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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财政资金补贴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3:20:42  浏览:90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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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财政资金补贴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财政资金补贴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0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为落实我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补贴的农机产品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的通知》(农机发[2005]4号)精神,确保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政策的贯彻落实,保障财政资金补贴的农机具(以下简称补贴机具)的质量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2006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做好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及各类农业生产服务组织购买和使用农机产品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在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农机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农民能否从购机补贴政策中真正得到实惠。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实施购机补贴政策过程中,对补贴机具产品的质量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监督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目前,我国农机产品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质量问题,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充分认识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作为一项为“三农”服务的长期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措施,在总结去年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扎实有效地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工作。

二、明确重点,加强协调,认真组织好质量督导工作。今年我部组织对列入全国通用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和旋耕机四类产品进行质量督导的同时,对水稻联合收割机质量进行跟踪调查,该项工作委托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具体实施。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要制定出详细的工作方案和计划,周密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补贴机具的质量督导工作。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做好对中央资金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同时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农机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质量保障督导工作,选择重点产品进行质量的调查、跟踪和督导,并及时向我部上报总结报告。

三、进一步完善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及时掌握和处理重大质量事件。各购机补贴项目实施县及所属地市,要建立健全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组织,落实机构,公布投诉电话、地址,做好投诉受理、纠纷协调处理、投诉情况分析和质量信息上报等工作。各省(区、市)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要每月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报送投诉情况月报表。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要及时汇总情况,同时要充分发挥质量监督信息员的作用,拓展质量信息收集反馈渠道,准确掌握产品质量动态。对补贴机具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重大质量事故以及企业不履行服务做法等问题,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并上网公布。

农业部办公厅

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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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南北两山绿化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西宁市南北两山绿化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8月9日西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29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快西宁地区的绿化建设,保证南北两山绿化总体规划的实施,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驻西宁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街道、农村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南北两山的绿化区域:南山东起杨沟湾西至西山湾,北山东起韵家口西至小酉山。
第四条 西宁南北两山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南北两山绿化工程和综合开发工作。市、区绿化委员会分级负责南北两山的造林绿化。
第五条 绿化南北两山是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的一部分。西宁地区各单位都有绿化南北两山的义务,实行按系统、按部门、按单位划片承包,长期不变的绿化办法。
第六条 南北两山绿化工程竣工后的林业管护,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承包单位依法经营管理。
第七条 绿化指挥部和市、区绿化委员会的职责:
(一)下达实施南北两山绿化任务,划定绿化承包责任区,与承包单位签定承包合同;
(二)负责南北两山绿化的水利主体工程和主要道路的设计与建设;
(三)向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绿化用地手续,处理林业纠纷;
(四)协助承包单位选定适宜树种,购置苗木,防治病虫害;
(五)对承包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咨询工作;
(六)筹措南北两山绿化工程所需的经费;
(七)对承包单位造林、管护及林木存活率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年终评比。
第八条 承包绿化单位的职责:
(一)按照绿化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平整土地,适时种草、植树,保质保量完成绿化任务;
(二)管护维修水利工程、道路,修建配套的小型水利灌溉设施及便道;
(三)确定专人管护,做好病虫害防治和安全防火工作,巩固绿化成果,保证存活率达到75%以上;
(四)制止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化工程设施及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五)保护绿化承包责任区内的各种设施和文物古迹。
第九条 承包单位在承包区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由市人民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林权证。
第十条 采伐成材林木,必须按照《森林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承包单位在保证绿化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承包区内进行有利于绿化、美化环境的基本建设,允许从事养殖业(舍饲圈养)、种植业、旅游服务等多种经营和联办养林企业。
第十二条 绿化区域实行封山育林、育草,严禁开荒、挖沙、采石、取土、放牧、打猎、砍柴、打草、建坟、野外用火。
第十三条 绿化南北两山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经费,应贯彻国家、单位、集体和个人多渠道筹集的原则,采取在有关部门的专项经费中安排,单位和社会集资,省、市财政适当补助的办法解决。
承包单位所需的绿化经费自行解决,可分别在单位自有资金、预算外资金、企业营业外支出和绿化收益中开支。
第十四条 对在南北两山绿化造林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绿化指挥部和市、区绿化委员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五条 对无故不完成绿化南北两山任务的单位,由市绿化委员会责令限期完成。
第十六条 对破坏南北两山绿化成果和绿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西宁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1年2月1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29日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公约

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公约

2001-10-10
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


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行业自律,规范基金运作,树立基金业的良好形象,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保证行业有序竞争,实现行业发展目标,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特制定本公约,供全体会员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第一条以基金投资人利益为出发点,以取信于基金投资人,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坚持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章。

第三条严格遵守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严格自律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

第五条与监管部门积极配合、通力合作,保证基金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以规范的运作、专业的管理、稳健的经营,树立基金业的良好形象,维护公众对基金的信心。

第七条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八条关注公众对基金投资行为的评议并接受其监督,及时根据证券交易制度的调整修正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投资交易行为。

第九条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条致力于基金的宣传及投资者教育,共同培育基金市场。

第十一条倡导成员间以多种形式进行经验交流,团结协作,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第十二条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声誉,禁止下列行为:

1.违反证券交易制度和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2.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3.从业人员为自己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他人买卖股票;

4.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5.有损基金业形象的行为;

6.其它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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