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印发珠海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5:34:29  浏览:97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珠海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珠海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5〕16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珠海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粤机编〔2004〕24号),组建珠海市规划局。市规划局是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规划测绘管理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划入的职能
(一)原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产管理局)承担的城乡规划、规划测绘管理的职能。
(二)原市建设局承担的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规划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城市规划测绘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有关城乡规划、城市规划测绘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城市发展的战略研究;参与制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组织编制全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村镇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市政规划及重要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工作;承办市政府委托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综合平衡与城市规划相关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参与编制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海洋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含农用地转用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
(四)管理、指导全市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工作,负责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核发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以下同);指导和负责规划设计方案招投标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
(五)负责组织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检查;对各类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监督管理,参与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建设工程的规划验线和验收工作。
(六)负责全市规划设计的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
(七)负责全市城市规划测绘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城市规划测绘发展的规划和计划;负责权限内城市规划测绘成果的管理。
(八)负责指导城市规划档案和规划基础信息资料的管理工作。
(九)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市规划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本系统的办文、信息、会务、保密、档案、宣传、建议、提案和信访、接待、外事等工作;负责局领导政务活动安排及重要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局工作规则的制订;负责局机关的财务、固定资产管理、行政后勤及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务群团、政治学习、思想教育、业务培训;负责局系统内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局系统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负责局系统工作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人员的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局系统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全局纪检监察及廉政建设,受理有关控告和来信来访,管理查处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规划管理科(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全市城市规划设计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发展的战略研究;参与制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组织编制全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村镇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市政规划及重要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工作;承办市政府委托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综合平衡与城市规划相关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参与编制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海洋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含农用地转用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对执行规划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负责对各分局相关业务的管理;承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建设用地与测绘管理科
负责全市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及面积核定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参与建设用地计划和土地划拨、出让、转让方案的制定;参与大中型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参与处理违法用地案件;负责全市城市规划测绘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城市规划测绘发展的规划和计划;负责权限内城市规划测绘成果的管理;负责对各分局相关业务的管理。
(四)建筑工程管理科
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指引,负责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公园、城市雕塑、小品、灯光夜景、地下空间(民防除外)及重点地区街景等各类城市设计;负责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规划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的业务管理;组织建筑方案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指导建筑工程的基础验线工作;参与处理违法建筑案件;参与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负责对各分局相关业务的管理。
(五)交通与市政工程管理科
负责组织编制交通、道路、轨道、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综合规划及各层次市政专项规划;协助管理各专业职能部门编制的各类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提出市政规划设计要点;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负责对各分局相关业务的管理。
(六)规划验收与法规监察科
组织城市规划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与报批,提出相应的立法计划;依法组织制定本局业务办事规程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法规资料的收集、编撰;负责局系统的普法教育;负责本系统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负责组织规划业务的听证;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负责市局业务窗口、案件受理与督办工作;负责规划业务档案的归档、使用、查询和统计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分局相关业务的管理。
四、人员编制
市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3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副总规划师1名,正副科长(主任)12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宁市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05)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南宁市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三日



南宁市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评估的目的



为加强信息化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掌握项目的运行状况、运行效果和发展前景,确定项目建设的总体绩效,进一步提高信息化规划和项目计划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使南宁市财政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能充分发挥预期的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评估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本级财政安排10万元及以上资金投资(含财政投入、补助、贴息和担保)建设的,已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运行半年以上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评估原则



(一)面向需求原则



确定评估重点和相关细则时要充分考虑项目的具体需求。



(二)科学性原则



选择科学的分析及评价方法,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三)客观性原则



评估所用的数据必须以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方式获得,确保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准确性,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如项目规模、可利用资源、投资时间等),实事求是地开展评估工作。



(四)公正性原则



评估人员要客观、合理地采集信息资料,对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观察、分析和判断,按照评估要求独立打分,做出相关评价。



(五)系统性原则



项目建设因素取决于市场、资源、技术、经济、社会、配套设施及环境等条件,因此对项目评估要全面、综合、系统地考虑各方面情况。



(六)保密性原则



评估人员要严守秘密,对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



第四条 主管部门



评估工作由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评估的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运行状况



主要包括项目的运行状态、设备和系统性能、设备利用率、项目运行管理、项目质量保障、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与培训、运行及管理费用等情况。



(二)项目运行效果



主要包括项目成果,产生的效益,对社会、经济等各方面产生的影响,给工作、生活带来的便利等,以及是否提高工作效率,是否以低投入获得高产出等。



(三)项目发展前景



主要包括项目是否具备续建条件和潜能,是否有升级改造的价值等。



第六条 评估指标



(一)项目运行状况指标



项目运行状况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系统性能指标和项目管理与维护指标两方面。



1、设备及系统性能指标



系统软硬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兼容性、可升级和扩充性、响应速度及系统可管理性等。



2、项目管理与维护指标



设备利用率、项目运行水平、运行质量保障与服务、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管理与维护水平、人员的配备和培训、项目运行和管理经费开支等。



(二)项目运行效果指标



项目运行效果指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成本水平指标



该项目的建设成本和维护、运营、管理、升级成本。



2、应用效果指标



对促进信息利用与共享、提高决策水平、提高人员素质、提高业务管理效率、改变业务管理方式、降低运作成本、体系优化等。



3、满意度指标



项目的运行能满足使用单位业务目前和将来发展需要的程度,项目系统使用界面的易操作性和便利性。



4、社会效益指标



所评估的信息化项目对促进本行业和社会发展的作用达到预期目标的程度。



5、经济效益指标



评估的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赢利水平、市场竞争力或对原有业务运作成本的影响达到预期目标的程度。



(三)项目发展前景评估指标



项目推广前景、项目下一步的建设规划、项目续建和升级扩展的价值等。



第七条 评估标准



根据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政策法规的程度以及实现项目设计文档的程度,参照本办法第四章评定各项指标的综合分值,并根据综合分值对各项指标评定等级。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八条 评估对象的确定



(一)南宁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提出评估申请,市信息办根据项目实际运行情况确定是否作为评估对象。



(二)南宁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信息办根据项目实际运行情况确定评估对象,由市信息办组织专家评估组对项目进行评估。



(三)南宁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项目,由市信息办组织专家评估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



第九条 评估小组的构成



(一)根据必须必要原则,由市信息办组织成立项目评估小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



(二)根据参评信息化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评估小组的具体人数,原则上每个项目的评估小组不得少于五人(评估小组人员数须为单数),其中至少两名以上应从该项目使用单位随机抽选。



(三)选择评估小组成员应遵循客观、公正、权威性、针对性和组成合理性原则,根据参评信息化项目的实际情况评估小组成员可由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涉及领域的技术专家、项目涉及领域的理论专家、项目涉及领域的经济专家、项目单位主管部门、项目实施领域的相关单位等人员组成。



(四)评估小组成员应回避的情况:



1、是被评估项目业主单位相关人员或与业主单位相关人员有亲属关系的;



2、与被评估项目有利益关系的;



3、与被评估项目的业主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第十条 评估资料



项目业主须向项目评估小组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详细资料,配合好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属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保密的资料,须附上文件名并注明其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不必公开详细内容。评估小组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项目业主提交的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评估步骤



(一)评估准备



1、确定评估的目标和任务



通过对所评估的项目业主的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评估的目标及重点,布置任务。



2、评估材料的准备



制定评估细则,确定专家的权重系数和指标的权重系数,编制评估报告格式及初步材料,收集汇总项目相关材料及设计文档等。



3、确定评估组和成员



由市信息办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工作人员成立评估小组,确定评估小组组长,并做好相应分工安排。



4、制订评估时间安排表



根据项目评估的具体要求,制定详细的评估时间安排表。



(二)现场评估



1、评估数据信息的采集



评估小组认真阅读评估指标,与项目业主和有关人员进行广泛交流,听取项目相关情况的介绍,对项目进行实地测试和核实,收集第一手资料,给出总体印象分值。



2、评估的讨论和综合分析



评估小组根据掌握的资料进行整理、讨论、分析,进行初步审核、评分等。



3、形成初步评估意见



评估小组根据初步评估指标的评分值,对各项指标进行全面评估、评分、评定等级等,深入分析、总结,形成初步评估意见。



4、在提出初步评估意见的基础上,做相应布置,为形成正式评估报告做准备。



(三)形成评估报告



1、撰写评估报告初稿



根据评估规范的规定和相关评估具体要求,撰写评估报告初稿,报评估小组组长审定。



2、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评估小组综合各方意见后,召开相关会议研究、讨论,根据要求并对评估意见初稿进行修改,最后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3、下达与执行评估报告



评估小组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盖章后提交市信息办,由市信息化下达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接到评估报告后须按照评估报告及相关意见执行,必要时市信息办可以要求项目业主作相应的整改。项目业主须将执行情况报送市信息办备案。



(四)评估报告存档



市信息办对正式评估报告及执行情况等相关材料进行专人整理、存档、管理和备案。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应包括评估报告和评估报告执行情况。评估结果由市信息办备案,并在《南宁市信息化简报》、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布。



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运行费用和项目业主申报建设其它相关信息化项目、信息化资金安排等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评分细则



第十三条 评分细则



(一)各指标评估分值



1、项目评分采取定性方式。



2、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评估指标分为三个大项七个子项。



3、根据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政策法规的程度以及实现项目设计文档的程度评定各子项指标的具体分值。评估分值满分为100分。



(二)各指标评估综合分值



1、各子项指标综合分值构成:每位评估人员对相应子项指标给出评分值(P)乘以对应评估人员权重系数(W),将所有乘积进行叠加,然后用叠加值除以所有评估人员权重系数之和,得出子项指标综合分值(A)。具体数学表达式如下:



A=∑(P×W)/∑W



A——所有评估人员对该指标的综合评分值,评估人员人数不应少于5人(含5人);



W——评估人员权重系数。确定某评估人员权重系数主要考虑该评估人员对项目情况的熟悉程度,并适当考虑评估人员的专业背景、技术水平、评估态度等相关因素;



P——某评估人员对该项目相应子项指标的评分值,P满分为100分。



2、各大项指标综合分值构成:如有n个子项,每个大项分值(B)为n个相应子项指标的综合分值(A)之和的算术平均值。数学表达式如下:



B=∑A / n



B——所有评估人员对该大项指标的综合评分值;



n——该大项指标所含子项指标数。



3、若不出现子项指标的大项指标,根据子项指标综合分值的评定方法评定综合分值。



4、信息化项目综合分值(S)为各大项指标综合分值(B)之和的算术平均值。数学表达式如下:



S=∑B / N



S——信息化项目综合分值;



N——信息化项目所含大项指标数。



(三)指标等级评定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0日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发展的趋势和基础性研究工作的特点,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简称重点项目)。重点项目经费按一定比例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专款专用。

  第二条 重点项目应瞄准国家目标,把握世界科学前沿,针对我国已有较好基础、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研究领域或新学科生长点开展系统、深入的研究工作,特别是:

  1.学科布局中关键问题及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学科前沿;

  2.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应用前景和带动作用的研究领域;

  3.能充分发挥我国资源或自然条件特色的研究领域。

  第三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的重点项目研究领域来源于:

  1.科学基金委员会学科发展战略和优先资助领域;

  2.已获得重要进展、深入研究可望取得突破性成果的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3.科研人员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国内已具优势的工作基础提出的建议。

  第四条 重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先进的研究目标,明确的科学问题,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的研究方案以及必要的实验研究条件;

  2.有高水平的、活跃在科学前沿的学术带头人和精干的研究队伍;

  3.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近期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

  第五条 重点项目应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队伍精干和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的原则。项目不设子课题,一般由一个单位承担,确有必要时,合作研究单位不超过3个。研究期限为四年左右。

  第六条 重点项目在五年规划的基础上,每年按计划组织实施。重点项目在公布申请指南、受理申请、同行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年度报告与拨款等工作环节与面上项目同步。除本办法特别说明外,使用与面上项目相同的表格、计算机软盘和相同的填报要求,但需在封面左上角注明“重点项目”字样。

  第七条 重点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执行科学基金委员会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立项与申请

  第八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按照重点项目经费额度和项目数控制指标,确定“九五”期间重点项目总体计划。科学基金委员会鼓励组织学科交叉研究重点项目,并对其中跨科学部学科交叉重点项目给予经费匹配。

  第九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随时接受科研人员提出的重点项目立项建议。科学部在充分研究优先资助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以及广泛征求同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收到的立项建议和拟纳入重点项目支持的面上项目进行筛选,并提出次年度拟立重点项目的研究领域。

  第十条 学科评审组对科学部提出的重点项目研究领域进行讨论审议,差额投票遴选,以无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确定次年度受理申请的重点项目研究领域,并拟定相应的申请指南初稿。

  第十一条 科学部将学科评审组确定的重点项目研究领域报分管委主任逐项审核,并经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审查批准,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向社会发布。申请指南包括领域名称、有关内容与要求、拟资助金额及受理学科等。

  第十二条 凡符合基金项目申请条件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人员,均可根据当年重点项目申请指南,定向提出申请。申请者(申请项目负责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重大、重点项目的项数限为一项。在研重大、重点项目的项目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不得参加新重点项目的申请。当年结题的可以提前提出申请,但需在研项目验收结题后方可承担新的重点项目。

  离、退休人员不能作为申请者提出申请,可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加申请。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三条 科学部将申请书初筛后按项目汇总送同行专家评议,评议专家对每份申请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同行评议意见》,对一个项目的全部申请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同行评议综合意见》,每份申请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应不少于5份。

  第十四条 科学部对同行评议意见分析、归纳后连同全部申请书、同行评议材料提交学科评审组评审。根据需要可邀请同行评议专家参加评审,也可安排申请者到会答辩,确有必要时还可以组织专项评审论证。对承担过重大、重点项目的申请者,应在原项目验收结题的基础上,认真考核其项目的完成情况。重点项目的评审结果应以无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每个重点项目的评审都应选出最优申请予以资助,一般不宜将几份申请组织成一个项目。在条件相近时,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评审结束后,科学部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科学部将重点项目评审结果报分管委主任逐项审核,并将当年度重点项目资助计划提交委务会议审查批准,根据审批结果向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下达《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批准通知》。

第四章 计划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对重点项目采取逐项跟踪、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办法加强管理。

  重点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将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提供实施计划所需的工作条件,确保研究计划的完成。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批准通知后一个月内,应在申请书基础上,根据审批意见,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研究计划书》(一式三份)报主管科学部核准后作为拨款、检查和验收的依据,科学部将该研究计划一份转综合计划局备案。

  第十九条 凡联合资助的项目,科学部应在计划实施前,就资助金额、拨款方式、经费使用范围、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商综合计划局后与联合资助单位签订“协议书”,并送综合计划局备案。

  第二十条 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研究计划的变更及项目的暂缓拨款、中止等事宜,按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科学部审批,并送综合计划局备案。项目中止,结余经费纳回科学部重点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成员不得因申请新的重大、重点项目而退出在研的重点项目。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应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对口科学部一份。

  第二十二条 重点项目实施中期,科学部应选取适当方式对项目进行检查。根据情况,对研究计划和资助经费进行调整。中期检查结束后,科学部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并送综合计划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重点项目经费分年度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第一次于项目批准年末拨出资助金额的40%;以后3次按资助金额的30%、20%、10%于每年第一季度末拨出。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重点项目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并将其纳入项目的研究计划。原则上项目总经费的10%可用来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实施办法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资助“九五”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重点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和项目批准号。联合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可同时标注联合资助单位名称。重点项目结题后3年内,科学基金委员会仍将对有关专著、论文被引用以及新发表的情况,成果鉴定、获奖及推广效益情况等实行跟踪管理。

第五章 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六条 重点项目验收工作应于执行期限终止后3个月内完成。科学部确定验收方式后,商项目负责人做出验收工作的安排。联合资助项目需与联合资助方协商组织验收。重点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为研究计划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水平以及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成效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报本单位科学基金管理部门,据以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上报科学基金委员会。项目负责人应于验收前1个月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及录有结题简表的计算机软盘报送有关科学部。科学部会同综合计划局审查合格后,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重点项目依靠专家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验收工作可采用通信评议形式,也可召开验收会议或结合学术活动进行。科学部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验收评议书》。

  第二十九条 科学部将验收评议书报分管委主任审核批准,并送综合计划局办理结题手续。重点项目验收结题批准后,科学基金委员会签署《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结题通知》,连同对该项目的验收意见发至重点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重点项目结题通知发出后3个月内完成档案归档。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归档工作,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项目承担单位的归档工作,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5年5月15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九五”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往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