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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部分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违规办学问题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47:28  浏览:90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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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部分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违规办学问题的通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部分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违规办学问题的通报



教高[2005]3号

  为加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网络教育的规范管理和质量管理,我部从2001年起对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院实行了年报年检制度。2002年、2003年试点高校网络教育的年报年检工作反映,绝大部分试点高校都能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开展试点工作,并在办学模式、教学模式、技术模式、管理模式、教学资源建设、教学支持服务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积累许多有益的经验。但是,少数试点高校在试点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校外学习中心监管不严,转移办学权,违规设点、违规招生等违规办学行为,违背有关试点工作文件精神。为了规范试点高校网络教育的办学行为,加强对网络高等教育的规范化管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我部对此类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部分试点高校违规办学问题和处理情况

  试点高校网络教育2002年、2003年年报年检工作查实,有11所试点高校不同程度存在违规办学行为。2002年有1所试点高校由于对其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领导不力、监管不严,造成出现严重的违规设点和招生,转移部分办学权,部分考点考试作弊,办学规模失控等违规办学行为;有2所试点高校由于对校外学习中心管理不规范,出现点外设点和违规招生等违规办学行为;有2所试点高校由于招生管理工作不规范,出现招收全日制高中起点普通本专科学生等违规办学行为。2003年有1所试点高校由于招生管理工作不规范,在2002年违规招收全日制高中起点普通本专科学生,并在部分校外学习中心中转移办学权;有2所试点高校在多个未经审批的校外学习中心违规招生;有3所试点高校在个别未经审批的校外学习中心违规招生。针对上述违规办学情节的轻重,我部先后于去年初和今年初提出了处理意见,要求这些违规办学的试点高校进行分别为期三年、一年的整改,在整改期间停止全部或部分地区的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

  去年受到我部处理的5所试点高校的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针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并落实了整改意见,规范了招生工作管理,加强了校外学习中心清理整顿,同时进一步加强了教学资源建设和教学支持服务,严格教学过程特别是考试工作管理,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今年初受到我部处理的6所试点高校亦在严肃认真地开展整改工作。

  二、汲取教训,加强对网络高等教育的规范化管理

  有关试点高校的违规办学行为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不仅给学校的声誉带来了损失,也对整个现代远程教育的试点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了进一步巩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所取得的成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保持现代远程教育持续、健康的发展,我部将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原则,积极推进网络教育的发展、改革与创新,不断建立健全发展网络教育的政策、法规,并更加严格地加强试点工作的质量管理和规范管理,对违规办学的行为决不姑息,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属地内校外学习中心的监管,严格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各试点高校要站在构建终身学习体系和建立学习型社会的高度,积极推进网络教育的改革和创新,要汲取部分试点高校违规办学的教训,切实从严治教、规范办学,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所属校外学习中心的规范管理,杜绝各类违规事件发生。同时,要加强教学资源建设和教学支持服务,不断健全网络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确保网络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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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8年11月4日

东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东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1 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国信

二OO二年七月三十日

东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本市公民。
  第三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管理,残疾人联合会设 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民政、税务、统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的职责范围,配合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残疾人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任何单位在招用职工时,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必须 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一名一级盲人的, 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排的残疾人,不计入本系统或者主管 单位应当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比例。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第六条残疾人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
  (二)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申请就业的残疾人进行劳动能力评估。符 合就业条件的,应当给予登记。登记名册抄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办理残 疾人招用手续的依据。
  第八条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已办理就业登记的残疾人,应当组织职业技术 培训。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并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辞退残疾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应当报单位 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根据残疾职工的残 疾程度和特长,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并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 高其劳动技能和水平。
  第十一条有按摩业务的宾馆、洗浴保健等场所和设有按摩推拿专科的社会医疗机 构,应当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
  第十二条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职称评定、晋级、晋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 、生活福利等方面,应当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已就业的残疾人无正当理由辞职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三年内不 再介绍其就业。
  第十四条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统 计部门报送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残疾职工名册。
  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依法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凡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差额比例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
  第十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属地原则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市 属及其以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
  县区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照收缴总额5%的比例上缴市残疾人劳动就 业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 知书载明的数额、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机关和财政拨款的团体、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依据缴款通知书代收。
  第十八条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须凭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核定的 本年度财务结算或者决算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由同级财 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予以缓缴或者减免。
  第十九条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数额缴 纳的,按日加收滞纳金额5‰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 统一制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印章。
  第二十一条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从单位经费中列支; 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用于下列事项: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
  (二)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人经营或者合伙经营;
  (三)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及其他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
  (四)补贴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四条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市、县 区人民政府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 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委托残疾人联合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9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贯彻 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 的通知(东政发[1996]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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