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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新闻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53:51  浏览:98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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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新闻公报

中国 摩洛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新闻公报

转自外交部网站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摩洛哥王国国王穆罕默德六世陛下于2002年2月4日至9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江泽民主席与穆罕默德六世国王陛下举行了正式会谈,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加强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看法,并就新世纪两国关系发展的方向和框架达成共识。穆罕默德六世陛下还会见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鹏、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李瑞环。两国有关方面签署了有关经济技术合作、环境保护、社会发展与就业、卫生、旅游和新闻等方面的8项协议。

  双方回顾了两国在各个领域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对这一关系所达到的水平深表满意。

  双方认为,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础之上的两国经贸合作具有进一步拓展和深化的巨大潜力,强调双方将继续支持和鼓励两国有关部门和企业增加接触,不断探索扩大两国合作的新方式和新途径。

  双方认为,中摩在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上有着广泛的共识,并高度评价两国在国际事务中始终保持的合作和磋商关系。

  双方认为,目前世界经济全球化继续发展,发展中国家应在多极化的框架内加强联合,努力维护自身权益。

  双方对经济全球化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负面影响表示关注,主张发达国家应加倍努力,保障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帮助其提高发展能力,从而逐步缩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
  
  双方赞同通过对话妥善处理各国在人权领域存在的分歧,促进人权事业的积极发展。

  双方表示愿同国际社会一道,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和一个和平与发展的新时代而共同努力。

  双方强调,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应对联合国的机构进行必要的改革,以满足成员国对实现国际关系民主化的要求。

  双方一致谴责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并坚决支持国际打恐行动;主张反恐要标本兼治,一方面要重视发展问题,另一方面要合理解决各种政治冲突,以彻底铲除产生恐怖主义的根源。

  双方强调,反恐行动应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并充分发挥联合国和安理会的主导作用。

  双方对中东局势不断升级表示十分担忧,认为中东问题得不到全面、持久和公正的解决对地区稳定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并对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双方呼吁所有有关各方尽早恢复谈判,并敦促国际社会承担起推动中东和平进程的责任。双方强调支持中东和平进程,并将继续努力根据包括安理会242和338号决议在内的联合国有关决议以及“土地换和平”原则实现中东问题的和平、全面、持久和公正的解决。

  双方认为,谋求和平、稳定和发展是非洲大陆的一个首要任务。但双方对非洲发展面临的诸多挑战,特别是债务和地区冲突问题感到关切,呼吁国际社会在这一问题上承担起责任,帮助非洲国家保障其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实现发展和繁荣,进而促进非洲的安全、稳定与和平。

  双方高度评价中非友好合作关系和中非合作论坛机制,表示愿意在此框架内继续开展两国与非洲其他国家间多领域、多种形式的互利合作,为建立中非长期稳定、平等互利的新型伙伴关系作出贡献。

  双方认为,摩洛哥王国国王穆罕默德六世陛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这是中摩关系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必将有力地推动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在新世纪继续向前发展。

  摩洛哥方面在其在中国逗留期间所受到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款待表示深切的谢意。

  出于两国之间的友好情谊和为了保持双方之间的经常性对话,摩洛哥王国国王穆罕默德六世陛下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先生阁下再次访问摩洛哥。江泽民主席阁下对这一邀请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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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的资产重组和企业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石油集团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股份公司和存续企业纳税问题。石油集团重组后,新设立的股份公司及存续企业,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石油集团资产评估增值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对石油集团资产评估增值的1400亿元,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石油集团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石油集团将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股份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
石油集团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股份公司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关于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股份公司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大庆石油公司),由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2000年4月5日

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币储蓄业务管理,促进外币储蓄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会计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外币储蓄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币储蓄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和相关外汇业务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业务管理活动。

第二章 外币储蓄业务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外币储蓄业务机构包括外币储蓄业务管理部门和具体办理外币储蓄的业务网点。
第四条 各级行的储蓄业务管理部门是外币储蓄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分支行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在储蓄业务管理部门有专人负责外币储蓄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储蓄业务管理部门管理外币储蓄业务的主要职责:
(一)总行。
1.组织管理全行外币储蓄业务,制定全行外币储蓄业务发展规划,对各行外币储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2.拟定全行有关外币储蓄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对外宣传和调查研究工作;
3.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培训需求,会同人事教育部门培训一级分行外币储蓄业务人员,提高业务人员水平;
4.会同出纳等部门对全行外汇现钞出境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协调。
(二)一、二级分行。
1.组织管理辖内各行外币储蓄业务,保证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2.会同人事等有关部门进行业务网点的规划、报批;
3.会同财会、国际业务部门对营业网点的外币储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4.负责外币储蓄业务的统计分析工作;
5.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培训需求,会同人事教育部门对基层行外币储蓄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水平。
第六条 办理外币储蓄的所(柜)等营业网点是外币储蓄业务的基层单位。它包括国际业务部门外币储蓄专柜,获准指定办理外币储蓄的银行自办本外币储蓄一体化储蓄所等。办理外币储蓄业务的网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地区应是外币储源丰富的大中城市,包括旅游热点地区,沿海、沿边地区和侨乡等;
(二)在人民币储蓄所增开外币储蓄业务时,该储蓄所必须达到《中国建设银行储蓄所等级管理办法》规定的二级以上标准;
(三)具备一定的符合要求的外币储蓄业务人员。外币储蓄业务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经筹资储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2)经过必要的外币储蓄业务培训;(3)具备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以上外语水平。
第七条 外币储蓄业务网点的设立、迁并、撤消等由一级分行的人事、国际业务和筹资部门共同负责论证,由人事部门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等管理部门要求报批。办理外币储蓄业务的网点要悬挂总行统一设计的“外汇储蓄业务指定营业点”标识。
第八条 办理外币储蓄业务网点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储蓄工作及外汇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二)办理外币储蓄以及其他经批准的相关外汇业务;
(三)执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制度,保证核算质量;
(四)切实防范风险,加强外币反假防伪工作;
(五)搞好对外宣传和优质服务工作,推动外币储蓄业务的开展。

第三章 外币储蓄业务范围和利率、汇率
第九条 外币储蓄网点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蓄及相关业务:
(一)活期储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
(四)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在国际业务部门的管理指导下办理与外币储蓄相关的其他外汇业务。
第十条 办理外币储蓄的业务网点,根据存款人的不同身份分别设立乙种和丙种外币存款。乙种存款的开户对象为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外国人、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短期来华者,以及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驻华使领馆外籍人员、驻华代表机构外籍人员、在华外籍科技人员等;丙
种存款的开户对象为中国境内居民,包括归侨、侨眷和港澳台同胞的家属。根据存款人所存外汇的不同性质分别开立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现汇账户系指由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汇入外汇转存款;现钞户系指境内居民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境内居民外汇户存款,存款人可以汇出境外。境内
居民外钞户存款汇出境外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可办理的外币储蓄币种主要有:美元、港币、日元、英镑、德国马克和法国法郎等。其他可接受的自由兑换外币,可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之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套算入账。
第十二条 外币储蓄存款利率及利率调整变动,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外币储蓄存款中涉及到的汇率,一律按业务发生当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执行。
外币储蓄存款利率的收发、调整、下传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总行国际业务部将外币储蓄存款利率下传到最基层国际业务部门后,由该部门通知同级筹资部门,由筹资部门通知各经办网点。

第四章 核算及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各级外币储蓄业务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外币储蓄会计核算工作。要严格管理制度和核算程序,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外币储蓄业务的情况。
第十四条 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根据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外币储蓄业务中使用的存单(折)等重要空白凭证应在表外科目中反映,表外科目采用单式收付记账法记账。
第十五条 外币储蓄会计采用分币分账制,即以原币种为记账单位,按各种不同货币分别核算和编制报表。
第十六条 外币储蓄业务网点与管辖行的外汇资金往来,一律通过相互开立的外汇资金“内部往来”账户进行。
第十七条 外币储蓄存款的科目设置、核算手续、账表凭证要求、利息计算及决算等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储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储蓄网点外币储蓄业务应由储蓄事后监督机构进行有效的事后监督。事后监督机构于月终将外币储蓄营业月报和外币储蓄业务人民币资金平衡表向管辖行会计部门并表。

第五章 外币现钞出纳及移存
第十九条 办理外币储蓄的业务网点,在外币现钞的收付、整点、保管等方面按照《中国建设银行现金出纳制度》、《中国建设银行金库集中管理操作规程》等规定办理。外币储蓄网点库存现钞额度由管辖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核定。
第二十条 外币储蓄业务网点超过限额的现钞应及时上交出纳部门,不足限额的及时向出纳部门领取。
第二十一条 外币现钞出入境工作由出纳部门遵照《中国建设银行运送外钞出入境管理规定》组织实施。保卫和筹资等部门应予以大力协助。
第二十二条 外币储蓄业务临柜人员在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工作中,发现假币(包括伪造、变造外币)和假有价证券要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反假币工作奖惩暂行办法》处理。对发现的假币和假有价证券必须当场没收,在假币、假证券上加盖“假币”“假券”戳记,开具“发现伪(变)造
币、证券没收证”。没收的假币假券,应及时上交出纳部门,由出纳部门按规定集中保管、上交。对发现并没收假币有功人员,比照查获假人民币有关规定标准奖励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在外币现钞出纳工作中发生长短款、误收假外钞等差错,对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应在折合成人民币后,比照人民币的有关处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外币储蓄存款统计、分析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外币储蓄业务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将外币储蓄的有关数字进行统计、汇总,并按规定表式和报送时间、方式逐级上报。
第二十五条 对外币储蓄存款的考核应根据总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开始施行。



1998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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