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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2001—2010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07:12  浏览:90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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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2001—2010年)

科学技术部


《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2001—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00二年八月十四日

为了促进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保障我国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科技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科技发展规划)》,以及未来十年我国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等重大问题,特制定《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

本《纲要》是一个指导性的纲领文件,指导全国范围内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

一、背景

(一)科学技术已成为推动各国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

自1992年联合国制定《21世纪议程》以来,世界各国都在采取行动,促进可持续发展 战略的实施,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追求的目标。2002年8月联合国将召开“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进一步探讨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行动和措施,充分表明了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对可持续发展的强烈关注。为了保证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维护生态平衡,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缓解人口增长的压力,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满足21世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世界各国都把发展科学技术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措施。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各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特别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和再生能源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天航空技术、海洋技术以及环保技术的发展为缓解资源短缺、抑制环境恶化、改善人类健康状况、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技术途径。

1994年我国在世界上率先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在推动《中国21世纪议程》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中,科技发挥了巨大作用。围绕人口、资源、环境等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一些重大问题开展了前瞻性、战略性研究,为各级政府战略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通过一系列技术政策的制订,提高了政府宏观管理的能力;在一批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方面取得重要突破,解决了一些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得到大大加强,促进了可持续发展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并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区域可持续发展模式;初步形成了一支可持续发展科研队伍,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我国可持续发展需要更加有力的科技支持和保证

未来10年,我国可持续发展将面临一系列的严峻挑战,既要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等领域长期积累的问题,又要解决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如何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为推动我国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和保证,是科技工作面临的中心任务。

(1)庞大的人口数量、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仍然制约可持续发展的实施

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诸多矛盾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缓解,人口、资源和环境等领域面临的各种重大问题和挑战依然存在。人口数量、老龄化问题以及各种重大疾病严重威胁着人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油气等战略性矿产资源短缺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安全,水资源危机将直接威胁到中华民族的未来生存;而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综合利用率低、生产效率低、能耗高以及资源的不合理利用等问题依然存在。生态环境的透支日益严重,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面积不断扩大,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日益严重,生物多样性锐减,自然灾害频繁发生。

进入新的世纪,我国顺利实现了第二步战略目标,全面进入小康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形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将遇到一系列新问题和新矛盾,解决这些新问题和新矛盾需要依靠科技进步。

(2)经济全球化和全球环境问题使我国面临新的挑战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明显加强,我国加入WTO后将更深地融入一体化的全球经济中,这既为我国的战略性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使我国的传统产业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使我国的环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环境问题的国际影响日益显著,环境问题越来越多地与全球政治、经济、贸易、外交等问题交织在一起,逐步成为影响一个国家长期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样将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经济全球化和全球环境问题构成了新世纪我国可持续发展事业十分重要的国际背景,意味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将面临比以往更加复杂的外部环境和外部约束,只有大力推动科技进步,才能有效克服这些外部约束,保证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顺利实施。

(3)技术创新不足、创新体系不健全已制约可持续发展的实施

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科学技术的竞争,创新能力则是科学技术竞争的核心。我国科学技术创新能力尤其是原始创新能力不足的状况日益突出和尖锐,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科学技术发展乃至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因此,加强技术创新,推进国家可持续发展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是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当务之急。

二、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

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安全,关系到我国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短缺和生态环境脆弱的现实国情,决定了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把 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协调推进。

(一)指导方针

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解决人口、资源、环境重大问题为出发点,以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为主线,以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为动力,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科学技术支撑,全面推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简称“创新、协调发展”方针)。

(二)原则

遵照“创新、协调发展”指导方针,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根据自身的特点,必须遵循如 下原则:

(1) 国家目标与市场需求相结合

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要从国家目标出发,解决可持续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以政府投入为主体,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要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运用市场机制,围绕市场需求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推动产业发展。

(2) 总体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

根据我国不同地区的发展特点,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实行分类指导,各地要选准切入点,积极开展符合区域特点的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3) 关键技术突破与技术集成相结合

要围绕制约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实现技术跨越;在此基础上,加强高技术与适用技术的有效集成,提高解决问题的技术能力。

(4) 自主创新与国际合作相结合

要大力提高可持续发展科技的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利用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重视的有利时机,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加强国际科技合作。

(三)发展目标

我国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到2005年目标是:突破一批人口、资源、环境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初步具备以自主创新为主解决可持续发展重大问题的科技能力;建立一批可持续发展技术示范基地、示范区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培育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新兴产业;初步建成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体系,提高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科技创新能力;培育一支高素质、结构合理的科研和管理队伍,全面提高我国可持续发展决策的科技水平与决策能力。

我国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到2010的总目标是:建成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科技创新体系;具备以自主创新为主解决可持续发展重大问题的科技能力;建立和完善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技术标准与产业技术体系;形成高素质、结构合理的科研和管理队伍;全面推动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为我国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技术支撑。

三、重点任务与领域

根据当前以及未来十年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发展目标以及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要求,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重点围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自身素质、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建设和保护生态环境以及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相关科技活动,以全面推动我国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一)重点任务

(1) 加强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决策服务

围绕未来十年我国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等重大问题,开展前瞻性、战略性研究,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重点开展可持续发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指标体系研究;国家和区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人口与健康等发展战略研究;水资源、矿产资源和粮食安全保障研究;全球环境问题及对策研究。

(2) 集中研究开发一批对可持续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提高可持续发展技术水平和能力

围绕对人口、资源、环境等方面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集中力量开展研究,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系列和技术系统,提高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参与国际竞争。重点开展生殖健康与节育、重大疾病控制、环境与健康、食品安全等技术;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综合利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等技术;海洋监测与预报、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等技术;环境污染监测与控制、清洁生产、生态环境整治等技术;灾害监测、预报和防灾减灾技术;小城镇建设等研究。

(3) 加强可持续发展领域的科技示范工作,探索不同的发展模式

科技示范工作主要从区域发展、社区发展和科技综合示范三个层次展开。选择不同生态环境和资源赋存类型的区域,进行合理开发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示范,提高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引导当地群众脱贫致富;选择一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城镇,办好国家和地方两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探索推进地方可持续发展的模式;抓住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机遇,实施综合示范工程,通过先进实用技术优化组合和综合集成,建立一批可持续发展相关技术综合示范点和产业化基地。

(4) 加强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提高可持续发展科技能力建设

围绕人口、资源、环境等领域的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研究;加强可持续发展学科建设;加强人口与健康、资源与环境、社会安全、城镇建设等科学数据的收集积累、监测网络、数据库和有关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和有效利用;做好有关种质资源、科学标本的收集、整理、保存工作;积极开展可持续发展领域的技术政策和标准研究,补充完善可持续发展领域相关的国家标准;建立可持续发展科技相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研究开发基地等。

(5) 加速可持续发展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以科技为先导推动医药卫生、资源、环保、海洋等领域产业结构调整,加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力度,用高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由原来注重数量向注重质量和效益方向转变;重点推动中医药产业、创新药物产业化、环保设备国产化、生态产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海洋产业的发展;培育一批新兴产业的发展。

(6)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可持续发展创新体系

进一步加强科学研究体系、技术开发体系、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产学研联合,形成以科研机构、高校、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和政府相互连动的可持续发展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推动可持续发展领域科研体制改革,按照分类改革原则,整合现有科技资源,创造有利于发展的环境。

(二)重点领域

(1) 人口数量控制

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研和技术创新,以适合广大农村人口的节育技术为突破口,加强新型避孕节育方法研究,提高节育新技术的应用率和效果;研究开发高水平、系列化的计划生育药具和技术以及节育技术不良反应监测技术;研究出生缺陷的产前筛选和诊断技术以及提高儿童生活质量的优育技术等。

(2) 健康与重大疾病的防治

开展心脑血管病、恶性肿瘤、糖尿病、传染性疾病等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技术研究;开展制药关键技术、新剂型及相关标准研究,建设创新药物研究开发技术平台,加快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物的开发;提高中药质量控制水平,加快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进程;结合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研究,开发常用、重大医疗设备及介入治疗器具;积极开展环境内分泌干扰物的污染现状以及与健康影响的研究;研究长期低浓度接触有机物对健康的影响,开发有害有机污染物综合治理新技术;室内空气有毒物质污染及防治对策研究等。

(3) 食品安全

开展食品监测和评估研究,研究制定适应WTO规则的对策;开展农药和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和技术、生物毒素和中毒控制常见毒物快速测定技术等急需的快速筛检方法研究;研究建立我国主要化学污染物和致病微生物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进出口食品安全检测与管理预警系统;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HACCP实施指南;开展综合示范研究,以初步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4) 水资源安全保障

重点开展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护、调控及管理体系研究;重大调水工程的战略和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安全饮用水保障供给技术、工业和农业节水技术、空中水资源人工调控技术、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雨洪利用技术、受污染水体修复技术等,为我国水安全保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5) 油气资源安全保障

重点开展油气资源评价研究;开发高精度综合评价和复杂油田评价技术、隐蔽油气藏综合识别技术、非均质复杂油气藏的测井技术、优质高效钻井技术、大型油田稳产技术、稠油油藏和低渗透油藏开发技术;天然气开发技术和煤层气开发技术,提高我国油气资源的探明程度和油气采收率,为我国油气安全保障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6) 战略矿产资源安全保障

重点开展固体矿产资源保障程度分析研究;开发矿产资源综合勘查与评价技术;深部和复杂矿采矿技术与装备;低品位与难选冶矿有效利用技术与装备;大型矿产资源基地和我国优势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低污染、低能耗、短流程强化冶炼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制备技术;矿山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非金属矿的高效利用技术;煤的高效生产和选煤技术与装备;盐湖资源的综合利用和深加工技术;提高我国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的保障程度和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7) 海洋监测与资源开发利用

重点开展海洋环境监测技术、海洋环境预报技术、海洋信息技术、海洋生物技术、海水养殖技术、海洋活性物质开发利用技术、海水淡化、海水直接利用以及海水化学资源利用技术、海洋滩涂开发技术、海洋油气高效勘探开发技术、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技术、河口海岸带治理与开发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海洋设施监测与修复技术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技术,提高海洋资源的开发水平和对海洋环境的保护能力,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8) 清洁能源与再生能源

围绕煤炭清洁利用,开发先进适用技术;研究燃料电池技术;开发农村小水电利用技术,加速农村生物质能利用技术的更新换代;发展沼气技术,太阳能利用技术、风能利用技术,地热直接利用和发电技术,潮汐能发电技术的试验和研究;加快氢能制取、贮存和利用装置的开发步伐,取得技术上的突破。

(9) 环境污染控制与生态综合治理

重点发展和完善主要环境污染物监测技术和设备;特殊污染物的监测技术和设备;烟气脱硫技术与设备,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城市污水处理成套技术与装备;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技术与装备;特殊危险废物以及废旧家电的处理处置技术;低能耗高性能环境友好材料开发技术;化工、冶金、轻工等行业清洁生产工艺技术;生态环境监测技术研究,开展生态系统的评估研究;开发水土保持技术、防沙治沙技术、受污染土壤修复技术、脆弱生态地区的综合整治技术以及矿山复垦技术研究;加强生物入侵防治技术研究;为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技术保障,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10) 减灾防灾

重点开展自然灾害监测新技术和监测仪器设备研究,加强高技术在灾害监测领域的应用,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监测系统;发展新一代预报技术,提高灾害预报的准确率、预报时效;发展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技术,建立信息决策支持系统;研究城市及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评价和检测方法;针对火灾、危险品的化学泄漏、重大中毒、工业事故等人为灾害的特点,研究应急处置和救援技术;重大危险源检测与监控技术、治理技术以及城市“生命线工程”的安全技术研究;研究开发成套的救灾技术与装备,提高我国抗灾救灾的技术水平;研究建立综合性的风险评估技术体系,初步建立灾害快速评估和应急管理技术系统;加强综合减灾的科技示范。

(11) 城市与小城镇建设

研究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关键技术;开发小城镇建设中所需的关键技术;开发市政设施优化运营管理技术、市政设施的服务与管理信息化技术、小城镇基础设施优化管理技术。

(12) 全球环境问题

重点分析全球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臭氧层保护等国际公约对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关领域的影响,开展有关重大科学问题研究,加强相关的基础性工作,研究提出履约的技术措施和对策,研究制定我国相关领域发展方向、产业布局与应采取的调整措施和对策。

四、支撑条件与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纲要》的落实,共同推动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

(1)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可持续发展以及科技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认识,切实将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来抓。要加强对《纲要》实施的落实,要明确本地区、本部门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加强综合协调,提高服务水平。要尝试建立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的考核指标,逐步建立对各级领导干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考核机制。

(2) 为了促进《纲要》的实施,科技部将制定相应的科技计划,实施一批重大科技行动;要各地区要根据本纲要的基本原则与目标,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和问题,制定地方可持续发展科技计划,并将其纳入地方科技计划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加以实施。各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

(3)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不同层次的可持续发展专家咨询机制。对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制订以及重大工程建设等,积极开展跨学科、跨领域、跨部门的专家咨询;对于新技术研究开发、引进技术的推广应用,要针对当地环境资源条件,开展多学科专家咨询。努力形成各行各业的可持续发展科学、综合决策机制。

(二)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增加对可持续发展科技的投入

(1) 政府的投入是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的主要投入渠道,尤其对于影响到当地长远发展的可持续发展科技项目,政府要全力投入。各级政府要在增加科技投入的同时,加大可持续发展科技投入在科技投入中所占的比重。各级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可持续发展科技事业。

(2) 加强科技与金融及资本市场的结合。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要注重和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吸引资本市场向相关的科技产业化项目倾斜 。尽快建立和完善科技风险投资机制,适时建立风险投资基金。

(3) 积极尝试新的运行机制,多渠道、多层次筹措资金,积极吸引社会各界和企业参与可持续发展科技事业。

(三)营造良好环境,加强不同层次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1) 创造公平、宽松的学术环境,建立人才激励、合作竞争的有效机制,培养学科、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要通过重大科研项目实施带动科技人才培养,使优秀人才特别是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重点建设好技术创新、科学研究、科技企业家、科技管理、科技中介服务等队伍。

(2) 按照“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积极采取切实措施,以多种形式鼓励与吸引海外优秀人才回国工作或以其他形式为祖国建设服务。

(3) 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系统和大众宣传媒介,建立形式多样的培训中心,持续地开展教育、培训和科普活动,以提高公众的可持续发展意识。

(四)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建立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体系

要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大的方针和总体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可持续发展相关科研机构的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一支适应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特点,高效和有创新能力的科研机构和人才队伍。“十五”期间,要加快对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的进程,加大投入力度,在现有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扩大改革的范围;加强对可持续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监测站网等基础性工作的建设和管理;要大力发展可持续发展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形成新的产业。

(五)建立高效、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科技管理体系与监督制度

(1) 要充分发挥部门、地方积极性,加强部门、行业、地方间的集成与联合、协调与配合,使研究开发与技术推广、企业技术改造、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国家、部门、地方与企业四个层次相互联系、各有侧重的科技管理体系。

(2) 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重大科技项目招投标制;改革国家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制度,全面实行课题制;建立科学的科技评估制度,积极扶持独立的中介科技评估机构,逐步建立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信用制度,以推进可持续发展科技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六)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合作

(1) 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业,已成为国际合作的热点。要充分利用这一有利的时机,通过广泛宣传,拓宽国际合作渠道,争取国际援助,广泛吸引外资,推动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

(2) 积极参与全球性、区域性资源环境等科学领域的国际合作计划,使我国在这些领域前沿占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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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




  (2000年5月19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  2000年6月30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批准 2000年6月30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2000年8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用工,是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力市场招收使用劳动者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内的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企业及相关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前款规定以外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社会劳动力管理的有关工作,并指导、监督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
  工商、公安、计划生育、物价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劳动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和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面向社会,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

第二章 招用与求职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经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后,方可到职业介绍机构招用劳动者。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用简章。简章包括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二)招用的工种、岗位;(三)用工形式和期限;(四)招收的时间、条件和数量;(五)工作时间;(六)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福利等。招用简章须经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者和城镇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须按有关规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外来劳动者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劳动者。
  第九条 用人单位使用成建制外来劳动者和城镇用人单位使用成建制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须凭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件,按核准的人数,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领成建制用工许可证。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须经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者和城镇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的从事国家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用人单位接纳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实习生,实行实习证制度。实习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颁发。颁发实习证,可以收取工本费,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不得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等费用,不得以收取押金、保证金、集资等作为录用条件。
  第十三条 下列求职的城镇劳动者应当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一)初次求职人员;
  (二)由就业转失业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外来劳动者求职,应当持下列证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
  (一)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
  (二)计划生育部门对成年育龄妇女核发的婚育证明;(三)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四)本人身份证;(五)其他有关证件。
  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到城镇求职,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及职业介绍行为的管理。具体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手续,并与劳动者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应于七日内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撤销录用手续。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
  劳动合同应当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备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签订变更协议,注明生效日期和期限。变更协议应当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鉴证。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应得的工资,兑现劳动者本人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对符合享受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还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续签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二)劳动者退休、退职或者死亡的;(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被依法注销的;(四)其他法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二十二条 除前条(二)、(三)项外,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下列情形终结时为止:(一)劳动者在规定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三)劳动者属涉密人员在解密期内或从事与本单位商业秘密相关的工作,在合同约定保密期内的。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原劳动合同延续,双方应当协商补签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在按规定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并兑现劳动者本人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后,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每满一年的,另给予一个月本人前十二个月实得工资平均额的补偿,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有效期间,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持解除合同证明直接到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直接被新用人单位接收的,可以持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直接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新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于十日内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三日内办结。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城镇户口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劳动者档案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送交单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并书面通知劳动者在十五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意见后,将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职工奖惩办法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培训后取得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劳动合同管理岗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向职工送达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书面通知的,应当制作送达回执,由职工本人或者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仍然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二十九条 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应当自签订集体合同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采取有关措施后,仍无力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确需裁员的,向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后,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裁减人员数量、时间、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等;(三)听取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对裁减人员方案的意见,并加以修改和完善;(四)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五)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证明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如实提供本单位情况或者未经审查同意发布招用简章的;(二)未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或者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备案和未发给劳动者的;(三)未依法转移劳动者档案的;(四)未经批准招收或者超过批准期限使用外来劳动者和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的;(五)使用无实习证的实习生的;(六)擅自延长劳动者试用期的。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国家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退还费用,并可处收取金额总数二至三倍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建保[2009]91号


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全国各市、县基本建立了以廉租住房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廉租住房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截至2008年底全国还有747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亟需解决基本住房问题。为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和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着力增加房源供应,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年实施。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住房困难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保障目标和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量力而行,适度保障。我国是发展中的人口大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对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较大。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要统筹考虑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要,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3.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建立住房保障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廉租住房房源筹集、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4.地方加大投入,中央加大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制度。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二、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从2009年起到2011年,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74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2008年第四季度已开工建设廉租住房38万套,三年内再新增廉租住房518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91万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任务分解见附表)。进一步健全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为重点加快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相关的土地、财税和信贷支持政策。

  (二)年度工作任务。

  1.2009年,解决26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77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83万户。

  2.2010年,解决245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80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65万户。

  3.2011年,解决204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61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43万户。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方式。

  通过新建、购置和改造等方式筹集房源,同时继续实施租赁补贴制度,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统一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两种方式,以配建方式为主。

  (二)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条件由市、县政府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保证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赁补贴额根据当地平均市场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

  四、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

  1.中央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力度。2009年廉租住房建设中央补助标准为:西部地区400元/平方米,中部地区300元/平方米,辽宁、山东、福建省的财政困难地区200元/平方米。

  2.省级人民政府要比照中央的做法,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的市、县建设(包括购置、改造)廉租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的资金投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中央下拨的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3.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县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4.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二)落实土地供应和各项优惠政策。

  各地区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落实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如期开工建设。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规模,以及实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量等因素确定。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要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项目要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三)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多渠道筹措房源。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为集中,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大范围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要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强相关的政策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与廉租住房建设结合起来进行,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优先解决城市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五、监督管理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要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标责任,并加强监督考核。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具体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二)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

  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加强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同时,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缩短审批时限,确保按期实现工程建设目标。要按照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严格准入退出管理。

  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区、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建立规范化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审查制度,形成科学有序、信息共享、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和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廉租住房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建设用地落实、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质量,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根据本规划,制订(修订)本地区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并于2009年7月1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附表:2009-2011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分解表

附件下载: 2009-2011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分解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200906/P02009060154141109295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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