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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43:17  浏览:83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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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2000年11月29日 财预[2000]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央对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地方财政减收给予转移支付补助。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原则,我部研究制定了《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按照上述办法的要求,将中央补助资金落实到减收地区。
  附件: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



国务院决定,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给予转移支付补助。据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补助范围和期限
中央转移支付范围为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引起的财政减收。地方政府在国家林业局下达减伐计划基础上追加的减伐量、地方政府对与保护工程相邻区域天然林实施停伐或减伐以及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前国家林业局实行的限产减伐等,中央财政均不予补助。中央财政补助期限为5年,5
年以后,根据林区财政收入状况,再制定逐步减少补助的办法。
二、关于补助原则和计算公式
中央财政承担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引起的地方财政减收总额的80%。为了体现对林区财政的照顾,具体操作时对不同税种的减收分别按不同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对与林区财政密切相关的原木特产税减收由中央全额补助,其他税种减收由中央按68%补助。其他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
、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其他相关收入。
转移支付数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地区天然林 该地区原 该地区
保护工程减收=木特产税+其他税种×68%
转移支付额 减收额 减收额
(一)原木特产税减收额的确定
原木特产税减收额主要根据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木材减伐量、原木平均销售单价和税率计算确定。公式为:
某地区原 该地区天然 实施天然林保护 该地区原
木特产税=林保护工程×工程前一年该地×木特产税
减收额 原木减伐量 区原木平均单价 平均税率
式中,各地木材减伐量根据国家林业局下达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调减量计算;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前一年原木平均单价按各地林业企业财务决算数计算;税率按税法规定分为两类:国有重点森工企业为5%或10%,集体林区为16%。西藏自治区参考其原木资源税税率计算。
对既有国有林区,又有集体林场的地区,其税率根据国有林区和集体林场产量的比重加权平均确定。
(二)增值税减收额的确定
增值税按两个环节计算。一是原木初加工环节,包括对锯材和胶合板征收的增值税,按锯材和胶合板减产量和增值税税率计算;二是锯材和板材再加工环节,包括对木地板、装饰板、家具等木制品征收的增值税,按各地初加工环节增值税的两倍推算。增值税减收额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 该地区 该地区原 该地区 该地区加 该地区
增值税=〔(全社会 ×木产量调×锯材平×17%-工锯材原×原木平×10%)
减收额 锯材产量 减比例% 均单价 木消耗量 均单价
该地区 该地区原 胶合板 胶合板单位 影 响
+(胶合板×木产量调×平 均×销售收入交 )〕×地方的×3倍
产 量 减比例% 单 价 纳增值税比例 比例%
式中,全社会锯材、胶合板产量以国家林业局统计数为依据;锯材、胶合板单价采用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前一年平均价格,按各地林业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数计算;胶合板单位销售收入交纳增值税的比例,按胶合板主要产地吉林、黑龙江、四川和云南等地区的平均数计算;影响地方的比
例指影响地方25%和1∶0.3税收返还部分,两项合计为41%。
(三)营业税减收额的确定
营业税主要包括对林业企业运输、装卸原木征收的营业税和对非林业企业从事木材运输征收的营业税。主要根据各地木材减伐量和每立方米交纳营业税数额确定。其中,各地每立方米交纳营业税数额参照1997年(山西、湖北、河南、宁夏四省参照1999年)林业企业财务报表数
核定。营业税减收额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营业 该地区木 核定的该地区每立
= ×
税减收额 材减产量 方米交纳营业税额
(四)企业所得税减收额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指林业企业、木材加工企业等上交的所得税和利润。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所得税减收难以设计统一计算公式,因此,所得税减收额按各地上报数(或按国家林业局提供数)计算。
(五)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减收额的确定
按照有关规定,城建税根据企业所在地不同,分别按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的7%、5%和1%等税率征收。参照各地上报的城建税平均税率情况,确定城建税税率为流转税额的5%。教育费附加按流转税3%的比例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减收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城建税和教 该地区增值税和
= ×8%
育费附加减收额 营业税减收额
(六)地方其他相关收入减收额的确定
其他相关收入减收主要是指由于木材减产引起的与林业生产相关行业减收,如林业机械、林区用电等。各地上报的相关收入减收额约占直接减收额的8%,依此确定各地其他相关行业减收额。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相关 该地区原木特产税、增值税、营业
= ×8%
行业减收额 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建税等减收额
三、关于省以下转移支付办法的制定
各地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中央拟定的转移支付办法和下达的补助数额,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且不断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办法,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林区财政部门,以便于林区财政预算的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制定省以下转移支付办法时,各地要重点照顾木材加工程度较高的
地区和地方财政收入对木材的依赖程度较高的地区,把中央对林区的照顾落到实处。
四、关于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和清算
年终结算时,财政部将根据地方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情况,对当年补助数进行清算。对未按天然林保护工程方案的要求认真执行停伐或减伐木材的地区,将如数扣减补助款。地方财政部门也要比照财政部的办法,通过采取扣减省以下转移支付款的方式,推进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
上述办法从2000年起实施。2000年以后,由财政部根据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转移支付办法作必要的调整。



200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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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学作为民诉法学的一种研究范式或学说类型,是在超越注释法学的背景和语境下产生的,其基本特征在于为探寻根本的诉讼规律而从事价值分析,有时也落脚为对策法学。理论法学的基本功能在于它力图将一种类型的规范文本体系转换为另一种类型的规范文本体系,在这种文本范式的转换中,理论法学起到了桥梁作用和催生作用。

理论法学的学术品格

理论法学有两个主要品格:一是它的批判性或解构性,以此揭示传统文本范式及其话语系统的偏误性和滞后性;另一个是它的创造性或建构性,以此提出、倡导一种新型文本范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话语系统。为了使之带有批判性与建构性的理论禀赋,理论法学所依托的立足之本乃是民诉法律发展所呈现出的内在的或本质的规定性以及由此所决定的基本诉讼规律。理论法学不受现实的规范文本所束缚,相反,它旨在突破此种实定的规范文本。

因此,理论法学与规范法学、概念法学或注释法学等类法学的区别不在于对范畴体系进行简单的划分和归类,而主要在于透过范畴系统的表象而把握理论的实质指归。比如不能认为某些课题,如诉权论、诉讼标的论、既判力论等等,就一定属于理论法学的范畴,而其他课题如举证责任论、诉讼法律关系论、诉的要素论等等,就一定属于注释法学的范畴。私权诉权说、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举证责任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二元诉讼法律关系说等等,乃是对中国现行民诉法规范体系进行理解、阅读、阐释、刻画、梳理、整合的范畴系统,它们之被使用,目的在于证成现行民诉法文本范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属于描述性的注释法学;而同样属于上述课题范围或名目,宪法诉权说、诉讼标的新理论、举证责任的实质分配标准说、多元诉讼法律关系论或诉讼法律状态论等等,则因其具有证伪或颠覆现行民事诉讼规范文本系统的理论功能,而应被划归理论法学的范畴。

理论法学的研究进路

理论法学的研究进路,既可脱胎于注释法学的范畴系统,也可以另辟蹊径,绕开难以化而为用的旧式范畴,而创设新型范畴体系。比如说,被民诉法学界称为“新三论”的民事诉讼目的论、民事诉讼价值论以及民事诉讼模式论,则在其产生之初便具有质疑传统民诉法学的特质,因而属于理论法学范畴。有些诉讼范畴论,如程序正义论、法律真实论、非法证据排除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论等等,在我国民诉法学语境中,则天然地属于理论法学的界域。

固然,理论法学的范围极其宽泛,因而不妨将其划分为本体的理论法学和交叉的理论法学两个类别来加以认识。

本体的理论法学是在传统的注释法学范围内,经过反思性批判和删改而延伸形成的,表现为理论范畴的内涵裂变、体系重组和结构再造等等,因而属于内生的理论法学。这是民事诉讼理论法学生成的主体性路径,也是正统民诉法学者所擅长的话语领域。但正如依托规范的注释法学一样,本体的理论法学也有视野不够开阔、深度不够等局限,因而是一种不彻底的理论法学。

交叉的理论法学则将民诉法学的理论根须导向其他相关学科,从而形成了一株枝繁叶茂的“理论之树”,其特点是“树”而不是“木”。交叉理论法学是运用其他学科的范畴、命题、方法、话语来审视、解读、诠释、究问、检阅、求证民诉法学所关涉的诸问题。它具有两方面的基本功能——

一方面,借助交叉理论法学的研究,通过范畴启迪、命题转换、内涵蜕变等思维中介,可以在瞬间实现民诉法学的知识增量。同时,它推动民诉法学的传统范畴、本域命题、内生定义等涵养于现代范畴、跨界命题与外生内涵等宽阔的话语体系中,并历经相互间的碰撞、博弈、砥砺、磨合而生成崭新的民诉法学理论体系。这可视为交叉理论法学的内在功能。表征此一功能的研究范式不妨称之为“话语体系转换式研究”,这一研究路径与“本体生成型研究”相对而言。

另一方面,交叉理论法学的另一功能则被赋予了外在者视角下的特质,此即通过交叉理论法学的研究与开拓,使民诉法学走出自说自话的狭小空间,而融入整个科学知识体系之中。将中国民诉法学研究融入整个科学知识体系之中,使前者成为后者的有机一员,同时使后者在前者的推动下不断趋于进步,这便是中国民诉法学当下应当肩负起的历史使命。当我们追问“什么是中国民诉法学的贡献”时,我们不仅要能够回答,我们对民诉法规范文本之优化和更新作出了哪些贡献,对民诉法的理解和实践应用作出了哪些贡献;更要能够回答,中国民诉法学在知识层面对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民事实体法学的深化研究作出了哪些贡献,对宪法学的开拓性研究乃至对包括法哲学在内的整个法学体系作出了哪些贡献。

反观中国民诉法学的研究现状,在理论法学尤其是交叉的理论法学的研究中依然乏善可陈。交叉理论法学的贫困化状态直接影响了中国民事诉讼立法完善的科学性证成。例如,在本次民诉法修改中增加了一个“小额诉讼程序”。构建该程序的起始步骤即在于确定小额诉讼案件的数额标准,而这个数额标准应有符合实际的科学依据作为支撑,其确定过程难免需要借助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统计学等交叉学科的知识及其研究方法,而这一点在修法中却是严重匮乏的,以致目前关于小额案件的判断基准始终存有争议。

理论法学应作为民诉法学趋于成熟的指标之一

理论法学,无论是本体的理论法学抑或交叉的理论法学,虽然在表象上均与实践保持着或长或短的距离,但并不意味着理论法学就可以脱离对实践的关注。尤为重要的是,理论法学最终的功能载体便体现为民诉法规范文本内在品质的优化与改良。如果理论法学缺乏这样的理论渗透力及其现实化机能,则它一定是苍白的,其理论价值也是有限的。

理论法学与其他法学研究范式或其他法学形态与民诉法的规范文本及其实践运作存在着不尽一致的关联性;从这种关联性中,可以折射出它们对民诉法的规范构筑及规范运作所起的不同作用及其相异的作用方式。这一点从中国民诉法产生的前前后后可以看出大致轮廓。

理论法学经由各种具体形态的研究范式而作用于民诉法的规范文本,并呈现出现实的立法物化成果之后,便完成了法学研究范式上的一轮运转;以民诉法新型规范文本为新的起点,注释法学、实践法学、对策法学、理论法学等等各种法学形态及其相应的主导性研究范式便开始了新的一轮运转。每一次运转,都经由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将民诉法学提升到新的高度。可见,各种法学研究范式及其相应的法学形态相互之间虽然在历史上呈现出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态势,但中国民诉法学的发展从来就不是单向度的,而是多维交错的,所区别的仅是各种法学形态在整个民诉法学体系中所占的比重而已。从以某种法学研究范式为主向以它种法学研究范式为主的转化与更迭,表征着中国民诉法学的进步,同时也意味着中国民诉法学研究方法论从一元向多元的转变。

由此看来,我们说中国民诉法学已日臻成熟,并不是简单地以各种具体法学形态向理论法学形态的转变作为标志的,而是以包括理论法学研究范式在内的多重法学研究范式并存共进且相得益彰为根本特征的。研究方法论上的多元递进构成了中国民诉法学现代化转向的重要内涵。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废止)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1]33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中央有关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定了《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按照逐步实施的原则,本办法在确定试点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二章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与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第五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优先保障的原则。财力安排首先应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二)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三)定员定额管理为主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的核定原则上采用定员定额的管理方法,不宜采用定额标准核定的特殊项目可采用单项核定的方法。
第六条 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财政部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各项基本支出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七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要求
(一)制定定额标准要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
(二)制定定额标准要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
(三)制定定额标准要规范化,制定方法要具有科学性。
第八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依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二)根据基本支出的特点,对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进行合理调整、归并,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额项目。
(三)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人员经费定额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及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助学金、医疗费、住房补助支出和其他人员经费等;
日常公用经费定额项目包括:办公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水电费、邮电及通讯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及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等。
(四)为规范定额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各部门所承担的职能,将中央部门分为若干类型。在核准同类部门工作量、占用的资源和相关历史数据资料的基础上,以人或实物为测算对象,确定各类部门各定额项目的单项基准支出。
(五)在单项基准支出的基础上,确定同类部门的分档定额标准,然后确定各部门所应执行的各个单项定额标准。
第九条 定额标准的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由财政部统一考虑。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申报核定与执行监督
第十条 中央部门根据财政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本部门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报送财政部。
第十一条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定额标准和单项核定的有关依据,测算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十二条 中央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额内,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在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之间,自主调整编制本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
第十三条 财政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中央部门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国务院审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中央部门批复。
第十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的政府采购品目,应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中央部门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十六条 财政部负责对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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