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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烟叶生产基地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55:52  浏览:95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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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烟叶生产基地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烟叶生产基地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府办发〔 2006 〕 64 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 管委会 ),市直有关部门:
《安顺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七日

安顺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 试行 )

为实现烟叶生产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安顺市烟叶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全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贵州省烟草系统烟水配套工程项目实施细则 ( 暂行 ) 》等管理规定,结合安顺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烟叶基础设施建设是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改善基本烟田基础设施,提高烟地综合生产能力和烟叶质量,实现烟叶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凡属规划确定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按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二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以烟水配套工程和集约化烘烤工程为主,适当考虑田问道路和小型农机具推广。项目分为三类:一类为烟水配套工程项目,包括雨水蓄水工程 ( 水窑、水池 ) 的新修、小塘坝整治、提灌引灌工程新建,以及配套田间灌排水设施 (沟渠、管网) 的建设;二类为烤房,包括新建标准化密集烤房、普通烤房改建密集烤房;三类为烟路,包括烟田间的机耕道路和烟叶作业便道的建设。
第三条 烟叶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坚持以“科学论证、制定规划、编制预算、筹措资金、搞好试点、规范运作、加强监管、确保效益”的指导思想及“统筹规划、烟农自愿、合同管理、先易后难、以点带面、分期实施、建管并重”的工作原则进行实施。
第四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在项目实施中必须“统一建造规格、统一技术规范、统一质量标准、统一验收办法”,实行申请制、申报制、验收制和责任制的“四制”管理。
第五条 项目权属和管理:由村 ( 组 ) 以及跨村联合建设的蓄水池、小塘坝、管网、渠系、提灌站等公共水利设施,所有权、管护权属村 ( 组 ) 或签订合同的烟农;户建项目的产权归烟农,如密集烤房、水窑所有权、管护权属烟农;烟路所有权、管护权属村 ( 组 ) 。
第六条 项目资金投入方式。烟水、烟路建设资金实行烟草部门、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补贴投入,不足部分由受益农民以投工投劳和投资的方式补足。
密集烤房建设资金实行烟草部门补贴,不足部分由农户补足。
第七条 项目资金管理。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按照《烟草行业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 试 行 ) 》 ( 国烟财【 2005 】 768 号 ) 及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分为规划设计、立项申报与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行管护五个阶段。按照“烟农或村 ( 组 ) 提出工程建造申请→批准申请→立项 ( 年度实施计划 ) →项目设计→项目预算→预算 ( 年度实施计划 ) 上报审批→项目合同签订→登记造册→项目公示→项目施工→项目施工过程质量监督检查→项目建设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级竣工验收→上报验收申请→市级复查验收→项目结算及兑现补贴→项目专项审计→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上报审批→项目决算终结→项目建档”的程序进行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九条 市、县 ( 区 ) 两级人民政府成立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烟草局、水利局、发改委、财政局、农办、农业局、烟办、农机中心、监察局、审计局、国土局、气象局、交通局等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
( 一 ) 规划基本烟田及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年度实施计划及资金预算。
( 二 ) 组织、协调、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
( 三 ) 协调筹集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及时到位。
( 四 ) 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验收。
( 五 ) 考核《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及目标责任书的履行情况,并实施奖惩。
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 ( 单位 ) 的主要职责:
烟草部门主要负责烟水配套工程的项目管理,确保本部门的投入资金到位,与相关部门搞好工程质量监督;负责密集烤房工程。
水利部门负责编制烟水配套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工程勘测设计、项目组织实施,全面负责工程质量。烟办主要负责烟叶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各环节、各部门的协调工作,以及牵头与烟草、农业、水利等部门进行基本烟田保护制度及基本烟田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市农办、发改委、财政局、农机中心、交通局、农业局、气象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人力、技术、资金等资源整合及项目整合,确保整合项目资金及时到位;监察局、审计局等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市、县 ( 区 ) 烟草部门成立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密集烤房工程立项、实施、验收;烟水配套工程项目管理、本部门投入资金的计划编制、筹集、划拨、管理监督等。
( 一 ) 市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 、拟订全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烤房建设总体规划。
2 、汇总、上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3 、汇总、编制本部门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4 、审批下达各县 ( 区 )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5 、监督工程项目实施进展及运行质量。
6 、组织对县级工程项目抽查验收。
7 、申报上级补贴资金。
8 、组织工程项目竣工审计。
9 、收集、汇总、上报各项资料,做好全市烟叶基础设施项目的档案管理。
( 二 ) 县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 、拟订本县 ( 区 )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烤房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2 、按照已审批工程项目,做好项目管理,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及工程质量。
3 、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管理的培训、指导工作。
4 、加强工程项目实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5 、配合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对工程项目的全面验收。
6 、公示《合同》的签订和工程项目补贴资金情况。
7 、负责建立健全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制度,完善项目档案及管理。
8 、按时向上级报送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的各项资料。
9 、总结、分析本县 ( 区 )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经验,提出相关建议及意见。
10 、其它临时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要求对应基本烟田保护规划布局,必须是在基本烟田保护区域规划内,以五年为限,按照现行种植计划面积的两倍进行编制,不得突破。
第十二条 烟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立项条件:符合安顺市烟叶生产总体规划;符合“三基本” 原则:即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在基本烟区、基本烟田、基本烟农内进行规划和建设;基本烟田获政府批准。同时,在规划和实施中,要突出“三优化 ”即优化烟农、优化烟地、优化布局;做好“三个结合”:即与烟区轮作结合、与三小工程、与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坡改梯工程相结合。
第十三条 烟水配套和烤房建设项目的规划区应先考虑集约化高、烟地集中连片高、烟农相对集中稳定、可持续发展好的烟区。
第十四条 项目规划以村为单位,坚持成片集中,实现成片开发,体现规模效益。工程规划必须明确权属,到农户或村组。基本做到规划一个乡 ( 镇 ) 、村,解决一个乡 ( 镇 ) 、村。
第十五条 烟水工程规划应按照科学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小水窑 ( 池 ) 建设为主,小塘坝治理、配套沟渠、管网 ,自流引水灌溉与提灌结合,采取拦、引、蓄、提、灌等综合措施。做到经济、实用、节约,充分发挥工程的作用和效益。
第十六条 烟水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由水利部门分类编制,项目规划、方案设计、施工管理必须按照水利行业标准《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SL267-2001 和《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SL/T4 --1999 的规定执行,同时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统一规划、统一标准。
按照烟叶生产需水量计量灌溉定额,单个工程容积为:水容容量 30-60 立方米,水池容量为 60-200 立方米。
第十七条 新建密集烤房工程建设标准要做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标准为 2.7 × 6 米 , 装烟 3 层。对旧普通烤房进行“小改密”改 造,提高烘烤容量,具体参照《贵州省烟叶烘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 指南》。凡完成农村电网建设的烟区,种烟面积达 10 亩以上的烟农,原则上不能再新建其它规格的普通烤房。
第十八条 烟路建设以方便基本烟田内的机耕作业为重点,以机耕道为主。
第十九条 规划项目应对安顺烟叶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直接发挥作用,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水窑 ( 池 ) 、烤房建设以农民自愿为前提,实现“统一设计、户建、户有、户管、户用” 。
第二十条 规划项目应科学合理,设计标准规范,内容详实可行,规划方案经过可行性论证。总体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 ) 项目背景
( 二 ) 建设区域与建设条件
( 三 ) 建设规模与建设内容
( 四 ) 工程技术方案
( 五 )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 六 ) 建设进度与投资进度
( 七 ) 效益分析
( 八 ) 项目管理
( 九 ) 规划项目区域分布图
规划内容文字要求涵盖区域内的自然情况、社会及经济状况、 烟田小型水利工程配套的必要性、水文地质情况、工程规划措施、分年度实施方案和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补助标准的概 ( 估 ) 算计划,分年度实施计划表,表格中应填写清楚规划到乡 ( 镇 ) 、村的烟田面积和所采取的工程措施方案及投资计划方案。
规划图件要求在县级 1:50000 的行政区划图上建立图斑分布点,并标明烟 (粮)田的规划面积。

第四章 立项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一年一定,实行年度实施。规划项目前,户建项目由烟农、联建项目由村 ( 组 ) 、跨村项目由受益村 ( 组 ) 向当地烟叶收购站提出书面中请,县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进行规划立项。
第二十二条 经可行性论证后的规划项目,且符合烟叶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项目立项条件的,以县 ( 区 ) 为单位,按年度规划和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于每年 9 月 1 日前向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申报次年的规划项目、实施计划及年度资金预算,进行项目立项。
第二十三条《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 一 ) 建设规模
( 二 ) 建设区域
( 三 ) 建设工程及效益
( 四 ) 工程施工设计图
( 五 ) 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 六 ) 投资预算编制及资金筹措方案
( 七 ) 施工组织及施工进度安排
( 八 ) 工程项目管理
( 九 ) 工程配套设施分布图
( 十 ) 其他 :
1 、烟农提出修建小水窑的申请。申请书中应约定工程项目的建设时间、规格及建设、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等,并由村 ( 组 ) 盖章和烟农签字。
2 、乡 ( 镇 ) 、村 ( 组 ) 提出修建水池、小塘坝、提灌站及配套沟渠、管网灌溉设施的申请。属乡 ( 镇 ) 、村 ( 组 ) 组织烟农建设的工程项目,申请书中应约定建设时间、要求及建设、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等,并由乡 ( 镇 ) 或村 ( 组 ) 盖章签字。
实施计划内容文字要求,要包含区域内的自然情况、社会及经 济状况、烟田小型水利工程配套的必要性、水文地质情况、工程设计、工程概 ( 预 ) 算 ( 按照水利部门概 ( 预 ) 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施工管理及进度计划 ( 施工组织设计及质量管理完成工程的总工期及分月进度计划安排 ) 、工程后评价 ( 工程完成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 。
实施计划内容图件要求,应在乡 ( 镇 ) 级 1:10000 或 1:50000的行政区划图上建立图斑分布点图,实测地块平面布置图 (1:2000 或 1:5000),设计建 ( 构 ) 筑物的平剖面图。
第二十四条 各县 ( 区 ) 烟水、烟路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审核,汇总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确认,报经省级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各县 ( 区 ) 烤房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市烟草专卖局 ( 分公司 )投资管理委员会 (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 ) 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烟草专卖局 ( 公司 ) 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一经批准,不得更改。按照已批复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层层签订《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合同签订。《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审批后,根据申请,县级烟草专卖局 ( 生产部 ) 与受益烟农、村 ( 组 ) 等单位或个人签订项目补贴《合同》 ( 一式三份,即:烟农或受益村 ( 组 ) 、县局 ( 烟叶生产部队市局 ( 分公司 ) 各一份 ), 合同中应明确产权权属、项 目建设内容、规格、标准、造价、补贴金额、补贴方式、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对应基本烟田编码及建造标识 ( 项目类别一项目编码 ),作为补贴资金支付和项目结算的合法凭据。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期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应按期完成,项目工程达到规定建设标准,确保在烤烟生产中能发挥作用和效益。
第二十八条 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级已审批计划,批复下达各县 ( 区 ) 烟水配套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市烟草局批复下达各县区密集烤房工程及其他工程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第二十九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实行招投标制及工程监理制。市、县 ( 区 ) 烟草、水利部门应与有监理资质等级的单位或外聘有监理资质的人员协调配合组成质量监理和检查小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第三十条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烟水配套工程由水利部 门组织实施,密集烤房工程由各县 ( 区 ) 局 ( 烟叶生产部 ) 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实施中要落实到村 ( 组 ) 和农户,要建卡登记。
第二十一条 项目施工采取群众与专业队伍结合,大额及独立投资建设工程应采取招投标、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进行。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年度所有烟水配套工程项目必须以乡 ( 镇 ) 或村、组为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数量、地点、责任单位 ( 或责任人 ) 、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受益农户名单及受益烟田、工程造价 ( 或补贴金额 ) 。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工,施工单位 ( 或烟农 ) 要将建造标识用红色油漆书写 ( 或镌刻 ) 在项目明显位置。建造标识用统一的编码表示。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实行工序过程验收和逐级验收制,项目重点工序要进行过程验收,项目竣工后要实行逐级验收。项目建设方提出验收申请 ( 农民自建小水窑工程,土石方开挖完毕及项目竣工都必须进行验收 ),由各县 ( 区 )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烟办、水利、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全面验收 ( 对建设项目进行 100% 验收 ) 。各县 ( 区 ) 验收完毕后向市级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烟办、水利、农业、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及外聘有监理资质的单位及人员共同参加的验收组,对各县 ( 区 ) 进行复验,对工程项目按项目建设点 100% 进行复验,市级验收完毕合格后拨付补贴资金。
具体参照《烟水配套工程项目实施及验收办法 ( 试行 ) 》
第三十四条 验收主要内容 :
( 一 ) 工程是否全部完成,工程内容是否与实施计划一致;
( 二 )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 三 ) 各种蓄、引、提工程进行作业运行验收,水窑、水池要进行实际测量和 “满水”验收;
( 四 ) 公共水利设施管理机构是否建立,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工程效益是否发挥较好;
第三十五条 各县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验收完成后,以县为单位统一编写《烟叶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为:
( 一 ) 项目实施、验收情况。重点包括项目合同签订情况、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额、群众投工投劳、施工管理、运行维护管理等内容,整理好的工程图纸、图片等资料。
( 二 ) 建立项目档案。每个项目都要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建设地点及 GPS 信息、受益面积、工程项目编号、开工、竣工时间、建设施工单位 ( 个人 ) 、工程内容、工程量、投资额、工程项目权属、对应的基本烟田编号等。
第三十六条 各县 ( 区 ) 局 ( 烟叶生产部 ),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验收入员要对验收项目进行统一编号,按国家局规定加盖绿色中国烟草验收标识,并向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下列资料:
( 一 ) 全县项目实施总体情况及竣工验收报告。
( 二 ) 项目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 三 ) 项目档案。
( 四 ) 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 五 )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市级对实施项目工程 100% 进行复验。
第三十八条 复验主要内容包括:
( 一 ) 是否按批准的实施计划进行,工程布局、规模、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安全适用。
( 二 ) 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要求完成。
( 三 ) 项目合同签订情况、项目档案是否按要求建立完善、项目工程的验收情况、项目工程质量是否达到标准要求;
( 四 ) 工程管护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建立良性运行机制。
( 五 ) 管理制度建设。


第七章 项目资金补贴

第三十九条 烟水工程项目资金补贴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专款专用,确保建设资金用于建设项目,不得违规使用。
第四十条 项目资金补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局国烟办[2005]768 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 烟草行业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 试行 )> 》和《贵州省烟草系统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项目补贴资金兑现。市级验收组验收核实合格后,兑现补贴资金。兑现原则:
( 一 ) 必须签订有《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贴合同》
( 二 ) 兑现前必须先张榜公示。
( 三 ) 以项目工程实测量计算并兑现补贴资金。
第四十二条 项目工程补贴标准
( 一 ) 烟水配套工程补贴标准:按工程投入总额,烟草部门补贴 7O %,政府及相关部门、烟农补贴 3O % 计算。
( 二 ) 烤房工程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市烟草局 ( 分公司 ) 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补贴资金兑现方式、程序及办法,具体见《安顺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章 项目产权管理

第四十四条 烟水配套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完毕,签订产权移交协议,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由各县 ( 区 ) 人民政府办理并颁发产权证书。
( 一 ) 小水窑产权归属烟农。
( 二 ) 村 ( 组 ) 联建项目产权归属建设主体或签订合同的受益烟农,也可经烟农或村民大会协商一致后办理为村 ( 组 ) 集体产权证。
( 三 ) 跨村或跨乡的主体项目的产权,可在项目实施协议和产权证书中明确合理划分,联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对提、引、蓄等工程涉及到土地权属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产权使用证;水资源产权则由水利执法机关办理有关水资源使用证明;提、引、蓄等工程的有关设备、设施的产权证则由烟草和相关部门办理。


第九章 运行管护

第四十六条 按照“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保证设施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十七条 水窑的产权归农户,直接由农户负责管理维护;小塘坝、沟渠、管网、提灌站、田问道路等公用设施的产权归村民委员会或村组等集体所有,由村、组、实施主体牵头,制定管护制 度与受益烟农共同管理、维护,可向受益农户收取适量管理费用,用于管理维护 ;烤房的产权属烟农,直接由农户负责管理维护。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工程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逐个编号,必须完备建设及验收标识。
第四十九条 各县 ( 区 ) 局 ( 烟叶生产部 ) 应对竣工项目全面建立档案库和信息管理系统。项目档案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业主姓名、业主电话、建设规格、工程造价、补贴金额、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受益面积、项目具体地址、项目点 GPS 信息 (GPS 信息统 一采用 dd.ddddd 数据格式,保留小数点后五位数据 ) 、对应基本烟 田编码、竣工项目数码图片 (1024 × 728 像素 );烟农申请表;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贴合同;修建质量跟踪管理记录表;建设验收申请表,验收登记表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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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3号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

  (一)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

  (二)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

  (三)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

  (四)客户服务人员的回访;

  (五)定期寄送报告资料。

  第四条 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应当制作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欺骗、误导和隐瞒。

  第六条 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

  利益演示应当坚持审慎的原则,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或者万能保险的假设结算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虚假宣传。

  第九条 除团体保险外,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一年期以上新型产品的回访制度。回访制度应当包括回访的时间、方式、内容、成功率以及问题件的处理等内容。

  第十条 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保险公司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回访的录音及其他证明材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第二章 信息披露材料管理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总精算师应当确保产品说明书客观、真实、无重大遗漏,并且符合本办法对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新型产品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应当与保险条款及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以任何方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演示新型产品未来利益给付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第十四条 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计、印刷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报经其总公司批准。除省级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的其他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设计、印刷和修改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不得授权其代理人设计、印刷和变更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保险代理人不得设计、印刷和变更其代理销售的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不得使用与新型产品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

  第三章 投资连结保险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开发的投资连结保险赋予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选择权的,应当在投保单和保险条款中载明。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注明是否在犹豫期内将合同约定的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

  选择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除保单工本费和资产管理费以外,保险公司应当退还账户余额以及其他收取的各项费用;选择犹豫期满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退还除保单工本费以外的其他全部保险费。

  第十八条 投资连结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风险提示

  1、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

  2、提供灵活缴费方式的,还应当特别提示投保人停止缴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

  (二)产品基本特征

  投资连结保险的运作原理,产品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三)投资账户情况说明

  1、产品所连结的各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目标、原则、投资策略、投资工具及比例等;

  2、产品所连结的各投资账户过去10年每月末账户卖出单位价格变化图;投资账户运作时间不足10年的,则为其存续时间内每月末账户的卖出单位价格变化图;

  3、各投资账户提取的各项费用及提取时间;

  4、投资单位价值评估方法;

  5、各投资账户面临的主要投资风险;

  6、在投资账户设定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下,说明投资业绩比较基准及计算方法。

  委托商业银行进行资产托管的投连产品,还应当披露资产托管银行名称。

  (四)利益演示

  1、利益演示应当以表格形式预测投资部分的未来利益给付情况,且至少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1)期缴或者趸缴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以及累计保险费;

  (2)收取的各项费用,其中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等主要费用需逐项列明;

  (3)进入投资账户的价值;

  (4)不同假设投资回报率下的投资账户价值、死亡给付金额和现金价值。

  2、保险期间少于10年的,必须逐年演示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超过10年的,前10年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必须逐年演示。

  3、利益演示必须注明投资连结保险对应资产的假设投资回报率,并用醒目字体标明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投资收益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实际投资收益可能出现负值。

  (五)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的含义、起算时间及天数;

  2、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选择权以及不同选择权下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应当退还的金额;

  3、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

  第十九条 保单期满前,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的风险保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催告投保人,并且告知不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条 开办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每周应当至少在公司网站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公告一次投资账户单位价格。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上保留至少最近10年的投资账户单位价格历史信息;运作时间不足10年的,应当保留投资连结保险开办以来投资账户单位价格的全部历史信息。

  保险公司在网站上公布的投资账户单位价格的历史信息应当方便公众查询。

  第二十一条 开办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每半年应当至少在公司网站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发布一次信息公告。信息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投资账户简介,包括投资策略、主要投资工具及各类资产比例;

  (二)各投资账户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三)列表比较各投资账户自设立以来各年度的投资回报率;

  (四)投资连结保险账户资产估值原则,包括上市交易和未上市交易的各类证券品种的估值原则和处理方法;

  (五)投资连结保险账户投资回报率及其他涉及业绩表现的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

  (六)报告期末股票资产中各行业股票市值及占比;

  (七)报告期末债券资产中各类债券账面余额及占比,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账面余额及占比;

  (八)报告期末基金资产中各类基金净值及占比;

  (九)报告期内资产托管银行变更情况;

  (十)其他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经营投连产品,发生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应当发布临时报告的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信息。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保单状态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保险单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编号、保险单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报告期间等;

  (二)保单周年日(若保单周年日为资产评估日)或者保单周年日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若保单周年日为非资产评估日)各投资账户余额,包括持有的单位数、单位价值、账户价值总额;

  (三)报告期间保单项下各投资单位数变动情况及报告期初和期末各投资账户余额;

  (四)逐笔列示报告期间内发生的期缴或者趸缴保险费、部分领取、账户转换、保单管理费、死亡风险保险费、追加保险费等事项;

  (五)报告期间发生的其他需要告知投保人的重要信息。

  保单状态报告不得用于销售宣传等其他目的。

  第二十四条 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以及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

  (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有的权利;

  (三)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四)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回报是不确定的,实际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亏损;宣传材料上的利益演示仅基于假定的投资收益,不代表未来的实际收益;

  (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的比例或者金额;

  (六)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四章 万能保险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万能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风险提示

  1、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2、提供灵活缴费方式的,应当特别提示投保人停止缴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

  (二)产品基本特征

  万能保险的运作原理,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单利益以及万能险的主要投资策略。

  (三)保单账户

  1、保单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

  2、逐项列明收取的各项费用、费用扣除比例(或者金额)及扣费时间。

  (四) 利益演示

  1、以表格形式演示万能保险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表格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1)期缴或者趸缴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以及累计保险费;

  (2)收取的各项费用,其中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等主要费用需逐项列明;

  (3)进入万能保单账户的价值;

  (4)不同假设结算利率下各保单年度末保单账户余额、死亡给付金额和现金价值。

  2、保险期间少于10年的,必须逐年演示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大于10年的,前10年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必须逐年演示。

  3、利益演示时,必须注明用于演示的万能保险的假设结算利率,并用醒目字体注明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五)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的含义、起算时间、天数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2、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每月应当至少在公司网站上公布一次当月的日结算利率和年化结算利率。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上保留至少最近10年万能保险各月结算利率的历史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运作时间不足10年的,应当保留万能保险开办以来各月结算利率的全部历史信息。

  第二十七条 保单期满前,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的风险保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催告投保人,并且告知不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保单状态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保险单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编号、保险单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报告期间等;

  (二)报告期内本保单账户价值变动情况:

  1、期初保单账户价值;

  2、本期保单账户价值增加情况,包括基本保险费、额外保险费、趸缴保险费、追加保险费、累计保险费、初始费用(扣除项)、保单账户结算收益、持续奖金等;

  3、本期保单账户价值减少情况,包括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部分领取等;

  4、期末保单账户价值;

  (三)报告期内各月的年化结算利率。

  保单状态报告不得用于销售宣传等其他目的。

  第二十九条 对万能保险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

  (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有的权利;

  (三)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四)提示投保人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的比例或者金额;

  (六)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五章 分红保险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分红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风险提示

  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其中,采用增额方式分红的,应当特别提示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

  (二)产品基本特征

  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单利益,以及分红保险的主要投资策略。

  (三)红利及红利分配

  1、说明产品的红利来源,包括死差、费差、利差等,并作出简要解释;

  2、说明产品红利分配的方式,属于现金红利还是增额红利,是否具有终了红利,并作出简要解释;

  3、说明红利实现方式,包括直接领取、抵缴保险费、累积生息或者其他方式;

  4、说明红利分配政策以及确定保单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

  (四)利益演示

  1、以表格形式演示分红保险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表格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1)各年度保险费及累计保险费;

  (2)满期给付、身故给付、退保金等保证利益;

  (3)当年度红利、累积红利等非保证利益。

  采用增额方式分红的,可以在表格中演示终了红利,但应当特别说明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演示的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累计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2、保险期间少于10年的,必须逐年演示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大于10年的,最近10年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必须逐年演示。

  3、利益演示应当用醒目字体标明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4、利益演示时,不得披露用于演示的分红保险的投资回报率。

  (五)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的含义、起算时间、天数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2、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分红率、投资回报率等比率性指标描述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情况。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红利通知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保险单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编号、保险单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报告期间等;

  (二)保单各年度保险费以及至上一保单年度末该投保人已分配的红利总额;

  (三)红利分配政策;

  (四)本年度公司红利分配额度以及分配给投保人的红利总额;

  (五)本年度分配给该投保人的红利。

  除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外,保险公司不得向公众披露或者宣传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或者分红水平。

  第三十三条 对分红保险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

  (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有的权利;

  (三)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四)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宣传材料上的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进行回访,或者回访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除本办法有关回访的规定外,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开办其他新型产品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定后,应当比照本办法中最相类似的新型产品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1〕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关系企业深化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关系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十分关心和重视。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采取积极措施,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关心和安排好下岗
职工的生活,搞好职业培训,拓宽就业门路,推进再就业工程。”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各种措施,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做出积极贡献。
二、继续支持国有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抓大放小”的方针,进行改革、改组、改造;鼓励、支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鼓励、支持国有小型企业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进行改革;要主动为国有
企业的改革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依法及时办理登记注册的有关手续。
三、鼓励有困难的国有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自救;支持企业将非生产性的服务机构分离出去,成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鼓励、支持困难企业兴办第三产业,进行多种经营,组织劳务协作,多渠道、多形式增加就业岗位,安置下岗职工。
四、鼓励、支持国有企业利用闲置的车间、库房和场地等,兴办适合当地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各类市场,自我消化和安置下岗职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配合当地政府,帮助其规划论证,参与协调服务,及时办理市场登记手续,加强市场管理。
五、广泛、深入地宣传党和国家关于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引导、支持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与国有小型企业的改革,兼并停产或严重亏损的国有小型企业,优先安置下岗职工。
六、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招工时,优先招收、聘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积极引导下岗职工更新择业观念,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兴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七、下岗职工持企业或劳动部门的下岗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即可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减收或免收有关费用。
八、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持劳动部门或民政部门的特困证明申办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为其办理有期限的临时营业执照,在临时营业期间可以酌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
九、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中的科技人员和有专业特长的人员,举办科技型、生产型、外向型的私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主动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积极予以扶持,在信贷、经营场地、设施等方面帮助申办人解决实际问题。
十、鼓励下岗职工到各类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支持市场服务机构在市场摊位安排上对下岗职工予以优惠和照顾。有特困证明的下岗职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在早市、夜市上从事临时经营活动。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公安、劳动、城建、税务等部门,积极参与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认真清理整顿大中城市中的无照经营;同时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规范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为下岗职工创造良好的再就业环境。
十二、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技能培训,并做好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能力;要主动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牵线搭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举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下岗职工共同参加的招工供需洽谈会,进行双向
选择;要积极为从事个体经营和私营企业的下岗职工提供市场信息方面的服务,组织有经验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他们传授经验,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
十三、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的,既要积极鼓励,予以扶持,又要正确引导,逐步规范,依法管理。
十四、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具体意见或办法。



199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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