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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6:10:23  浏览:95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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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7]25号
  
各上市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上市公司应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三、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中国证监会将结合年度报告披露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对于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挪用募集资金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或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上市公司和相关人员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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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急 发改办价格[2005]60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保证《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顺利实施,现就《规则》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则》的实施步骤
  《规则》实施后,对原来已公布价格的药品,要按照差比价关系逐步调整价格。我委已公布价格或价格指导意见的药品,我委将组织力量分批公布代表品,并按《规则》规定理顺差比价关系,在此之前暂时维持现行价格;各地制定新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时,可在我委已公布价格的药品剂型规格中,按照剂型规格相邻或相近的原则确定临时代表品。各地已公布价格的增补剂型规格品,除注射剂外,其他剂型规格品价格可暂时保持不动;各地增补的粉针、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和大容量注射液,应于今年6月底以前按照《规则》规定重新调整价格。
  我委尚未公布价格或价格指导意见的品种,以及地方增补的定价品种,其差比价关系调整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新定价的药品,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则》的规定制定药品价格,保持合理的差比价关系。
  二、关于《规则》的适用范围
  《规则》所称的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见《规则》第五条),不是指因药品质量等因素形成的GMP与非GMP药品之间,原研制、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药品与统一定价药品之间的差比价关系。但原研制药品不同剂型规格之间、同企业生产的单独定价药品或优质优价药品同剂型不同规格之间,原则上应按《规则》保持合理差比价关系。
  《规则》中装(重)量差比价系数,适用于规格中未标识有效成份含量的药品。规格中既有含量标识又有装(重)量标识的药品,应先按含量计算差比价关系,其装(重)量差别暂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差比价(注射剂除外)。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同生产企业同品种不同剂型规格间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议标剂型规格品,与同品种中标剂型规格品中最高价格相比,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三、关于差比价关系的计算顺序
  按照差比价关系计算药品价格时,应按照剂型、规格、包装材料的顺序计算。
  对与代表品剂型、规格、包装材料均不同的非代表品,应先按《规则》附表一规定剂型差比价关系,计算出与代表品同规格、同包装材料的不同剂型价格;再以此为基础按规格、包装材料差比价计算出非代表品价格。
  对与代表品剂型相同但规格、包装材料不同的非代表品,应按照含量、装(重)量、包装数量和包装材料的顺序计算价格。
  对注射剂中既有性状区别又有其它规格和包装材料区别的非代表品,应在代表品价格上先加(减)性状差价额,再以此为基础计算其它规格、包装材料差比价。
  四、关于少数特例情况的处理
  由于药物本身特殊性等原因(如难溶药物的水针比粉针成本高、水针向粉针转化中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明显提高、因剂型规格不同导致适应症不同等),不宜按《规则》规定差比价关系执行的,可暂由各地征询专家意见后酌情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我委(价格司)备案。
  各地应将《规则》执行情况、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及时报我委(价格司)。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人发[2002]56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单位、总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继续教育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建设,现将《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市和区、县的继续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行使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职能。
  第三条 根据《规定》明确的市和区、县的继续教育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全市各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依据《规定》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 贯彻执行《规定》的基本情况;
  (二) 各项配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挂钩的实施情况;
  (四) 统计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累计完成72学时的情况;
  (五) 继续教育经费的落实情况;
  (六)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处理情况;
  (七)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时的处理情况;
  (八) 开展继续教育所获得的学术成果和科技成果;
  (九) 开展继续教育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北京市人事局是本市贯彻实施《规定》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贯彻实施《规定》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政府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接受北京市人事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本地区贯彻实施《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全市各系统、各行业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接受北京市人事局和区、县政府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监督检查采用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实地检查和上报自查报告(统计报表)等形式,进行自查、互查、抽查或定期检查。
  第八条 监督检查的工作步骤。
  (一) 工作部署。北京市人事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初对全市贯彻实施《规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部署,提出当年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时间进度和方法。
  (二) 组织检查。继续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分为季度检查和年度检查。北京市人事局每季度组织抽查,每年度10月30日前,全市各系统、各行业应根据文件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人事局将于当年第四季度组织检查。
  (三) 总结汇报。根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北京市人事局对本年度继续教育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进行工作汇报。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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