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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校园治安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9:10:07  浏览:89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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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校园治安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市政发〔2006〕18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校园治安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市校园治安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九日







吉林市校园治安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建立长效机制,规范校园治安管理,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根据公安部、教育部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八条措施”和教育部“六条措施”,以创建 “平安校园”和打防管控体系建设为重点,大力推进校园治安管理工作,全力保障校园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

总的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法规范,健全机制;协同应对,确保安全。

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的目标:

(一)广大师生规避危险的意识明显增强,自我管理,自我防范的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校园内及周边不发生危害师生切身利益的有影响的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三)校园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正常有序;校园周边治安环境良好。

(四)师生、家长、社会各界满意。

第四条 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

(一)大力开展安全教育,使广大师生知有关治安防范、交通、消防安全知识,远离危害。

(二)严厉打击侵害师生切身利益和破坏正常教学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三)大力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交通、消防等专项整治活动。

(四)指导和组织建立护校队、保安员、护学岗、校园110等群防群治组织,加强校园治安防范工作。

(五)集中打击发生在校园内的“法轮功”、“黄赌毒”等邪教和社会丑恶现象的侵蚀与危害活动。

(六)全力推进校园治安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七)积极开展创建“平安校园”、“十佳法制校长”、“十佳法制辅导员”活动。

第五条 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的机制是:政府监管、学校负责、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校园为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



第二章 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第一节 选派法制校长及法制辅导员



第七条 全市乡镇以上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都要配强兼职法制校长或法制辅导员。

第八条 法制校长要从公安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中选聘,法制辅导员主要从属地派出所责任区民警中选聘。

第九条 法制校长原则上要在公安机关后备干部中产生,并在提拔、任用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 法制校长和法制辅导员聘任程序:由属地派出所提出辖区内学校(含市直学校)法制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名单,县(市)区公安机关履行选派审定手续,报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基层学校履行聘任手续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法制校长发挥的作用是:在内部治安管理中发挥指导作用;在校园及周边治安整治中发挥协调作用;在法制教育中发挥主体作用;在落实公安部“八条措施”过程中发挥监督和联络员作用;在公安机关与社会、家庭中发挥纽带作用。

第十二条 法制校长和法制辅导员职责:

(一)在公安机关、学校的领导下,协助学校开展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机构,制定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堵塞漏洞和隐患,创建“平安学校”。

(二)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参与研究制定法制教育规划,定期到校上法制教育课、安全常识课、自救互救课等课程,每学期做2次以上专题报告。

(三)协助教育、工商、文化、卫生、城管、环保、通信、街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校园治安秩序,整顿学校周边治安环境,及时解决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问题。

(四)协助学校开展后进学生帮教工作。建立帮教档案、落实帮教措施,开展谈心活动,做好教育转化工作。

(五)妥善处理学生违法犯罪案件,严肃查处侵害师生安全、滋扰教学办公秩序的案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六)随时掌握学校治安动态,对学校及周边出现的危害学校治安秩序和师生安全的情况,要立即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认真研究解决,确保校园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法制进校园”活动。市公安局和教育局将联合编写《法制校长(法制辅导员)教学大纲》和《法制校长授课读本》,并结合教学实际每年予以修订。法制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要认真按照《大纲》和《授课读本》开展法制教育工作。



第二节 严厉打击涉校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 严厉打击发生在校内有影响的侵害师生及少年儿童安全的杀人、绑架、伤害、强奸、盗窃、敲诈等暴力犯罪案件;对其它各类违法犯罪案件也要做到快侦快破。

第十五条 对涉校、涉生案件实行三级挂牌督办制度。

(一)发生在大(中)专院校的涉校、涉生案件由市公安局挂牌督办。

(二)发生在市属重点中学的涉校、涉生案件由属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挂牌督办。

(三)发生在其它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涉校、涉生案件由属地派出所挂牌督办。



第三节 强化校园治安管理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应会同文化、工商、通信管理等部门集中清理整治校园及周边的网吧,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打击针对师生安全的网络犯罪,及时清除有碍师生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

第十七条 落实上学、放学高峰时段校园巡逻驻停点制度。公安机关要科学划分巡逻区域,加强对学校周边地区的巡逻值勤,根据学生、儿童活动的规律和特点,特别是在学校早、晚上学、放学期间,在校园门口驻停巡逻警车,预防和先期处置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 大力整治校园及周边交通秩序。公安交警部门要合理设置校园周边交通信号灯、交通提示牌、斑马线等交通安全设施,落实护学岗制度,加大上学、放学高峰期的交通管理,维护校园周边、特别是校园门前的交通秩序,避免师生发生交通事故。创建“少年警队”,积极开展“大手拉小手”活动,深化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工作。

第十九条 大力整治校园及周边消防秩序。要加大对校园及周边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力度,减少一般火灾,杜绝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演练。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广大师生消防意识和自救能力,做到“五知”即:知安全标准、知器材使用、知隐患部位、知救援方法、知逃生自救。



第四节 强化校园治安防范



第二十条 全市乡镇以上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都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小学、幼儿园学生儿童数量超过1000人的要成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干部;1000人以下的小学、幼儿园要配兼职保卫人员;中学以上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保卫处(科),设立专门办公场所,按照学校师生总数千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保卫干部,并报属地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专(兼)职保卫干部公安机关要定期予以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制定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制度、重点要害部位保卫措施和各类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学校对保卫干部的管理应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具体工作职责由学校在属地公安机关的指导、配合下,结合自身实际共同研究制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学校“110”报警系统,校园内设立2处以上触摸式报警键,并保证布局合理、专人看护。市区学校“110”报警系统与市公安指挥中心联网;外县(市)学校与当地公安指挥中心联网。

第二十三条 建立校园警务工作岗亭。

(一)校园警务工作岗亭建设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建,统一编号,统一外观标识。

(二)校园警务工作岗亭在醒目位置悬挂民警信箱和《巡逻制度》、《校警联系制度》、《校园警务工作岗亭职责》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民警照片、报警电话。

(三)校园警务工作岗亭的职责是:

1.授理报警,积极救助受到人身、财产侵害或处于其它危难情形的师生。

2.打击侵害师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抓获现行犯罪嫌疑人。

3.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

4.维护校园及周边交通秩序。

5.人民警察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四条 校园警务工作岗亭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弹性工作制。



第三章 工作保障机制



第一节 组织保障机制



第二十五条 成立市、县(市)两级校园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组,具体负责本地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的情况掌握、调查研究、组织协调、考核考评等。全市校园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组由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挂帅,公安、教育、工商、文化、城管、卫生、通信等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安排、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市校园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组每半年、县(市)区校园安全工作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分析本地治安形势和特点,查找防范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改进和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部门校园及周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按照“分级、归口、属地管理”的原则,要明确分工,紧密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共同维护好校园及周边的治安秩序。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加大投入,建立校园安全防控工作的保障机制,并将校园及周边安全整治工作纳入系统内岗位目标考核内容,与其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市校园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节 工作联动机制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要通力合作,主动与交通、工商、文化、卫生、新闻、通信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治安防范、消防、交通、安全等工作纳入共建内容,形成整体合力。

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校园及周边发生有关治安防范、消防、交通安全的案(事)件,每月应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查找其规律、特点,适时调整工作部署;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将各项工作措施层层分解,做到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法制校长和法制辅导员要加强同学校的联系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学期通报一次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动态,分析梳理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每次召开联席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由属地公安机关和学校归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建设校园治安管理工作信息平台。将全市乡镇以上各级、各类学校的方位、建筑、建筑物内部格局、自然情况、重点要害部位等基本信息通过图片、三维效果、文字说明相结合的方式全部录入微机,并实现公安机关内部的联网共享,作为日常管理、抢险救援、处置突发事件的参照信息。图片采集、三维效果制作和信息录入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准确、具体、鲜活的要求做好基础信息的采集和报送,遇有变更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以便信息的维护与更新。



第三节 考核奖惩机制



第三十三条 对校园及周边治安管理工作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与等级化管理考核一并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等级化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考核内容:

(一)是否有切合实际的校园及周边治安管理工作方案,组织领导是否得力。

(二)师生安全意识是否增强。

(三)校园及周边可防性、多发性案件是否得到有效预防和减少。

(四)影响师生及学生家长安全感的问题是否得到有效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管理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五)警校共建的防控体系是否着实有效。

(六)师生安全感是否明显增强。

第三十五条 考核评估方法: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和问卷调查等形式予以综合评估,即走访学生家长,看对校园治安环境的放心度;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看对校园治安环境的认可度;对师生进行问卷调查,看对校园治安环境的满意度。对工作不达标或综合排位后两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评先资格。

第三十六条 建立案件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下列的案件应进行倒查,查清原因,追究责任:

(一)本学校年度内,刑事案件发案率超师生总数的0.5‰;治安案件发案率超师生总数的3‰。

(二)在校园及周边发生有影响的命案、抢劫等恶性案件。

(三)校园及周边发生特大治安灾害事故。

(四)其它需要倒查的案件。

对整治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措施不落实导致重大问题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按照“注重绩效、奖励先进”的原则,开展评选“十佳警校共建先进单位”、“十佳法制校长”、“十佳法制辅导员”活动,大力表彰在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工作中成效显著、工作扎实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对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向上级推荐,依照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予记功奖励。

第三十八条 十佳警校共建先进单位评选标准:

(一)高度重视校园及师生安全工作,并纳入本部门工作日程,坚持定期开展共建活动。

(二)年度内共建单位与学校开展3次以上有内容、有记录、有照片、有影像资料等大型共建活动。

(三)共建的学校师生对公安机关工作满意率,占全校师生总数的95%以上。

(四)年度内共建学校不发生治安灾害事故,在校生无犯罪。

(五)年度内校园及周边不发生涉及师生安全的重、特大刑事案件。

(六)警校共建活动取得经验,工作有创新,并被上级公安机关总结或推广。

第三十九条 十佳法制校长评选标准:

(一)对创建“平安校园”工作重视,纳入工作日程,每学期至少两次与任职学校研究校园及周边秩序整治活动。

(二)每学期到校开展2次以上法制教育课,有授课教案,召开2次以上师生或学生家长座谈会,有会议记录。

(三)每季度对任职学校至少开展1次安全大检查,有记录、有登记,对存在的隐患有整改方案。

(四)年度内任职学校无重、特大刑事案件,无治安灾害事故。

(五)任职学校治安案件查破率达到100%,师生、家长满意率达到95%以上。

第四十条 十佳法制辅导员评选标准:

(一)热爱法制教育工作,对任职学校基本情况熟悉,经常深入学校开展工作并有工作记录。

(二)每学期在任职学校授法制教育课时间不少于2课时,有授课教案;召开2次以上师生法制教育座谈会,有座谈记录。

(三)每季度到任职学校开展1次安全大检查,有情况、有内容、有登记。

(四)任职学校无重、特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查破率达到100%。

(五)任职学校师生对法制辅导员工作满意率达到90%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校园治安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内部规定如与本规定发生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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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珠海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市长 黄龙云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珠海市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性资金的运作程序,明确职责范围,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预算资金管理
  第四条 预算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
  第五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财政部门实行民主理财制度,严格遵守重大决策和重大资金安排调度使用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原则。
  第七条 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应按照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各部门和单位收取的10元以上收费,委托银行代收,票款分离;10元以下收费,由单位代收,10天内上缴财政专户。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综合年审制度,各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对收费及收支情况,每年实行一次联合审查,并将查处情况抄报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建立财政拨款申请制度.
  各申请单位(主管单位)必须填写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预算拨款印鉴卡》,与财政部门办理印鉴手续方有资格申请财政拨款。
  申请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必须由用款单位在批复的预算指标内填写由财政部门印制的《预算经费请拨单》。在财政部门尚未批复单位预算的情况下,请款单位根据上一年预算每月平均数填写《预算经费请拨单》,加盖主管领导和单位的印章后交财政部门审核拨付。《预算经费请拨单》作为预算总会计拨款的原始凭证之一。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对预算拨款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三)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情况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对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按不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一)专款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基金、收费,以及以政府信誉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障金,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收支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
  (二)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结合预算内资金统筹安排,其中少数费用开支有特殊需要的预算外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定收支计划后,可按确定的比例或按收支结余的数额定期纳入同级财政专户。
  (三)财政专户中的其他预算外资金结余,经同级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可按隶属关系统筹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 各部门和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设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支出帐户只能接纳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中,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应单独编列。支出计划应以收入计划为基础,防止收支脱节、少收多支或套取资金等作法。
  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由部门和单位在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会计决算必须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第十五条 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预算外资金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
  第三章财政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建立健全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对基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收入必须上缴财政专户,实行统一核算和管理,不得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第十八条 部门和单位收取的基金,应存放于财政指定的基金收入过渡帐户中,于次月5天内,连同利息全额缴入财政专户,逾期未缴的,由银行从部门和单位的收入过渡帐户中直接划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规定委托银行代收的,必须委托银行代收。
  第十九条 基金的支出,由部门和单位按该基金的规定的用途和支出标准编制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如有明确的审批程序规定,按该基金的法定程序审批),交财政部门审核,从财政专户划拨。
  第二十条 基金应专款专用,财政部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年终基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章 资金的错拨、退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国库、银行退回的错单,拨款经办人必须先写明情况,附上错单的原始凭证交主管领导签名后才能重新拨付,并做好冲帐的财务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政策性的出口退税、高新科技产品税收退税、特定区域自用物资退税以及其他先征后返还政策性退税等,预算部门必须配合税务部门,严格审核申请退税的各项资料,由经办人、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正确填写退库通知单后,方能送交国库部门办理。
  第五章 银行帐户和开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资金帐户的设立必须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开户。
  第二十四条 银行开户,应按业务归口可从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基金等方面集中开户。银行开户和帐户变更必须经分管副局长审批同意。
  第二十五条 财政资金实行业务、资金对口管理。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 财政性资金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全市财政系统的互审稽核制度。成立交叉检查小组,在每年年终,对各科室、各县区进行交叉检查、考核,验收。
  第二十七条 对财政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轮换和干部交流制度,特别对掌握资金安排及掌管财产物资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实行定期轮换交流。财政工作人员离岗(离任),应当由互审稽核小组进行离岗(离任)审计。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健全财政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建立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总预算会计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会计帐、册、表要健全。
  第二十九条 实行财政拨款经办人与拨款专用章持有人相分离制度,严禁拨款与盖章由一人办理。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各业务科室,不得为任何单位借款作担保。
  第三十一条 健全会计信息报告和检查制度。用款单位年终应向同级财政报送决算报表。预算总会计要严格执行日清月结制度,年度终了,预算部门与业务部门,业务部门与用款单位必须核对预算指标和拨款数是否一致。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政票证管理和清查核销制度,财政印制的收费票证、罚没票证,须凭各执法单位的收费或罚没许可证申领,申领财政票证时必须对票证号码进行登记,并定期清查核销。
  第三十三条 财政监察部门要对拨款单的财政记帐联定期进行抽查,对业务部门的会计核算的方法和技术性、基础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四条 要建立资金使用的追踪问效与反馈制度,对专项资金和重大资金的拨付使用,进行定期的检查或专项检查,了解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第三十五条 建立财政与国库的互相约束机制,接受国库对财政库款支拨的监督,对不规范的凭证,国库有权拒绝受理。
  第三十六条 在资金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必须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屡查不改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财政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气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气象局


气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气发〔200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气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特制定《气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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