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市场化发行国开行金融债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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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市场化发行国开行金融债券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市场化发行国开行金融债券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关于市场化发行部分金融债券的请示》(开行资金〔1998〕1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市场化发行一九九八年第一期“国开行金融债券”50亿元,期限一年。
二、本次发行对象是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
三、同意此次债券发行以组织承销团的方式进行,承销团成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和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商业保险公司组成。
四、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负责“国开行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结算。具体实施细则由你行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五、债券发行结束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市流通。
六、债券利率水平、招投标方式由你行自主决定。
1998年8月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业务部关于广东高速公路公司B股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业务部关于广东高速公路公司 B股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8月8日 国际业务部[1996]2号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国有股数和持有人问题的请示》(粤高股[1996]041号) 文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经查实,由于你公司在B股发行申报材料中关于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数据有误, 致
使证券委[1996]24号文中有关数据与广东省国资局和体改委的文件不一致。公司上
述国有股、法人股的数据应以广东省国资局和广东省体改委关于股本结构的批复为
准。B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国家股:190,962,500股
法人股:69,685,000股
内部职工股:27,190,000股
外资股:20,000,000股
境内上市外资股:135,000,000股
特此通知。接此通知后,公司应尽快完成B股的上市工作。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8〕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州属各企事业单位:
《海西州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海西州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07〕6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政预算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州级可分配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州财政局在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使用。
第二条 资金用途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用于以下三个方面的支出:
(一)矿产资源勘查。
(二)资源保护,包括独立矿山企业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
(三)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
第三条 资金支出
(一)矿产资源勘查:用于涉及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工作,以及州政府确定的重点成矿区带找矿工作。具体可参照《青海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矿产资源和环境保护:
⑴ 独立矿山企业矿产资源保护:用于独立矿山企业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及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补助或贴息。
⑵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用于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国有矿山,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需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要包括因采矿活动引起的地面开裂、沉降、塌陷、区域性地下水下降、地下水干枯、危损尾矿坝等的治理。
⑶ 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指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有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和产地以及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在地学分区及分类上有较高代表性或观赏旅游价值的地学景观或现象等方面。
(三)资金的管理及成本费用:
⑴ 管理费用:主要是勘查区块和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业务费,探矿权采矿权纠纷调处费,探矿权采矿权项目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费用,矿产资源规划、储量核查、地质资料整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重大政策调查研究、制度建设、宣传、业务培训费等。
⑵ 成本费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票据的购置费、登记公告费以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所需的矿业权评估等相关成本费用。
第四条 收入分配
州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和价款收入按8∶1∶1的比例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资源保护和管理性支出。
第五条 资金管理
(一)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独立矿山企业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以及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的立项管理。州财政局负责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和资金拨付等财务管理,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用于管理性支出部分,由州国土资源局提出使用计划,经州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三)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州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追踪问效,实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资金的申报与使用
(一)州国土资源局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以及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州政府的要求,编制并发布年度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资金申请指南。
(二)州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安排的勘查项目和保护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和申请指南要求以项目形式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州属的,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州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县(市、行委)的,通过其所在地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
(三)项目预算一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批准下达的预算使用项目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四)年度未完项目的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因项目调整形成的经费结余按原渠道退回。
(五)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所在地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报州财政局和州国土资源局。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可分配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管理。
归县级所有的10%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性支出。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支出范围和比例,并报州财政局和州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会同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