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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43:14  浏览:89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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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1992年10月30日大同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13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11月14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任何建设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城市规划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涉及的各专业规划由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参与和配合城市规划的编制,并无偿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与本市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古城与建设新区相结合的方针,遵守保护文物古迹,保持传统建筑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原则。
第八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须经县(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化,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须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市城市规划区外的,须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涉及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面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和古城风貌。
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节约土地及空间资源,保护机场净空及微波通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
各类开发区的规划与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新区开发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组织实施。同时配套建设公用设施和城市环境、商业、文化、卫生等设施。
第十三条 旧区改建应划定保护范围、控制建筑高度和保持街区特色。
在旧区内严格控制工业建设项目,禁止兴建污染环境的工程。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和水源保护区、河道管理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园林绿地、广场、高压供电走廊、人行便道以及地下管线的垂直地面,新建和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须经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勘测、环境艺术装潢的,应持有关资格证书,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
申请领取城市规划设计、勘测、环境艺术装潢资格证书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各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各项设计任务书在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领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方案,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建设、环保、文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要点,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地形图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地性质、位置和界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和进行临时建设的,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建筑到期自行拆除。确需延长期限的,应提前两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建筑不得出租、转让、买卖。
抢险救灾急需用地的,可先使用,后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因城市规划、建设在有效期内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自行拆除,由有关部门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的临时建筑,应无条件拆除。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征用土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征用与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相连的土地时,同时代征相应的公用用地;
(二)新建公共建筑和设施,应同时征用停车场、人流集散地及其他服务性设施用地。新建生活性建筑应同时征用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用地。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各项建设用地,须按照乡、村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须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规划管理费和配套费。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用地权属证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准予建设的项目,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三)依照规划设计要求,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和通讯、环保、消防、卫生、文物等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十五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一缴纳规划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规划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建设工程进行以下管理:
(一)收到建设工程开工验线申请七日内进行验钱;
(二)施工期间按照工程进度,进行必要的查验;
(三)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区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原有建筑应当拆除;验收合格后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交通、通讯、供电、环境卫生、消防、排水、空中走廊以及毗邻现有建筑的通风和采光;
(二)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规定范围内,不得布置影响市容的围墙、车棚、车库、供热锅炉房、旱厕、烟囱、水塔、环保防治设施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
(三)严禁临街设置垃圾道口和住宅楼单元出入口,不得擅自改变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窗口的使用性质;
(四)建筑物与室外市政府工程管线、铁路、河道、堤坊等之间距离要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主要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从道路规划红线或控制线起,依照下列标准确定后退距离:
(一)高层建筑物、大型公共建筑物,退距不得少于十米,多层建筑物退距为四至十米;
(二)旧区改建地段的建筑物,退距可视情况酌减,但突出部位不得占压道路红线;
(三)不设环岛或立交桥的城市主要道路、近郊区公路交叉口两侧的建筑物退距八至十四米;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大同市规划区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标准。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建设人防、消防、停车场、存车棚、环卫等设施和绿化地带。
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应配套建设相应的人员车辆集散地和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二条 在规划道路红线内敷设各种管线,其走向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横穿道路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垂直。在其他区域敷设各种管线其走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新设管线应在地下敷设,已设的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地下管线交叉敷设时,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定实施。
需架空的线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平行道路敷设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统一规划,设计和施工,新建道路、桥梁和地下工程按城市规划要求同时建设管线穿越设施。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管线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有关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道路、铁路、桥梁及敷设通讯、燃气、供热、供水、排水、人防及其他专用管线,须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城市雕塑、纪念性碑塔、公共园林、广告牌、宣传牌栏、灯箱、防风门斗、橱窗、建筑物立面装潢及喷泉、花坛、建筑小品等城市环境艺术工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环境艺术工程的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技术审查。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供水、供电部门应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制止其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退回占用的土地:
(一)用地单位已撤销或者迁移且未开工建设的;
(二)连续两年不使用的;
(三)铁路、公路、机场等建设项目中经核准弃用的;
(四)用地单位因建设计划变更弃权用的;
(五)擅自改变已征用土地使用性质、用地面积的;
(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擅自占用土地的;
(七)未经批准延期占用土地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一)占压城市道路红线范围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和城市水源保护区、河道管理区、风景游览区、园林绿地、广场、高压供电走廊、人行便道以及地下管线的垂直地面进行建设的;
(三)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符合本市规划区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
(四)在主要街道两侧擅自建设围墙、车棚、车库、供热锅炉房、旱厕、烟囱、水塔、环保防治设施等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影响机场净空、微波通道以及城市现有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的;
(七)在临时占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工程设施的;
(八)临时建筑擅自出租、转让、买卖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一)建筑物临街设置垃圾道口、住宅楼单元出入口或者擅自改变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窗口使用性质的;
(二)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敷设管线的;
(三)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进行城市环境艺术工程设施建设的;
(四)建筑物与室外市政工程管线、铁路、河道、堤防等之间的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其他建设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勘测、环境装潢,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持有关资格证书进行设计、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阻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辱骂、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构成妨害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大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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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说教

现代司法权的性质,一般追溯到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在他看来,政治的权力对公民的自由永远存在着威胁,因为权力的自我扩张会剥夺掉人们的自由。要保障公民的自由,公共权力就必须划分为三,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权分立于是成为现代政治的基本框架。在孟德斯鸠之前,洛克也区分过立法、行政和联盟三种权力,司法权并没有单独列举出来,因为在洛克所属的英国,司法权力从来都没有独立过。在那里,最高的审判权要么掌握在国王手里,要么掌握在上议院的贵族手里。孟德斯鸠后,美国建国者们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独立的司法权,马歇尔大法官最后以违宪审查权的形式实现了司法权的独立。

思想家们还进一步溯源,认定最先划分政治权能的学者为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把政治的权能划分为议事、执行和审判三项。与现代启蒙学者们不同,亚里士多德并不鼓吹法律机构的价值追求,自由与个人权利的保护从来都不是亚里士多德的理论核心,他更多的是在总结古希腊的政治实践。因此,古希腊的审判制度与现代英美的司法制度在组织结构和运行原则上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异。

司法权的现代性质,学者们归纳得很细致、繁多和多层面,大体上看,司法的民主性、司法的精英性和司法的独立性经常被提及。可以说,现代的司法制度同时包含了民主性与精英性,英美诉讼中法官法律判断与陪审团事实认定,是司法民主和司法精英的完美结合。司法独立永远是法律界争论的话题,其中的制度设计和对法官个人品德的期待,一直为人们所倡导。这里,以历史的角度分析司法的这三种性质。

司法的民主性

司法是大众民主的,还是小众精英的?一直存在理论的分歧,争议双方都有历史的依据。应该说,在古希腊,司法审判是大众式的,在中世纪,司法审判是精英式的,在现代,司法同时具备大众性质和精英性质。我们先来看司法的大众民主性质。

在雅典,没有公共的检察官,所有的案件都由个人提起。案由分为私人的诉讼和公共的诉讼。私人诉讼由受害的当事人提起,在谋杀案件中,受害人的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公共案件则可以由任何公民提起。刑事诉讼的公共性质,仅仅发生在现代。庞德说,在英国,直到19世纪80年代,“起诉都是私人的事务,除非私人的行为引起政治的危害”。

在古典时期的雅典,法院扮演着一个维持法律和秩序的重要角色,法官由公民抽签选出。市民法院是雅典最大的司法管辖机构。每个法院都由一个抽签产生的治安法官主持,诉讼中,他不打断当事人发言,不容许对方异议,也不指导陪审团。案件由陪审团审理,陪审团由201-501位成年男性组成,每次从年初登记的6000名公民中选择产生。陪审团简单多数无经商议决定审判结果。判决一经给出,不容许上诉。法院一年开庭200天,依照不同类型的案件,每天可以审理4个到40个案子。

古希腊法律更注重程序而非对犯罪进行惩罚。案件的判定依赖于陪审团的判断,其判断源于双方当事人的辩论,而不是基于宣誓之类的自动程序。立法规定之间的间隙靠陪审团来弥补,他们被告知要维持正义,并不创造出新的规则应用于本案或将来近似的案件。司法过程谈不上职业活动。在具体的案件中,陪审团经常提出冲突的规范,最后个案地得出判决。这种特别的、多元素的判决过程,意味着法院很少以直接或者可预见性地审判。因此,在一个单独的案件中,很难预测最终的结果。在某种程度上讲,法院是公共娱乐的一种方式。

法院所适用的规范是社会的习俗,对家庭和朋友的态度、面对冲突的中庸和自制态度、商业事务中的诚实和公平秉性、对城市的忠诚和奉献、对适当行为规范的遵从(特别是性道德规范)、与争议无关主题的法律服从,都会决定判决的结果。比如,被告未将他的父亲从监禁中保释出来、没有支付他父亲葬礼的费用、虐待他的母亲、将他自己的姐妹出卖为奴隶,都是被告被判有罪的理由。在公共贪污腐败的案件中,被告如何资助过某场戏剧竞赛,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如何出过力,都是他免于刑事惩罚的理由。

当然,雅典的民主制只是历史的暂时现象。即使是赞成民主的卢梭也承认:多数人统治少数人是违反自然秩序的。在中世纪,审判权属于上帝,上帝的人间代表只能够是掌握知识的教会和教士。按照阿奎那的说法,一群蜜蜂只受蜂王的领导,人的大脑支配着所有肌体的活动。司法的民主被精英们的独占取代了。只是到了现代民主的兴起,民主意识才在司法活动中间接地体现出来。以美国法为例,尚存的法官选举制、上诉法官和联邦最高法院的集体责任以及诉讼中的陪审制,都带有司法民主的性质。在英美普通法中,有一个核心的概念,称为“理智之人”。普通法的犯罪是否成立,要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为社区里普通人所容忍;民事被告的行为是否侵权,关键是其行为在“道德上的可谴责性”,判定的标准乃是其行为是否违反了社区普通人的普遍情感。

司法的精英性

伯尔曼在总结西方法律传统的时候,把法律职业化当作是西方不变的法律传统。在他看来,法律不同于其他的社会制度,它要求有专门的职业人员从事专门的职业活动,法律职业者在专门的法律机构接受职业的培训。既然是职业化的,那法官肯定就是精英化的,司法活动因此从大众审判走向了贵族式审判。司法活动的精英性质,英国法官们表现得尤其突出。鲜红貂皮长袍,灰白假发的头套,是英国高等法院法官的“行头”。英国法官们享有的地位和荣誉,让其他国家的法官们自惭形秽。法官候选人的资历、经验、业绩和人品的苛刻要求,使得40岁被任命为法官成为稀罕之事。高等法官出自显赫的家庭,名牌大学的训练,律师公会的浸染,使他们隔离世俗的社会,语言文字的训练和严密的逻辑推理,让他们在精神和生活上都充满了旧式贵族的习气。可以说,英国人对法官的敬畏,与其说是源自权力,不如说是来自贵族的神秘。

因为神秘而生的敬畏,不仅仅源自法官高贵的出身和封闭的智力训练,而且还来自历史延续的司法神性。历史地看,司法虽然是由达官贵人主持的,但是法官披上了神圣的光环,于是有了“法官乃是正义的化身”之说。古代社会,神明裁判、宣誓助讼和决斗,都与“神”相关。人无法判断的时候,必定诉之于神,巴比伦有水判、日耳曼和英格兰有火判、热水判、冷水判和吞噬判,中国有獬豸判,都是神行审判的例证。人善于撒谎,但谁都不会发伪誓。人在做天在看,是古代人通行观念。因此,出示证据证明自己之前,宣誓便成为古代诉讼必须且有效的程序。决斗是日耳曼人的习俗,但从精神层面上分析,如同梅特兰所言,“决斗诉诸的不是粗暴的武力,而是上帝”。惟有神才能施行审判,据《新约·启示录》言:“圣洁真实的主啊,你不审判住在地上的人,给我们伸流血的冤,要等到几时呢?”

在古希腊神化中,神的判决也不绝于书。阿伽门农是特洛伊战争中希腊联军的大统帅,战争胜利回到家乡后被移情别恋的妻子杀害。阿伽门农的儿子俄瑞斯忒斯为父报仇杀了他的母亲,激怒了复仇女神。在阿波罗的庇护下,俄瑞斯忒斯逃到雅典,请求得到雅典娜女神的帮助。雅典娜以为,此事很是复杂,“人间的法庭几乎无法解决”。她为此安排了一场审判,她挑选城内最优秀的男人,任命他们审判这场纠纷。法官以石投票,结果有罪无罪的票数相同,决定性的一票握在雅典娜自己手里。雅典娜说,“我不能站在一位无耻杀害自己丈夫的女人一边。我认为俄瑞斯忒斯行之有理。他杀掉的不是自己的母亲,而是残害自己父亲的凶手。他应该活着。”她投票支持了俄瑞斯忒斯,并宣布他无罪,因此获得自由。阿波罗安慰复仇女神说,“你们不该对判决生气!”“被告必须在两种神圣的义务中选择,肯定得不到两全其美的结果。我们神承担判决的责任,不能够埋怨法庭的法官。这是宙斯的旨意!”

司法的独立性

我们可以从多个视角来看司法独立,以政治哲学而言,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不受到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干涉,目的是保护公民的自由。其原理还是孟德斯鸠的理论,他认为政治权力的分离和制衡,才能够遏制权力的扩张,由此保证自由不受到侵犯。美国建国者也是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之下,才设立了美国的政治制度。不过,任何理论都不是完美的。权力和自由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或者说,权力的分离并不必然地带来自由的保障,反之,权力不分离也并不意味着对自由的必然侵犯。英国的司法从来不像美国那样独立,但我们不能够由此否认英国乃一个自由的国度,而且,法治、自由和公民权利的现代观念都来自英格兰。

以社会学而言,立法权与行政权是积极的和直接的,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对立明显。要保证公民权利,必须有一个缓冲的地带,在那里,公民的权利要求可以得到倾听,冤屈可以得到伸张。这个场所就是法院,法院并不积极地追逐当事人的权利,而是被动地审视当事人的纠纷情形,冷静和睿智地判断,然后再适用公共权利有扬有抑。因此,一个社会需要精英和权威来维护“正义”,这是司法权独立的社会意义。当然,新问题依然存在:法官由谁来担任?独立的法官能够胜任如此高标准的重任吗?或者,法官凭什么值得信任?法官也是人,同样存在人性的缺陷,西方法官的任命制、高薪制和终身制,以及一般法律责任的豁免权,既可保护他独立的判断和信仰,同样也可以为他提供胡作非为的条件。

理论的说教永远是无力的,我们应该回到历史。美国的司法独立是全球的楷模,不过从它的发生上看,违宪审查带来的公民权利保护,只是该制度的结果,而不是他产生的目的。在马歇尔创立违宪审查之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无事可干,司法权与立法行政权的平衡只是理论上的。马伯里等法官没有拿到总统的法官任命书,是马歇尔的疏忽,他是当时的国务卿。当他担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时候,他要把他在国务卿位置上的过失挽回过来,更不用说,他是为他所在的共和党谋取更多的资源。马歇尔的个人魅力和他崇高的品德,是美国后世法官一直崇尚和推崇的,但是,马歇尔在美国权力中心的影响力,是他与新总统班子抗衡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权还是一种权力,司法独立只不过是权力的重新洗牌。正当法律程序和最高法院崇高的地位不过是政治争斗的附属品,只不过,后世的法官和法学家续写了美国法官独立的司法史。

英格兰的司法却从来都没有独立过,司法独立只是传统普通法法官的一个口号。在亨利二世之前,与王室法院并存的还有封建法院、郡法院和教会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争斗是中世纪各政治权力扩张的一个侧面,亚当·斯密说,司法权的追逐乃是特定阶层经济和财政利益的博弈。在英格兰,从封建向中央集权的变迁中,国王打起了“为民伸张正义”“捍卫公民权利”的旗号,连同陪审团制度一起,英格兰的王室法取得了胜利,普通法成为英格兰标准的模范法。普通法法官的独立是国王与封建主和教会争斗的副产品,其顽强的自生独立性也许是国王自己都没有预想到的。当普通法法官可以与国王相抗衡的时候,国王从来都没有放弃控制和影响司法权的努力。星座法院和大法官法院的形成,就是国王想重握司法权的典型事件。如果一个公民无法通过常规的程序得到法律救济的时候,他就会向国王请愿企图得到非常规的救济。“基于上帝的仁慈给予怜悯”,“大法官以公平和良知决断案件”,衡平法于是避免了严格形式和缓慢程序的普通法。到亨利七世的时候,衡平法成为了与普通法并列的英国法律正式规则体系,直到1875年两套法律体系的合并。柯克是17世纪普通法的典型代表,他“国王不在任何他人之下,但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和“法律靠技艺理性和法律判断来决定”的警句,一直为后人所称道,当他当上王室法院民事高等法院首席之后,他走向了国王的对立面。柯克与培根的争斗,实际上是普通法与衡平法的争斗,不过,国王支持了衡平法。柯克失去了首席法官的职务,后转战于议会,成为了民众的首领。梅特兰是敬重柯克的,他总结英格兰宪政史的时候说,“在整个斯图亚特王朝时期,法官们会因顶撞国王而被解职——他们经常只是国王卑躬屈膝的应声虫”。

从法律史上看,英国的最高审判权一直掌握在贵族院那里,海外的司法最高机关掌握的国王咨询机构枢密院那里。以侵权法为例子,1932年的姜啤酒案是英国法过失责任、产品责任和危险物责任的源头,那是贵族院的案件;1868年的瑞兰兹案是英国严格责任的源头,那也是贵族院的案件;1983年的麦克洛克林案是英国第三人过失“旁观者”规则的源头,它同样源自贵族院。1921年波尔密斯案和1962年马鞍山案,分别是英国法直接因果关系论和法律因果关系论的源头,这两个案件都是枢密院的判决。

或许,我们可以说,司法独立是美好的,但重要的不是政治权力的独立,而应该是法官思想和判断的独立。不管法律制度如何设计,法官人格和精神的独立性,对法律和公平的内心确信和行为的坚持,还是更重要的。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事项梳理和规范结果的决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事项梳理和规范结果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事项梳理和规范结果的决定》已经2010年9月30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建国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为健全完善行政执法领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优化发展环境,我市对现行市级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梳理和规范。经严格审核论证,市政府确定继续实施市级行政处罚事项2864项(共4282条编码),取消或者暂缓实施109项,调整为日常监管措施190项,下放由县(市)区执行151项(详见附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处罚事项梳理和规范结果的落实工作。对继续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要全部纳入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实行网上运行,全程监督;对已经取消或暂缓实施的事项,一律不得再行实施;对调整为日常监管措施的事项,要前移管理关口,强化动态管理,以日常监管为主,辅之以处罚,有效避免以罚代管;对下放县(市)区执行的事项,要做好具体衔接工作,确保执法到位,提高执法效能。
  建立行政处罚事项动态管理机制。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处罚事项,由市法制办统一编码,建立行政处罚事项数据库,未经编码确认的一律不得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动情况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提出增减行政处罚事项的建议,经市法制办编码后确认调整。 
  附表:继续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

http://www.jinan.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262&filename=10111510183345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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