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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旅游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10:28  浏览:88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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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旅游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旅游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6]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旅游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日

淮安市旅游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加快淮安旅游品牌创建,繁荣淮安地接旅游市场,促进淮安旅游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结合淮安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旅游投资、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奖励。

第二条 奖励的评审和授予由淮安市旅委组织实施。奖励费用从市财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奖励:

1 、凡当年国际旅行社由入境接待社升格为出境组团社,可一次性获得20000元人民币奖励;凡当年新批的国际旅行社或由国内社升格为国际社的,可一次性获得10000元人民币奖励。

2 、凡组织外市游客乘专列来淮旅游的(600人、来淮二日游、游览售票景点不少于四个),对地接社按每列20000元予以奖励;组织外市大型汽车团来淮旅游的(400人、来淮二日游、游览售票景点不少于四个),对地接社按每团10000元予以奖励。

对当年经市旅游局考核地接人数在2000以上、进入全市地接排名前5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10000元、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人民币奖励。

3 、凡当年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获得30000元、10000元人民币奖励。

4 、凡当年被评为国家AAAAA级、AAAA级、AAA级旅游景区(点)的,可分别获得50000元、30000元、5000元人民币奖励。

5 、凡当年被评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可获得10000元人民币奖励。

6 、凡当年被批准为国家、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可分别获得50000元、30000元人民币奖励。

7 、对具备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经营品种50种以上、正常经营两年以上并与10家以上旅行社签定合作协议等条件,经市旅游局验收合格的旅游购物商店,可一次性给予10000元人民币奖励。

8 、凡当年综合考评全市前三名的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点),可分别获得10000元、5000元、3000元人民币奖励。

9 、对上述国际旅行社、高星级饭店、国家AAA级以上旅游区(点)、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以及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的设立和创建给予指导、帮助,贡献较大的县(区)或市直主管部门,给予相关奖励标准50%的奖励。

第四条 申请奖励,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旅游经营单位,经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市旅游局(市直旅游经营单位可直接向市旅游局申请)。

2 、凡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县(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其旅游管理部门向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市直主管部门,可向市旅委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市旅游局。

3 、市旅游局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具体的考评细则(另定)提出评审意见,报市旅委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所发奖金由单位奖励给有功个人。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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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商业、服务业非典型肺炎防范工作的通知

中国商业联合会


关于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商业、服务业非典型肺炎防范工作的通知

中国商业联合会


最近一段时间,非典型肺炎疫情对我国商业、饮食服务业产生了一定影响。据对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深圳、南京、武汉、西安等城市的调查了解,零售企业和饭店、餐饮等服务业的经营秩序基本正常,但到商场购物和入住酒店以及到餐厅就餐的消费者有所减少。针对以上情况,广大商业企业,特别是零售、餐饮企业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党中央、国务院近日指出,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了更有效地做好商业、服务业“非典”的预防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要坚持分类指导,全面加强预防”的工作方针,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商会、各类商业和饮食服务业协会要立即行动起来,加强对“非典”预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非典”预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重大任务来抓,要指定负责同志集中精力专门负责。有条件的单位可成立预防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和可行性措施,并落实到人、到岗。

二、各会员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防疫、卫生等方面的教育和管理,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和有关防疫法规。每位员工应熟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非典”症状、特征和预防措施,并具有及时报告的意识和能力。各会员企业应拨出一定经费购买消毒液、预防药物和器具,千方百计进行预防,增强职工的防疫抗毒能力。对员工宿舍和经常活动的区域也应严格管理,定期进行消毒。根据中央关于“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的要求,一旦发现本单位有员工出现高烧等病状,要立即送往医院检查医治;如果确诊为“非典”,应对其住处、用具等进行彻底消毒,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更不能麻痹大意。

三、各类商场要为广大消费者创造一个清洁卫生、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店堂要改善通风条件,加强空气消毒;要为消费者提供洗手、消毒和购买防疫商品的便利条件;出售食品的员工,上岗前须做好消毒工作,并戴消毒手套和口罩;建议大中型商场配备急救箱,配置必需的急救药品、口罩、温度计和有关防疫器具;安排有医护知识和救护技能的工作人员担任巡值,还可以聘请退休的医务人员在商场值班,一旦发现可疑病情,立即进行报告并妥善处理,尽可能地减少不安全因素。有条件的商场要积极开展网上购物、电话订货、向暂时不愿去公共场所的消费者提供方便。

四、出售食品的超市和商店、商品交易市场的员工,工作时应戴口罩和手套;每天都要对经营环境进行彻底消毒;各类食品进货时必须严格检验,从进货渠道上严格把关;超市在出售食品(半成品)时,要采取严密的安全卫生措施,决不出售“拿不准”的食品,让消费者买着满意,吃着放心。

五、饭(酒)店和餐饮业是预防“非典”的重点。各企业应成立“非典”预防控制工作领导机构,并制定应急方案;对各部门、各操作环节都要有具体要求,明确责任,各负其责,经常检查,堵塞漏洞。要对客房、会议厅、健身场所、电梯、餐厅、餐具以及多人接触的各种开关、扶手、门把等进行彻底消毒;清扫客房时必须打开门、窗通风;饭店、餐厅要彻底检查空调系统,保障新鲜空气输送;厨房要每天消毒,客人使用过的用具要随时消毒;要通过合法渠道采购食品原料,并严把检验关;积极推行分餐制,以降低交叉感染的可能性;要减少生食菜品的销售,即使销售,也要采取消毒措施;严禁经销国家野生保护动物,尽量少销或不销容易传染病毒的非国家野生保护动物,以阻断疫病的传染渠道。

六、沐浴、美发美容等直接为居民服务的行业,也是预防疫病的重点。一是要保证良好的清洁、卫生安全环境,每天都要对工作间进行消毒;二是按法定要求对毛巾、浴巾、使用工具等进行彻底消毒;三是员工必须带口罩上岗,并保证身体无病;四是一旦发现顾客有咳嗽、发烧等病状,要立即劝其到医院检查,并报告有关防疫部门。

七、保证“非典”预防商品供应,稳定商品价格。有经营条件的零售企业要千方百计组织货源,建立防疫商品必备目录,保证防治“非典”的商品、药品供应,力求做到不断档、不脱销,并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凡是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要严格执行规定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合理定价,切不可趁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八、中国商业联合会主管的所有报、刊资料和各级协会主办的报刊,以及各地商业企业、饮食服务业企业所办的店刊、店报和网站,要积极宣传企业预防“非典”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对未经核实的消息,不要随意转载。要针对一些消费者存在的担忧、恐慌心理,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大力宣传预防“非典”的防疫知识,介绍防范措施,尽力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各地商会和各类协会要密切关注本地、本行业的防疫情况和市场变化,及时反映动态信息,提出建议举措,把不利因素化为积极因素。要认真总结预防“非典”经验,将一些好的做法及时报送我会和有关政府部门,以利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和交流,赢得商业服务业防范非典型肺炎工作的胜利。

如刊登请寄样报

中国商业联合会

地 址:北京市月坛北街25号 邮编:100834

收件人:曹进堂(办公室)

电 话:68391206 68391381(传真)

2003年4月18日


“问路收费”背后的法律问题
(李艳新律师)

近来,西客站“北京向导”问路收费事件在北京的各大媒体上被炒得沸沸扬扬,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从古至今,助人为乐一直被奉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虽然企业方面声称自己属于“半公益”性质,对某些信息查询不收取费用,但从社会道德的角度上来讲,“问路要交钱”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是一件不可想象的事情,从而在公众中出现了不同的声音。广大公众从道德习惯出发,对此事表示出强烈的反对。一些人认为“问路”是铁路部门理应提供的公益性服务,不应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认为“北京向导”有偿服务的出现和合法化还将减弱西客站管理部门本应负有的公益义务。行政机关从首都形象出发,也进行了一定的干涉。

笔者认为,在信息多样化的时代,要求个人掌握某一领域的全部信息已经成为不可能。查询各种信息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的一部分。“问路”作为一种新兴行业,就是在这种大趋势下应运而生的。虽然这一行业的出现与人们的日常习惯和道德准则相悖,但其符合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当然,从法律工作者的角度来看,“问路收费”还涉及法律层面的问题。

“北京向导”的服务范围之一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偿信息咨询服务。因此,基于服务行为就在服务方和被服务方之间产生了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民法基本理论而言,该民事法律关系属于一种服务合同。而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有其产生、变更、解除、终止的过程。我们就来探究一下“问路收费”服务合同成立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有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有些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还会出现要约邀请的阶段。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称要约引诱,比如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商业广告、招标公告等。发出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消费者或相对人向自己提出要约,而不仅仅是为了宣传。世界各国一般都承认商业广告的要约邀请性质,但同时也认为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商业广告也可以构成要约。如果一个广告具体表明了合同内容,并且表明不需要讨价还价,明确地表示受广告的约束,该广告就应作为要约对待,而不是要约邀请。

据报道,在“问路收费”服务中,服务方提供的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即为广大公众提供诸如常用电话、长途区号、公共交通、地名查找等信息,并对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示。这种信息服务不是普通的商品,不会受到数量、质量、规格等的限制,也就是说,在其标示的服务项目范围内,接受服务的一方不必为查找哪一条信息与服务方进行进一步的磋商,也不存在讨价还价的余地。例如,当我需要查找从西站到达北京市内某一条小胡同的路线时,由于服务方列出了“地名查找”的服务项目,我就没有必要就服务方的数据库内是否有关于该胡同的信息而进行问询。所以,服务方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范围以及收费标准,不是要约承诺,而是已经构成了要约。既然服务方已经作出了要约,那么被服务方作出承诺行为,即被服务方向服务方提出在其服务范围内的查询要求时,服务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就应当受合同约束,行使合同权利,并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

被服务方作为合同一方,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就是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如果被服务者接受了服务却拒绝依照双方的约定(也就是服务方明示的收费标准)支付费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服务方在合同成立后(即被服务方提出合理的“问路”要求后),应当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谓合同的适当履行,又称正确履行或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就“问路收费”服务合同而言,服务方作为义务方应当在其收费服务范围内,及时、准确、全面、并以适当方式提供被服务方需要的信息。如果没有做到其中的任何一点,服务方就构成违约。及时,是指服务方应当在合理的时间限度内,向被服务方提供有关信息。准确,是指服务方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实现被服务方的预期目的,例如依照服务方提供的行车路线能够到达自己想去的地方或场所,这就要求服务方必须及时更新其数据,避免提供过期的信息。全面,是指服务方应当提供合理数量的信息。例如,如果被服务方希望乘公共交通工具从北京西站到中关村,那么服务方应当在其收费范围内提供尽可能多的换乘路线和交通方式,其中可以包括公共电汽车、地铁、城市铁路等。以适当方式,是指服务方应当采用合理的、便于使用和记忆的方式提供有关信息。例如,服务方应当将换乘路线及首末车时间等打印出来,交给被服务方,使其能够依照提供的途径和方式,到达自己的目的地。之所以强调“以适当方式”的要求,只要是考虑到北京的各种设施种类繁多,仅交通一项就令人大为头痛。即使是土生土长的北京人,都难以记忆换乘车站和站名,就更不要说初到北京的人员了。如果服务方根本就不能提供被服务方需要的信息,那么服务方的行为就构成了根本性的违约。在这种情况下,服务方当然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服务方还可以解除服务合同。
当服务方不能依据服务合同提供被服务方需要的服务时,被服务方很有可能遭受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损失将以多种形式出现,可能由于其提供的交通路线不是最佳路线导致时间延误、多余的支出,也可能由于邮编错误导致邮件被退回或误投。间接损失将更加多种多样,而且通常间接损失的数额会大大高于直接损失。因此,如果出现服务方提供的信息错误或不及时地情况时,很有可能会出现纠纷。而在服务方明示的内容中,并不包含纠纷的解决方式和途径。

据闻,“北京向导”将于近期恢复“问路”咨询。基于上面的分析,笔者仅就有关事项提出完善意见:

一、细化收费标准:应根据提供的信息数量的不同,收取不同金额的费用。物价部门也应对服务收费进行重新核定。仅以公共交通路线为例,由于某些路段经常性地出现交通拥堵,服务方应在收费范围内提供尽量多的路线和交通方式。当然,考虑到运营成本和公平合理的因素,如果被服务方要求提供更多信息,应当支付更多的报酬。由于被服务方的需求有所不同,收费标准应比较灵活,制定不同的额度,给被服务方选择的空间。

二、明确服务质量标准:有关主管部门对服务方提供的信息的质量进行规范。内容包括是否最新资料,是否最短行车路线等。

三、对服务方提供的查询结果的格式加以规范:查询结果的打印件应注明信息来源。这里的“注明信息来源”是指,服务方应在查询结果上签注公章或其他足以表明信息来源的方式,以备发生纠纷时进行核查。

四、对格式条款加以规范:由于服务方提供的收费标准等信息属于合同格式条款,因此应当对这些条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

五、对“有偿信息”加以规范:由于公众对“问路”服务的高度需求,尤其是在西客站这样外来人员集中的特殊地区,不排除出现这样的情形:服务方优先向被服务方提供某些企业的信息,同时向这些企业收取“广告”费用。而这种行为将最终损害被服务方的利益,使得“问路”服务部分甚至完全丧失其服务于社会的性质。因此,企业,应当注重行业形象。同时,主管部门也应当适时出台有关法律法规,对这类“半公益”性服务的运行做出规范。

随着“北京向导”的重新营业,此类服务提供商也将逐渐增多。而与此有关的各种问题也将逐步显现。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市场风险,随时更新各类信息,不断提高服务水准。同时,如何规范这类服务,既方便公众,又能使这一行业在市场中得以生存,在公益形象和商业利益之间保持平衡,是摆在管理部门和企业面前的?d待解决的问题。

(北京优仕联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宾大厦A408,100101,010-84985858,www.youshili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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