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清理整顿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31:48  浏览:85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清理整顿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 [2001] 89号



关于印发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清理整顿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长江航务管理局,湖北省交通厅,重庆市交委,中国船级社,长江海事局:

  现将《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清理整顿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三月二日


附件:

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清理整顿工作会议纪要



  2001年2月7日,部水运司会同海事局在武汉召开会议,部署安排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清理整顿工作。参加会议的有长江航务管理局、湖北省港航管理局、重庆市交委及其港航管理局,中国船级社及其武汉、重庆分社,长江海事局等单位。

  会议总结了前一阶段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管理工作,分析了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下一阶段工作做了部署和安排。现纪要如下:

  一、川江汽车滚装运输,是川江航运中的一种新型方式。长江航务管理局和湖北、重庆两地交通主管部门对川江汽车滚装运输的管理,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应当予以肯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川江汽车滚装运输给予了极大关注和热情支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继续做好川江汽车滚装运输的管理工作。

  二、为进一步加强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市场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决定继续开展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市场的清理整顿。清理整顿工作在今年6月底完成。在清理整顿期间任何单位一律不得批准新增运力投入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清理整顿期间的船员管理、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市场准入、码头管理按照本纪要要求执行。

  三、市场准入

  根据《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现已投入川江滚装运输的个体经营业户,在2001年6月30日前,组建为法人企业。由湖北、重庆两地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有关组建企业申请材料由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经长江航务管理局报部审批,并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

  四、船舶检验

  投入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的船舶统一由中国船级社(CCS)检验。2001年4月底以前,由中国船级社对所有已投入营运的汽车滚装船进行一次复核。此次复核不收费。5月1日起,未经中国船级社检验的船舶一律不得从事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经复核,不符合规范的船舶要坚决停航整顿。有关船检、海事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各施其责,严格把关。越权审批、发证的,出现安全事故,由审批、发证机关负责。

  五、安全监督

  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的安全监督、航行监督统一由长江海事局负责,包括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和长江干线进出港船舶签证。长江支流码头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由地方港监部门负责。船舶登记维持现状。3月底前,由地方有关港航管理部门向长江海事局移交有关船舶资料。10月底前长江海事局要完成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工作。长江海事局和有关安.全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管理。

  六、要对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的票据和收费行为进行规范。请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湖北、重庆两地管理部门在总结两地滚装运输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共同研究、探讨、制定统一的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管理办法,对收费、票据等进行规范。

  七、严禁客/车滚装运输。请长江航务管理局牵头,会同湖北、重庆两地有关管理门,加紧对川江客/车滚装运输问题进行研究,形成意见报部。在部没有明确意见之前,严禁在川江从事客/车滚装运输。

  八、按照上述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同湖北、重庆两地交通主管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清理整顿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及时报 告。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川江汽车滚装运输的管理。7月份,市场清理整顿结束后,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川江汽车滚装运输情况进行检查。清理整顿后川江汽车滚装运输的管理问题,部将根据情况另行规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补充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补充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际,现对《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报送备案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定期予以通报
对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市和省政府各部门报送备案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其它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不一致、相违背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责令修改
或撤销。
二、关于专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执法检查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之前,向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拟定省人民政府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每项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对于专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检查机关应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并将处理结果向检查机关报告。
三、关于行政执法争议处理
两个以上工作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生的争议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协调解决。政府法制部门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争议协调处理意见。
发生争议的部门不同意协调处理意见的,可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政府法制部门应对裁决的执行执行实行监督。
四、关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对个人罚款或没收财产在1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对单位罚款或没收财产在10 万元以上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报送的备案件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处
罚决定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查,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纠正、撤销的决定。
五、关于违法行政行为督查
县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制度,对违法行政行为实行督查。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受理的督查案件。
六、关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管理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全省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发放的范围是:省、市人民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法制部门负责人及法制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分管法制工作人员,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及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在规定的区域或系统内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实行年检制度。发证机关每年要对证件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持证条件的,应当收回证件。
本补充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5年3月17日

关于印发云浮市乡镇义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浮市乡镇义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12〕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云浮市乡镇义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云浮海事局反映。



二O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云浮市乡镇义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义渡管理,维护渡运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加强我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粤办函〔2011〕813号)等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乡镇义渡是指不以赢利为目的、免费提供渡运服务或收取乘客部分费用但渡运收入低于渡运成本的渡口,其渡运费用由地方政府或其他组织负责或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条 凡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义渡,包括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渡工等的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乡镇义渡的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职责:

(一)制订乡镇义渡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将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年终考核;

(二)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一)制订乡镇义渡管理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乡镇义渡安全管理制度,与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签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并将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纳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年终考核;

(二)把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维护保养、渡工生活补贴、义渡船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设立保障乡镇义渡船维修保养专款,划拨到各义渡船所在的乡镇政府财政所;

(三)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完善渡运安全应急信息联络制度,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基本情况、日常检查以及年度评估计划和落实情况等内容;

(四)制定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渡口渡船的应急演练,并按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五)建立完善渡运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渡口管理人员及渡工的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六)定期或在重大节假日前,组织交通、安监、海事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七)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渡口,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应加强组织、协调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

(八)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义渡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乡镇义渡船所有人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乡镇义渡渡口、渡船、渡工和乘客的安全管理责任,与村委会签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指定乡镇义渡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督促乡镇义渡船所有人、渡工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定期检查乡镇义渡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制定渡口渡船应急救助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组织工作人员到渡口现场维护渡运秩序,防止渡船超载渡运或其他冒险渡运行为;

(四)定期对乡镇义渡渡工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五)负责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维护保养、渡工生活补贴、义渡船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费用的编制,并申请上报县级人民政府;

(六)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承担义渡船的主体责任,并对乡镇义渡船的安全负全责;

(二)负责乡镇义渡渡口、渡船和渡工安全管理工作,指定专人分管乡镇义渡安全,建立专门的管理台帐,并对本村的义渡船、义渡工安全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三)与义渡渡工签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并报送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督促渡工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加强对义渡渡工。村民和学生等乘渡人员的安全教育,确保渡运安全有序;

(五)上报乡镇义渡渡船建造、维护计划,维修申请;

(六)上报乡镇义渡渡工拟聘(解聘)申请,经上级批准后执行;

(七)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督促当地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并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渡口渡船安全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检查督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

(三)在危险天气、洪水期间和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时间,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维护渡运秩序;

(四)负责渡口渡船重大安全隐患的确认、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五)参与渡口渡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履行乡镇义渡的行业管理职责,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镇义渡安全管理制度;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渡口、渡船等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应积极向省交通部门申请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

(四)负责审核乡镇义渡船建造、维护经费的补助申请;

(五)结合农村公路规划布局,对适宜撤渡建桥的渡口实施撤渡建桥;

(六)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海事部门职责:

(一)建立乡镇义渡船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渡口通航水域巡查和渡船安全检查,严厉查处船舶违章行为;

(二)对乡镇义渡船进行船舶登记、检验发证和渡工考试发证;

(三)对乡镇义渡船的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配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争取上级对乡镇义渡渡口渡船的建造、维护的资金及渡工工资的支持;

(二)把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维护保养、渡工生活补贴、义渡船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三)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渡口渡船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要时协助维护渡运秩序;

(二)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乡镇义渡船所有人职责:

(一)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乡镇义渡渡船应具备有效证书,配备合格的消防、救生、航行等安全设备;按规范标明船名、载重线和乘客定额,加强渡船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渡船适航;

(三)乡镇义渡渡工应持有有效证书,加强对渡工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渡船适航,渡工适任;

(四)维护渡运秩序,确保渡运安全,不超载渡运,不冒险渡运;

(五)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渡工职责:

(一)坚守岗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政策法规;

(二)维持乘客上下船秩序,不超载渡运,不刁难乘客,不冒险驾驶,保证渡运安全;

(三)做好乡镇义渡渡船的保养和维护工作,根据渡船使用情况或检查发现渡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村或镇(街道)政府报告,并提出维修申请,确保渡船适航;

(四)航行中发现乘客落水等危险情况,必须积极施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或有关部门报告;

(五)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乘客过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指挥,遵守公共秩序,从指定位置进出渡口,先上客后下客,排队上、下船;骑自行车或摩托车者,进出渡口时应推行;

(二)渡船处于未停稳或者已启航状态,不得上、下渡船,禁止客满后上船;

(三)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上船;

(四)渡船因客观原因不能开航时,乘客应当自觉配合渡工共同维护渡口秩序,确保安全,不得强迫渡工违章开航;

(五)维护公共卫生,保持良好的乘渡环境。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得渡运:

(一)乘客超载或超重超干舷的;

(二)无船舶检验证书或适航期已满的;

(三)船体严重漏水或属具不全的;

(四)渡船人员未有牌照的;

(五)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的;

(六)遇大风大浪、大雾等恶劣天气及洪峰、水流湍急等有碍安全渡运的情况。

第十八条 乡镇义渡渡工聘用条件:

(一)遵纪守法,责任心强,诚恳热情,品行良好;

(二)年龄18至65周岁有正常劳动能力的公民;

(三)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四)持有有效的驾驶员适任证书。

第十九条 乡镇义渡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解聘:

(一)渡工适任证书失效;

(二)经警告仍超载渡运;

(三)在能见度不良、洪水等危险状况下冒险渡运;

(四)不按规定维护保养渡船,严重影响渡船正常渡运;

(五)发现乱收费的现象;

(六)不适合再担任渡工工作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条 乡镇义渡渡工每月薪酬应不低于当地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财政所要统一为每个乡镇义渡渡工设立工资账户,按月拨付考核合格的乡镇义渡渡工工资;开设义渡船维修保养专账,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按已批准的乡镇义渡渡船建造、维护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乡镇义渡船所有人、渡工应履行职责,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