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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32:11  浏览:97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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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阿根廷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根据互相尊重主权、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或对外事务、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七二年二月十九日起使外交关系正常化。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阿根廷政府注意到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阿根廷共和国对邻接其海岸的二百涅范围以内的海域的管辖权。

  两国政府同意采取积极措施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同意,一俟行政手续和准备工作就绪,即互派大使。为此,两国政府同意按照国际法,在各自首都为对方建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根廷共和国外交

      驻罗马尼亚大使        和宗教副国务秘书

        张海峰         何塞·马利亚·鲁达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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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0〕36号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后至竣工验收前出售,由承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或房价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
  第三条 凡本市城区范围内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其预售款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湘潭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负责市城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产局委托湘潭市房地产产权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产权处)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的日常监管工作。九华、昭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商品房预售及其预售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房产局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商品房预售款的正确合法使用;
(二)采取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监管协议》等方式,对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督管理;
  (三)接受承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情况的查询;
  (四)受理承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违规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第六条 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可委托一至三家商业银行作为预售款监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商品房开发项目由一家商业银行贷款、提供按揭的,该银行即为预售款监管银行;属三家商业银行贷款、提供按揭的,预售款监管银行由开发企业与各相关商业银行共同商定,确定三家商业银行作为预售款监管银行。确定预售款监管银行后,开发企业、商业银行、市产权处三方应及时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并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同一开发企业取得多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当根据每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范围分别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
  商品房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取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前,该项目预售款专用账户不得变更。
  第八条 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各方应严格遵守协议规定。开发企业应当履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确保预售款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市产权处、预售款监管银行对预售款应根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进行监管,按照建设进度核拨预售款。预售款监管银行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拨付商品房预售款,并于每月10日前将预售款专用账户的上月资金收支情况形成报表送市产权处。市产权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核对预售款专用账户的收支情况,监管银行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开发企业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共同明确预售款监管银行及专用账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承购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直接将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承购人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开发企业换领交款专用票据。开发企业不得自行收存承购人交纳的商品房预售款。
第十条 未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市产权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手续和相关的房屋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承购人在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时,应当提供由贷款人(抵押权人)、借款人(抵押人)、开发企业、市产权处四方签订的《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监管协议》。
  贷款人在发放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时,应当按照《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监管协议》的要求直接将该贷款划入监管银行的预售款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预售许可项目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只能用于预售许可项目建设所需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购买,支付预售许可项目建设的工程进度款(包括民工工资、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财务管理费用),支付法定税费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归还预售许可项目的银行贷款等。商品房预售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向市产权处申请,填写《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市产权处在受理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监管银行办理商品房预售款拨付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发企业,并说明理由。
  开发企业在依次申请使用预售款前,市产权处应对前一笔已拨付的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开发企业未按申请用途使用的,由市房产局责令其改正,未改正的,不予办理本次申请手续。
  第十五条 市产权处应加强对预售商品房许可项目的监管。对未达到项目建设进度、甚至出现停工现象的,市产权处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由市房产局及时处置。
  第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向市产权处申请解除对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监管。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产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违反《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和本办法规定,自行收存承购人交纳的商品房预售款,或未全额将商品房预售款纳入监管;
(二)向承购人以集资、借款、会员费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逃避预售款监管;
(三)擅自截留、挪用承购人购房款;
(四)未按商品房项目建设用款计划使用商品房预售款。
整改期间停止商品房预售和预售款拨付使用。情节严重的,市房产局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开发企业予以处罚。同时,将开发企业违规行为记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
  第十八条 监管银行没有履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使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资金被挪作他用的,由金融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0]4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 59次常务会议研究,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沿黄城市带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确保沿黄城市带和黄河金岸建设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提升区域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目标明确、任务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鼓励创新的要求,对沿黄各市县和农垦系统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对象是: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青铜峡市、中宁县和自治区农垦局。
第三条 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考核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既注重建设速度和规模效益,又注重规划设计水平、建设质量和建筑特色。
第四条 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是《沿黄城市带发展规划》、《关于加快推进沿黄城市带发展的实施方案(2009年—2012年)》、沿黄城市带年度建设计划和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
第五条 自治区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负责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 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考核采取评分制,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沿黄标志性建筑和旅游景区景点建设。
(二)沿黄特色小城镇、村庄和农村社区建设。
(三)滨河道路、沿黄生态绿化景观和环保工程建设。
(四)沿黄土地整理和农业产业化、现代农业建设。
(五)产业、创业、科技、信息等园区和物流商贸市场建设。
(六)交通、能源、水利等区域基础设施建设。
(七)城市滨河新区、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湖泊水系、地标性建筑和风貌特色等建设。
(八)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科技、环保、住房保障等社会事业建设。
(九)其他。
每年考核的内容和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具体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和签订的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为准。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审定沿黄各市县和自治区农垦局拟订的沿黄城市带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将有关目标任务纳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中。
第九条 沿黄各市县和自治区农垦局按照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的要求,开展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于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向自治区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条 自治区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自治区与各市县签订的年度效能目标责任书和年度建设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年终对沿黄各市县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年度考核奖惩意见,由自治区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考核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自治区设立沿黄城市带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对考核评定为一二三等奖的单位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工作有创新、成效显著的在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中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根据沿黄各市县和自治区农垦局沿黄城市带建设任务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具体项目和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没有完成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任务、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沿黄城市带建设的监管力度,确保年度建设任务高质量、高标准完成。
第十六条 沿黄各市县和自治区农垦局对上报的沿黄城市带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瞒报、谎报、虚报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已经获得奖励的,收回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有关考核人员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沿黄城市带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必须用于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相关工作,专款专用。自治区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截留、挪用的,严肃追究责任并收回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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