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由居委会
副主任或委员兼任。
第六条 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因身体健康状况及其他原因不能担任职务的,可进行改选或补选。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居民服务,得到居民信赖,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较好,有
一定组织活动能力的人担任。
第七条 居委会下设居民小组,居民小组一般为20至30户,由居民推荐组长1人。
第八条 居委会在居民委员会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指导下,组织本居住区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同时,协助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与居民利益有关的一些工作。
第九条 居委会区域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都应积极支持配合居委会开展工作。
第十条 居委会应建立和健全工作、学习、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财务公开等制度,定期召开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会议,各工作委员会议及居民小组联席会议,每年至少二至三次;向居民报告工作,每年至少一至二次。
第十一条 居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团结互助、做好工作。
第十二条 居委会的权利:
(一)居委会可以自行开展有关居民生产、生活的服务事业。居委会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二)居委会兴办经济实体,具有生产、经营自主权。所得利润除依法交纳国家税收外,所剩款项可以自由支配,部分用来支付干部的补贴,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公益积累,任何单位不得干涉或包办,侵犯其经济利益。居委会收支情况要及时公开,接受居民监督,真正体现居民自治
的原则。
(三)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后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无权罢免。
(四)居委会必须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凡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委会有权监督全体居民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第十三条 居委会干部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居委会工作,积极认真地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居委会干部要贯彻执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经常深入居民群众,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本居住地区的基本情况及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 居委会要妥善处理中心工作和经常性工作的关系,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切实有效地搞好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居委会干部要善于把自身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密切结合起来,通过实际工作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政策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 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的津贴、补贴费和办公费,由地方财政按有关规定拨给,不得拖欠、苛扣。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1997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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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三)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13个内设机构(正司局级)。

(一)办公厅。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统计、保密、保卫、信访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法规司。
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

(三)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四)直销监督管理局。
拟订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大案要案;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六)市场规范管理司。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工作;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七)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
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八)企业注册局。
拟订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组织指导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承担全国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九)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拟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十)广告监督管理司。
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十二)人事司。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承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双重管理的有关事项;指导本系统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

(十三)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承担涉及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事务;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00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承担商标注册与管理等行政职能,商标评审委员会承担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等行政职能,其干部管理办法不变;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重庆市南岸区征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岸区征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府函〔1993〕95号,1993年9月14日批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青苗、附着物(含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下同)补偿。
第三条 凡青苗、附着物属个人所有的,补偿给个人,属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属国家投入部门的补偿交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相关项目建设的再投入。
第四条 凡在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公共、公益事业建筑、个人建筑物应持《乡村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补偿。
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从市或区国土局《征地预办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凡抢栽抢种的树、竹、果树、花卉及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 各类补偿费除属于个人的应付给个人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二章 青苗、农房补偿类别及标准
第六条 青苗补偿。
1.蔬菜地(多经地、自留地、鱼塘地、鱼田地)1300-1500元 ̄亩。
2.粮食地(饲料地)800 ̄1000元/亩。
第七条 拆除农房不需易地还建的按下列标准补偿:
1.砖墙预制盖 90元/m2
2.砖、片石墙瓦盖
① 木檩 80元/m2
② 木竹檩 75元/m2
③ 竹檩 70元/m2
3.土墙
① 木檩 75元/m2
② 木竹檩 70元/m2
③ 竹檩 65元/m2
4.砖、片石、土墙、玻纤瓦(或石棉瓦):
① 木檩 60元/m2
② 木竹檩 55元/m2
③ 竹檩 50元/m2
5.砖、片石墙、土墙油毡盖 35元/m2

上列各类正房的要求:
① 四壁完整,檐高2米以上(含2米),借墙偏房按同类房补偿标准降低5元/m2进行补偿。
② 划分住房类别时,以主体结构为准,如:三面砖墙、一面土墙,算砖预结构。
③ 多层房屋,顶层是木架,瓦屋面的算砖木结构,其余各层是预制板的,算砖预结构。
④ 木板楼层是指正规形成的楼层,企口楼板,一般临时搭建的楼板或木板(包括未钉好的楼板)不能作楼层计算。
⑤楼层补偿:檐高2米以上(含2米),按同类房屋标准计算,檐高1.5米以上(含1.5米)至2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补偿标准下降50%;檐高低于1米的不予补偿。
⑥阳台、室外楼梯(包括悬空梯)按实际面积折半计算,阴台安实际面积75%计算,按同灯房屋补偿。房顶女儿墙不单独计算补偿。
6.简易房屋(指猪圈、柴屋和其它用房)
①砖墙、条石木檩瓦盖 30元/m2
②土墙、片石墙木檩瓦盖 25元/m2
③土墙、砖墙、条厂墙、玻纤瓦、石棉瓦 20元/m2
④土墙、砖墙、油毡盖 15元/m2
⑤无墙瓦盖、油毡盖 5元/m2
⑥室外有盖的过道参照无墙瓦盖计算补偿。农户住宅内的一切设施(如灶台、
水缸、花台、洗衣槽、石桌、石凳)一律不于补偿。
⑦室内闭路电视费,赁安装部门安装发票予以补偿。
⑧室内电话、天然气移装费,赁安装部门移装发票予以补偿。
⑨室内装修补偿(按实际装修面积计算):
普通水磨石地面 8元/m2
彩色水磨石地面 14元/m2
地面砖地面 26元/m2
墙面喷沙(新釉砂、多彩高级涂料) 6元/m2
墙面贴普通墙纸 2元/m2
屋面吊顶 15元/m2
石膏板天棚 5元/m2
第八条 拆除农房需要易地还建的,除按前条标准补偿外,按住户在册农业人口计算,每人补助2500元。
第九条 零星征地因建设需要住户提前拆除旧房的,付给提前拆除旧房奖励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实施标准按照《重庆市南岸区征地撤社“转户居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第五章第22条、第24条执行。

第三章 构筑物补偿类别及标准
第十条 鱼塘补偿。
四面石坎 2800元/亩
三面石坎 2300元/亩
二面石坎 1800元/亩
一面石坎 1300元/亩
三合灰坎 1100元/亩
土坎 900元/亩

鱼塘面积一律以塘坎内丈量,一般囤水田、养鱼田坎作了加固或提高的,不作为正规鱼塘,其补偿标准为200~400元。
第十一条 地坝补偿。
1.带堡坎平整的土地坝 2.00元/m2
2.三合土地坝、石板地坝 5.00元/m2
3.水泥地坝 10.00元/m2
4.非正规形成的零星小块地坝及天然石坝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堡坎、围墙补偿。
1.条石灰缝堡坎、围墙 20元/m2
2.条石干码堡坎、围墙 15元/m2
3.片石灰缝、砖围墙、土围墙 10元/m2
第十三条 水井补偿。
1.正规成形石砌井 120元/m2
2.简易水井 15元/m2
第十四条 沼气池、烘坑补偿。
1.硬打石坑、条石框坑 20元/m2
2.三合灰坑,水泥坑 15元/m2
3.土坑 3元/m2
4.沼气池 30元/m2
第十五条 乡间道路补偿。
1.间易路面(单车道) 80元/米
2.简易路面(双车道) 120元/米
3.泥结碎石路面(单车道) 100元/米
4.泥结碎石路面(双车道) 150元/米
5.水泥混凝土路面(单车道) 150元/米
6.水泥混凝土路面(双车道) 200元/米
第十六条 电杆、电线补偿。
1.7米水泥方电杆 50元/根
2.9米以上水泥圆电杆 180元/根
3.室外输电线(不分规格) 1元/米
4.室内照明线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水渠补偿。
1.条石水渠 20元/米
2.片石水渠 15元/米
3.土坎水渠 3元/米
第十八条 征用农机水机设施的应采取补救措施或按价格重置原则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钢架塑料大棚补偿。
1.钢架塑料大棚 2500~3500元/亩
2.棚内青苗 1500~2500元/亩
第二十条 坟墓补助。
迁移坟墓 30元/个
坟主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记,领取补偿,逾期作无坟主处理。
第二十一条 石板路补偿。
石板路 20元/米

第四章 其他附着物补偿类别及标准
第二十二条 树木补偿。
1.大树直径16公分以上(含16公分) 20元/株
2.中树直径10~15公分 15元/株
3.小树直径5~9公分 10元/株
4.幼树直径2~4公分 5元/株
5.树苗直径1公分以下 1元/株
6.刺桐按相同规格的树木价格的30%计算补偿。
7.密植的成片树一律按面积计算, 1500元/亩
8.夹竹桃、万年青 0.05元/窝

零星树木,一律以胸径计算。
凡天然野生灌木丛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果树补偿。
1.各种果树苗 1元/棵
2.果树(取直径) 5元/公分
第二十四条 香蕉补偿。
1.结果香蕉 10元/窝
2.香蕉苗 5元/窝
第二十五条 葡萄补偿。
1.扦插苗 0.5元/窝
2.葡萄苗 1元/窝
3.结果葡萄(高度在50公分以上) 5元/窝
4.结果上架葡萄(木、竹架) 15元/窝
5.结果上架葡萄(砼预制架) 30元/窝
第二十六条 花卉补偿。
1.密植的花卉按面积计算 1500元/亩
2.桂花、腊梅花、黄桷兰、等名贵花木参照同等规格树木价格2~4倍计算补偿。
第二十七条 竹子补偿。
1.楠竹 5元/根
2.黄竹、慈竹
41根以上 35元/笼
31~40根 30元/笼
21~30根 25元/笼
11~20根 20元/笼
5~10根 10元/笼
5根以下 5元/笼
3.斑竹 0.8元/根
4.凤尾竹(50根以上) 15元/笼
凤尾竹(50根以下) 10元/笼
5.密植成片竹林按面积计算 1500元/亩
第二十八条 葵树补偿。
1.主干高度在1.5米以上(含1.5米) 30元/株
2.主干高度在1米(含1米)至1.5米 15元/株
3.主干高度在1米以下 10元/株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凡在规定时间内提前腾空土地,确保建设单位进场用地,按每亩200元给予奖励,奖励费由镇政府使用,用于提前交地的转户居民及办理提前交地的镇、村、社会工作人员。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交地,则按《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43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以种种借口拒不拆迁和交出土地,影响国家建设的,经批准实行强制拆除。因强制拆除发生的费用及给国家建设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拆除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对妨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由重庆市南岸区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1年南岸府发〔1991〕155号文件同时废止。已按南岸府发〔1991〕155号文件执行了拆迁补偿的,不得再按本标准调整。






199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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