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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糖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9:19:40  浏览:99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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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糖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糖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国是食用糖生产大国,食用糖年产量可达700多万吨,完全可以满足国内市场的消费需求。糖精等化学甜味剂虽然在口感上与食用糖相差无几,但长期食用对人体有较大副作用。国家计委和原国务院生产办公室曾联合下发了《关于限制生产、使用糖精等化学甜味剂的通知》,对使
用糖精化学甜味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目前食品饮品市场仍大量存在着以糖精等化学甜味剂冒充食用糖的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食糖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对人体造成危害。为加强食糖市场宏观调控,保证食糖市场稳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宣传引导,讲明过量食用“人工甜味剂”的害处,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超标使用甜味剂的产品。
二、加强对生产、使用食用糖、化学甜味剂企业的管理,其生产的含糖食品、饮料必须注明所含糖份为糖精或食用糖。
三、销售含糖食品和饮料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严把进货关,对无产品糖份标注或标注不符的产品,不予进货。
四、对生产、销售不标注糖份或糖份标注不实产品的企业,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处理,严厉打击以糖精假冒食糖的行为。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会同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对糖类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检查结果。


199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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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来,不少地区询问税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问题。鉴于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的税种外,其他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适用问题,国务院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的精神,在近期内作出规定,因此,总局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照国务院将要下发的通知执行,在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

CIRCULAR CONCERNING TEMPORARY EXEMPTION FROM URBAN MAINTENANCE ANDCONSTRUCTION TAX AND ADDITIONAL EDUCATION FEES FOR FOREIGN-FUNDED ANDFOREIGN ENTERPRISES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25 February 1994 Coded Guo ShuiFa [1994] No. 038)

Whole Doc.

To the tax bureaus of various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to the tax bureaus of various cities with independent
planning and to various sub-bureaus of the Offshore Oil Tax
Administration:
Recently many regions have asked about the question concerning
whether or not urban maintenance and construction tax and additional
education fees shall be levied on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foreign enterprises after reform of the tax system. In view of the fact
that except for value-added tax, consumption tax and business tax and
legally stipulated tax items which are levied on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foreign enterprises, as to the question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other tax categories to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foreign enterprises, the State Council will, in line with the spirit
of the Dec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the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Concerning the Levy of Applicable
Value-Added Tax, Consumption Tax and Business Tax on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 and Foreign Enterprises, work out stipulations in the near
future, Therefore, in the opinion of the Administration: Whether or not
urban maintenance and construction tax and additional education fees shall
be initiated on foreign- funded enterprises and foreign enterprises the
matter shall be implemen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ircular soon to be
issued by the State Council, before explicit stipulations are issued by
the State Council, the above-mentioned tax and fees shall not be levied
for the time being.



1994年2月25日

印发2004年度梅州市社会保险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2004年度梅州市社会保险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4〕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2004年度梅州市社会保险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2004年度梅州市社会保险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基金征缴,确保基金当期收支平衡,提高社会保险的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对社会保险工作考核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04年度梅州市社会保险工作考核办法。


一、主要考核指标


(一)参保人数(实际缴费人数)


全市养老保险(企业)、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人数(见附表),按确保当前收支平衡和扩面潜力的原则下达。


(二)缴费工资


养老保险(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员月平均缴费工资要达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以上。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


1、社会保险费征收率。当期社会保险费征收率(不包括追缴历年欠费数)要达到95%以上(见附表)。


2、社会保险费追缴率。以2003年底前历年欠缴总额为基数,2004年要追缴30%以上(见附表)。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切实抓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对象就是任务”的要求,依法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一方面,对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跟踪,尽量使他们“续保”;另一方面,重点抓好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职工参保。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完成本年度下达的目标任务。同时,要密切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使社会保险费额有实质增长,最大限度地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二)加大欠费追缴力度。我市社会保险费欠缴情况严重,致使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增大。对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坚决追缴。一要对所有欠缴单位欠费情况进行清理,并建立欠缴档案;二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出详细追缴计划;三要规范追缴程序,要向所有欠费单位发出限期缴交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完善追缴手续;四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0〕36号)等有关精神,加大对关、停、破产等单位的清缴力度。在妥善安置好改制和破产企业职工的同时,对改制和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和“挂帐”处理。


(三)加强稽核工作。为保证完成扩面征收工作任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第16号令),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加强稽核。一是稽核缴费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同时,积极稳妥地督促对外资、民营企业单位参保,及时跟踪落实失业人员的续保工作,确保缴费人数稳步增长。二是稽核缴费个人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当期收支平衡。对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三、建立工作考核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层级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办法。市政府根据2004年社会保险主要工作任务,对各县(市、区)政府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进行考核。


1、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考核6项指标:①企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人数;②失业保险实际缴费人数;③医疗保险实际缴费人数;④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工资;⑤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率达95%以上;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经年终考核验收,对完成上述6项任务指标的县(市、区),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对超额完成6项指标的县(市、区),由市政府发给奖金2万元。对未能完成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实际缴费人数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


2、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完成全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实际缴费人数的,按当年社保基金增收额的1%给予奖励;完成全年追收历年欠缴社会保险费30%的,按追收金额的3%给予奖励。奖金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负责解决。


(二)对未完成实际缴费人数任务、缴费工资达不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0%、未完成基金征收任务、未完成追缴历年欠费任务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由各县(市、区)负责,市不予调剂。


(三)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


1、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及其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是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要把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作为考核“第一责任人”任期内政绩的一项内容。对不能完成年度主要工作目标任务的,除不得评先评奖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对有能力缴费而无故欠缴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欠缴社会保险费金额50万元以上的国有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年终不得评为先进、模范和奖励晋级;不得出国出境;不得购买小汽车;不得新建、装修办公楼。


3、对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法律法规,逾期不参加社会保险或未按规定缴清社会保险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暂缓其营业执照的申领或年审。


(四)建立汇报、通报制度。为及时反映我市社会保险各项工作情况,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要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汇报一次情况。市政府每季度通报各地社会保险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县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附:2004年度梅州市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任务表

2004年度梅州市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任务表

项目

数字

单位
扩面任务(实际缴费人数) 基金征收任务(万元) 追缴历年欠费任务(万元)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2003年末累计欠费总额 追缴任务 应追缴
比例30% 总额
市 直                  
梅江区                  
兴宁市                  
梅 县                  
平远县                  
蕉岭县                  
大埔县                  
丰顺县                  
五华县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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