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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呼和浩特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02:35:51  浏览:93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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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呼和浩特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呼和浩特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1994]5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各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市监察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5月21日

呼和浩特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以下简称纠风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纠风工作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职业首先教育和守法教育,积极倡导艰苦奋斗、勤办事业的精神,弘扬正气,树立新风。
第三条 纠风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一要坚决,二要持久,不断抓出阶段性成果。
第四条 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是指利用行业特权和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和社会道德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
(一) 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二) 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三) 以权谋私,行贿受贿;
(四) 弄虚作假,损公肥私,坑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
(五) 服务态度生、冷、硬,办事拖拉,工作失职、渎职;
(六) 刁难设卡,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七) 欺上瞒下,虚报浮夸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条 纠风目的是要加强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遏制消极腐败现象,促使行政部门和行业的领导干部及其职工当好人民的公仆。
第六条 纠风工作要逐步疏通监督渠道,吸引和调动各方面力量给予重视和支持,形成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格局。
第七条 纠风工作要纳入各部门、各单位的目标化管理,与整个工作任务和争先创优活动紧密结合。
第八条 行业风气不正和纠风工作不力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能评为先进个人,更不能提拨重用。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领导班子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廉政建设应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一) 凡研究解决与集体和群众利益相关的问题,都要实行公开、限时办事制度;
(二) 领导公开亮相表态,带头抵制不正之风,要求群众做到的首先自己做到;
(三) 针对群众反映强列的热点问题,采取得力措施,进行治理整顿;
(四) 治理带有行业特点的突出问题,要在深化改革上找出路,敞开前门,堵死后门,树立行业新风;
(五) 建立举报制度,疏通群众反映问题渠道。掌握案件线索后迅速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公开;
(六) 定期召开廉政生活会,查摆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条 纠风工作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委办局以及所属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纠风工作的责任人,责任人可指定其他分管领导协助工作。纠风责任人的工作职责是:
(一) 切实把纠风工作提上领导班子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纠风工作,纠风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二) 注重纠风工作的宣传教育,每年在所属干部队伍中作动员报告不少于两次;
(三) 每年至少要有两次亲自带领工作人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纠风工作的全面情况;
(四) 针对本单位、本系统存在的热点问题,集中时间和精力,亲自组织实施专项治理。专项治理内容自选,每年不少于一次;
(五) 有案件线索要亲自责成专人查办,对严重违法违纪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各旗县区委办局和其所属各部门要设立纠风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增加编制)。
第二十条各级纠风办事机构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按照纠风责任人的工作意图实施纠风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负责纠风工作安排,草拟纠风工作文稿,传递纠风信息,掌握汇报纠风工作情况,总结纠风工作经验;
(二) 受理人民群众和干部职工对行业不正之风的检举和控告;
(三) 调查、检查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当中的行为表现;
(四) 开展专项治理,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五) 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尤其要搞好半年检查和年终检查,检查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各级纠风办事机构调查处理带有行业特点的违纪案件,按照《监察条例》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和公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和工作之便,违反纪律,搞行业不正之风要给予政纪处分,违犯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对检举揭发搞行业不正之风行为的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第十六条对实施本办法有成效的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由各级纠风办事机构在组织评比的基础上整理材料,报上一级纠风办事机构会同人事部门批准后,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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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城河道容貌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6)57号关于印发《泰城河道容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泰城河道容貌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



泰城河道容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泰城河道容貌管理,保持清洁优美的环境,保障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河道是奈河和梳洗河流经泰城的河段。具体范围是:奈河河段从石峡水库至泮河入口处。梳洗河河段从虎山水库至泰煤机厂。
第三条 泰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泰城河道容貌管理的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由泰安市市政工程处具体负责,其职责是:
(一)负责河道设施的保护与维修;
(二)负责河床和水面卫生保洁;
(三)参与沿河绿化的统一规划、营造和管理;
(四)负责组织疏浚河道,参与防洪、泄洪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河道容貌的整治和建设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标准组织进行。
第五条 泰安市市政工程处应当建立泰城河道容貌看管责任制,配备专门人员进行巡护管理。
第六条 泰安市市政工程处应当与河道沿岸各单位签定门前河道容貌卫生责任制,发挥河道两岸各单位参与维护河道卫生的积极性。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河道容貌卫生的义务,对损害河道容貌卫生的行为有权制止或向河道容貌管理单位检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河道堤防、护岸、闸坝和防汛设施,不得在河道内设立妨碍汛期行洪的景观设施。
第九条 在河道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坝堤和建筑物;
(二)种植农作物、蔬菜等;
(三)向河道内倾倒建筑、生活垃圾,乱扔废弃物;
(四)在河道内洗衣、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容器;
(五)在河道行洪范围内擅自植树或砍伐、毁坏河道两岸的绿化林木。
第十条 泰安市市政工程处应当根据河道的淤积情况,适时提出河道整治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市、区分工及进组织清理,保持河道畅通和清洁。
第十一条 沿河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或埋设污水截流管地段,所有污水应引入污水管或截流管道,不得直接排入河道。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损坏提防、护岸、闸坝和防汛设施的,由市政工程处责令其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污物、乱扔废弃物的,在河道内洗衣、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有污染容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违章行为,清除垃圾污物,并处以50至1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在河道内擅自修建围堤、阻水坝堤和其他建筑物以及植树、种植农作物的,由市政工程处责令其限期清险,恢复原状,并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向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向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8〕第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个体工商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在发展生产、活跃市场、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地区向个体工商户乱摊派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乱收费问题一直未解决,摊派费用名目不断增加,多达二、三十种,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的经济负担,引起了个体工商户的不满,影响了个体工商业的健康发展。
为坚决制止上述错误做法,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对向个体工商户乱摊派乱收费问题,可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处理。请你们广泛宣传《条例》,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商有关部门制定制止向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私营企业乱摊派和乱收费的有效措施,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九八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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