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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教材开发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29:56  浏览:92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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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教材开发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教材开发项目)
(签订日期1989年6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八九年六月五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已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以及
  鉴于,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1985年1月1日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删去其第3.02节的最后一句,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通则中的若干词汇已有其相应的解释,而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如下解释:
  (a)“项目执行协议”系指根据本协定第3.03节(a)段的规定由借款人与项目省签订的、同样可以随时修改的协议;
  (b)“项目省”系指以下省和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陕西、青海、宁夏、新疆、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和黑龙江;
  (c)“国家教委”系指借款人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及其后继部门;
  (d)“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段提及的帐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四千一百八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41,8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在一个协会可以接受的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5的规定。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1995年6月30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将该更晚的日期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每年6月30日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六十天(发生日)起计算,一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ii)按发生日前的6月30日确定的年率计算或根据上述(a)段的规定随时确定的年率计算。除1988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自1988年7月1日起使用外,每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一个付款日起使用。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及(iii)按照通则第4.02节的规定以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6月1日和12月1日支付。
  2.07节 (a)根据下列(b)段和(c)段,借款人自1999年6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期为每年6月1日和12月1日。在2008年12月1日前的每期付款,包括该期付款在内,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所确定的借款人以1985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ii)银行认为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银行贷款时,协会在经其执董事会审查、批准,并在其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的考察后,可将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每次按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的两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应借款人请求,协会也可更改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更改不会影响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优惠成分,即可要求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而不要求其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
  (c)根据上述(b)段在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如果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应借款人要求,协会可将该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通则第4.02节要求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诺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所阐述的本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将通过国家教委,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照适当的行政、教育、财务和管理方面的惯例,来实施本项目,并及时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及其他资源。
  (b)在本节(a)段条文不受限制的情况下,以及除借款人和协会另行同意外,借款人应按本协定附件4所规定的执行规划来实施本项目。
  (c)借款人应按协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向项目省和有关的国家机构以及各大学提供本信贷资金。
  3.02节 除协会另行同意外,本项目所需的并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和咨询专家服务,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办理。
  3.03节 (a)借款人应促使本项目的C部分按借款人与每一个项目省签订的协会能接受的项目执行协议实施。该协议应包括本协定附件4B部分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b)除协会另行同意外,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该项目执行协议或其中的任何条款。
  3.04节 借款人应按照协会能接受的原则,灵活制定所有的教材价格。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各种记录和帐目,足以反映借款人的部门或机构(包括项目省)与本项目有关的业务活动、资源和开支的情况。
  (b)借款人应:
  (1)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记录和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2)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上一财政年度末8个月,向协会提交一份经该审计师证明无误的审计报告副本,其审计范围及详细程度应符合协会的合理要求;及
  (3)向协会提交其随时合理要求的涉及上述记录、帐目及审计的其他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清单申请从信贷帐户提款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1)按照本节(a)段的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能够反映这类支出情况的记录和帐目;
  (2)保留能够证明上述支出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他凭证)直至协会收到最后一次从信贷帐户上提款那一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之后至少一年;
  (3)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这些记录;及
  (4)确保这些帐目和记录已包括在本节(b)段所提及的年度审计中。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师的独立意见,以说明该财年提交的费用清单,包括其准备过程和内部控制是否可用来证明有关的提款。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h)段的规定,确定如下补充事项,即项目执行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第7.01节(d)段的规定,确定如下补充事项:即如发生本协定第5.01节规定的情况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仍持续达60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特确定以下情况作为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所有的项目执行协议已由有关方面执行;
  (b)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开发信贷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确定如下作为补充事项将写入送交协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执行协议已正式得到各有关方面的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各有关方面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1818H街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440098(ITT);248423(RCA)
      或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             亚洲地区副总裁
    韩 叙              卡劳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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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4年9月2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即规范、标准和规程,下同)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并参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需要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制定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一)水运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维护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技术及质量要求。
(二)水运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的技术要求。
(三)水运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量与单位、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四)水运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方法、质量检测、检验评定标准等。
(五)水运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其它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水运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维护及验收等行业综合性的和重要的技术及质量标准。
(二)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有关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标准。
(三)水运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通用的量与单位、术语、代号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水运工程建设重要的试验方法、质量检测、检验评定标准等。
(五)水运工程建设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中设计、施工和评定的有关内容,以及制图、试验方法、术语、代号等标准,将逐步过渡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交通部基建管理司(简称部基建司,下同)是交通部制订和修订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职能管理部门;水运规划设计院负责行业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工程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受交通部委托可承担标准的审查、成果审定等工作。

第二章 长远规划、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长远规划(十年)和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重要基础;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长远规划和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有关的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和建设单位等可根据交通部的统一要求和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提出建议方案。
(二)部基建司对长远规划和五年计划建议方案进行汇总,在召开有关专家审查会的基础上,制定和下达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长远规划和五年计划。
第七条 年度计划在五年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各有关单位可根据五年计划,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向部基建司提出立项报告,并填报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推荐性标准由标委会向部基建司提出立项申请。
第八条 承担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的主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科研任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的单位。
第九条 年度计划项目的确定,由部基建司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编制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由编制计划的简要说明和项目计划两部分组成。项目计划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经费预算、主编单位、拟推荐的参加单位、起止年限和进度安排等。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作为指令性任务下达。
第十条 各主编单位必须按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在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年度计划需做较大调整时,应向部基建司提交调整计划的建议和申请变更计划的报告,并经批准后,方可按调整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部基建司对标准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制订、修订
第十二条 制订、修订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护管理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十三条 制订、修订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对需要进行科学试验或测试验证的项目,应纳入该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写出成果报告,经专家审定,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成果可纳入标准。
第十四条 制订、修订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需纳入标准的内容,应经部基建司或委托标委会组织有关专家审定。
第十五条 制订、修订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要了解和掌握国际先进标准的动态,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凡经过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并符合我国国情的内容可纳入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 制订、修订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其条文规定应严谨明确,文字简炼;其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前后一致,不得矛盾。
第十七条 制订、修订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工作。产品标准方面的内容一般不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中规定。
第十八条 制订、修订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必须充分发扬技术民主。对行业标准中有关政策性问题,应认真研究、充分讨论、统一认识;对有争论的技术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讨论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恰如其分地作出结论。
第十九条 制订、修订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二十条 准备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编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的要求,及时组织召开编写组工作会议(对新编制的、规模较大的、以及综合性的标准,须邀请有关专家咨询)。落实标准编写组成员和制订标准的技术工作大纲,报部基建司审批后方可进行编制工作。在标准制订过程中,如标准编写组成员或工作大纲有变动,亦须报批。
(二)技术工作大纲包括标准的主要章节内容、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工作进度计划及编写组成员分工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征求意见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写组根据制订标准的工作大纲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工作。调查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该项工作。调查研究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提出调查研究报告,并将整理好的原始调查记录和收集到的国内外有关资料由编写组统一归档,不得扩散。
(二)测试验证工作在编写组统一计划下进行,落实承担单位、制定测试验证工作大纲、确定统一的测试验证方法等。测试验证结果,由部基建司或委托标委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定。审定成果及有关的原始资料由编写组统一归档。
(三)编写组对标准中重大或有分歧的问题,应根据需要召开专题研讨会议。邀请有代表性的专家参加,并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等由编写组统一归档。
(四)编写组在完成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主编单位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内容负责。
(五)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应由主编单位印发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并抄送部基建司1式2份。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二个月。必要时,对其中重要的问题,可以采取走访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送审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写组将征求意见阶段收集到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标准送审稿。对其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以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的调查研究、测试验证或召开专题研讨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二)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标准,需进行全面的综合技术经济比较,按标准送审稿组织试设计,并提出报告。
(三)标准送审的文件一般包括:送审报告(附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试设计报告等)、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审查会议代表建议名单等。送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制订标准任务的来源、制订标准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标准中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其成熟程度、与国外相关标准水平的对比、标准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标准的简要评价、标准中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等。以公文的形式报部基建司1式3份。
(四)标准送审稿的审查,由部基建司或委托标委会主持。一般采用召开审查会议的形式,经部基建司同意,也可以采用函审和小型审定会议的形式。某些技术相关性强的项目,须组织预审查。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部基建司印发有关单位共同执行。
(五)采用函审和小型审定会议由部基建司或委托标委会组织,会议纪要由部基建司印发。
第二十三条 报批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编单位根据印发的审查会议纪要的要求,对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进行修改并总校,形成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报批报告,以公文的形式报部基建司一式3份。对超出审查纪要的要求且确需修改的原则性内容,应在报批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四条 各主编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将年度标准工作总结报部基建司并抄技术归口单位。各阶段的主要技术资料、工作进度、需要协调的技术问题等应及时向技术归口单位提供。

第四章 审批和发布
第二十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交通部审查批准并发布。
第二十六条 标准的出版由部基建司负责组织。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规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应通过招标或议标的形式选择印刷质量高、周期短、成本低、信誉好的出版单位。

第五章 局部修订
第二十七条 现行标准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进行局部修订:
(一)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标准相抵触。
(四)需要对现行的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
第二十八条 局部修订标准的计划,应由标准的原主编单位根据实施情况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标准局部修订的申请报告报部基建司,由部基建司审查并下达。
第二十九条 局部修订标准的程序应适当简化。标准管理单位根据下达的局部修订计划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吸收原编写人员和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修订工作。标准的局部修订稿要在吸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并提出送审稿报部基建司。
第三十条 局部修订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可采用召开审查会议的形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采用函审和小型审定会的形式。审查会议(或小型审定会)由部基建司或主编单位主持,并应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标准局部修订的报批依据。
第三十一条 局部修订后的标准由交通部批准并公告,可在指定刊物上刊登或印制单行本。
第三十二条 局部修订标准条文的编排格式,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固定一定数量的专人负责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日常技术归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配合部基建司编制标准的长远规划,并参加年度计划的审查。
(二)协调解决标准制订、修订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三)收集和掌握标准制订、修订过程中的工作进度、动态、存在的问题并协调或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编发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工作简报(一般3~6个月一期)。
(四)负责部基建司委托的标准送审前的预审查,并提出预审意见报部基建司。
(五)参加有关标准的总校工作。
(六)负责组织标准的宣传贯彻、学术交流,制定标准的培训计划,并商部基建司同意后组织实施。
(七)承担和参加标准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第三十四条 标准发布后,主编单位即负责该标准的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标准的解释工作。
(二)对标准中遗留的问题,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必要的测试验证和重点科研工作。
(三)负责标准的局部修订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调查了解标准的实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有关标准、技术信息资料和实践经验,参加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五)参与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咨询。
(六)参与有关标准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修订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工作的经费,采用一次性核定、包干使用的办法,按年度计划任务拨付标准主编单位和技术归口单位。
第三十六条 标准编制、修订工作的经费包括人工费(事业单位只核定必要的调研差旅费)、资料费、调研费、少量必要的验证测试试验费、工作会议(含审查会议)费、背景材料编制费等。
第三十七条 技术归口管理经费,包括人工费、技术协调管理费、培训费、信息、简报管理费等。
第三十八条 标准工作经费要专款专用,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并本着精打细算、节约开支、保证计划任务按时完成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三十九条 主编单位和技术归口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本年度各自计划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报部基建司。
第四十条 标准工作经费的财务核销办法,按交通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奖 励
第四十一条 对标准编制任务完成好、成果优良的集体和个人,交通部每2年组织一次评选,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的具体办法由部基建司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要重视对从事标准工作人员的培养,尽力为他们在学习和技术交流等方面创造条件,尽快提高其技术和管理水平。在提级晋升、工资待遇、奖金分配等方面应一视同仁。
第四十三条 标准颁布实施1年后,主编单位应收集使用单位的意见,对执行标准产生的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做出评价。效益好的标准项目,经部基建司同意后,可按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我部编制或修订的国家标准由部基建司组织下达,并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基建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运工程标准制订、修订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财源建设奖励和扶持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财源建设奖励和扶持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有关人民团体:
《湘潭市财源建设奖励和扶持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日



湘潭市财源建设奖励和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两型社会”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源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两型社会”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两型社会”建设为主线,加快“两型”产业发展,围绕我市四大战略产业,突出支持大项目,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强化政府投资的引导。同时,将非公有制企业、外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全部纳入财源建设的奖励和扶持范围,积极支持各类企业共同发展。
(二)坚持按贡献奖优扶强的原则。加大对投资大、效益好的项目的扶持,加大对贡献突出的税源骨干企业的奖励力度,紧紧依靠财源建设工作的各项奖励和激励政策,突出财源建设政策和资金的引导作用,扩大全市产业优势,做大做强税收骨干企业。
(三)坚持奖励和扶持政策并重的原则。既要突出加大对新项目、新技术、新企业的扶持和激励力度,做大经济增量,也要注重集中资金,加大对重点税源大户的奖励,做大经济存量。
(四)坚持统一规范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努力集中各个渠道、各个方面和各个部门的财源建设奖励资金,实现对投入方式、投入渠道的统一调配。继续调动各级各部门抓财源建设的积极性,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推进财源建设。
第三条 资金来源。一是在不影响现有管理权限、投入程序和使用范围的基础上,每年从工业切块资金、农业切块资金和科技切块资金中集中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对重点财源建设项目的投入和重点税源企业的奖励。二是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市本级每年集中安排可用财力的1%~2%作为财源建设专项资金。三是适当集中城市两区超收上缴的工商税收分成收入,作为对城市两区的专项财源建设奖励资金。四是对园区内重点财源企业和项目的奖励,由园区各自安排奖励资金。市人民政府奖励后的重点财源企业和项目,园区不再重复奖励。

第二章 对市本级重点财源企业的奖励

第四条 奖励对象。税收级次属于市本级(含高新园区、九华园区)的生产性企业、流通企业和全市范围内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基本条件才能纳入考核:
(一)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确保安全生产,全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第五条 考核指标和考核基数。考核主要指标,是企业年度上缴的各项税收及教育费附加。考核基数是企业上年度上缴的各项税收及教育费附加。税务等各类稽查的查处税收不计入当年上缴数,计入下年度考核基数。
对纳入市重点财源建设考核范围的企业,考核年度实现的上缴税金低于考核基数的,不予奖励。对效益下滑后又有所回升,重新纳入考核奖励范围的企业,其基数应以上次得奖年度的上缴税金总额为基础,按照该企业所处奖励档次的增长速度计算后重新确定。达到大型骨干企业奖励水平的新进企业,以各奖励层次的税收下限作为该企业的税收基数。
第六条 奖励政策和标准
(一)大型骨干企业
1.年上缴税金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当年上缴税金比上年增长18%以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超18%增长部分按地方实得税收的10%给予奖励。
2.年上缴税金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当年上缴税金比上年增长13%以上,一次性奖励30万元;超13%增长部分按地方实得税收的10%给予奖励。
3.年上缴税金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当年上缴税金比上年增长10%以上,一次性奖励40万元;超10%增长部分按地方实得税收的10%给予奖励。
4.年上缴税金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上缴税金比上年增长10%以上,一次性奖励60万元;超10%增长部分按地方实得税收的10%给予奖励。
(二)中小型企业
考核年度内上缴税金在500万元以下且税收实现增长的企业,年终按上缴税收进行排名,取前30名进行奖励。第1名至第5名,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6名至第10名,一次性奖励8万元;第11名至第30名,一次性奖励5万元。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重点财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功人员(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奖励不低于40%)。
第七条 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税收“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扶持政策和省、市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企业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

第三章 对市本级重点财源建设项目的奖励

第八条 市本级重点财源建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一)符合我市“两型社会”建设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发展要求。对污染大、能耗高的项目和不符合“两型社会”产业导向(限制类)、低水平重复投资的项目,不给予扶持和奖励;
(二)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
(三)项目建设方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四)项目按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工业企业的新建项目(具备独立法人资质)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规模;
2.中央和省属企业进驻市本级各工业园区后形成的裂变项目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规模;
3.重点财源企业的改建和扩建项目投资总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并进行提前申报予以确认;
4.原国有工业企业改制后形成的重组项目投资总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并进行提前申报予以确认。
第九条 奖励办法
(一)对新建项目、裂变项目和改扩建项目或重组项目,在投资计划年度内能够完成投资任务,在竣工结算并形成生产能力后,以企业实际到位的投资总额(土地以实际支付值计算)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项目建设方的法人代表及其他有功人员(其中法人代表奖励不低于40%)。
(二)新建项目、裂变项目、改扩建项目或重组项目形成的新企业,在其建成投产后第二年可进入重点财源企业奖励考核办法享受相关的考核和奖励。
第十条 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承接产业转移,支持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财政将建立风险投资机制,以资本注入和参股方式在其发展初期予以铺垫和引导。
(一)对具有完全知识产权和专利权的中小企业(一次性资本注册在500万元以下),在其发展初期,按注册资本金的20%给予风险投入,作为政府资本注入参股;
(二)资金投入时与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形成国有股份,由市财政局代表市人民政府持股管理。投资协议要明确投资的具体用途、要求企业达到的预期财税收入增长指标。国有股参与企业分红,所分红利上缴财政或转为政府对企业的再投入而形成新的国有股份;
(三)风险投入实行定期退出机制。投入周期一般为3年,企业可按评估后的资本价值回购政府投入资本金。
(四)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制,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对城市两区及工业园区财源建设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城市两区及工业园区奖励范围。城市两区指雨湖区和岳塘区;工业园区指高新区和九华经济区。
第十二条 对城市区奖励资金的来源及额度。将市本级集中的城市两区工商税收分成收入新增部分的70%作为对城市两区财源建设奖励。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城市两区财源建设奖金总额=(市本级本年度集中城市两区分成收入-市本级上年度集中城市两区分成收入)×70%
第十三条 对城市两区的奖励标准
(一)满足城市两区的工商税收(剔除级次检查的混库收入)增长速度不低于同期全市税收平均增长速度,并完成市本级下达的财政收入增长速度任务的条件,将按城市两区财源建设奖金总额的70%对城市两区分别予以奖励(按各自集中分成收入多少分别予以奖励)。
(二)将城市两区财源建设奖金总额的30%作为对城市两区的超收奖励。以全市当年税收平均增长速度为考核基数,城市两区工商税收超出基数部分按各自所占比重分享该超收奖励。
(三)对城市两区的财源建设奖励资金,10%的部分可以用于奖励城市区财源建设工作中的有功人员;90%的部分用于城市两区对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投入。
第十四条 对工业园区的奖励条件。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当年项目投资额增长指标;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财政收入增长奋斗目标任务。
第十五条 对工业园区的奖励标准。对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财政收入增长奋斗目标任务和项目投资计划任务的园区,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
园区年终收入增速,每超过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增收奋斗目标任务一个百分点,奖励2万元。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园区领导班子和财源建设工作有功人员的奖励(其中40%用于奖励领导班子)。

第五章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对象。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市级分支机构,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系统、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投入的信贷总量及其增长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一)以各金融机构上年度考核的月平均信贷余额(剔除政策性因素)作为考核基数,超基数部分给予万分之三的奖励。
(二)以全部银行当年新增存贷比平均值(月平均信贷增量/月平均存款增量)为考核基数,超平均数的部分按折算后的月平均信贷增量给予万分之一的奖励。
(三)为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市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以其上年度对中小企业发放信贷的月平均余额为考核基数,超基数部分给予万分之二的奖励。
(四)各金融机构年度月平均信贷余额占所属省行月平均信贷余额的比重,以上年度为基数,提高率折算为增量后按照万分之一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为加大对重点财源建设企业和项目的支持力度,对能够完成当年度重点财源建设企业和项目资金投入计划的金融机构,按投入规模给予一定奖励。
(一)各金融机构在对项目自行论证的前提下,确定对各重点财源建设企业和项目的贷款额度,报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二)对完成重点财源建设的企业和项目资金投入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三)对重点财源建设企业和项目的年度资金投入超计划增量排名前三名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四)对因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困难或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项目难以完成建设进度从而拖延、滞后金融机构信贷进度的,金融机构应于当年9月底前向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将该项目的信贷投入计划从年度信贷投入计划中剔除。
第十九条 以调整政府性资金存款在各金融机构的分配比例为主要激励手段,提升商业银行增加信贷投放的积极性。
(一)根据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投入增长占全部项目信贷总量的比例,与对重点财源项目的贷款额度占全部信贷总量的比例,相应调整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款在各金融机构的分配额度。
(二)对因自身资金调度原因而未能完成考核基数的金融机构,第二年暂停执行此项调整分配政策。第三年再重新确定分配比例。
(三)对被暂停执行调整分配政策的银行,其政府性资金存款在扣除确保财政基本支付能力后的部分,直接扣减10%,并相应调增到已完成贷款计划的金融机构。
(四)政府性资金存款的调整每年实施一次。上年度结束后,由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的资金到位情况的审查结果,调整政府性资金存款分配比例。
(五)年中新驻湘潭的金融机构,不参与当年的政府性资金调整分配。
第二十条 以上考核基数如比上年度下降的,上溯至同比为正数的年度数值为考核基数。
第二十一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各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和信贷部门有功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的奖励不低于40%)。

第六章 主要责任部门的职能

第二十二条 财源建设责任部门包括市发改委(市重点办)、市经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农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湘潭银监分局。
第二十三条 具体职能分工。
市发改委(市重点办):主要负责年初对当年度财源建设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审定;负责日常对项目的监管,每个季度收集、汇总项目建设的投资进度、建设进度及相关情况,报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年终会同市财政局对财源建设项目奖励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审核。
市经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农办:主要负责年初代表市人民政府与各重点财源建设企业签订责任状,每个月负责收集、汇总重点财源企业相关财务信息,报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年终会同市财政局对重点财源建设企业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奖励意见,报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审核。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确认各商业银行对重点财源建设企业和项目的贷款计划,报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每个季度收集、汇总各商业银行月平均信贷资金情况、财源建设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情况以及各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在全省的排名情况,报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年终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奖励意见,报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审核。
湘潭银监分局:围绕财源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依法适度掌握监管政策;监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支持财源建设工作;指导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创新力度,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年终会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做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和财源建设工作的初审考核,提出奖励意见,报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审核。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组织财源建设奖励资金,并及时落实到位;对政府性资金存款调度提出初步意见,报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对城区和工业园区的奖励提出初步意见,报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审核。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主要负责及时、准确提供财源建设奖励所需的相关税收数据;确保税收的及时入库;配合其他主要责任部门做好相关的监督、考核工作。
各部门向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提供的各类报表资料和相关数据必须由该部门的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四条 按当年全市财源建设奖励资金总额的10%,安排各责任部门的财源建设奖励资金。
如当年重点财源建设项目开工没有达到80%,或者未完成考核年度投资计划的75%,取消对市发改委(市重点办)的财源建设奖励。
如各部门所属的重点财源建设企业年度税收增长没有达到年初目标责任85%以上的,分别取消其所属的市经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农办等责任部门的奖励。
如年终月平均信贷余额未完成考核基数的商业银行,低于参加考核的银信机构总数的50%,取消对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湘潭银监分局的奖励。
如未能完成年度税收收入增长任务,取消对税务部门的奖励。
如各责任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未按责任分工及时报送相关数据和相关方案的,降低奖励标准,低于正常奖励水平的50%。
根据各责任部门的奖金取消情况,相应扣减市财政局的奖励数额。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湘潭市境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标准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7年4月2日制定的《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财源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07〕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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